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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性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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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要〕目前,国内外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从我国的国情、立法环境和文化风俗来看,安乐死尚不具备 实施的可行性。从社会宏观角度看,由于受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束缚,民众观念需要转变。同时,由于对生命权也未作 规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原因,医疗科研水平存在局限,我国对安乐死基本问题和判断标准无法达成一致。从微观角度来看, 安乐死行为涉及患者、医务人员、患者家属和医疗机构四方利益,实施安乐死存在安全隐患。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实 施安乐死的现实可行性,论证目前在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 映键词片乐死:现实可行性:立法 叶图分类号〕R一052吸献标示码五吸章编号〕1001一8565(2006)03- 0016- 04 The Analysis on the Unfeasibility of Euthanasia in China Zhao X uelian}, M ao Q二。瓦nz'an f 1 National CenterForHealth In.syectionAnd Supervision, Be穿ink; 100007, Ch incr; 2 Adm inastrativeD}artnent of healdt M inistry,Beijing, 1004斗 China) Abstract A t present the number who supports小e euthanasia‘gr<xv ing both at h<m a and al>ma<1 But acco rzl ing。)、)〔ial cond ition吨islative envirorffn二is and〔ivilizing lever because of the constraint of traditional ethics and valued the ideas of people need“)change M eanwhil} because of the tin nation ofmedical research lever we have not reached general〔onsent to the judging standards of the death and euthanasia On the other hand, euthanasia concerns the benefits of patient、二lative} doctors and hospitals There are potential safety hazards to如plunent euthanasia The above- mentioned difficulties indicate at present it is lack of the con<litx>ns and foun<latx>n for the城illation of euthanasia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euthanasia realistic feasil>ilit};城islatx>n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K}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 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 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 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 人的生命。’,!”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生死观念的 转变,安乐死问题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医务界的广泛 关注。从安乐死问题一出现,就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 的论战,围绕安乐死基本理论和合法化问题的争论日 益激烈。目前,安乐死行为在荷兰、比利时等国已经实 现合法化。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已 成为未来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在我国,安乐死以隐秘或者公开的方式进行已久, 且社会各界支持安乐死的呼声日益高涨。种种迹象表 明,在我国实施安乐死具有一定的条件和必要性。但 是,我们应当明确应然与实然之间有较大的差距,对于 安乐死问题,必须在条件具备达到应然程度时,才能为 其立法加以规范。在我国,安乐死是一个新兴现象,新 事物要为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同,并不是一蹦而就的过 程。而且,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 伦理、医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目前从社会宏观和微 观角度来看,我国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 和完备,存在PJ}待解决和完善的诸多问题。 1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安乐死立法环境尚不成熟 L 1安乐死立法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法制状况不完 善 从法理角度分析,安乐死的权利属于患者的自我 决定权,符合生命伦理学的和医学的发展趋势和要求, 应当具有合法性。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制状况来看,我 国宪法和法律均未对安乐死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实际 上安乐死与我国现行法律是相悖的。 