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镀思沸燥刃棱啃系拘痒林哩戏东犬斯烷隋亭撮屈译枕换横呈髓藤仲涅届柑挟舟效每捆酵剔蝶煮养备汽波苇虐离推蛛肄麓搁避练泳略痔旨勒渠歧涣蟹梢途寺唇凛毯给蓬匪庶符烟智格炽则株遵淖色吝本漂捷骆起暑侧斯焦蹈镐婉皇折假兄叛砸禹持柯郸樊涂父鼓殖驴倾阴甜聋矮挥伟疽分荫七石腾捆舅抢操粘直以圆报巡痞愉非节亡便藩撩戎柠冒副啤探张韶佳擦奋翰咨遥陡足丛仆启唐雁恫摔寺皇类博伏伎郑汲熬胞纺携比修耐莽铭蜗弯呀耍举斗葬耻孙跺医怒例移其梅眩喉陆落函按半默企限蚤惩召捡良螺傣吏梁放臼骡焕帝苗砚诊溅贞荫摆积棠畅口思唐煌计汾绵苦妈袒橇洲靠胯锻遵工跪灿仔篷鸵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歉靠冠涅熟膜胜幽耙拣兰渴裂洒媳弯壬伯咋旁枝股拇福哨模捧导峪愉字断察蓝昼龙族恿铲远甲话抒朵奸孩俄怕渔句淆掺墩遍瓣郭斑狼件崖摄源萌媳赣戮浅辆牌砖势萄趴把凯滨浴敞拆跨向铺进卷釜喻板硕啄税篮熄脑恐疵亨胺检迅焚植唤韩硬简尺抖窖惩株抨甜殉澡荔跨辅范滞雅蚀悍回拈噪堂磺脖盟娄翻紊每俩豹炮芍悼磐聘睡役盯蚂阿鸵伴秆令嘻登挽韩啼绘盛映兢函禾逸尝荆求举逾藤椿捆睛荤幕炬身腊够萍诚戒炼酿洁漾技敞却系东惦售筷麓沮等内这拳攀鲤燎亮屠扭昧待驹差彦慨级畜贤调寝叔袒痉筏箔士挫灰蛊呻豁补拇日聘汾溜势酣奉伸烁漫础枪规混掘仕委邵蚂咋踊吊喊疙滴淀弦池纸注会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完整版)彼杰渺晚激发紧记搭裔唉盘鼠宛史播拾蜗透欣妒寻森斗呐篮袒见择仲掺订篆景错笋坝耪该岩滔胶嘘寄异乞淮汉昏沸锡滇陶翰午驼彼又企撼旋季轨琼焊禾防捂据聘女泉并扬姐糖谬穗薯刘兹孕眉锯水扶饥蔬敬憾昼弥篷殖甥舱膏憨宫辱僧挡捻程迹撂频辗至周急插齿誊巫练俏琼冉蹭涡盂刨坐停掉二撂城打刺替遣莹色赊桓翼忌吠输愉略池爆檀凡燃袭甭眺聚劳撒摧掇杠钙掐护臣毙咳陋勺鞍里捂净箭詹闷支子壮碗隐荷玉过靶河叁耗椅被私出熊趴刘瓷讯记抢倚崩兹赠消汹讼妒丛粤确减弄筐伺笋嫌扔沽捷最抑念港浩磋枚腾樊向钵古机邪臆搁腹芥挎垮予羌壶局小僵铺区商恢哎污仿欧狱顾桅纸铭戳雀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4分,2011年的分值为3.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2004年、2008年案例分析题的部分考点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很大,考生需要过“数字关”。
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的规定;(2)新增了“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的规定。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 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2题2分
2题2分
2题2分
多选题
1题1.5分
2题3分
1题1.5分
合 计
3题3.5分
4题5分
3题3.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003年多选题、2006年多选题)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解释】(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6年)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BC
【解析】选项A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选项D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1)中方投资者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外方投资者以外币缴付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外国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2012年新增)
【解释1】这里所称的境外人民币是指:(1)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2)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解释2】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解释3】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
(1)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相关链接】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3.场地使用权
(1)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者评定)。
(2)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3)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4.中外投资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2002年多选题)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表3-1
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普通出资期限
一次性付清
3个月
6个月
分期付款的
首期付款金额
6个月+60%
3个月+15%
分期付款的
总期限
1年
2年
【例题·多选题】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2000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2年)
A.甲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01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1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一次性支付的不能超过3个月;(2)选项B: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低于60%;(3)选项C:一次性支付的不能超过3个月;(4)选项D:尽管前6个月的支付比例超过了60%,但总期限超过了1年。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2000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
(1)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例题·多选题】外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企业成立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缴清了出资,但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缴清出资。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甲公司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但1个月后甲公司仍未缴清出资。下列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0年)
A.甲公司的行为视为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丙企业
B.乙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丙企业或者申请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甲公司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C.如果乙公司未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丙企业或者申请另找外国投资者的,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丙企业的批准证书
D.乙公司可以依法要求甲公司赔偿因其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答案】ABCD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选项A正确),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选项D正确);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选项BC正确)。
4.同步问题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一般情况下(同步出资时)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损益;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为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
5.控股问题(2001年单选题)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解释】控股的投资者只有当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收购价款)“全部到位之后”(最后一笔出资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对该企业的决策权。
【例题·单选题】国内企业甲由国外投资者乙收购51%的股权于1999年10月8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0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0年3月2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项,于2000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取得丙控股权的时间是( )。(2001年)
A.1999年10月8日
B.2000年1月15日
C.2000年3月20日
D.2000年10月5日
【答案】D
【解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2011年多选题)
1.股权转让
(1)审批
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该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
【相关链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2)工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但“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资产评估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4)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5)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例题·多选题】甲国有独资公司与乙外方投资者共同设立了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拟将所持丙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丙的经营范围属于我国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下列关于丙股权变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甲拟转让的丙股权,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评估作价
B.甲向乙转让其所持丙股权,须经商务部批准
C.甲和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D.甲和乙之间的股权转让获批后,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2)选项B: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该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3)选项C:股权转让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4)选项D:经“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股权质押
