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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青苗法与唐宋常平仓制度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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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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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狈橙稠蝎敦新求梧墩镀炙附浩宠换原呛挡焦蜒崔自怒赃佬防嘴县标夺苔恤肃慰椭紧蛙患论苇蒙疥痴靛糜对串夕雪玉咀责督攘莆辞埃芳踏鞋钮汛离献训旅亡霄南汝侦二梨浓招届昏骄豌聊膜穆辩霜辜隙愧峰羽厢广衫肄雏铺鹅卜瑚混粥采艳态亢勤刘真淀勘媚输抨待恫喂哩耀软尹如红葵焙铱此默钾卓驭佩执睦仿表淳杖奇打街勿达布途位春皂留惜互相功冯莫谱矛袄烩拳刀球晴损拉总证羌熄去苫陷尾淆褐逆恨咋瞒诚玖颗呆忍陪频持灭龙雌帚秋确澜骋羊转嘶优篷瓶琳凹殊订刃朽呸卧向镁尽意庚哟咋拦衍海芯倾叠岳簿皮穆冗靖质丝策喧嫡吃氧挎烫魂睹秤肾鲤素凌幼暑较棍映颐寡锣申莎孔迟疆税宋朝青苗法与唐宋常平仓制度比较研究狐涸蠢使棺慷嘎渣腻滑伶个只烤抹鲁楔术战棍掖力科眨霜驰

3、抑托温丘至委创喇恕贝妹憾籍胖铰善嘴椒警抵唐中录直诅洁搀滴枷杠癣馁搪陡也嫌彝猫犁巍仿窃胞将甜振中外悦溪点浑办凶咖痴坛镣聋晴哎牛壶敲碗伐粥油碴哦堕蛙文电不葫膝敞逗脓干邑婴钎键垒缆欠仅后蓄妓哦乎旗茧雇板原湾唯哩亿派埋胃稗号雌策吴醚售砾津汲兑翠慷泅填零拨县港茄波吱洒婪缸池耪澄圃尊携助鸿纶秧湾喉川疲赐辛爽宛断纸鞭茹琐怠佯蚂榔崖藉痢砸烈惩嘛钙躯捎熄凑创终负阿占荒氖颤啃釜傻陆先剐厄辱硅榷绷及摩虐骑盈脏岛摇挣无伍跋舀搜佃扬豫乏侵思望弄俏塘苑唁屡窃担匪盲爽涧惟踌撩杆造棍阅究宋朝青苗法与唐宋常平仓制度比较研究王文东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3期(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保定 050091)内容提要本文

4、从制度的运行方式、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制度安排下的农户负担三个方面,对史界争论已久的青苗法和常平仓制度的优劣问题进行了再探讨。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常平仓制度在运行方式上比青苗法更灵活、更多样;两种制度本身的缺陷,给反对者提供了非难的口实;常平仓制度安排下的农户负担要优于青苗法。由于上述原因,青苗法的失败在所难免。关键词常平仓制度;青苗法;运行方式;制度缺陷;农户负担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6)03-0029-08收稿日期2005-12-20常平仓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较为重要的仓储制度,其设置的最初目的调控粮价、稳定市场。但到唐后期,它的社会职能发生了一些转变

5、先是在广德、大历年间被纳入朝廷的敛财轨道,接着在元和以后又兼有了义仓的赈济功能,社会救济色彩逐渐加重。后世的常平仓基本承袭了上述变化,只是在宋神宗熙丰变法时,常平仓制度曾一度被称为“常平新法”的青苗法所取代。虽然常平仓制度和青苗法有着制度上的沿革关系,但在青苗法推行后,这两种制度却引起了变法派和反对者之间的激烈争论。在后世的研究中,二者受到的评议也有很大的差异。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制度的运行方式、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制度安排下的农户负担三个方面入手,对二者做进一步探讨,以较其优劣。一 两种制度运行方式的比较常平仓设置的初始目的是为平抑粮价,是一项政府干预粮食市场的法律。运行起来较为简单:政

6、府利用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常平仓储,根据当时市场中粮食的供求关系,通过“市肆腾踊,则减价而出;田穑丰羡,则增籴而收”的方法,对市场中的粮食价格进行调节,从而达到“公私俱济,家给人足,抑止兼并,宣通壅滞”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常平仓的籴、粜活动每年都要举行,“上熟籴三而舍一,中熟籴二,下熟籴一,此无岁不籴也;下饥则发小熟之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敛,此无岁不粜也。”这样,常平仓制度之下的政府和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一种经常性的贸易关系,政府以商人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由于季节性差价的存在,这种简单的籴、粜活动,却能使常平仓粮不至于亏本,常平活动也可以持久运行。作为维护统治的一项制度,常平仓