首先,从宪法角度来看,我国宪法并未对公民的生 命自决权作出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 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是依 据宪法派生出来的子法。在人权方而,我们认为生命 权和安乐死权都应当属于患者的基本权利,作为人权 的基本内容都应当体现在宪法规范中。新的宪法修正 案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但是对 人权的具体内容并未予以明确,对于生存权,我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 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 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提供所 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由此可以 看出,生存权是受宪法明确规定加以保护的权利。但 是,濒死患者选择安乐死的权利是否属于人的基本权 利,还存在较大争议,那么将安乐死权写入宪法,从目 前的法制状况来看,更是遥不可及。 其次,从刑法理论上来看,虽然安乐死行为不具有 社会危害性,从本质上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是,安乐死 行为从客观角度来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 在刑法解释和适用中,法律并未对安乐死行为与故意 杀人行为进行严格区分,所以遇到此类行为,司法机关 在处理时只能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 除了宪法和刑法对安乐死行为未作明确规定之外,其 他部门法对安乐死问题也从未涉及。由此可见,在我 国安乐死问题并未列入立法的议程之中,我国安乐死 立法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具备相应的法制环境,且 在短期内这一状况也不可能发生实质性改变。 L2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与福利保健 体系不健全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还要与社会的发展状况相适 应,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具有健全的医疗卫生与福利保 健体系。已经在法律上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和比 利时都是高度发达的社会福利国家,具有极其完备、健 全的医疗卫生与公共福利保障体系,能够为确实需要 和可能救治的患者提供一切必要的医疗、救治与关护。 而我国的情况并非如此。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 政治原因,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差距 比较大,城乡社会保障处于极不对称状态。此外,除社 会少数群体享有公费医疗或者参加医疗保险外,占社 会大多数人口的普通工人、农民、学生、退休以及无业 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则处于自费或半自费医疗的状 态,高昂的医疗开支使许多患者及其亲友对医院望而 却步,大量的患者实际上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治疗与 救助。!2,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农村的绝症患者可能会更 多地考虑到经济原因而自愿放弃治疗,这种不平衡的 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成为决定人们生存意 识的一个重要因素,必然导致对生命权利的不公正对 待。所以,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医疗卫 生与福利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状况下,很难保证患者平 等、自愿地行使其应有权利,短期内无法为安乐死的立 法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 L3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 死判断标准难以确定 安乐死立法必须具有科学的依据。世界上到目前 为}卜对安乐死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安乐 死的定义、性质、适用对象和条件等基本理论问题尚未 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安乐死的立法内容作 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为安乐死立法,首先必须对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作 出明确界定,防比适用对象的肆意扩大。安乐死的适 用对象应限定为身患不治之症,遭受极端痛苦的濒死 患者。由于目前对安乐死适用对象的范围没有定论, 对于“植物人”是否可以作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目前 的争议较大。其次,要确定“濒临死亡”的判断标准, 必须先要对“死亡”的概念和判断标准达成共识。目 前,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存在“心死亡”和“脑死亡” 两种。传统上,我国一直以心跳呼吸停}卜、反射消失作 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是指人脑受到不可逆的损 伤、先于心跳呼吸停}卜而出现的死亡。目前脑死亡的 标准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针对两种死亡 判断标准的争论也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对“濒临 死亡”的判断标准更不可能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此外, 对于“不治之症”的判断标准也是相对的,往往受当时 当地的医疗条件、医学水平的限制,受医务人员技术水 平和思维方法等因素的限制,很难达成统一。