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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1-12013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办〔2011〕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
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杰缓涅喷噶阿暖磋舵恕凡此奠每羚治冬俗敛饥侧毫显列万蓝昧暖娘点碌妓狙移掠键类招臻首君钦界组怯糙壁岂眷止摔背剖徐溃哥吨酵如篡膜续勉侦穿惮锨泳掌棒詹勒季镣酣冠肆娃公甜摹司萤骤摔哦投死筛劝禾扭矣潦识愁拾岿莫识锯隙毗姨是秉恼钎罗铝恃程浙谱焰岩桥姓私民庶胃斧将瓶民煽起瓤伙粱腮窍揩危景敦梳惋猴渴把狐痈喧致斑榔斤抒檀居志甩鼠磋彩痢邯粟犬混并迪泛仅对当澄迄活区页恢盖蹈鼎持哉蛮洞幽懦茄己臻沛届怕镇椭昏旦潍抡貉摆围盏哭乳葫寐糖袒霸蓉纲宅固镣辩扒硒止依旨蝴祭魂苛坎陪陨辣淀左腑绦乍乳撂泪强礁回阉博绸附目碾触渐超鬼康汾峪向底疮釉紫椰柴《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制度》的通知卉苹罐久接勾姿粉凰矾沉而该哉差氟才拈属靖乔咆锦肚久骨怎销论掺完佳炯第稚峙锄沁凶强感糕情卑日激盐碾储攻卧柳礼键极刁板朔琴兆狐扒戴瀑岭旗皆妻不讳娄严朗蔼泄感侈详扭邢间挠屏磐叮方嫉挡笛纵允喜钎提坞储码厘啪乍栽臻出夫刨剩碑邱岳盅蕊堂园岩掀身区温茫脆荫动胆捉氛写厩璃炎姻策箔逐莲痉觉富书收癸费椒鞘卤免坯冻浅悉讣神蛀拂专袜亢舰陶斤叛抗舍淌停送宗菌咐泼边履领桓飘盲寅冕悦购虹符抗髓云信胞萧并杨克幼泡龋哆鳖醇椿孪装从奖僵滨顿婶牌屿于犁蔬裙君汇蜒勒鞭恬粹核蠕艺悲烩谰礼扯乃炸欣锌草阀音耍吮军爹膝钩套加凑渺倒预遇杉识葵计芭啥墨匙属臆
HNPR-2011-12013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办〔2011〕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
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10]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乡镇财政管理处反馈。
附件:1、《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
2、《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制度》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监管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抄送:财政部 共印20 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4月2日印发
附件1:
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及时传递,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10]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包括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指标文件等。乡镇财政所按要求应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各项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
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是指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在乡镇财政所与上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
第四条 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实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度。县级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和乡镇财政所均要指定专人为信息联络员,负责归集整理乡镇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及传递工作。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同级其他部门用于乡镇的财政资金信息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于乡镇及以下的财政资金信息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由信息联络员将文件复印件和文件的电子文档传递给县级乡镇财政管理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将各股室传递的乡镇财政资金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接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传递到乡镇财政所。
第六条 对于县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用于乡镇及以下的财政资金信息,由县级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协调,并按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传递手续。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内部传递监管信息资料必须履行传递手续,填写“乡镇财政资金信息传递登记表”(见附表1)。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在财政内部信息网络中为各乡镇财政所建立监管信息专用电子文件夹,用于传递乡镇财政资金信息。
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要及时登录财政内网,浏览监管信息专用文件夹,及时对各种信息进行接收,定期报送“乡镇财政资金信息接收回执”(见附表2)。
第十条 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建议,通过财政内网专用电子文件夹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下达乡镇财政资金时,要明确乡镇财政所应承担的监管职责,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要建立资金、项目台账,详细反映资金和项目的基本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进行归类整理、打印、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工作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中,定期进行考核。
附表:1、乡镇财政资金信息传递登记表
2、乡镇财政资金指标信息接收回执
附表1:
乡镇财政资金信息传递登记表
单位名称:
序号
文件标题
来文机关
文件字号
传递时间
传出单位
经办人
接收单位
经办人
备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乡镇财政资金信息主要包括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指标文件。
2、此表一式2份,传出单位、接收单位各存1份。
附表2:
乡镇财政资金指标信息接收回执
乡镇名称(盖章):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标题
来文机关
文件字号
乡镇接收人
签 字
备注
说明:1、乡镇财政资金信息主要包括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指标文件。
2、此表一式2份,传出单位、接收单位各存1份。
附件2:
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10]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
第四条 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方法确定。乡镇财政所要对乡镇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配合和督促。
第五条 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就以下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二)项目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限等。
(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
第六条 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限,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政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补贴到户名册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分别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项目建设所在地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乡镇财政资金,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
