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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机 产 品 认 证 协 议
甲方:山西琪尔康翅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各项认证服务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双方
甲方是具有合法地位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组织,承诺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接受乙方的认证检查。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认证机构,拥有与履行本协议相适应的资格和/或能力及丰富的工作经验,承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认证准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认证服务。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按本协议进行认证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如下:
1) 就甲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符合相关认证依据进行首次认证检查;
2) 证书有效期满前进行例行换证检查,换发新证书;
3) 根据认证制度要求或有关举报进行非例行检查(不通知检查)。
第三条 认证依据
经甲方确认,乙方对甲方进行认证的依据以下列经标记过的方框为准:
¨ 国家标准GB/T 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
¨ 甲方的有机生产技术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产品标准
¨ 其它检查依据:
第四条 检查日期
经双方约定的检查日期: (各项认证检查活动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安排将按双方进一步确认的相应计划为准)。
第五条 认证范围
产品: 翅果、翅果油
种植和/或养殖基地名称和地址: 山西琪尔康翅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翅果油树经济林基地
、山西乡宁县西交口乡
加工厂名称和地址: 山西琪尔康翅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CO2超临界萃取加工厂
经双方协商,上述认证范围允许适当调整,认证范围的界定将由乙方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与甲方协商并最终确认。如该调整涉及到费用差异的,则相关费用与之一并调整。
第六条 认证费用
1) 甲方在收到乙方收款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具体费用为(以标记过的方框为准):
r 见本合同附件报价确认单;
r 见如下约定:
首次认证检查费: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
首次认证检测费: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
例行换证检查费: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
前三年总费用: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
2) 认证费用分2次支付。签订协议后支付首次认证检查费的70%(¥ )及首次认证检测费(¥ ),款到后实施样品检测并确定检查日期;取证前支付首次认证检查费余款(¥ )。
3) 例行检查换证费用在检查前一次性付清。
4) 认证范围如发生变更视为首次认证。
5) 乙方检查员到甲方实施现场检查期间的交通及住宿费由甲方按实际支出承担。
第七条 人天数的确定
对甲方实施认证检查所需的人天数,由乙方根据认证产品、认证类别、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并通知甲方。
第八条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 严格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1~19630.4-2005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或约定的认证依据进行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建立并充分运行覆盖认证范围、符合认证依据的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对于相关的合作方应签订协议,在乙方为满足整个生产链的有机完整性而需要进行检查时,相关的合作方保证接受乙方的检查。
2) 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向乙方提供真实、充分、有效、准确的信息和记录,在协议期间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可导致被撤销证书的风险;
3) 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及其它费用;
4) 按乙方要求提供现场检查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
5)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接受检查组对此进行的跟踪检查;
6) 经乙方认证合格后获取认证证书;
7) 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中国有机产品标志和标签,以及万泰有机产品认证防伪标签;
8) 获证后维持有机生产和/或加工技术体系及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所有相关的投诉记录;
9) 获证后接受乙方包括非例行检查在内的监督,并支付非例行检查的相关费用;
10) 甲方的生产和/或加工活动及管理体系如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动、或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暂停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签的使用;
11) 接受认可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安排的见证检查;
1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涉及乙方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各类资料和信息,但由法律要求时除外。
第九条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 在授权许可的范围内按开展认证活动,按约定日期实施认证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2) 在检查前向甲方提供检查组成员名单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检查计划及文件审核报告;
3) 以书面或网上公布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所有与该认证有关的公开性文件;
4) 维护认证的公正性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各类资料和信息,但法律的要求除外;
5) 在认证合格后,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同时向甲方提供核定数量的中国有机产品标签和/或有机转换产品标签、及万泰有机产品认证防伪标签;
6) 如甲方证书已经处于证书暂停、撤销或证书注销状态,乙方应及时以信函或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并有权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暂停或撤销、注销公告;
7) 对于甲方在生产和/或加工活动技术及管理体系发生的重大调整或变动,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其实施附加检查并收取相应的检查费用;
8) 认证要求发生更改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 检查的暂停与终止
如乙方在检查进程中发现足以导致不推荐认证注册的严重不符合项,经甲方同意可以暂停检查并由甲方进行全面有效纠正。此类情况一旦发生,甲方应支付此次检查的费用或已完成工作的费用。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重新安排一次检查,甲方应支付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甲方可在检查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检查、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但仍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支付已发生的文件审核、现场检查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异议
甲方如对检查过程、检查结论或其它行为有异议,可与检查组长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可于检查结束后15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如在申诉或投诉后对乙方的结论仍有异议,可于检查结束后60天内进一步向授予乙方该项认证资格的认可机构或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或投诉。