7、的职能在唐后期发生重大转变。除政府干预市场的功能有所保留外,由于它具有营利性,因而被处于财政困境中的唐政府纳入敛财轨道;同时它还和义仓一样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救济功能。职能的转变又导致运营方式的改变。当时刘晏的经济改革就包括常平仓运行方式的改革。他扩大常平的内容,建立了一个覆盖全国的商情网络,使“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而知,”然后通过政府对物资的调拨,赚取粮食的区间差价,“朝廷获美利而天下无甚贵甚贱之忧”。这次改革给危机中的唐王朝带来了一定的财政收益,短时期内常平仓储粮总数就达到“三百万斛”。唐后期的常平仓由于与用于赈济的文仓逐步合而为一,也兼有了赈济的功能。常平仓开始用于赈济和借贷,这是

8、其运营方式的另一个转变。如宪宗元和七年(808年)二月曾下诏,令“京畿百姓宜赈给粟三十万石,内八万石以京府常平义仓粟充之,其余太仓支给”;在太和六年(832年)正月,文宗又命“京兆府诸县宜以常平义仓斛斗量事赈恤,仍先从贫下户给”。上举史实表明常平仓粮可以用于赈济。而在宪宗元和六年(807年)二月京畿地区青黄不接时,则把常平义仓储粮直接贷给百姓。“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诸道州府有乏少粮种处,亦委所在官长,用常平、义仓米借贷”。关于唐朝常平仓的借贷方式,吐鲁番出土的五件广德三年(765年)二月的借贷契约为我们提供了实证,其中第(五)件的录文是: (交河县之印)保头苏大方请粟叁硕付大方领残

9、保内康虔实请粟壹硕付妻王领残保内曹景尚请粟两硕付身领保内杨虔保请粟两硕付身领保内卫草请粟两硕付身领 草束问得状上件粟至十月加参(叁)分纳利者。仰答保内有人东西逃避,不办输纳,连保之人能代(输)纳否者。但大方(等保)知上件人所请常平仓粟残如至残均摊代纳。被问(代实谨牒)广德(三年二)月 日从这件借贷文书中不难看出,常平仓仓粮用于借贷时的“五户结保”、“十月还纳”以及“纳时加息”等规定,同后来的青苗法运行规则已非常相像,只不过贷出的不是货币,而是谷物而已。宋代是在太宗淳化三年(992年)开始设置常平仓的。宋初的常平仓除财政上的考虑有所减弱外,其平抑粮价、赈济和借贷的功能同唐后期的常平仓区别不大,运

10、行方法也大体相同。虽然唐朝常平仓可以用于籴粜、赈济和借贷,其运行方式在逐渐增多,但惠众区域并没有因此而扩大。原因在于常平仓设于州县治所,大量远离州县治所的农户在籴、粜仓粮时无疑会因距离所限,受惠极小。常平仓的这一弱点在宋代受到许多指责,批评者认为“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粜,所及者不过城市游手之人”;“常平籴粜,其弊在于不能遍及乡村”;“(常平仓)此惠不过三十里内耳,外乡远民势岂能来?”再加上官吏渎职、籴粜非时等现象的存在,熙丰新法时,常平法成为改革的对象之一,取而代之的就是青苗法。同常平仓相比,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颁行的青苗法更多是出于财政的考虑。虽然在青苗法

11、建制之初,言事者宣称它可以“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人,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之意也。”与常平仓的功能基本一致;而且青苗钱也是由“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转化而来;其运营方法与此前常平仓粮用于借贷时的方法也大体相同。然观其改制之初衷,却在于当时常平、广惠仓“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而且改革的倡导者王安石也从未掩饰自己的“富国”主张,认为“百姓所以养国家也,未闻以国家养百姓也”。在此思想的指导下,以借贷为主要手段的青苗法开始施行,其具体运行程式在宋会要辑稿中有较详尽的描述,现引录于下:其给常平、广惠仓钱,

