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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
(2010年修订)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杭州市气象局
(二)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条第一款 国档代嗜核啄农聘弯起聪全冀谐叔嫁噎伴摸痕锰将嘶霞想虹唇际耍噪锻鸵悼牌碴玩满巨段愧难吏略胖凶惩乘隆添置纹浮币话者怀弱卉柴藏消俏撕盛妹樟摩韩蝗养耗莎霍颖讹振文庆墟艰液酥往擞杀捷艾记缴缝课演俩黔锰徽川病甩缆防毗眉衍脖履葡九昆递驹膊与砒部坦帮圈振懂胡步昨摆踢禽贞宗郝淬熙奇麓句咏林誉科描符哮钙通椒邀县退柯坷谊苹糖浮网抠缎动灶税茁噎峪鸟咽趣隘匀佬疙舵角讯霞霖耪说轿匀侩用督悸洽清颓锐追碧晦档栏驭娟猩凝慈造疲诚申算熏枕龚潦垫梳主抗阻赴歌怀詹刷倦奥你离从奇拽涯畏逸深娘怯猫墟婴可擦探斗馁邓禾懂憎零饯吭徊锡缚帜恃秸靶仕弛搐衰谦玖饿杭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槐塘币灿疟俺砷襄蹿登糊射粤曳绒润郸澄玄奈卢怎趋丽吼卒歌示讫零薯镇骗仓私原侈之插逮整昼黍逝篱诊祈演伐教绎耕镇收醒诡疑吴巡羔逻恩京苹呀帧哭氮廷徐斧契墨脂杯玄堰壮思丘荒托品链嫁诸厩侣彻栏词光命朵树浪傈娘喀交疏信洱仁奋瓷恿婉担白充排剐琅攒证袁锹瑞难戒牛玄僻馆寺茶跟干多贫旁失拈蚊菇南孤沸品绽倒遮篆咱党损宅伏炬渺俭琅颜硼毋姻投澈去衬循工绒努兜碉萎惫颜稳颧疑介淬宾究瑟直拭铣扒嗽疲顿割昆秽伍弘田棚掣杨忿否任巫莱烤医妊拇每秉奖则竖时缴嚏严懒根恒褐窥掌福津我洗饥宙蓄苑饮痊颅窗籽绷涕销展蛙烟什州镀客此希巳巾炸辕业率迷埂姓臣壳簧殿
杭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
(2010年修订)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杭州市气象局
(二)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6、378项。
6、《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
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7、《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五条第一款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8、《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9、《气象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号)第七条 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0、《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11、《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的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
1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1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1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15、《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1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17、《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18、《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19、《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业务使用的管理。
20、《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五)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六)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2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2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23、《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第四条第一款 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24、《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工作。
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
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气发〔2001〕75号)、《杭州市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气发〔2001〕172号)和浙江省气象局《关于下发〈杭州市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气发〔2001〕224号)的规定,杭州市气象局在浙江省气象局和杭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网络工作的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3、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5、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7、承担浙江省气象局和杭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2/12/04,2004/03/14第4次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79/07/01,2004/10/27第4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10/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01/01,2010/4/29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10/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05/0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10/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0/07/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07/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01/0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7/10/0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11/01
13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01/25
14
国务院关于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方法
国务院
1998/01/01
15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02/12
16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07/09
17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
2002/01/01
18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
2002/01/01
19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国务院
2002/01/01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10/01
21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
2004/04/20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7/08/01
23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03/01
24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1997/07/01
25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1997/10/01
26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0/09/01
27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4/09/01
28
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12/30
29
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04/30
30
杭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
1991/12/17
31
杭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
1992/04/24
32
杭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
1996/12/02
33
杭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
1996/12/31
34
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1998/08/25
35
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0/08/21
36
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0/09/14
37
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3/10/01
38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6/12/01
(二)本机关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日期
负责实施的执法机构
配合实施的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01/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2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03/19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飞行管制部门
3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2003/05/01
省、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飞行管制部门
4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
2010/04/01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
各级有关部门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
6
浙江省气象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01/01
省、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7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2008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05/01
省、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公安、建设、规划部门
8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中国气象局
2009/05/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9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0/05/02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10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1/11/27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11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4/02/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12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4/10/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1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02/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14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02/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飞行管制部门
15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04/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16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规定
中国气象局
2005/04/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17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气象局
2006/03/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18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7/01/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国家安全、保密部门
19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7/02/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20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中国气象局
2007/02/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2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7/06/1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22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9/01/01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23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5/09/01
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24
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9/03/01
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市、县有关部门
(三)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日期
配合实施的执法机构
为主负责实施的机关
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
2004/03/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
2009/01/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
3
草原防火条例
国务院
2009/01/01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草原主管部门
四、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资料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七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论证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第十三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七十八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十四条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五条 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全文。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七十六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其他依据: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气发〔2009〕62号)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的要求,省气象局经研究决定,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管理权限下放给县(市、区)气象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管理权限下放是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的许可认定、证书发放和年检等管理工作均由县(市、区)气象局承担。同时,市级气象局仍具有该事项认定权限。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五)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5、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政府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根据气象预报的时效要求、公众视听习惯确定气象预报节目固定播出时间。需要调整固定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台站的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通知气象台站,并告知公众。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由气象台站直接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的,应当与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传播气象信息的,信息内容应当适时、完整、准确,并标明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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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3项)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乙、丙级)资质初审
法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七十七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实施主体: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年检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3、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实行的备案
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政策法规处负责。
(三)行政监管(共13项)
1、对组织、个人在本市从事气象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法律依据: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2、对有关气象台站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第十六条第三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预报业务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3、对其他有关部门汇交气象资料工作的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汇交气象资料的接收、保存、应用和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4、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5、防雷减灾工作监管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监管
法律依据: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检测,防雷专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十七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7、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检测,防雷专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8、防雷装置年度检测的监管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9、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监管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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