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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者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上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条例,结合明家庄水电站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明家庄水电站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和各承包单位必须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职责,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和建设者的安全观念,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和整治力度,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第四条 公司
5、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是:重伤事故不超过2.5,死亡事故为零。公司和各承包单位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严格安全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二)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范、规程;(三)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文件和其他相关条款。第六条 安全生产是公司所有领导及全体人员必须关心和重视的问题,搞好安全生产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一切工作的首要出发点。质量安全部和现场项目部要督促承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分部位逐项分解安全目标与责任,层层落实,
6、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第七条 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应将投标单位的施工安全保证能力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评审,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和以往相关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等,将投标单位通过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分条件或加分条件之一。对于已进入明家庄水电站工程的施工单位,则主要以其完建或在建项目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为依据。第八条 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坚持抓机构及人员落实,抓重点防范,抓措施落实,抓安全培训,抓目标管理,抓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始终坚持把安全工作贯穿于施工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全过程中。第九条 各承包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安
7、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是安全生产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具体负责人。必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质量、进度的关系,始终把安全和质量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第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公司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尤其要追究工程项目部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的责任。第二章 公司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职责划分第十一条 公司的安全责任(一)公司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
8、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二)编制工程标底时,应当计入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安全生产相关费用已包列在合同单价中。(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管理职责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支持明家庄水电站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1、对施工单位执行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情况进行监督;2、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机构的建立、人员到
9、位情况进行监督;3、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工作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督促承包单位制定工程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二)协调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施工安全干扰和矛盾进行协调。(三)管理1、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2、协助有关部门对承包单位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的相关费用;4、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执行;5、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6、掌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对安全生
10、产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7、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四)检查1、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评比;2、对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直至下达停工令。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职责(一)总经理职责1、总经理是公司实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总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总责;2、决定、发布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督促贯彻执行;3、决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负责安全职能分配和资源配置,以满足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4、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5、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
11、分管质量安全副总经理职责1、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组织指导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责范围审批有关文件;4、负责公司质量、安全检测装置及大型工器具的配置、更新和管理工作;5、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改进,对违章行为严肃处理;6、组织、策划和布置公司为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而开展的安全活动,并对其活动效果进行评定和改进工作; 7、掌握工程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8、向总经理报告
12、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业绩和改进意见,协调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三)分管工程建设副总经理职责1、协助总经理贯彻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负责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及相关安全生产要素的管理;2、督促分管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不发出影响安全生产的指令;4、掌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动态,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四)分管计划合同副总经理职责1、协助总经理贯彻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负责公司计划合同管理及其有关安全生产要素的合同管理; 2、招标过程中,负责对潜在中标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及以往相关工程的安全
13、业绩进行审查;3、合同管理过程中不发出影响安全生产的指令;4、督促分管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掌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动态,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五)分管行政副总经理职责1、协助总经理贯彻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负责公司日常生产安全要素的管理等工作;2、督促分管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公司员工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工作;4、负责公司机关和现场机构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与项目区安全保卫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5、掌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动态,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六
14、)总工程师职责1、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2、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重大技术方案的论证;3、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审批;不发出影响安全生产的指令;4、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掌握工程安全生产动态,协助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十四条 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质量安全部质量安全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1、负责制定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15、;2、负责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质量、安全措施的评审工作;3、负责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落实情况;4、负责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的编写、修订、发放工作;5、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措施及有关制度,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控并及时消除;6、负责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各承包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和积极开展创优工程和安全生产月活动;7、牵头组织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8、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的宣教活动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9、掌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动态,
16、建立质量、安全台帐,定期研究解决质量、安全问题; 10、 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二)工程技术部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公司的安全管理方针,负责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预防事故的能力;2、负责设计文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3、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4、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中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5、负责组织解决施工重大技术问题,调查收集相关基础资料,组织咨询论证,确定处理方案;6、配合质量安全处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7、(三) 计划合同部1、严格招标程序,认真审查潜在中标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信誉、能力;2、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到位; 3、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的专款专用;4、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合同管理,积极配合质量安全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搞好土地征用等工作,不使与安全有关的工作受到影响。(四)办公室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及时传递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文件、规定和事故通报;2、负责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资源配置和员工的教育培训;3、认真执行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不定期检查出车情况和停放情况;教育驾驶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批评违纪者,表扬遵章守纪者,对车辆管理提出改进措施;4、负责
18、公司机关及现场机构的安全管理;经常检查公用设施、库房及门卫、消防设施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被盗和火灾事故的发生;5、负责支持性服务的管理工作。(五)财务部1、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凭工程验收签证和各部门审定的工程进度结算表支付工程款;2、及时办理工程款支付,不因资金支付问题导致安全问题;3、保证事故紧急救援和抢险资金的及时到位。(六)后勤部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执行国家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供应工作;2、保证所供材料的质量,不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安全问题;3、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不因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导致安全问题;4、保证事故紧急救援和抢险物资的
19、及时到位;5、负责材料、设备供应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6、定期分析研究材料供应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督促改正,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七)现场项目部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2、督促施工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承包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责任范围、工作目标和奖惩规定,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审查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4、监督承包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5、监督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6、对工程施工安全实行全过程的
20、监督和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安全生产巡查,督促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不足之处和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发现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直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及时督促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顿,紧急及特殊情况有权责令责任单位暂停施工;7、组织驻现场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8、组织对工程沿线周边群众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9、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各类事故情况,协助或参与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10、建立安全生产台帐,进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上报安全生产月报、季报和年度统计表;11、配合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与评价。第三章 各承