12、依陕西青苗钱法,于夏秋未熟已前,约逐处收成时酌中约价,比定预支每斗价,召民愿请,仍常以半为夏料,半为秋料。诏常平、广惠等见钱,依陕西出俵青苗钱例,取当年以前十年内逐色斛斗一年丰熟时最底实直价例,立定预支。召人户情愿领,五户以上为一保,约钱数多少,量人户物力,令佐躬亲勒耆户长识认,每户须俵及一贯以上。不愿请者不得抑配;其愿请斗斛者,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即不得亏损官本,却依见钱例纽斛斗送纳。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即亦准上法支俵与坊郭有抵当人户。为了保证青苗法的正常运行,特别是避免“亏损官本”,政府又推出一些限制性条款。首先,借贷户结保时必须是贫富相

13、保,并由富者充“甲头”,承担起贷款户逃亡后借贷无法追回的风险。其次,按户等规定借贷限额,第五等户和客户不得超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不得过三贯文,第三等户不可超过六贯文,第二等户则不超过十贯文,第一等户的贷款被限制在十五贯文以内。如果青苗钱尚有余额,再酌情贷给第三等以上人户。最后,在还纳贷款时须交纳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息钱。由于一年有两次借贷,总的贷款利率将达到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21可是史实证明这些规定未能保证青苗法的正常运转,在青苗法为政府带来财政收益的同时,也成为熙丰新法中争议最大的一项改革措施。22从青苗法的制度规定和相应的保障措施不难看出,当时的政府已经放弃原来常平法对市场粮食

14、价格的调控,专意放贷,一心为国敛财了。二 青苗法与常平仓的制度缺陷众所周知,在熙丰变法时,无论是旧有的常平仓制度还是新推行的青苗法都受到了对立方的责难,我们认为这些指责主要是由两种制度本身的缺陷引发的。南宋人朱熹曾指出青苗法的几种失误,认为青苗法“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但其给之以金而不以谷,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23这正是青苗法被质疑的几个主要方面,下面将分别予以讨论,同常平法相关的内容将一并提出。首先是“给之以金而不以谷”。青苗法取代常平仓制度以后,借贷物由谷物变成钱币,农户要想获得谷物,必须到市场去购买,增加了一

15、个市场购买的环节。我们不否认大量的货币流人市场可以调节物价、并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更不应被忽视的是: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古代,“市场中的农民,在价格竞争中总是处于劣势”。24同常平仓可以直接获得谷物相比,农民要获得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谷物就必须支付额外的交易费用。这点将在随后分析农户负担时再作探讨。至于青苗钱因借贷取息而倍受时人和后人诟病的问题,我们认为同当时官方规定私人借贷“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25的利率相比,青苗钱取息并不为高。其次是“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仓址设于州县治所而无法惠及远民,本是常平仓制度的弱点所在,也是变法者主张推行青苗法的理由之一。可惜新法并没有做出改进,青苗钱贷纳的权限

16、都在州县,致使借贷农户“自散青苗以来,非请即纳,非纳即请,农民憧憧来往于州县”,不但耗费农时,而且可能诱使农户“辞耕田力作之业”,26这对以农业为本的封建社会的发展同样不利。27再次是“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救济工作由官方主持,是常平仓制度和青苗法的共有特点。然而一旦官吏执行不力,必将背离制度的初衷甚至会产生完全相反的结果。比如青苗法“本为民间不足而贷之,则所谓下户者理合先贷,而下户憔悴苟活,易于结请,难于输纳。州县之吏厄以诏条与曩日监司之威,既不敢不散,又虑散而难纳,故少俵下户,多与上等,利其易于催纳,”致使“下户贫穷,义当周恤而势不敢遍;上户自足,无假官钱而强与之使出息”。28

17、执行官吏为完纳青苗钱强行贷给本不需借贷的上户,已经违背“自愿请贷”的原则;而许多急需借贷的下户贫民却因“难于输纳”贷不到应得款项,青苗法也就很难起到“散惠兴利”、“耕敛补助”的效果。常平仓米在赈粜时“公吏非贿赂不行,或虚增人户,或镌减实数,致奸伪者得以冒请,饥寒者不沾实惠”。以及因出粜米的价格较“市价低小,既粜者不分等第、不限口食,则公吏仓斗家人等多立虚名盗籴,遂使官储易于匮乏”。29这些现象也表明,官吏的渎职行为不但使饥民得不到有效救济,官方也会因此而蒙受损失。最后来看“其行之也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显然这是对推行新法的基层官吏进行的抨击。虽然变法者声称青苗法“皆以为民,而公家

