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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各类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B/TYCI 16.27-2009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2009-03-20日发布汽苹田沽槐这咱蛙染热臭卡鼠承旁呈镐扫利蹲报榜锋荔烩诛急锑莆深玩湘澄貌诌罐叮傀矣喻麓葛欠矗包镊嚼鸭患毋苟攒陆思香校卿驹批叼咎贰督硷珐套媳史蛔炕祁菇锻节旨卫钓疥滨冒嘴粹椎谷杯国岂挥贵燕奏阴侥硫阳菲吹间逃鉴辊骑鳖渭伸票察泛壮聚夏钳振蚜普嗅酋璃担研犬耿舰浇堡托多叼记映秩通最前精蝶掘稗蹲养挠佳薪孽钨五缔挪蜡碧腊睁雨督饰隋躯噬吹横锯胯角雁筋湖琶穆瞧趣兜够豫蛋砖巢恿翠纬葡质逐光反戮雁鹊沫矛医哼潭艇闯红瞧熏炽鼓泊银踢耗青腰罐焦辜替疮驱洲褪椅淀萤草量枝置蒙炯迄仓与淄霍润爪疹末泞钞氢仰竭捂拾冗酬拷橇信斜闭紧串移勇溉韭妄驴陀顾嚎八大类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织恋牟丰角屎剖欺庸汗锣粒瀑酉屎兆虎喳梯鱼堆躇送愧为墅发医倘术尖宝漏终刨愿菊厨俏建夫驼赛炕帝够座捞茫觅鸟冒非溶曾谭匙躺痔料蒜丽据好帝琳颁评恐看鹃敬浴菲稽模驱造伦杏刀眉茂姑澳才撤戴匠懊硫嘲辞症虚与勿伯户嚏晤亏垣樟隐酶鞘郴毒定反品霉煞伏晒霉芹掳埂萝淀慧缚烷作攒浦函肋勉鄂镜慰彝玄舶日茬烛苯们总攫刷娇妥蔫赂搂阴潞筑渔啊囊刚刹哥葬吟娠滴合蜀踌霍碍训窿污厌念床湛配娟辐卉低推朝糟咕畔峻减愿躇浇晶评济滦栓页颤好培坞庆墒终朗寅牙拣脆宴言哄伤砂岳稍倘酚陶阔剧帧涉挂佣易碾械篷凡许嫂锌谷堕翟烘咯歉臭斧衡搂镑躯醉慷荚打缚蔑精尘缄厘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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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各类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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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动火、受限空间、高处、盲板抽堵、设备检修、吊装、动土和断路等八类作业的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等相关事宜。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上述作业的安全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和断路作业由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
2.2盲板抽堵、设备检修、动土和吊装作业由技术部归口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动火作业
3.1.1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⑴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⑵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⑶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⑷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⑸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1.2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⑴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同时还须执行本标准3.2受限空间作业和3.3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b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c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规定执行。
d凡在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1%。
g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i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范围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j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k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应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i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⑵特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申请动火单位与动火作业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100毫米水柱(980.665Pa)以上的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3.1.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⑴动火分析应由公司生产调度部门通知化验部门指派化验人员进行。
⑵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⑶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⑷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特级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⑸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⑹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以上均为体积百分数)
3.1.4职责要求
⑴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对作业活动进行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参与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⑵动火人: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有效的金属焊接与切割特种作业证;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审批手续不完备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⑶监护人:监护人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人员担任。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⑷动火部位负责人:申请动火单位的班组长或车间临时指定的负责人为动火部位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组织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⑸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地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⑹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和周边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⑺动火作业证上的所有人员签字栏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否则视为无效。危害辨识人、安全措施编制人和安全措施落实人签字栏由组织者本人签字。
3.1.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⑴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红斜杠加以区分。
⑵《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a《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环保员办理,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标准下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化验分析合格、当班班长验票确认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人联”交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再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人,方可批准开始动火作业。
b《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c《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d《动火安全作业证》根据级别不同一式二至三联,各相关责任人或岗位、部门各持一份存查,至少保存一年。
⑶《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a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安全、消防主管复审签字后,报生产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b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
c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的主管负责人终审批准。
⑷《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a特级和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b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动火有效期限内前一次动火没有完成,再次动火的,如果间歇超过30分钟的,作业证可继续使用,但必须重新进行动火分析。
3.2受限空间作业
3.2.1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深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进行的作业。
3.2.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⑴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⑵安全隔绝
a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绝措施。
b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c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的封堵。
d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⑶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b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⑷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c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d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⑸监测
a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d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e涂刷具有挥发性容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f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下条“个体防护措施”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⑹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⑶清洗或置换”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a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b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⑺照明及用电安全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或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伏。
b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的规定架设和拆除。
⑻监护
a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b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c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d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⑼其他安全要求
a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d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e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f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g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h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3.3高处作业”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i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3.1动火作业”的规定进行。
J受限空间作业涉及抽加盲板作业按“3.4盲板抽堵作业”的规定进行。
K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l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3.2.3职责要求
⑴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a作业负责人由作业单位指定的人员担任,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b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c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d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e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⑵监护人员的职责
a监护人员由作业单位指定人员担任,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b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情况。
c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d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⑶作业人员的职责
a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b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c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d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e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f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⑷分析人员职责
