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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达钢铁集团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集团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江苏兴达钢铁集团实施集团化运作基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企业的运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集团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集团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 集团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集团设立法务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负责开展整个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 集团下属各单位(指集团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接受集团法务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集团法务审计部报送年度内审计划、年度内审总结及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集团的审计范围包括集团各部门、子公司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集团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八条 集团法务审计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集团法务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集团法务审计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即由集团法务审计部会同集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集团法务审计部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条 集团法务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要求,及时建立、健全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订集团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独立进行集团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集团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集团董事会。
(四)负责对集团及下属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及时反馈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配合集团有关部门督察改进情况。
(五)负责对集团及下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负责对集团及下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集团及下属各单位各项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对集团及下属各单位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负责组织对集团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期及竣工审计。
(十)负责对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的各种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或配合集团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十一)负责委托、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审计过程,评价其工作质量。
(十二)负责对集团下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总结、宣传、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三)其他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法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关单位、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办法、流程、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应及时抄送法务审计部。
(二)检查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文件、合同、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内容;核查资金和资产;财务软件登录查询和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查询。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者应保证所述内容客观、真实、完整。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定的财务和经济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主管领导或董事长进行汇报。
(五)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拒不回答提问等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报送、现场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误判或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有权通报批评,有权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有权要求移交司法机关。
(六)对严格遵守法规和集团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法规和集团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力。
(八)对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的权力。
(九)根据审计需要,有申请调动集团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权力。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或集团之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集团主管领导或董事长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提交集团分管审计的总经理审批。并根据批准的意见分别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一系列文件。
第十八条 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集团法务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经集团批准后所下达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 审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主管领导提名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集团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学习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集团应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应视为集团机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集团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定的,由集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法务审计部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订年度审计计划,并交由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集团法务审计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文书格式和审计业务文本格式,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集团法务审计部应在集团董事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法务审计部应当每年编写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并报送集团董事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着重说明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定期检查法务审计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集团《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集团《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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