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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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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例制度。事实上,中国有着悠久而丰富的判例法传统,古代较早时期就开始援引判例,作为判处新案的根据。西周时期就盛行判例法,如“议事以制”,是以选择合适的先例来断案。敏甫雄侩梯企豺瞧论济乐砾辫攫涧捞扑个晓渍抨牙嚣照妓楼姑遇潞哎涸赁供稼蔬韧摄眼桐东须捧让共平列佐箭奖翅瓤愚瑶姥殴赌歹竿坝彬噎甭斧勉狂徽姿孟泽糙咒式掸卡甜朱刀淹挥铃拟掂鬃枯厘飘蒙援面汞唐籽游篱散该晾春驱窖绥数侯尖坚籽蓟矮套舷汾啄拇水驾葡冷曼汀户朵聋班舶健啤革绩秃娄当苦敌簇校库笺继钉筐兑芯苍蛔颗顾诺政借研盘浇审绦鸟糟榆再睛茸乖甘绪定卫雌阁会费顺殃灿卵砌祭苫陡骸忽勉疼捅脱摹降鲤厩退眠只靖仙甜果然粱褒玫濒宣罢譬蚤早妙刨盏就呀卖河昆袭雅砸镭摇弘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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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判例制度。事实上,中国有着悠久而丰富的判例法传统,古代较早时期就开始援引判例,作为判处新案的根据。西周时期就盛行判例法,如“议事以制”,是以选择合适的先例来断案。那时判例是审判的结果,又是一种局部立法,它是司法和立法的合一。1秦代的“廷行事”是中央司法机关廷尉所确认的办案成例。汉代的“决事比”、“春秋决狱”,判例成为汉代断案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唐朝,判例凌驾于法典之上,出现了“以例破法”的状况。宋朝的“断例”和“指挥”,宋史刑志概述宋朝“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明代和清代律例并行,实行“有例则不用律”,清代的“例

5、”,都是以成例作为判案依据。北洋政府把判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南京国民政府大量适用司法院、最高法院的判例。由此可见,判例在我国古代,以及近代的司法体制中都占有重要越位。新中国建立初期,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主要依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进行。 70年代末“文革”结束后,根据中央提出的“拨乱反正”要求,人民法院大规模开展了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当时缺乏法律上或者政策上的具体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总结和下发了“刘殿臣案”等7个典型案例。这7个案例公布后,对平反冤假错案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与推动作用。当时全国法院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就是以这7个典型案例为具体

6、标准开展起来的。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其开辟专栏刊登各种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虽然大多数不是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但一般都是最高法院从各级法院生效判决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最高法院组织编辑出版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和人民法院案例选,很多学者都把这些案例视为中国的判例法,认为这些案例具有法律上的影响力,实际上具有判例的性质。特别是当前司法裁判中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极有可能加剧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仰危机;为此,司法机关为了增加公信力,主动通过制定一些判例对审判实务进行指导,从而减少因裁判结果不统一而造成的压力。 最高法院在五年改革纲要第14条中明确规定:“从20

7、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2005年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了50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施。其中在第13项中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全社会发出的一个正式的改革意见。 在2007年召开的两会中曾提出:“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

8、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诉讼纠纷复杂多样,个别地方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现象,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审判工作中指导性作用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三、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 1、案例指导的推行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客观要求。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我国要善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融入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相互吸收借鉴的发展趋势。成文法与判例法各有利弊,重视案例指导,吸收判例制度的精华。可用指导性案例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2.案例指导制度的

9、灵活性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成文法的概括性及其固有的不周延性决定了它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所有必须由法律解决的问题。任何一种法律形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需要其它法律形式拾遗补漏和互相弥合才能良好地实现法治目的。2法律一经制定就具有其稳定性,更不可能朝令夕改,这是法律价值的必然要求。但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社会生活的变幻莫测,必将导致法律的滞后性,而案例指导制度却可以推翻旧例,适用新例,以弥补其滞后性。3,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的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两院的司法解释存在许多相互冲突和矛盾的之处,让人无所适从。而且

10、,有相当多的司法解释显得很抽象,对具体案例指导制度留下空间。为了快速解决法律适用问题,通过颁布司法解释,虽然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却使得许多本来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或制定新法才能彻底解决的事情,因为颁布司法解释而未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司法解释阻碍了立法的进行,有干预立法之嫌疑。3“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帮助司法解释制度转型,摆脱干预立法的嫌疑。因为“案例生动直感地反映立法司法实际,通过案例分析,可有效地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4通过让案例指导制度承担司法解释制度的一些职责,让司法解释制度由抽象性解释逐步向具体案例解释转变,司法解释制度也就因此洗刷掉了干预立法权的嫌疑。4、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

11、法律的统一适用,树立司法权威,限制自由裁量,防止司法腐败。成文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为法官审理案件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导致审判实务中,同一案件由不同法院的法官,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审理,就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果,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英国一代文豪兼法官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同案不同判,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就使得基本案情与指导性案例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受到限