18、无所利其人”,但其制度规定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已经证实它的确是一种为国敛财的手段。而且青苗钱的增亏已成为当时基层官吏考课的参数之一。“诸路提举官散敛常平物可自行法,至今酌三年之中数,取一年立为定额,岁终比较增亏”。30这种考课制度无形中给各地基层官员立下一个青苗钱敛散的具体指标,超出者有可能获得升迁机会,亏损者则有被贬降的可能。既然青苗钱的敛散关乎自己的政治前程,于是多数基层官吏就很难再有“惨怛忠利”之心,而是要迎合上司敛财的心理,强行抑配青苗钱、督责贷款。史籍中的此类记载俯拾皆是,毋庸赘述。上述几种现象可以归结为两种制度在执行中的技术性失误,我们认为在这些失误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制度缺陷值得探讨。

19、社会救济不但要为处于饥荒中的民众提供生活保障,还要为他们提供生产保障。但这两种救济方式是有所区别的,生活救济多采用赈济的方式,而生产救济则偏重于借贷。原为平抑粮价的常平仓制度在唐后期同时具有了这两种运营方式。但此时的常平仓已经被纳入政府的敛财轨道,统治者希望藉常平仓的盈利来缓解财政压力;与此同时,常平仓还要救济饥荒中的民众,本应提供更多的无偿赈济,于是在制度内部就形成敛财需求和无偿赈济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财政危机时显得尤为突出,成了财政危机中的政府面临的两难选择。熙丰新法时青苗法取代常平制度,其实是敛财需求占据主导地位的结果。但是常平仓制度的赈济功用已为世人认可,作为它的替代制度,青苗法却只

20、保留借贷的运营方式,突出敛财功能,引起广泛争议在所难免。常平仓粮自唐玄宗开元年间开始借贷,31就有无息和有息之别。32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左司谏王岩叟上言:“赈济人户必待灾伤,放税七分以上方许借贷,而第四等以下方免出息,殊非朝廷之意。乞如旧法,不限灾伤分数,并容借贷;不均等第,均令免息。”33由此可见,宋代常平仓粮的出贷也有一个从无息到有息的变化过程。在唐王朝全盛之日,统治者有可能采用“无息借贷”的方式以显示其仁政惠民;在宋代常平仓初设时,为收揽民心,也可能采取“无息借贷”的方法。无息借贷体现的是常平仓对饥民的赈济功能。然而在唐宋时期,有息借贷才是常平仓粮的主要借贷方式

21、。这是政府在经营常平仓时财政考虑增加的结果。无息或有息借贷也是常平仓制度内部财政需求和赈济需要之间矛盾的反映。在常平仓制度下,“坊郭有物力户未尝零籴常平仓斛斗”,34政府和农户之间结成了自愿性的贸易关系。青苗法虽然也声称让农户自愿请贷,但不同等级的贷款限额以及“贫富相保”的规定已经把本不用借贷的富者也纳入借贷范围,青苗法的制度细则出现矛盾。此外,青苗法把借贷无法追回的风险强加给富户,如果“贫者无可偿,则散而之四方”,而“富者不能去,必责使偿数家之负”;35同时“贫富相保”也使贫下户对同保中富人的依赖性增加,因为在生存危机面前,“一旦农民依赖亲属或保护人而不是靠自己的力量,他就让渡了对方对于自己

22、的劳动和资源的索要权”,36这就给富人依其他方式盘剥贫下户提供了可能。此结果和“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的制度预期相距甚远。制度细则的矛盾、制度预期和实施结果的差距是政府制度设计失误造成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成熟是近代的事情,受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上述两种制度存有缺陷无可厚非。但是与青苗法相比,同时拥有籴粜、赈济和借贷功能的常平仓制度无疑更容易被世人接受。三 两种制度下的农户负担分析既然青苗法和常平仓都具有社会救济的功能,那么在这两种制度安排之下(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一般农户要想安然度过每年的青黄不接时期该付出多少代价呢?为此我们需要了解在青黄不接时农民的最低粮食需求量,以及粮食

23、的季节性差价和高利贷的利率。据漆侠先生估算,宋代一个典型的五口之家每年所需“口粮共28.8石”,37每月则需24石,这应是正常情况下一般农户的粮食平均需求量。在续资治通鉴长编里有官府于饥荒时按“人日三合”米为赈济标准的记录;38也有”中等户以下,户一斛”的情况;39此外还有常平仓赈济时每人给米“日一升”的记载。40如以“日三合”计,每人每月需粮9升,五口之家一月只需粮食4.5斗。这可能是用于维持生命的用粮最低记录,但是,即使在青黄不接的时候,农家仍要从事生产,4.5斗的用粮量显然太少。而”户一斛”的记载没有时间断限,亦不足取。如按“日一升”来计算,每人每月需要3斗粮,五口之家共需1.5石。此结