动火分析应由公司生产调度部门通知化验部门指派化验人员进行;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的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对较大的设备应采取上、中、下取样进行分析,分析人员对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取样部位和分析数据,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⑸受限空间所在单位的职责
为作业创造工艺条件(抽加盲板,清洗、置换、通风等);设立作业联系人;配备防护用具等。
⑹作业单位职责
在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分别落实安全措施。
⑺审批人员的职责
a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b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c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⑴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证》。
⑵《作业证》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安全环保员负责办理。(并填写)?
⑶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⑷《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具体详细,可参考《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
⑸《作业证》个人签名应由本人亲自签字。
⑹《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终审批准。
⑺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⑻《作业证》一式三联,安全环保部、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人员各一份。《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3.3高处作业
3.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3.2 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h: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3.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3.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3.3.6 高处作业分级
3.3.6.1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a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3.6.2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a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⑴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⑵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⑶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⑷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⑸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⑹《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⑺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⑻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要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方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安全方案的内容。
⑼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做好应急准备:
①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②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⑽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⑾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⑿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⒀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⒁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⒂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⒃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
⒄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º±5º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提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º~45º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b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⑴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⑵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⑶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⑷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置。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⑸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害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⑹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⑺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班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⑻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⑼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⑽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⑾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⑿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⒀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⒁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⒂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c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⑴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⑵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⑶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⑷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
3.3.6.3职责要求
a申请单位为高处作业所在单位,申请人为申请单位当班班长或车间指定的负责人。
b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对高处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高处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及现场周围情况,组织对作业活动进行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执行作业证背面);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工具、材料后方可离开现场。
c作业人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审批手续不完备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作业证》。
d监护人由作业单位指定人员担任。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当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高处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工具、材料后方可离开现场。
e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所有人员签字栏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否则视为无效。危害辨识人、安全措施落实人签字栏由组织者本人签字。
3.3.6.4《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a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º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直接审批。
b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
①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③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④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⑤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c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①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②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③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④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⑥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⑦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d申请单位的安全环保员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逐项填写内容并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环保部留存,保存期1年。
e《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3.4盲板抽堵作业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在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3.4.1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⑵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⑶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⑷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3.4.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⑴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⑵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⑶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⑷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⑸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⑹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⑺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⑻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⑼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⑽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⑾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本标准“3.3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⑿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⒀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⒁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⒂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3.4.3职责要求
⑴生产车间负责人
a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b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c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⑵监护人
a由生产车间指定专人担任,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b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c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d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⑶作业单位负责人
a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b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⑷作业人
a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b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c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d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⑸审批人
a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b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4.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⑴《作业证》由生产车间技术员负责填写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公司技术部工艺专工审批。
⑵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⑶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⑷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人、盲板抽堵作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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