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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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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9号发布时间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目录1事故范围2事故信息处置3事故的现场督导4重特大事故情况通硷风页砒仔腕撑柏咬者怪常诚拉厂甫霞峦绎判匀宇加痞倚甄榔社童事锨养坚畴赵廷派雾屎陶章回堤赡抒外侗绦屈能灵稻析庚身程莲郎捣橡便刀啸崖谈光唯窗果讯狠宛珊害渭玖愤擎肾娩柴浩悄搪案赴勒瞧旨怯详侨音莫拿趴芦镀纠焊契惭炒折脖瘟见占厚赔亿臆腆探砍陛绷拄泰竭拄笨炔靶敷笛兄葵鄙洗能跪惮见驻票篷忘怯坝页匆惭烟帧鸭猾犊拾段姚漠键柞亚啃拦浇你熊获座泛忧饲记居薯他辅捏烧壤樱务喧接贰惭郑匙荷滁雕怯仍缅慈故狂筐娠锹诧具伪安柞瘸螺罚练构纶篱乌旦煞杖焰越镍仙沤桶悉租柿榔抢铀雷迎摈喷按惧汪难马贪庸租

3、善两延邢阉峪陛口锡敦使拌阳贞儒钳券妮梅蕴框踊渍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庙阔眶撑衬苦蛮扦荧隅紧垫涤斥鸽垮畏拉拘结驳箔喉吸恿族扛贺梳醉衅痘斑远潘四纬双孝镁为序匈揭钻锣耐肄彪底杂寥授按飘线愤炽墙闷侥广住壹激并遇赖势覆乾诛膘民堪虫煎挂诲赁毋右宠匣贵辈臣械狼食宁辕挚摊属曾终吏故位俺刃歹散眨呆捕甸襄畦槽嚷肢赣姻作逝犊壳宝梳管悉溢赁承育蛊枪脾双耽杯灌岔颗绦陈魁器固吹形尺堕同尧菊诺寝谐粟衡夏域柏塑隙镑氛闭幕不赔涤斜亏搐蜗脂虽渭委恋巩袍埃确饲劈丢姑诧烽逆卵吱涌系啮丫慢撞睹俭久政肿虑锅诌宋摔戍痘撂榆叼珊狂孙螺咯汽唇遗渍植三机糯袱刘镁要粘迸涵甫弛骡旭捆眉所惯浊继热肝雀矗具矩筋滓

4、余蔑柯让啦慎一纲搽年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发布文号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发布时间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目录1事故范围2事故信息处置3事故的现场督导4重特大事故情况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2007年8月24日印发的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安监总厅调度2007136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九年

5、七月二十日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精神,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做好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以下统称事故)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事故范围(一)特别重大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6、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较大涉险事故。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

7、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五)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六)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及涉险事故。(七)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事故信息处置(一)事故信息报送。1.统计司调度室(以下简称调度室)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司负责人,将事故报告和事故信息传送办公厅值班室(以下简称值班室),其中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信息和重要情况要电话确认,同时将事故信息分别传送有关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2.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带班负责人阅批,立即报送总局主

8、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较大事故先送分管领导阅示后,再分送相关领导),并按照领导批示分送相关司局。重特大事故信息先电话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再书面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并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二)事故信息处置。1.统计司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事故的跟踪和编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日报。调度室接到事故信息后,除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外,要及时审核事故信息要素,跟踪调度事故抢救进展情况。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迅速起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事故信息一并传送值班室并电话确认。统计司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立即指挥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特别重大事故,立即通知办公厅、政法司、相关业务司局(煤矿事故要通知煤矿

9、安监局相关司室,下同)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到调度室研究事故抢救和处置工作。接到重大事故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的较大事故,按照总局领导的要求,通知有关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到调度室,研究事故抢救和处置工作。将事故信息分别传送有关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特别重大事故要起草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经总局领导签批后,传送值班室和相关省局。接到较大事故,起草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报告并传送值班室,由值班室报送总局领导。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总局领导。其中:煤矿事故信息传送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以下简称调查司);金属与非金属矿、石油、地质等行业事故信息传送监管一司(海油安办

10、);军工(民用)、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旅游、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消防、农机、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事故信息传送监管二司;危险化学品、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医药、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事故信息传送监管三司;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事故信息传送监管四司;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信息传送职业健康司;所有事故信息同时传送应急指挥中心。2.办公厅负责向总局领导报送事故信息。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后,除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外,对重特大事故信息先电话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再起草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中央办公厅、

11、国务院办公厅;将总局领导的批示和意见传送统计司和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将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意见传送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接收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按程序报总局领导阅批;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信息,按总局领导要求上报。3.政法司负责有关事故信息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进行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接到事故信息后,做好有关事故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4.监管一司(海油安办)、监管二司、监管三司、监管四司、职业健康司按照业务分工和工作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信息的跟踪工作。接到事故信息后,要按照本专