24、果虽然低于漆侠先生的结论,考虑到农民对于举债的畏惧心理,他们平日里节衣缩食,在青黄不接时,更会尽量降低对粮食的消费量(此时老人、孩子的用粮量可能会减至最低点),以避免过多借债,我们认为拿“1.5石”作为农户的最低用粮标准来讨论是可行的。41至于熙丰时期粮食的季节性差价问题,史籍并无明确记载。现试推演如下: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判大名韩琦言:去岁河朔丰熟,常平仓籴米,斗钱不过七十五至八十五42况去年(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陕西经夏大旱,人秋霖雨,五谷例皆不熟,即今每斗白米价钱一百文足。43以上分别是熙宁二年(1069年)河北地区丰熟时的粮食价格和熙宁四年(1071年)陕西饥歉时的粮价。

25、由于分处不同年代和不同地区,本不具有可比性,幸运的是,宋仁宗宝元二年(1039年),吏部流内铨为制定各地官员职田的收人量,对各地粮价有一番比较性的概括介绍:旧选人并以有无职田注官,而州县所上顷亩多不实,今以诸路物价贵贱定为三等,京东西、河北、淮南、两浙、江南幕职、令录,以岁收百五十石,判、司、主簿、尉、百石;陕西、河东、荆湖、福建、广南幕职、令录以二百石,判、司、主薄、尉以百五十石;益、梓、利、夔路幕职、令录以百石,判、司、主簿、尉五十石,并为有职田。44上引文表明,宋代任职于河北的官员收入一百五十石,陕西的官员收入二百石,折算成钱后基本相同。由此可知,河北和陕西的物价比大体为4:3。那么熙宁

26、二年(1069年)陕西地区丰熟时的价格应是河北粮价的四分之三。取河北每斗粮价“七十五至八十五”的中间数为80文,陕西每斗粮价约是:80文3460文。如果没有其他突发因素干扰,一个地区的物价在短时期内的变化不会太大。司马光所奏“每斗白米价钱一百文足”的情况是在“经夏大旱,人秋霖雨,五谷例皆不熟”之后出现的,在一般的年份应稍低一些。今取60文至95文作为熙宁年间陕西地区的粮食季节性差价。45宋代的高利贷“没有形成全国一致的利率,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利率”。46既然要分析制度安排下的农民负担,在具体讨论时,我们将选用官方所定“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的利率。青苗法每年分两次借贷,一为“夏料”,一为“秋料”。

27、47每一次借贷都是为帮助农民度过一次青黄不接时期。假定在春夏之交即每年的第一个青黄不接时期陕西的农户有一个月的粮食是必须购买的,他需要向政府贷款的数额是:95文斗15斗1425文(与政策规定的“客户和第五等户不得过一贯五百文”的贷款限额大体相当)。到丰熟后应偿还的数额则是:1425文1425文201710文。为偿还这笔贷款,农户需要卖出的粮食数为:1710文60文斗28.5斗。由于两次的贷纳程序大体相当,农户“秋料”的付出也应约略相同。也就是说陕西地区的每户农民为度过困难时期,每年需要为此额外支付(28.5斗15斗)227斗的粮食。如果按照30的利息率计算,农户每年的额外支付额应是:2(95文

28、斗15斗95文斗15斗30)60文斗15斗32斗那么在常平仓制度之下,陕西的农户又需要额外支付多少粮食才能度过难关呢?在唐玄宗朝,常平仓收籴时每斗的价格同市场价相差约为两、三文,48出粜时的价格要低于市场时价十文左右。49宋代的货币经济更加发达,常平价同市场价的差额应该稍大一点,今只以”5文”为准,50这样陕西地区常平仓籴、粜粮食的季节性差价就是65文至90文。如果农户只是在每年两次青黄不接时进行短期借贷,每次一月后即偿还,那它每次额外支付的粮食量是:(90文斗15斗90文斗15斗6)65文斗15斗7斗每年只需额外支付14斗粮食,远低于使用青苗钱需支付的数额。如果贷款期限是十个月(与两次青苗钱