所以,由 于诊断标准的不确定,也就使安乐死立法缺乏可靠的 科学依据,医学本身的进一步研究与发展也是安乐死 立法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之一。 L4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束缚,民众观念需要 转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伦理道德观念是安乐死立法 而临的首要难题。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根深蒂 固。在中国文化中,对人们思想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 包括道教、儒学和佛学等思想学说,数千年来支配和主 导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佛教“救人一命,胜 造七级浮屠”的思想;道家长生久视的生存意识;儒家 的“悦生恶死,延生保命”的观念对民众的影响甚深。 尤其是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见解以后,孔 孟思想逐渐成为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唯一正统思想。孔 子整个思想体系的中心就是“礼”,极力宣扬对君要 忠,对家长要孝,对他人要仁,并以“孝”为先,建立了 以“孝亲”与“忠君”为基本原则的完整的封建宗法伦 理体系。!”这种“孝’,文化是阻碍安乐死推广和立法的 重要原因之一。传统的中国孝文化在经过两千年的封 闭式运行的中国社会培植成为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思 想,使孝与忠的义务成为传统中国人最基本、最重要的 终身义务,这种理念长久地统治着人们的思想,也塑造 了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与行为模式。!4, 安乐死作为一种外来的思想观念,其伦理、文化背 景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它打破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 念,要理解和接受这种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相悖反的 新观念,存在较大障碍,也而临重重阻力。而且,中国 社会延续几千年的“孝”思想并未因近百年来自西方 思潮的冲击彻底消失,作为一种集体意识,在今天它仍 旧深深植根于每个中国人的心中。!5,虽然现代中国经 济和文明化程度都有很大提高,但思想还停留在传统 水平上。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种传统的伦理道德观 念仍然是安乐死不能推行的社会阻力之一。因此,要 让亲属对尚未停}卜L}跳呼吸的亲人实行安乐死,是非 常困难的。在“不孝”的罪名和“尽孝”的美名这两者 之中,他们只会选择后者。 此外,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 80%的人口集中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文化程度和医 疗水平的差异很大,人们对死亡的态度也有很大差异。 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过程不能一蹦而就。转变人们 的思想观念,使安乐死在我国有稳固的伦理和群众基 础,这是安乐死立法前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6,如果 安乐死立法的基础不稳固,其法律的制订和实施也就 得不到真正的保证。 LS民众对安乐死的本质认识有待深入 经过十多年的讨论,安乐死已逐渐为更多的人所 了解和接受,人们的认识和观念也在不断转变,尤其是 对生命权利、生命价值、生命质量等问题进行了更加深 入的思考,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冲击。但是,就目 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人对安乐死的真正含意并不 清楚,对安乐死基本问题认识不够深入。对安乐死诸 多问题的认识大多出于情感,比较肤浅。此外,针对安 乐死开展的调查大都是在大中城市进行的,而在广大 农村地区,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较深,对新思想和新观 念的理解和接受能力较低,安乐死观念深入人心还存 在较大障碍。所以,大量现实情况表明,社会大众思想 观念的转变还不足以认定安乐死在我国已具备较为巩 固的思想基础。要冲破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对人们思想 的禁锢,还需要不懈努力和长期过程。 2从微观角度来看,安乐死实施存在安全隐患 从微观角度来看,安乐死行为涉及患者本人及其 家属、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四方的利益。这些利益问 题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决定患者的意愿和 生命权益是否能得到真正尊重和保护,安乐死的实施 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 决,安乐死的实施就会存在隐患。 21患者意愿和自决权能否得到尊重不能确定,安乐 死可能成为“合法杀人”的工具 安乐死直接针对患者的生命权益,患者在安乐死 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是否选择安乐死的最终决定权 应当掌握在患者本人手里,任何人都不能代替患者作 出决定。一切权利都有可能被滥用,安乐死的权利也 有被滥用的可能,这也是安乐死立法过程复杂的一个 原因。f }l 有相当一部分人担心,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 负而效应。安乐死可以帮助临终患者解除痛苦,也可 能成为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生命权的借口。如果 承认医务人员为患者实施安乐死合法化,那么结束患 者生命的医务人员就不再承担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责 任,而只需证明他们的行为是按照法律批准的程序所 进行的就可以了,这使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特别 是在没有明确安乐死判断标准的情况下,安乐死可能 成为个别人合法杀人的手段,从而降低对生命权益的 法律保护力度。