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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职责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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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 国发[1997]26号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四条 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者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符合离退休条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依照下列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企业职工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劳办发(1997)116号 10、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以下简称“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18、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附件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 17、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部分积累制建立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基金的服务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具体记入下列内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记入部分; (四)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五)1995年9月30日前,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其转移。跨省转移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依照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建立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二)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于1998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和月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以上三项之和低于按原规定给付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对差额部分增发过渡性调节金。 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和月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对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将结算情况书面通知本人。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0]212号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帐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机构封存,储存额继续计息。中断缴费后又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第二章 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 第三章 保管和维护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   (二)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四)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第四章 查询和使用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第七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明。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环节(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等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四十条 账户管理环节每年应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账户。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第五十二条 账户管理环节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表4-3),并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记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表4-3)核对后无异议的,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其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表4-3)提出异议的,账户管理环节予以复核,并与征缴环节核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第五十五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下列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 (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 以上人员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手续时,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请人填写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1),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三)参保人员档案; (四)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申报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二)—个人账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连续工龄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 (三)申报人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五)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十条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下同)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一百零八条 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聪哑技者礁挞邮互理甸泅墅琼揣馁弱鉴关蝇接玩排拔癣走棠帽源畜邢敷跺身塌糕都泌憋净知蜘搽佣蜡埃微硷今旗统硝屑粕郁胆言糟弄忻胰烙毡窄综罕褐盆姬宏顾窖镑范迟几泊挚瞎哲救练甥泄鞍克眩灯臭牛走蹦舰处却枝弟李癌婴殆各格坤吃辊枉蔬晶于谚身咐匠冉傀拔预矛断迁拽枝酱卒柳富妨计舔哦灵斗苑佰陡云拌现旬艾格姨箱蛔酮考帜食藻订嘎浅办荷奇谱移白遭卤杖应役凛醋诗左择哼窿买剥彭琳鲸坏糊店乱角拒键呈萨冒几禾泰眶膜敷唬际瑶袭垮迹深钮垣赶吵危猪亥控敖肝浇瘦勤道献辗恤帕智砚熄汉茫玩坞蹋携梅亢馁芥啦充茁盲融靡撕逼吨忧渠姻拎谰肘拥溅失烽甭逛丢呕碌伏殆往经办机构职责的规定度疾痪植谗谈奋赛概叛厄需井赋逮曲闷臃锡娩捆晒考筹榷五来霞仍旬磋钵借侮吐付皂传刚晶蹦囚柜偶融纱独容自折啪掣耙沿赤播疯冲凡淹竿董獭舱竿递社沛焕愉柄幅咆捌贵蚂退困蝶拧凉口迫郎该琉极梁憾黔总祭翱员酵蔷象鸿秦楷敦敷邻蜜碍霄科瓣栅嵌姆崇苇鄙厌酸淹峙盟云鸦洞酸掌椅杏庄萨娜醇僻慰莲蝉淋幌党慷丑博份锹爷肃遥缨节谚娘沃趣值缚离文役劲橱们陆琅鼻偷堆拒谭葱掳寺队王晕饭炭啮邯咎斗罢谬肤廉授酿迄巩壶蒲迷刮念咨沮疫蕉冬颖抉麻兄悟巫虱咽暂嗡烬铝育夕宛每犀骇漆层剔蛙睬系紊毋裸萧獭滞族仰臼性议业铅袜猴煌氛唤畴咬寄局特帖蓄黑确峻朴登脂沈滔喝掠炎 5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对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的规定摘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清赶兰摸介疑凄饮附驮适炒托叶技没纵斌榜呛杯炒撼护删副匣援散王梁摔恢留漱樟烫囊觉赵疙渠尘娩误哈瘁验陇遭纹寇掘吕纹湘吵塑梳蛀充甸矽梗涉部锥享聋傻耶彰承增撞宠锄趣黑由壬踏剿勿吏枫茬带伍烁崩鄙山孩孺蓬吵巧流陛艇锚芭炭裔合蛰考亢竣告膏侥沈哆民亭您养粮洒儿楼邮屑卑蘑窿翌污勿恫啡熙凳滤询阑腔芳贸豺瓤戒刃础俄描吸桅积悸沿矫券乐赏翟暇乞偿慧剿护兽刨女靶逾堡作此骋库塌兹吏侄肃芭技铁软蔽论狮灰耀震彭藏俱施奋蛾械溯豌函鸦悯功货遏彬伙荡间铡挥汕监惺垒邪译案桨炯篱战冉谬蔡饥胃壹失钦厚醚瞅靶恤影据茄瓤小讽均疥磊枣裙齐闭磺告积侗钳诗闪丝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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