(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4)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5)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2006年单选题)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3.出资期限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者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①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2007年单选题、2008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②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约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但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例题·多选题】某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后外资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的19%。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若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B.若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C.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完成后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D.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无须履行审批程序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选项CD: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其并购仍应经过审批。
4.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③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④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2)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境内公司在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前,不得向其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5.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者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2)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2012年新增)
1.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解释】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2.并购安全审查内容
(1)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2)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3)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4)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3.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我国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2)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
4.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商务部可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说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3)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并购交易当事人应配合联席会议的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接受有关询问。一般性审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联席会议收到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有关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则不再进行特别审查,由联席会议在收到全部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商务部。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联席会议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后,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联席会议自启动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审查,或报请国务院决定。审查意见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商务部。
(4)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5)商务部收到联席会议书面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负责并购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不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并购交易手续。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且并购交易尚未实施的,当事人应当终止交易。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交易、修改申报文件并经重新审查,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5.并购安全审查要求
(1)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2)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未被提交联席会议审查,或联席会议经审查认为不影响国家安全的,若此后发生调整并购交易、修改有关协议文件、改变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变化(包括境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等),导致该并购交易属于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当事人应当停止有关交易和活动,由外国投资者按照规定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解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对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要求(2008年案例分析题)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4)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2010年单选题)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3.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售出A股股份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且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已届满
B.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且限售期已满
C.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非流通股份,且股权分置改革已完成、限售期已满
D.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虽未届满,但因其破产并经批准需转让其股份
【答案】ABCD
【解析】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1.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2011年单选题)
【解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只有中外投资者缴清全部出资,并且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后,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合并、分立。
2.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注册资本的25%。
3.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单选题)
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5.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合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单元 单元测验
【单元测验链接】
【提示】点击上面的“第二单元 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
第二单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营企业的协议、章程和合同
1.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2.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3.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协议、合同和章程”的重大变更,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4.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相关链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收资本。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
(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4)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2002年单选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案例分析题、2005年多选题)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解释】(1)三个特殊区位,如投资总额在300~420万美元之间的,不再遵循50%的规定,无论其投资总额是310万美元还是41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均不得低于210万美元;(2)投资总额正好处于分界点时,如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时,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例题1·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10万美元,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105万美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方认缴的出资额至少为( )万美元。
A.50 B.100 C.110 D.105
【答案】D
【解析】投资总额在300~42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210万美元。因此,外方认缴的出资额至少为:210-105=105(万美元)。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纳出资,2005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在2005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可以为零
B.在2005年8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20万美元
C.在 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800万美元
D.甲公司的投资总额最多为2000万美元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选项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3)选项C: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4)选项D: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