第十二条 例行换证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12个月进行例行换证检查。甲方根据认证产品的生产季节特性向乙方提出换证检查时间的申请,最迟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申请换证,,通过例行换证检查后方能取得新的认证证书,届时甲方以递交《有机认证例行换证检查申请书》延续认证关系。
第十三条 认证证书、中国有机产品标志和标签、万泰有机产品认证防伪标签
甲方经过乙方的认证检查与合格评定后,由乙方向甲方颁发带有中国有机产品标志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或有机产品转换认证证书,同时根据认证的产品和数量向甲方提供中国有机产品标签和/或中国有机转换产品标签、以及万泰有机产品认证防伪标签。
甲方应合理使用认证证书、中国有机产品标志和标签及万泰有机产品认证防伪标签,具体规定如下:
1) 应在获证产品及其数量范围内在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单元上加贴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签并标注万泰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万泰标志的尺寸不得大于国家标志,保留便于追溯和检查的标签使用记录;
2) 可以在宣传品上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传时应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4) 对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5) 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检查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
6) 当被暂停、注销或撤消认证资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乙方要求交回认证证书和标签。被暂停、注销或撤消认证的产品不得以有机产品形式投放市场,对有潜在缺陷的认证产品宜采取纠正措施,可行时,包括追回产品。
第十四条 证书的变更
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通知乙方:
1) 甲方发生与证书记载事项有关的范围、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等变更;
2) 甲方技术和管理体系文件发生重大修订和换版;
3) 甲方变更管理体系、工作流程、组织机构、生产规模;
4) 甲方认证标准和认证范围变更。
乙方将根据所发生的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证书变更。如需要进行证书变更,乙方应及时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当甲方要求变更证书内容或更改原证书的认证范围时,乙方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审查、例行换证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甲方更改或扩大覆盖范围后有机生产和/或加工与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审。在证书变更时如发生相关费用,乙方事先与甲方确认,甲方在证书变更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证书暂停使用
如果甲方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按规定暂停甲方使用该认证证书并要求其限期纠正。甲方有效实施纠正措施,且经乙方验证并正式通知后,甲方可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1) 乙方在例行换证检查或非例行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2) 甲方未按时如约支付认证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已超过三个月仍未结清;
3) 甲方有影响技术和管理体系的重大事故发生;
4) 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签使用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定;
5) 权威机构的监督检测结果、甲方的顾客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表明甲方不再符合认证依据及乙方的相关规定要求;
6) 其他违反认证规定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第十六条 证书撤销
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撤销对甲方的认证并收回证书:
1) 接到乙方“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2) 甲方有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证书或有机产品标志的行为;
3) 经查证注册范围覆盖的产品或管理体系有严重问题,已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
4) 甲方拖欠乙方费用尚未结清已经超过六个月;
5) 甲方因解散、破产、倒闭、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保持其注册认证资格的。
甲方的认证经撤销后,应立即停止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签的使用,并在接到乙方通知两周内将证书正本和副本及剩余标签交还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逾期未收到乙方有权通过各类媒体予以公告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证书注销
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注销证书并将证书和剩余标签交还乙方,甲方不采取行动时乙方有权终止甲方对证书的使用:
1) 甲方主动提出申请注销;
2)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于认证依据变更,甲方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变更后的要求;
3) 甲方的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而未申请换证检查的。
甲方的认证经乙方注销后,应立即停止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签的使用,并在接到乙方通知两周内将证书正本和副本及剩余标签交还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逾期未收到乙方有权通过各类媒体予以公告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经济支出、违约方因违约而取得的收益、受损失方的可得利益、因调查取证或诉讼而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费用,但双方的赔偿金额最高以本协议载明的总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生效与有效期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证书撤销或注销之日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解决。本协议如有附件则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与本协议条款规定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合同或附件规定为准。
任何一方如需终止本协议须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双方结清费用、交还相关文件、证书后协议始得终止。
第二十条 管辖
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并履行,有关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纠纷当乙方提起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甲方提起诉讼时由被告所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项下的各类通知等均需以传真、信函等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交,同时双方均对另一方要求签收的文件有签收的义务。文件以下列时间视为送达:
1) 专人送达的,在对方签收时;
2) 邮递送达的(含特快专递),根据正常邮寄应当到达的时间;
3) 通过传真送达的,在传输完毕时。
如送达时间非正常工作时间,则以送达后第一个正常工作日的工作开始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1)
2)
甲 方:山西琪尔康翅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乙 方: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电 话:0357-6868176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钱塘支行
传 真:0357-6868366 账 号:5719 0615 0910 301
电 话:0571-87711566/传 真:0571-87902310
地 址:山西省乡宁县枣岭乡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7楼-18楼
邮 编:042100 邮 编:310052
联系人:赵永杰 联 系 人:
职 务:副总经理 职 务:
授权签约人 (签字/盖章) 授权签约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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