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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和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三、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四、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五、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报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六、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部门要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七、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属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1、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文和企业管理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单位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董事长 .....
副组长:总经理 .......
成 员: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生产技术部部长、通风安全部部长、机电部部长、综合行政部部长、工会主席、各矿矿长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并督促执行;负责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
(2)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有权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有权进行处罚。
(4)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和职业危害及体检结果的告知工作。
(5)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档案和接触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
(6)组织对煤矿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及时报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矿长(董事长)职责
(1)煤矿(矿长)董事长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审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设置方案。
(3)按有关规定成立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组织、配备相关专(兼)职人员。
(4)负责煤矿企业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及相关防护工作的资金批准,保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费足额投进,不断改善员工劳动作业条件。
4、(生产副矿长)总经理职责
(1)在(矿长)董事长的领导下,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
(2)主持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决策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审定并批准实施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4)组织制定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重大事故调查、分析或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评估,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7)督促相关负责人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具体工作。
5、总工程师职责
(1)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2)严格执行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规定,确保煤矿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措施的落实。
(3)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或方案。
(4)组织重大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攻关,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组织制定煤矿企业年度、特殊时期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或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分析工作,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7)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督促落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8)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6、(安全副矿长)副总经理职责
(1)协助(生产副矿长)总经理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2)直接领导职能部门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定期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生产副矿长)总经理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法规,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5)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或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分析工作,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认真听取、采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合理化建议,保证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正常运转。
7、生产技术部(科)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2)健全和完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
(3)负责日常检查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4)负责组织审查矿井技术改造、采区设计、技术措施等有关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5)审查采掘工艺及有关生产技术方案时,必须符合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6)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7)抓好矿井采、掘、地测及防治水质量标准化工作,以质量标准化建设促进和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效果。
(8)负责调查、分析、处理生产技术职业危害事故,拟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8、通风安全部(科)职责
(1)负责组织职业危害防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办证等工作。
(2)负责日常检查矿井“一通三防”设备、系统完好状态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3)对煤矿企业“一通三防”设备、设施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4)负责矿井“一通三防”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5)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的建设及验收工作。
9、机电部(科)职责
(1)在组织审查、运输系统改造设计及与机电、运输系统有关的其它设计时,应同时审查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负责日常检查矿井机电、运输设备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煤矿企业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3)验收机电设备时,应将设备的安全性能、质量等作为重要内容来审查、验收。
(4)抓好机电、运输系统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5)负责调查、分析、处理机电、运输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10、煤矿企业工会职责
(1)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工作。
(2)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3)对煤矿企业受到职业危害损伤的员工负有维权责任。
(4)参加有关职业危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5)督促分管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11、综合办公室职责
(1)负责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务合同的签订。
(2)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档案和接触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
(3)负责职业危害及体检结果的告知工作。
(4)审定、印(收)发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文件。
(5)协助协调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12、员工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规定,对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3)严格遵守有关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并有权拒尽违章指挥。
(4)自觉接受职业危害防治教育,积极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活动,主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用具。
(6)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上报。
(7)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岗位安全防护设施及各类保险装置;不得动用其他岗位的设备、工具;不得私自将自己岗位的设备、工具交予他人使用。
(8)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9)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场所整齐清洁。
(10)自觉接受各级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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