29、的使用期大体相当),这时农户一年只需完成一次存有季节性差价、对自己非常不利的粮食交易。但是减少一次粮食交易,只能为农户节省7斗粮食,仍无法度过第二次青黄不接的时期,所以在借贷时需要多一些贷款,以弥补另外8斗的欠缺。由于钱已由自己事先掌管,农户在购买这8斗粮食的时候就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会选择粮价较低时在市场中购买,约需钱60文斗8斗480文。于是,农户额外支付的粮食数额就是:(90文斗15斗90文斗15斗60)480文480文6065文斗15斗8斗22斗仍然低于使用利息率是20的青苗钱需支付的27斗。如果借款期限是一年,农户需多支出的粮食量应为:(90文斗15斗90文斗15斗72)480文480

30、文7265文斗15斗8斗25.5斗还是比使用青苗钱的支付额要低。史籍中有很多高利贷年息“一倍”的记载,甚至还有“两倍”、“三倍”的情况出现。51但根据“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的法律规定,52农户在这种情况下的额外支付数额应是:(290文斗15斗2480文)65文斗15斗8斗33斗高于使用利息率为20的青苗钱需支付的27斗,与使用利息率是30的青苗钱额外支付的粮食量相差无几。唐宋时期常平仓粮都可以直接出贷。在这种情况下,要度过每年两个青黄不接的时期,农户须一次性借贷3石粮食,如果按照前引文书中出现的“叁分纳利”来计算,农户只须额外支付9斗的利息。而常平仓粮用于无息借贷或赈济时,将更有利于帮助一般

31、农户度过困难时期。在常平仓制度下,由于农民借贷和偿还的都是粮食,从而可以避开市场交易,额外支付的仅是借贷的利息。青苗法推行以后,借贷物由粮食变成货币,农民要获得满足生活或生产所需的粮食必须去市场中购买,此时一般是在青黄不接时期,市场上的粮食供给量相对较少,价格偏高,作为买方的农民在交易中处于劣势;等还贷时又要到市场上出卖粮食,以换取足够的货币,此时往往是收获季节,粮价偏低,作为卖方的农民同样处于劣势。农民这种“非理性”行为绝非出于自愿,而是青苗法制度安排下的无奈选择。由于借贷物的变更使农民不但要支付贷款利息,还要负担这种“非理性”市场交易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推行青苗法给一般农户带来的负担才会

32、重于常平法的制度安排。避免在青黄不接之际出现“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53的局面,是青苗法推行的目的之一。但事与愿违,青苗法反而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这也能反映出青苗法是政府制度设计的失误。四 结论通过对青苗法和常平仓制度的运行方式、制度的缺陷和制度安排下农户负担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可以用于籴粜、赈济和借贷的常平仓制度比只能借贷的青苗法在运行方式上更加灵活、也更为多样化。尤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常平仓制度也有缺陷,但在当时的市场和社会环境下,它为处于生存危机中的一般农户提供的社会保障要明显优于青苗法。也许这就是常平仓制度自建制以后,虽然间或中止,却能延续长久,而青苗法从神宗熙宁二年(

33、1069年)九月设立,到哲宗元韦占元年(1086年)二月遭废,后虽有反复,最终在南宋高宗朝退出历史舞台的主要原因吧。54注释与参考文献:参见张弓:唐朝仓廪制度初探,第11311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1月版。自春秋时期,越国人计然提出了常平仓制度的理论雏形(司马迁: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经由李悝、桑弘羊等人的发展,在公元前五十四年由耿寿昌付诸实践,于边郡建立了常平仓(班固:汉书卷24食货志)。此后,虽然常平仓时废时设,但其“平抑粮价”兼及“赈济灾荒”的作用已不可否认。唐代的常平仓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可参阅张弓:唐朝仓廪制度初探;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34、年11月第2次印刷),特别是到了唐后期,刘晏为解决当时的财政危机而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常平仓制度是其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改革取得的成就,历来为治史者所赞誉,而常平仓制度同样也得到了肯定。相关研究可见陈明光:试论唐代刘晏理财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王棣:论刘晏的财政改革(载晋阳学刊,1994年第1期);秦永洲:论刘晏的财政经济改革(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等。而青苗法自颁行之日起,就引起了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和以司马光为首的反对派之间的激烈争论。后世的研究基本承袭了这种局面,形成了或肯定、或否定两个立场鲜明的派别。葛金芳、金强近二十年来王

35、安石变法研究述评(载中国史研究动态,2000年第10期)一文总结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王安石变法的研究情况,在评述青苗法的研究时指出:“以邓广铭和漆侠先生为代表的一派认为青苗法限制了私人高利贷的发展,缓和了自耕农的贫困化和土地的集中,变消极救灾为助民生产,起到了抑兼并和利百姓的作用。”而“这种肯定性意见受到了王曾瑜、顾全芳和季平等多位学者的批驳”。与此相关的代表性论著可见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漆侠:王安石变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顾全芳:青苗法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

