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2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
2、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公路水运工程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交通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具体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未设置专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
5、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第八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二)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并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三)实施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四)参与市交通委员会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提出从业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信用初审意见;(五)具体承担市交通委员会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和
6、市交通委员会指定的其他项目的监督工作;(六)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分析。第九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所建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其负责人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
7、目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为。项目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项目建设管理,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单位及受委托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公路水运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向相应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一)
8、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二)经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汇总表(见附件1-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3);(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价的1.5%)的落实情况;(六)拟投入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特种设备规格、型号、用途、使用地点以及拟进、退场时间;(七)建设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公路水运工程
9、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备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资料提交齐全的建设单位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备案通知书。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随机抽查和密查暗访为主的方式进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人责任制。检查
10、人员对检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情况、工程监督记录、安全生产分析评价资料、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等。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和半成品加工厂、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等地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情况,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
11、格情况;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以及维修、保养记录情况;(三)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情况;(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五)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六)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易发安全生产施工的危险工程,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人员参与联合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
12、产的文件和资料;(三)进入被监督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附件1-4),作出如下处理:(一)从业单位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问题需要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发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暂时停工通知单(附
13、件1-5)。(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交通主管部门暂停资金拨付。(五)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7日内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事故)抄告书(附件1-6),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其他行业的,应当抄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六)对
14、于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或按处罚权限应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及时报上级部门查处。第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督检查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1226号)要求书面报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第十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被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建设单位复查合格并由复查单位签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复工通知单(附件1-7)后,方可复工。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单位
15、应当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进行报告。第二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分别向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报告,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按要求上报市交通委员会和交通运输部。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02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
16、的,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附件1-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汇总表编号: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批准文号投资规模合同价(万元)安全生产投入建设单位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理单位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专职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填服单位:(盖章)填报人:年月日注:本表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统一填报并盖章。附件1-2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汇总表编号: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批准文号投资规模合同价(万元)安全生产投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书编号法人代表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安全生产
17、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项目经理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项目副经理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项目总工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填服单位:(盖章)填报人:年月日注:本表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统一填报并盖章。附件1-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建设规模合同价单位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参建单位承诺本单位郑重承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在工作范围内出现安全生产问题和
18、事故时,愿意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单位负责人:年月日项目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年月日注:1本表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分别进行填写;2承诺人必须亲笔签名。附件1-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渝交质监安20XXXX号工程名称:XXXXXXXXXX建设单位:XXXXXXXXX一、基本情况(一)监督检查时间:(二)监督检查人员:(三)督查内容:二、存在主要问题三、处理意见及要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局(站)20XX年X月X日附件1-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生产暂时停工通知单*交质监字号:你单位施工的工程部位,违反(违章、违规内容、依据)。经
19、研究,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工程的施工。停工期间,应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整改结束并经复查合格后,报送我局(站)备案。特此通知监督检查人:*交通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局(站)年月日附件1-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事故)抄告书编号:第号:我单位于年月日对(施工单位名称)建设的工地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但拒绝整改(见附件);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效果不明显(见附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见附件)。根据的规定,特此函告。(盖章)年月日签收:单位:签收人:签收日期:注:本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抄送单位留存,一份送达被抄送单位,一份交违法违章企业。附件1-7公路水运工程安
20、全生产生产复工通知单*字号:根据发出的暂时停工通知单(*交质监字号),你单位暂停施工的工程,由于认真进行了整改,采取措施加强了安全生产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现准予复工。希望在今后的工程施工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生产方针,切实搞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此通知检查人: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2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实
21、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本办法所称质监机构,包括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
22、受、配合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六条市交通委员会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交通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水运建设实际情况应当设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质监机构”),区县质监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原则上不
23、宜少于5人;(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公路水运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五)机构设立通过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有相应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有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九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下列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一)市交通委员
24、会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项目;(二)市交通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负责前款规定外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试验检测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七)依法对质量事故、质量举报进行调查
25、处理。第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二)参与制定本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有关管理制度;(三)依据质量监督、监理和试验检测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行业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监督检查方式以抽查为主,对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检测;(五)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测、鉴定、核定,出具相应的检测、鉴定、核定意见和报告;(六)定期发布质
26、量动态信息。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工程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指导性意见;(七)指导区县质监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八)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质监机构自印发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7、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四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
28、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或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
29、、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第十八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在施工单位已完成自检评定、建设单位已组织监理单位完成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后,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质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在施工单位已完成自检评定、监理单位完成合同段(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向质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质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核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核定)意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航运枢纽工程在阶段验收
30、前,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质监机构按照规定对已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阶段质量监督意见。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质监机构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复测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负责。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交工验收阶段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送建设单位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需要整改的,监督报告应当
31、包含整改意见。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所属的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第二十三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包括以下内容:(一)桥梁构件、荷载试验;(二)基桩完整性、承载力检测:声波透射法,静载试验或动力参数法,钻芯取样法;(三)无破损检测:超声波、雷达、激光检测路面、桥梁、隧道和水工结构等;(四)路面连续平整度、弯沉、抗滑等自动化检测
32、项目;(五)钢绞线、预应力锚具、橡胶支座等检测项目;(六)超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2号令)甲级资质的检测项目和使用先进、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的检测项目。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应当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委质监站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42号)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行使受市交通委员会委托事项职权。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从业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交通委员会报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3、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违反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第三十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
34、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质监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处理。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08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
35、、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一、目标值: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
36、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