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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制度汇编(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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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 …… 2 第 二 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 ……… 4 第 三 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 5 第 四 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6 第 五 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7 第 六 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8 第 七 章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 … …10 第 八 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 11 第 九 章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11 第 十 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 … 12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 13 第十二章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 14 附: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 …… 17 2014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 … …… 18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 1 目的 为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因素,全面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的身体健康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及危害预防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2《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3.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4《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5《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3.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水泥粉尘卫生标准》 4 定义 4.1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4.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5 职责 5.1 总经理是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5.2 生产安全处负责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危害申报。 5.3 办公室负责员工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体检及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5.4 各分厂(处室)负责本部门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和职业危害预防、告知。 6 职业健康责任制 6.1总经理职责: 6.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6.1.2 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6.2 生产安全处职责: 6.2.1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6.2.2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防预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6.2.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6.2.4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2.5会同办公室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6.3 办公室职责 6.3.1 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和员工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6.3.2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3.3 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及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6.4 财务处职责.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6.5 工会职责. 监督本公司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情况,宣传防尘防毒的重要意义,组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疗养。 6.6 生产部门领导职责 6.6.1 教育员工执行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爱护防尘防毒设施,提高员工个人防护能力。 6.6.2 执行防尘防毒防噪措施和管理制度。 6.6.3 按规定组织安排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7.1总经办在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7.2生产安全处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从业人员相关权利和义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7.3公司生产安全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4公司生产安全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7.5总经办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7.6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7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部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8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8.1生产安全处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8.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8.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8.3.1生产经营部门的基本情况。 8.3.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8.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8.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8.3.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8.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8.4 公司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定期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8.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8.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8.4.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9.1 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9.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9.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9.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9.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9.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9.7 具体执行结合《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0.1 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责任,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10.2 各相关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公司大型检修活动中必须列出职业危害防护相关设施的检修计划并落实。 10.3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0.4 各部门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10.5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10.6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10.7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10.8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10.9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10.10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11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第六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 职责分工 11.1 生产安全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保管、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1.2 供应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的管理工作。 11.3 供应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入库保管、发放工作。 11.4 工会负责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11.5 各部门参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按要求配戴防护用品,并提出使用反馈意见 。 12 工作内容和程序 12.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 12.1.1供应处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方名录,从具备资格的供方中组织采购; 12.1.2各生产部门将劳动防护用品(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需求计划报生产安全处,生产安全处对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按配备标准)并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采购和供应; 12.1.3生产安全处根据生产部门反馈意见和合同的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或防护功能达不到要求等问题,与经营单位联系解决并做好备案。 12.2.1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和使用。 12.2.1.1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后,首先入库,由保管员验收,检查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等相关事项后确认是否合格,合格品入帐。然后,按配备标准由生产部门领料单领出。 12.2.1.2各生产部门对供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程中进行验证,结果反馈生产安全处; 12.2.1.3各生产部门按审批的配备标准和使用期限领用保管员审查,对转岗、复岗的职工按其所在工种岗位标准进行调整; 12.2.1.4生产安全处对未到使用期限或有特殊需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审批。 12.3各生产部门,因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变化致使原标准不适用时,应及时将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意见报生产安全处审批。 12.4供应处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保管、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按不符合处理.。 12.5各生产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质量或防护功能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12.6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面具、防尘口罩等,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七章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3.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区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等标准划分。 13.2由生产安全处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每月监测一次,监测的结果及时向员工公布。 13.3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3.4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13.5对危害因素监测取得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对超标的危害因素,提出改进及预防。 第八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4 执行《全椒海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第十六章----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附后) 第九章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5.1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总经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检查材料归档保存; 15.2 各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5.3 总经办根据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员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或职业禁忌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15.4 公司员工主动离职应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离岗职业健康体检,总经办应安排进行体检。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5.5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5.6 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6.1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用人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职业病报告卡; 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16.2公司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总经办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7.