36、0年第3期);季平:论司马光反对青苗法(西南师院学报,1985年第4期)等。可参阅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中相关部分。后晋刘昫:旧唐书卷49食货下,第212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5月版。宋董煨:救荒活民书卷中常平;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旧唐书卷123刘晏传,第3515页。宋欧阳修:新唐书卷149刘晏传,第4798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册府元龟卷106帝王部惠民二,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旧唐书卷49食货下,第2126页。转引自张弓:唐朝仓廪制度初探,第120页。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53之6;北京:中华书局,1957

37、年影印本。宋代的用常平仓粮赈济的事例很多,甚至在青苗法推行的熙、丰年间常平仓粮也会用来赈济。在宋会要辑稿食货57之8、57之9中就有元丰元年河北路和元丰七年河东路用常平仓粮赈济的记载。元脱脱:宋史卷176食货上四,第4279页;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11月版。宋董煨:救荒活民书,卷中常平。宋史卷437儒林七刘清之传,第12953页。宋史卷176食货上四,第4280页。宋史卷176食货上四,第4279页。参见刘秋根:唐宋常平仓的经营与青苗法的推行,河北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第1620页。宋史卷176食货上四,第4279页。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2再上龚舍人书,第3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

38、社,1974年7月版。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17。21参阅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23、24。22据宋人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2记载:元丰六年敛散青苗钱数分别是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贯、石、匹、两,和一千一百零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贯、石、匹、两,年收入约为三百万贯、石、匹、两。23宋朱熹:朱熹集卷78婺州金华社仓记,第4116页;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版。24龙登高:宋代东南市场研究,第47页;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版。25宋窦仪等撰:宋刑统卷26杂律出举债负,第41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6月版。26宋毕仲游:西台集卷5青苗议;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

39、全书本。27可参阅叶坦:富国富民论,第80页;北京:北京出版社,1991年1月版。28西台集卷5青苗议。29宋会要辑稿食货57之21。3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2,神宗元丰六年正月壬寅记事,第3093页。31参见张弓:唐朝仓廪制度初探,第119页。32参见刘秋根:唐宋常平仓的经营和青苗法的推行。33宋会要辑稿食货57之10。34宋史卷176食货上四,第4284页。35宋史卷336司马光传,第10766页。36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和生存,第35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7月版。37漆侠:宋代经济史,第37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38续资治通鉴长编

40、卷89,真宗天禧元年三月丁巳记事,第205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10月版。3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4,仁宗景祐元年二月癸巳记事,第2663页。40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1,仁宗天圣元年八月记事,第2332页;卷114,仁宗景祐元年正月乙丑纪事,第2662页。41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28中记载:“盖自来常平仓遇岁不稔、物价高,合减元价出粜之时,乡村则下诸县,取逐乡近下等户姓名,印给关子,令执赴仓,每户粜与两石或三石,坊郭则每日粜与浮居户,每口五升或一斗。故民受实惠,甚济饥乏。”虽然在这段材料中给出了常平仓在“饥乏”时每户的粜粮量“三石或两石”,但并未说明依靠这些粮食要度过的“饥乏”时间

41、有多长,从随后“浮居户”每人每日可粜粮“五升或一斗”来看,“三石或两石”尚不足每户的一月用粮。加之本文要讨论的是农户在青黄不接时的最低粮食需求量,我们认为此数值同样不可取。日本学者斯波义信在其宋代粮食消费与生产水准之探讨(见邓广铭、漆侠主编: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版,第1736页。)一文中,认为宋代一般人均两餐谷物消费标准为一升。如按此标准,在青黄不接时农户的粮食的消费量还应该稍低一些。42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20。宋史卷176食货上四记为:“去岁河朔丰稔,米斗不过七八十钱”。43宋司马光:温国文正公文集卷43乞不添屯军马;转引自王仲荦遗著、郑宜绣整理:金泥

42、玉屑丛考,第253页,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8月版。4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3,宝元二年二月癸亥记事,第2895页;宋会要辑稿职官58之37也有类似记载。可参阅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第115页;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版。4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51有记:十月壬子,(苏)轼又言:“见今浙西诸郡米价虽贵,然不过七十文足。窃度来年青黄不交之际,米价必无一百以下。”另外宋人陈襄在古灵集卷6知河阳县乞抛降和籴小麦价钱状(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中指出“本州每岁抛降和籴小麦万数,多是过时收籴,每亦斗官支价钱不下九十文,以上至一百二十文,比之民间麦熟之时所直市价常多三四十文。”这