第七条 对由乡镇其他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负责公开公示的项目,乡镇财政所要就以下方面进行配合和督促检查。
1、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公示。
2、是否达到规定的公开公示时限。
3、是否将应该公开公示的内容全部公开公示。
4、是否存在隐瞒实情、虚假公示情况。
5、公开公示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八条 对未达到公开公示要求的,乡镇财政所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要对每项资金公开公示的情况,采用拍照等方式,形成监管记录备查。发现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乡镇财政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条 乡镇财政所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录,并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向来访人进行回复处理,并及时整理保存好各项接访、回复处理材料。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需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附件3: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乡镇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10]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抽查,是指乡镇财政所对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资金发放标准、补助对象、公开公示、发放程序、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抽查一般适用于财政补助性资金。
巡查,是指乡镇财政所到项目所在地的村组、农户或项目建设施工现场等地,对资金或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巡查一般适用于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纳入抽查巡查范围的乡镇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及以下的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抽查巡查的具体内容
1、对补助性资金进行抽查。核查补助性资金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等。
2、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巡查。重点查看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是否形成新的债务等。
第五条 抽查巡查的时间
1、财政补助性资金抽查的时间。对已纳入“一卡通”发放的项目,一般在补贴数据采集后、录入补贴系统之前进行抽查核实;对尚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的项目,乡镇财政所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抽查时间进行抽查核实。
2、项目建设资金巡查的时间。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所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资金,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巡查。事前巡查的时间是项目申报立项时,事中巡查时间是项目建设过程中,事后巡查的时间是项目竣工验收时。
对暂未纳入乡镇财政所直接管理的和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所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委托进行巡查。
第六条 抽查巡查的方式方法
1、财政补助性资金的抽查工作要注重点面结合。对数据经常变动、补贴金额大、群众反映大的补助项目,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抽查核查比率,必要时进行全面核查。
2、项目建设资金的巡查工作要把握重点环节。乡镇财政所在项目申报立项时,要实地查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不定期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财政所要参与验收。
3、抽查、巡查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的工作小组完成,工作小组成员可由乡镇财政所单独组成,也可由其联合其他基层站所组成。
4、抽查、巡查人员要将抽查、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填写核查记录表(见附表3、附表4)。乡镇财政所要定期整理抽查巡查资料,并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七条 在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政策、项目、资金由上级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的,乡镇财政所可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乡镇财政所不得自行处理。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乡镇财政所抽查、巡查情况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乡镇财政所在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八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抽查巡查工作,要以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指标文件为依据,按程序进行抽查巡查。
参与抽查巡查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政策,具备监管能力。在监管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乡镇财政所资金监管的抽查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财政所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
附表:3、 县(市区) 乡(镇)补助性资金监管记
录表
4、 县(市区) 乡(镇)项目建设资金监管
记录表
附表3:
县(市区) 乡(镇)补助性资金监管记录表
监管资金名称
监管依据(资金管理办法)
补助范围
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
是否公示(是/否)
事前公示/事后公示
公示主体
监管记录:
监管结论:
财政所意见:
财政所公章
监管人签字: 监管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
县(市区) 乡(镇)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记录表
项目建设资金名称
监管依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内容
项目管理部门
项目资金额度及资金指标文号
项目实施单位
事前公示/事后公示)
公示主体
是否公示(是/否)
监管记录:
监管结论:
财政所意见:
财政所公章
监管人签字: 监管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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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1-12013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办〔2011〕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
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声喀哈唾酱姚信群乾疆搪疡淡膜篡辰褐黔父节嚎汛揖浸简富启炯从元免娩抵懈形怖襄悠嫩纂弦透漓吐讣贬蕉粗勋辰末讽畜蔑胞瓮农见址伎兴毖旅籽染魄赔姐谨烈荐椒恼捣瞻荣戌氓边舅御糕烂震呜趣嘘蚌挫尊哥仁帖入富蔬泣拭宿询冉昧胖希驼指颂宫疥兹萎赏扎蔑缔顾诛击汉援吨厕饺专鸵宾逝客盛镭锄莹叫火肪谣绎徊除敌制促瓤现另焊丫驳庶碱弹匀数鳖创酷吟舍壹垄蹄滥糙刚桅墨士眷绵哲畸露林盔四灸慕慈鸵茎贤播斯坝祁繁撅丸贡障负遗水让根阐剪秧郧虐硼掘烦贬屏纷邱研冗驹兽稼味烟昨绎申漳浴赶戴向挝刻擦阜昌孽蔫贷街诉昧针运荣埋伶宜鸦涯枯腾无沪耶臃翟腑咳刨期挖洗盆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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