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生产安全处应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安监局报告,职业病危害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并对职业危和事故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17.2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17.3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保护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7.4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一般事故应当小于12小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 17.5 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要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提高认识,实行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8 职业病的预防 18.1 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用降低或减少有害因素的措施来控制职业危害,并通过生产工艺改革避免有害因素和人体接触。 18.2 降低生产性粉尘的浓度。通过采取各种设施(如收尘器等),使逸散于空气中的粉尘迅速排除,使粉尘进入人体的剂量达到最低程度。 18.3 采用个人防护用品。除了穿戴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基本防护用品外,还得根据有害因素的性质、选用特殊防护用具。如在有粉尘的场所戴防尘口罩等。 18.4 建立合理的卫生设施和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18.5 做好健康检查和环境监测。 18.6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9 应急指挥机构成员: 19.1 指挥机构: 组 长:郑大干 副组长:毛新建 罗建军 张蓬勃 组 员:范海军 杜广清 毛泽杨 汪伟涛 朱伟峰 朱春来 张蓬勃 靳立成 吴承利 19.2 下设日常应急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点:生产安全处 主 任:毛新建 主 管:罗建军 主要成员:各分厂(处室)专兼职安全员、当班调度 20 职业危害的应急治疗 20.1 现场抢救。发现急性中毒者时,首先使患者立即脱离中毒现场,停止继续接触毒物。迅速松开患者的衣领、钮扣、腰带、注意保暖。皮肤、衣服被污染者,应立即脱去污染衣服。用清水洗净皮肤。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部门进行抢救。 20.2 防止继续吸收毒物。经气体吸入毒物引起中毒时,可以迅速给予氧气吸入,纠正机体缺氧,加速毒物排出,应迅速进行引吐、洗胃。 20.3 消除进入人体内的毒物的作用。要迅速使用药剂、防止毒物吸收,促进毒物排出。 第十二章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1(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1.1生产性粉尘: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21.2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21.3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21.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21.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21.6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21.7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 21.8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21.9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 22 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23 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10%≤游离SiO2含量≤50%;50%<游离SiO2含量≤80% 总尘PC-TWA(mg/m3) 呼尘PC-TWA(mg/m3) 1 0.7 0.7 0.3 0.5 0.2 24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4.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24.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24.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检查。 24.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24.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4.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24.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24.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24.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24.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25(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5.1 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 25.2 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25.3 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25.4 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 26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6.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6.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26.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26.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26.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26.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26.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26.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26.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26.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附: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组织措施: 公司建立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职业病防治保健网,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及有关卫生法令。 二、卫生技术措施: 厂房设计要符合卫生要求,尤其是要杜绝有害因素的发生源,使接触者受的影响减至最低限度;重视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采取低或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改革能导致产生有害因素的工艺过程;实现生产过程的密闭化、遥控化、机械化和自动化,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凡有热源存在的生产场所,要做好防署降温工作,对生产现场的有毒物质、热源、噪声、放射源等要求采取有效的隔离与屏蔽方法。 三、个体防护措施: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供应部门应根据工种的需要选用工作服、工作帽、鞋、手套、口罩、面具、耳塞、眼镜等。 四、卫生保健措施: 根据各部门生产特点,特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卫生制度,定期对现场空气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进行就业前后的定期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以便及时发现就业禁忌症和早期职业病。 五、建立合理的作息制度,做好季节性多发病的预防,适当安排必要的康复疗养。 2014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我厂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现将2014年职业病防治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 工作措施 (一)充分利用广播、标语、黑板报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和落实各单位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有关人员每月要不定期下工段、班组对生产现场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年内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工段开展一至两次《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的宣传和预防职业病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四)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今年体检时间和人数(包括进岗、离岗职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的将职业病危害控制在源头。 (五)公司生产安全处做好岗位常规尘毒监测,年内聘请上级有关部门对生产工作现场作一次监测。 (六)不断完善产尘、产毒、产噪音点的抽尘排毒防噪设施和加强职业病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抽尘排毒防噪设施的良好运行。 二、工作具体安排 时间 内容 负责单位 第一 季度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2、完善生产现场抽风防尘设施 3、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4、现场粉尘监测 5、生产现场劳保用品穿戴监检 6、整理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档案 生产安全处及各生产部门、工段、班组 第二 季度 1、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2、召开一次劳保用品意见征求会议 3、现场劳保用品穿戴情况检查 4、生产现场粉尘监测 5、整理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档案 生产安全处及各生产部门、工段、班组 第三 季度 1、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2、生产现场粉尘监测 3、生产现场劳保用品穿戴情况检查 4、职工健康体检 生产安全处及各生产部门、工段、班组 第四 季度 1、生产现场劳保用品穿戴情况检查 2、生产现场粉尘监测 3、职工健康体检 4、年度工作总结 生产安全处及各生产部门、工段、班组 16 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 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建设项目实施后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避免新建设项目形成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椒海螺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改造、运用和调试项目。 3 术语定义 3.1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的安全防护设施、职业卫生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 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 3.3 立项单位:建设项目的使用单位。 3.4 设计单位:特指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 4 引用文件 4.1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2 《水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4.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5 职责 5.1 公司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卫生安全、消防措施和设施要遵守“三同时”,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措施和设施建设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2 生产安全处是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并向设计单位提供与“三同时”相关的方案、技术资料和数据,负责“三同时”工作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负责组织对工艺调整、设备定型、材料更换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评估、审核和验收;依照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职业健康卫生、劳动安全“三同时”手续;建立“三同时”项目档案。 5.3 办公室负责依照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手续;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三同时”的评估、审核和验收,并完备档案技术资料;妥善保存“三同时”项目档案。 5.4 保全处负责在设备大修、设备改造和新设备投入使用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中,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5.5 财务处应确保项目“三同时”的资金投入;对未进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审核和结算付款;负责参与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5.6 工程处负责对“三同时”设施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参与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5.7 设计单位根据项目主体设计方案和“三同时”评估意见,提出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的设计方案。负责参与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5.8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设计方案,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申请验收;确保“三同时”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参与“三同时”项目评估、审核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组织改进,达到设计标准。 6 工作程序及要求 6.1项目申报 6.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建设项目立项正式批准后,生产安全处(办公室)必须向政府相应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6.1.2 建设项目总额中,必须包含项目的“三同时”治理建设费用,若该项目无“三同时”建设必要的,必须在《安全、卫生、消防“三同时”申报表》中注明。 6.2 项目“三同时”方案评估、评价 6.2.1 生产安全处(办公室)应在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6.2.1.3 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书面的预评价报告,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作为“三同时”的设计依据。 6.3 项目“三同时”设计 6.3.1 生产安全处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将“三同时”设施纳入主体项目设计方案;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不得委托设计。 6.3.2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6.3.3 设计工作结束后,设计单位将初设方案按审批流程和权限报批备案后,转入施工程序。预评价报告、初设方案未经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施工。 6.4 项目“三同时”施工 6.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6.4.2 工程处对“三同时”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对“三同时”设施采购、安装、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安全设备设施,负责隐蔽工程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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