除此之外,重病患者的精神负担也会 极度加大,担心自己成为安乐死的对象,也不能排除表 而自愿、实际被迫实施安乐死的现象发生。!8,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按 照荷兰通过的法案,要对一个患者实施安乐死,必须由 那名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本人神志清醒的情况下, 经过深思熟虑并本着自愿的原则,以书而形式提出安 乐死的申请。主治医生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 后果预测,并由另外一位医师协助诊断和确诊,然后才 能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然而近来有报道称,荷兰许多 安乐死是在患者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安乐死 实际成了变相杀人的工具。 德国格丁根大学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该校 的研究人员对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件进行分析后,发 现这些安乐死患者当中,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 医师和家属配合,背着患者做出了对其实施安乐死的 决定。这种“非情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更值得 关注的是,这41%的患者中,有11%在死前仍神志清 醒,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这种做法导致一些老 年患者对为其治病的医生,甚至自己的家属越来越不 信任,担心自己有朝一日成为安乐死的对象。为逃避 这种可能性,老人和患者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调 查显示,荷兰老人移居国外的现象始于2002年下半 年,随后几个月这种“逃亡’,现象不断增加。!9, 荷兰围绕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由来已久,经过25 年的论争终于以法律的形式使安乐死合法化,对安乐 死诸多问题的研究也比较深入,其立法基础应当较为 稳固和完善。尽管如此,由于监管不严格,法律执行过 程中出现偏差,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严重损害了患者的 生命权,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22实施安乐死的技术层面存在隐患 在安乐死的技术层而上,医务人员具有关键性作 用,其技术水平影响安乐死的实施。实施安乐死的主 体应为医务人员,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医疗 卫生行业专业性极强,我国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必须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安乐死实施 涉及公民的生命安全,所以,对于这一特殊的医疗性服 务,必须规定严格的执行主体,而不应当将家属或者医 务人员以外的人纳入安乐死的执行主体。!’。, 实施安乐死,必须由医务人员对临终患者的病情 做出正确的诊断,还需要具有高超的医疗技术和现代 化的医疗检测手段。目前,由于生产力落后,各地区经 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医院之间的医疗水平、设备条 件的差距很大。许多医院尤其是地方性医院,医疗设 备比较落后,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普遍存在差距。由 于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要对死亡问题作出判 断,不仅涉及医学本身的技术发展水平,更主要的是涉 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患者的个体差异及病理变化 的复杂性。所以,在目前状况下,对患者是否身患绝症 并濒临死亡的诊断,很难保证其科学性和精确性。 23医务人员医学人道主义可能出现“滑坡” “滑坡”这个词最早是由纽伦堡战犯审判委员会 美国委员会的Leo A lexanderz所提出的。从医务人员 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考虑,此观点普遍担心如果 安乐死合法化,就会破坏医患之间传统的信任关系,削 弱对临终患者的同情和关怀,而对痛苦不堪的患者,医 务人员会觉得实施安乐死更容易有效,长此以往就会 改变医务人员对医学目的的理解。一个社会如果允许 或鼓励安乐死,那么安乐死的实施就会从有行为能力 的患者开始,发展到无行为能力的患者、昏迷患者、儿 童以及有精神缺陷的人,这就导致了医务人员在人道 主义意义上的“滑坡”,甚至可能导致以仁慈为理由, 开消灭老弱病残的先例。!川 虽然这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推论,而并无逻辑上的 必然联系。但是,“滑坡”论证的提出也有其道理,如 果不加以重视,就可能出现反对者认定的情形,产生负 而效应。在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中,有可能出现滥用 安乐死的情形。从发生环境的不同,这种滥用可以分 为三种形式:①人际滥用,即家庭成员或关系亲近的朋 友暗示患者“应该”走了;遭专业滥用,即运用专业权 威影响患者对其未来的看法;(亘制度性滥用,包含上述 两种滥用的部分特征,以某些措施限制患者的选择,如 减少某些医疗保险给付项目等。这些外来因素对于患 者的意愿会产生重大影响,给患者心理上带来压力,迫 使其作出结束生命的选择。f }zl所以,为了避免安乐死 潜在的危险和滥用的可能,除了进一步研究和澄清包 括安乐死概念在内的有关安乐死的许多模糊不清的问 题之外,对法律程序加以严格控制和规范也是非常必 要的,对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加以严格的条件限制,包括 实体上的条件限制和程序上的条件限制,杜绝医学人 道主义“滑坡’,现象的出现。!,,, 24患者家属同意安乐死的动机难以确定 实施安乐死必须出自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安乐 死是直接针对患者生命的行为,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只 能掌握在患者自己手中,患者应当具有主动权。有些 患者被病痛折磨到一定程度已经神志不清,不能自主 表达思想意识,他人很难判断患者的真实意思。有人 提出,在这种情况下让患者的家属代替患者做出安乐 死的决定,将家属的决定推定为患者的承诺,即承认推 定承诺。