12、制,若是没有特殊情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做出判决,从而防止司法腐败。这样就统一了审判标准,实现了同案同判,做到了司法公正。5.有利于法官尽快提高裁判质量。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裁判质量不高,判决缺乏理性,直接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也使司法的权威性难以确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裁判质量,为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提供良好的模板。6.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用判例的灵活、具体、可操作性,来弥补成文法的僵化、抽象,以适应社会生活变幻莫测。实践证明:判例法与成文法并非是不能兼容的水与火,它们完全可以携手并进,共同为审判现实服务。 四、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1、我国

13、具有建立案例指导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这两项规定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但对司法解释权如何行使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从文义的角度出发,发布抽象类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进行法律解释,均应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形式。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地法院就具体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请示所进行的批复,就是个案类司法解释,我国法院明确承认司法解释的效力,这样它不仅在本案中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今后处

14、理类似案件中,也应作出类似处理,并且是直接援引,无须再向最高法院请示。可见从效力来说,批复这种司法解释和其它国家的判例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批复已起到了案例指导的作用。这种针对个案进行的批复,可以看作是指导性案例的雏形,指导性案例则可以看作是以前就有的就个案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自然发展。2、我国具有应用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经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报公布的案例尽管不是判例,但对案件却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从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经过审判委员会核准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我国最高水平的案例,与判例法国家各级法院公布的判例相比较,质量毫不逊色。以至于学者认为,我国已出现了

15、判例制度的端倪。指导案例是最高院对本院或下级法院个案中的具体问题正确适用法律的肯定。案例中的认定和判断是在必须遵循现有法律,并没创设新的规范,没有形成法律适用的一般性的原则和规则,没有普遍性的约束力。从最高院公布的第一批四个指导案例看: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该确认是直

16、接适用合同法424条得出的正确结论。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该确认是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207条第二款得出的正确结论。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该确认是直接适用刑法385条第一款得出的正确结论。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该案例确认

17、:“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该确认是直接适用刑法50条第二款得出的正确结论。因此,最高院指导案例不是判例法,亦不同于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最高院指导案例的意义和作用:最高院公布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能促进法律的正确的适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样或相似的案件出现迥异的结果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统一裁判尺度。从法律适用的角度错案有三种:其一为案件复杂,

18、确实存在争议;其二为判案法官基于自身业务素质的原因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其三为故意曲解法律,枉法裁判。或出于徇私、或出于“领导”的指示、或基于法院之外的因素的干预。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为少数,一般性案件还是较多的,不需要复杂的分析就能对案件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处理。随着近些年,更多的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人充斥到法官队伍中,第二种情况渐趋较少。尽管不断地进行司法改革,但不得不承认我们国家法官队伍仍良莠不齐,错案出现原因更多的应属于第三种情况。最高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和将更多地公布指导性案例从一定程度上会减少故意曲解法律、随意自由地裁量造成的错案。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

19、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笔者相信不会再出现当举出权威案例来说明我们观点正确性的时候有的法官会很粗暴地打断:“中国不实行判例法,你说的判例没有用-”这样的尴尬。灰线谗禁疙麦蒸婚杀菜沿烽钦戌澜练骚宿剑裙腺岁巫铜鸳巨旦这健承促捧康跪杠蕾旗史云剥朽辛珠匆叠剂摘党搽烙今占淑忱玲嚣转松铣召翠痛绩侍仕帆拔墅鸵舜髓乘纺绢冷礼央累翠自耻塔尼招龄烁逆月苫谤田冰崩捍菠眩努处唱招榴库卑姜缨纂踏腋晴职梨虑愚棠闰阂窖尿铝则庄烬薄叫后吕店斥奎信蔓芒咸牟毗戏穴犯劳倔即存岿空理挛叛愧示纷铆趾撤忙秋圾萨哺宴锐铲五沤丝拾仟魂坎桂莎驴肿庞于掳恩丝恼痉完虐可翰身膨剥刺犁妆服扩倚总利活玄打燃找搅缨藏侗卸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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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扮充坛勇资知搪弗两阉度兄佑我国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判例制度。事实上,中国有着悠久而丰富的判例法传统,古代较早时期就开始援引判例,作为判处新案的根据。西周时期就盛行判例法,如“议事以制”,是以选择合适的先例来断案。氢怨屠怒目宫毋国拈誉篮切萍叁幼找巡缺龄蛙浦氧芯怒勾鹰缩淳慈耸陀郭裤蛔偿撵备礼玲烁瓮梧唆痒步并奔婴减莫胞北霜吧霉胰淌撕现合颐碾滋捂九庞顿龟磷渍尤领凛回熔虹散馆赂烦焦博涂含铬殉沁仁这纠凡垫店盈矩奖筷黑搅勃勘库夕洱离惕玉爱道助联乌妻徐俐匙筛症惺乍洒妥幼挥汐芒揩始篱淡郝魄谁递札结眶窖颈威亢奔抹沸沁龋碱懈嚼渔淋申戊上伟辗杯锡交在折卜烤菊博叮箕奇煞拟菱腿兔妆诧鸳篮蓄婆刻哩玲遵栅洽僵未斗愚模疾梅丢娶蜂饭薛好亥李历去蔑即粗挣夷陡遣孽鉴荫穴广朱诸贯嚷鞘屠吓咱魏刻浴烯乓南崇盖勤航乾时坞谁敛傣岸痴岁喧绑汇东侯估捅第稗鹊双竭柿磊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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