21、包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五条 勘察、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二)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五)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
22、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六)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受公司的委托,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控制管理,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三)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在施工过程中,对
23、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单位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单位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施工单位停工,做好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台帐,按月报形式报送公司。(七)监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公司在每年的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
24、责任主体,承担本单位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严格执行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人员名单要上报监理单位和公司备案。(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5、,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六)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承建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合同报价时应计入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八)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
26、制止。 (九)承包单位经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十)施工单位要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十一)认真抓好文明生产,做好承包项目的安全标示与安全警戒工作。(十二)主动接受公司、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公司和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十三)加强对工程沿线周边群众
27、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30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月报上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十五)积极配合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八条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为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三)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四)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五)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钢模台车等设
28、备,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六) TBM等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四章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对高空作业、带电作业、大件起重运输、地下洞室与竖(斜)井开挖衬砌、爆破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现场安全设施要加强检查与安全监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十条 高陡边坡施工
29、,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对有滚石及崩塌危险的范围要设置禁止通行的醒目标示。严禁在高陡边坡及新修挡土墙下随意搭设工棚和停放设备。第二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第二十二条 悬空作业必须带安全带、穿软底鞋;高空作业点下方必须设置安全网和防护栏,下部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爆破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一)各爆破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定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二)爆破施工单位应编制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和特殊部位应做爆破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三)爆破施工单位应
30、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的警戒边界、设警示牌、挂信号旗,派专人警戒,爆破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爆破警示信号、预告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信号。警戒人员执行警戒任务时必须佩挂标志、带哨认真履行职责。(四)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领发、使用记录与清退制度,现场未用完的材料及时退回火工品库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施工队和个人保存。第二十四条 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贮存保管和使用,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对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性物品的贮存、运输、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止爆炸与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五条 为
31、加强对爆破器材与汽柴油的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炸药库和油库的规划布置、供应管理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查,并报明家庄水电站公司质量安全处、工程建设处审批后建设。第二十六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
32、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
33、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三十五条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质疑或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
34、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
35、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四十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四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期的安全防汛工作,汛期来临前必须将防汛工作计划报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查,公司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应加强检查、监督。第四十二条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对常带电设备,要根
36、据其规格、型号、电压等级、周围环境和运行条件,加强保护,防止意外接触,如对裸导线或母线应采取封闭、高挂或设置罩盖等绝缘、屏护遮栏,保证安全距离等措施;对偶然带电设备,如电机外壳、电动工具等,要采取保护接地或接零、安装漏电保护器等办法;检查、修理作业时,应采用标志和信号来帮助作业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同时要求他们使用适当的保护用具,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手持式照明器或危险场所照明设备,要求使用安全电压;电气开关位置要适当,要有防雷措施,坚持一机一箱,并设门、锁保护。第四十三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与检修,都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暂行条例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规定等法
37、规,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制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对油库、炸药库、通讯站、变电站等重要部位和设施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雷措施,防止雷害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五条 明家庄水电站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控制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发生。第五章 施工作业区交通行车安全第四十六条 在明家庄水电站工程施工作业区行驶和进行运输作业的车辆必须遵守有关机动车
38、辆交通规则和明家庄水电站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区内应按限定速度行驶,严禁超速。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车辆行车安全的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车辆安全员。工区内各主要单位和有车队的单位都必须配备专职车辆安全员,车辆安全员应每天检查本单位的车辆状况,确保方向、刹车、灯光等系统正常,严禁车辆带病运行。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考核,严禁酒后开车,避免疲劳开车。聘用新的驾驶员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考核,严禁无证驾驶。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由于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
39、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五十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工作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十一条 重大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
40、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三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公司和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3、事故的简要经过
41、、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第五十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作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第五十五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和现场办相关人员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救援。公司总经理、分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副总经理及质量安全处处长等公司主要安全负责人
42、接到报告后,应在12小时之内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的指挥救援工作,并积极配合、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五十六条 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及时组织救援,救援中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事故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 安全
43、检查是发现施工过程中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按各自安全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格检查。(一)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班组每班查一次,施工队每天查一次,项目部每周查一次。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时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整改。(二)监理单位要成立以总监领导下的专职安全监理和兼职安全监理相结合的安全监理组织。要对现场施工安全随时随地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预案,全面实施安全监控。(三)质量安全处和现场办要定期不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检查要以查思
44、想认识、查规章制度、查管理落实、查事故隐患、查安全设施为主要内容的全面安全检查;不定期检查是对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的施工阶段、施工作业面和冬季施工、炎热季节、汛期等不良气象时段,适时开展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洪、防雷电、防煤气中毒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四)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施工安全专项大检查或“安全生产月”活动。全面检查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活动要定项目、定标准、定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要评比记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五)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查思想。即检查施工承包商的各级管理人员、技术干部和工人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对安全生产给予足够的重视。(2)查制
45、度。即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如对一些要求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上岗工人是否证照齐全。特别是承包商的各职能部门是否切实落实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3)查措施。即检查所制定的安全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安全设施和劳动条件是否得到改善。(4)查隐患。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根源,大量事故隐患的存在,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安全检查必须在查隐患上下功夫,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顿,限期整改,建立登记、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六)施工现
46、场安全管理中对“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发点”要采取挂牌管理,落实责任。严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管理组织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安全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第八章 罚 则第五十九条 明家庄水电站工程各施工标段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将明家庄水电站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主要内容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质量安全处、项目现场办与监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则按承包单位违约,处以规定数额的违约金并限期改正。检查人员出据的处罚通知单经质量安全处审核批准后,可在月进度结算付款时扣除。第六十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
47、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第七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