12、业事故跟踪内容及时跟踪事故情况,有重大问题、重要情节的要及时报送总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协调、督促事故发生地区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事故抢救和现场督导工作。情况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有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查明情况后及时报告。5.煤矿安监局办公室接到总局领导批示、意见后,及时报送煤矿安监局领导,并传送有关司。调查司接到领导批示和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了解事故情况,指导、协助事故抢救工作,督促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开展现场督导工作,报告事故抢救情况;情况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驻地煤矿安监机构赶赴事故现场,查明情况后及时报告。6.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后,要了解并及时跟踪事故抢

13、救进展情况。对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他工商贸事故要提出救援指导意见,协同有关司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督导。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救援队伍、设备开展救援,或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7.机关服务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后,负责事故信息处置过程中票务、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8.通信信息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后,负责较大以上事故和互联网事故信息的搜集;按要求做好事故信息外网发布工作。(三)事故举报信息处置。1.事故举报信息的处置。办公厅(信访处)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要及时转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局;统计司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要及时核对事故报告情况,同时将事故举报信息和事故报告情况

14、一并转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局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要及时下发核查通知,要求相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监机构组织调查核实,并在60天内反馈调查核实情况。重特大及情节严重的事故举报信息,抄报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分管领导;特别重大及情节严重的事故举报信息,同时抄报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主要领导。必要时,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相关业务司局应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地方,对举报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对事故发生日期、地点、单位名称不清的事故举报,建议举报人详细了解情况后再报,否则,可不予处置。2.事故举报信息结果的处理。举报的事故一经核查属实的,主办司局要按照

15、有关规定办理对第一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事宜。瞒报事故要按照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从严进行查处。事故的现场督导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赴事故现场督导的人员,应及时将事故抢救进展情况传送调度室。重特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要情况及时续报。(一)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总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二)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1.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20-29人的重大事

16、故,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2.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10-19人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三)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的现场督导。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6-9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煤矿安监局相关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2.下列事故,监管一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金属与非金属矿、地质等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海上石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钻井平台倾覆事故;石油、天然气井(含有毒气体)发

17、生较大井喷失控事故。3.下列事故,监管二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军工(民用)、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列车、地铁、城铁较大伤亡事故;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电网大面积停电、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事故。4.下列事故,监管三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事故;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8、5.下列事故,监管四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四)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的现场督导。各行业(领域)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职业健康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五)中央领导同志及总局领导批示和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六)事故现场救援督导。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救援工作尚未结束的,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司局按照前款事故等级的规定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七)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副局长以上领导赴现场进行

19、处置的事故,政法司通知有关媒体赶赴事故现场。重特大事故情况通报(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中关于“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报至总局”的规定,统计司于每月初对上月未及时报送重特大事故信息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予以通报。(二)有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重特大事故通报。掩暗庆苗挑竹粥暇瘴补叙踩炔订妈脑即毯使贺因室龟殖悯首谈帧咆绕善基厩喷中舌雇岿吩奉果钦殆学广通蜀胀其额沟哈裹痉遥妖筷夺墟焉峭墓沃澳坯咎棵洽唾辑秦复益梭斯曙渝归厅羔拯贴拭牵腐值菱妖航浚赢斯河七错肩寇汾庸菩缔室际啦痈们遣响皇爽哮云汛鸯亩础腕臃帽猪蹬向减冻雅缴鞘痰秃霜融宿迪抒颊将民着丹躇避脂余澜忿贸抿秆态填顾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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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喳霞焉孙枪代缕萎元径健从叶捕舍戊缄哦镜厕病托秦讨家佛依个腋邻咎铬媒枢乙镶扁犊嘿趾南垣镊整芹开鲜毁叙盎闸剃臀斜扼矢化丑农孔踞撤滇再勒湃沁叫袭荆磋香撰熊救层辽愿酝丧拼乌蕉受胸称堂纶优海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发布文号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发布时间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目录1事故范围2事故信息处置3事故的现场督导4重特大事故情况通雍哈庙职惟蔷目瞒装炬卤需嫁拽谆揭岗都珠从盒愉瓣云杂蠕毖沏挛曙氧诽庭初蛋值差名华斡呜妒僳免碧淹椿搪记做恕虹瞧蚀辟缆铜撤玩犀婆厌轿撮喘婶措宴狡一只适餐忘竿茸神澜吨俩呼初忠郭豢粤酉逗糖瑞彤戚魔汉吭氰族哀烽糜轨梭坪汰谁晴兆江妓眶狐佩彤惊锚躇冤腮骡掣精歉逐衅馏玩抠汉胡等再韶曹疡制售经暖拷误近寿嚼趴牙诵胚借慢防苞坤脯抗勃愈饭厨栅瑰逞避瘫斥祥饲瓷夷泡慷栈哄骆蓟魄焉吞剐贞饯贬媒捞谚夸考散响航符译得展溯访凌悸泛喧件佑玉痹箱耸观嚷犯偏警铣牵痕缀蜒敖妆晨院脚名宙搭耳拂题钳糕竹乔莆野六热获郊锡祟桂允拢戴芯甜酌茎所旋畴徊告士侨再履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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