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1条 为加强我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根据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3条 各类特种设备的管理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人员设置和职责划分
第4条 为作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公司设兼职管理人员。
机修车间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各车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管理。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第5条 公司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是经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由具有制造资格的单位加工制作,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检合格的产品。
第6条 凡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厂应向我厂提供符合《容规》所规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7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8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和总体验收应由安装单位、监检单位和锅炉车间共同进行,承压试验和总体验收应经当地质监部门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安装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第9条 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由当地质监部门检验人员参加,并经检验合格,质量符合《容规》及有关标准要求。
第10条 安装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向我厂提供有关安装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
第11条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检验制度,检验应由具有检验资格和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12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和技术改造,应由具有修理资格和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13条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和修复后,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车间应持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14条 锅炉、压力容器拆迁过户时,车间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有关资料移交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15条 改变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条件时,车间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登记表、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16条 对经检验判废和使用单位报废处理的锅炉、压力容器,车间应向原登记机关交回使用许可证,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对报废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和销售。
第17条 部门、车间应分别建立健全全厂、车间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第18条 机修车间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逐台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及时归档。
第19条 机修车间应按有关标准要求,逐台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档案资料应保存至该设备报废为止。
第20条 生产技术部应制定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21条 生产技术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22条 各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行政部做好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
第23条 我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压力管道的管理
第24条 压力管道应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25条 大修和更新的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应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国外引进装置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协议规定标准执行。
第26条 压力管道应采用分区域管理,搞好使用维修。
第27条 各使用单位应制定压力管道的维护保养制、巡回检查制。
第28条 压力管道外部检查每年一次,全面检查Ⅰ、Ⅱ、Ⅲ类压力管道3~6年一次。
第29条 压力管道在运行中严禁带压处理缺陷。因生产需要在开停工过程中作冷、热紧时,生产技术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并经生产技术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0条 压力管道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设计及技术规范要求。材料代用须经有关的技术人员审批。材料的运输、验收、保管、发放均应有严格的手续。
第31条 压力管道检修后,由生产技术部负责重要管道的组织验收;各使用单位除参加上述管道验收外,还负责对一般管道组织验收。
五、起重机械的管理
第32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厂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各类设备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令《特种设备与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33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和辅具、轻小型起重设备及其它起重机械。
第34条 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在其许可项目范围内进行,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35条 各类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施工单位应配合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完成重庆市质监局的备案工作。
第36条 特种设备大修改造后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应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向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第37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要求及标准到重庆市质监局办理注册登记和建档工作。
第38条 各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是由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有相应安装或改造资格的单位安装改造并经法定检验机构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标志和厂内机动车牌照应固定在明显位置上,方可投入使用。
第39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和自检等作业的人员)应经有关部门指定培训单位的培训、考核后,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40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否则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第41条 特种设备实行法定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
第42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厂有关单位报告。
第43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接受市质监局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44条 机修车间应分别建立健全全厂的特种设备台帐。
六、 附 则
第45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机修车间管理人员。
第46条 本制度经生产技术部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发后生效。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