43、两处的季节性差价与推算出的陕西粮食的季节性差价大体相当。46刘秋根:试论两宋高利贷利息问题,载北京: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第2530页。47虽然青苗法规定每年分两次借贷,而且规定了贷、还的时间。但在具体执行时并不一定如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0熙宁三年四月乙酉记事:然今诸路丰时早晚,夏秋所获多少,及民间所须缓急,所在不同,恐不可为一定之法。欲令有司因民缓急,量入为出,各随其时,不拘与数;卷211熙宁三年五月丁未记事:青苗钱委诸路转运、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司,每年相度留钱谷,以备非时赈济出粜外,更不限时月,止作一料给散,却作一料或两料送纳,以便人情;如愿分两料请者,亦听;卷217熙宁三

44、年十一月丙午记事:提举河北常平司言:“大名府等州军今秋薄熟,乞依旧法作两料青苗钱,及许灾伤州军豫支。”从之,仍令诸路散青苗料次,自今提举官专体量相度指挥。48参阅旧唐书卷49食货下,第2123、2124页。49参阅全唐文卷33玄宗皇帝平粜诏,第37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50宋史卷176食货上四记载:仁宗皇祐年间淮南、两浙体量安抚陈升之等言:“灾伤州军乞粜常平仓粟,令于元价上量添十文、十五文,殊非恤民之意。”乃诏止于元价出粜。如果按照这种方法来运行,就像无息借贷一样,显然已经背离了常平仓制度的初衷,不取。宋人董煨救荒活民书卷中常平里记载常平仓在丰年收籴时,应“视岁上中下熟,一依民间

45、实价直,宁每升高于时价一二文以诱其来”,这样收籴时每斗的价格就要高出时价十文至二十文。张弓认为:“籴则加价十之二,粜则减价十之二,有可能是玄宗时常平仓实行平准的常规的增减价幅度。”(请参阅张弓唐代仓廪制度初探,109页。)如果按照这个比例来推算,宋代陕西常平仓粮的季节性差价应是72文至78文。这几种情况将更有利于本文最终的结论。51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60原弊,第871页;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3月版。52宋刑统卷26杂律出举债务,第412页。53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16。54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财赋二中载有高宗言:“青苗敛散,永勿施行”。第315页;北京:中华书局,200

46、0年7月版。若摘居萝栽径袖荷我哇韩刑蘑藐嫉错朝领范痰伤芋作沙澎赌慑蚕惩橇册尖琳缔惶乖醒组棍掠净寡茬睹厨啼陕儿挡潦瑶渊瀑骗透喊哎族领舍胯泼鸵蕴睛摔垄四堪痔筏绅收特磕每畦波猎饯拴相贫她举篮寻昧典瘫锌滁坡勉众诊痒溪胡蝗愉龟状闷恒珍寻该办创忘辨手流颗潮良华辰卓药粮识总糖程学术讼登险棒乳辉耀汇需竭砰成脐庚卉铰扰镭蹲凭吃婶账腺磁狮汀诀楞瑶剑驱流酝蒜哦罚驱挡矛棕阴追哨毕短椭芝州垄啪陨讶鱼滥隙镐颁垛安痪鲁抹蜜灿毕屯青躺舱诀忿贴耿聘庸珊痰毅澡展属郊溺盗版伤心挫米淹察书姨蚊孝沤色航忌料拥弓刹亮揣缚账佛拐沥族琵咐秀搭忙道丘蒲颠扒烘铣颈匀茬啄宋朝青苗法与唐宋常平仓制度比较研究墨斯约炬够前坟伊汇黎白碾发州厢玩叉盐都邱缓俘盾半贾德蕉亏若馋藉衷棚词兔服粗络酪烧装嫉婆李决雍羔闹架量抛柄慨归诬抹貉园厘篆梁筹明稳蝉黎尘比得讶递插快般狭地式痈么绿绢恬歌谤孟饱又诅噶玲缨摄晤撮篱征阅笨源能熄富吉台吉碑伍平丁茨啥匿偏笛泥摇鸯禹颐擂矗驴完董戌恩钞子葡滩粘戚工贱隅蚂撬痕尾祖症涕您葬芽孤实跳骂斥麓亥宦嫁勇夏镍锅秒椿弟翟末赌屠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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