但是推定承诺可能会引发许多问题,决定着 患者家属是否有权代替患者做出终结生命的权利决 定,而且有时很难保证家属是完全出于患者利益而决 定对其实施安乐死。!川 安乐死的实施与患者家属的利益密切相关。家属 在患者自愿主动提出要求并且了解了患者确实无法治 愈的情况下,不忍看到患者遭受极端痛苦,做出同意安 乐死的决定,完全出于维护患者的利益,自然无可厚 非。但是,一些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出于经济考虑,即 使在患者尚未濒临死亡时也不愿意继续承担高额医疗 费用。更有甚者,为谋求个人私利,如争夺遗产等个人 目的,而以尊重患者意愿,维护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为名 义,极力赞成对患者实施安乐死,必然导致安乐死的滥 用,使其成为满足欲望的工具。 在此种情形下,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单纯根据 患者家属的外在表现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患者的意 愿也可能受到外在压力而变为不自愿。此外,对于意 识清醒的晚期绝症患者,其意愿和自决权可以得到较 好的尊重,但是对于失去意识的绝症患者而言,由于意 识不清且无法表达,如果操作不慎,监管不严,就容易 出现安乐死的滥用。 25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体制不健全 由于技术水平和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医疗卫生 机构在技术、设备和诊疗水平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 在较大差距,同时我国各个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的水平 和管理也参差不齐。除了技术和设备等硬件条件的限 制外,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和法律意识淡薄,必然出现 安乐死实施和监管不力的现象。 医疗机构在医院管理等方而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 的问题。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都是以为 患者服务为中心,以医德为基础,以对患者高度负责为 最高道德准则而制定的,要求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只 有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到实处,严格规章制度及操 作技术规范,才能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医疗工 作安全。但是,过去,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和管理中侧 重于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方而,而对于医疗法律、医学 伦理方而未加以重视,医疗法律方而的知识匾乏。允 许安乐死实施,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 薄,不能很好地遵守安乐死实施的条(上接第19页)件和程序限制,出现监管不力等现象, 必然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产生负而效应。 通过以上分析,现阶段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条件还 不充分,实施安乐死存在许多问题,这在其他国家也不 同程度地存在。大多数国家对此持慎重态度,尽管有 的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但为数很少,并且在实际执 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弊端和隐患。所以,需要在国家 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观念达到一定水准的基础 上,在各项条件比较完备和发达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 法律法规,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才能有效保障安乐死 的实施,这一目标的实现还需要一个长期过程。需要 我们对安乐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宣传教育,为安 乐死立法创造条件,以推动安乐死在我国尽早实现合 法化。 渗考文献〕 [1]孟宪武.人类死亡学论纲[M].西安:陕西人民教 育出版社,2000 3 [ 2]梁根林.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出罪机制[J]. 政法论坛,200飞8 134 [ 3]徐宗良.安乐死—中国的现状及趋势[M].北 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 115 f41王晓慧.论安乐死[Ml.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4 151一153 [ 5]张玉堂.我们有死的权利吗?f Jl.法学,2001, to f6l徐宗良.安乐死—中国的现状及趋势[M].北 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 88 f }l刘三木.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初探[1l.法学评 论,200飞2 f 8l李晓薇.安乐死的立法思考[D].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2003 24 [ 9]姚立.荷兰老人出国躲避安乐死[N].环球时报, 2004一02一11 [ 10]郭新铭.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1l.中国卫生 法制,200飞 3 f 111翟晓梅.安乐死:概念和伦理问题[D].北京:中 国社会科学院,1998 60 [12]当代死亡伦理专题[N ]. htt}/八40 112 2 84 eth is / lectu re h 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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