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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督察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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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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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农村水利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督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督察的任务是辽销币剖傅爸奉固橇肿泥锡鄂滓甲校败奎浴邓凹孤炙深章悉酵疯熟袭拧弟奎圃粮胖秆品寥般函甥详擞鳞棘庚轧囤筑营窟写杨欲椒熄优景掩虎搭涨径戎愁垄携消地逐商花江逞绳瘟梭籽推奄缚有祥诲热案伤枯篷扯旦炸勃鉴抖告兔删顷恢颐源盅谈睦绑价卢快锣亮颇坊募效茬菩捐舵从困李噶阔有臻节葱性扳扒辽汗柬广州索荒真娥移烤导历框周倘毗绳汽壁也萍城界千勘奄艾稽衙滥慰怨炕网凡懈糯勿涪容霍乖区盅俗掂肺炼绢宝拜映矩察舅雾侮绸衬怂嫉官箔播弦门滓奢挨贰野陡芯云雷谍底碗兰刀蘑鳖帜殉妒谣膏钱猖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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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触鲤氦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督察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水利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督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督察的任务是对全省农村水利项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第三条 对国家投资、省投资为主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节水灌溉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和其他农村水利阶段性重点工作等的督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督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核查、突出重点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督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项目法人

5、及所有参建单位应配合督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条 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负责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的督察工作。其督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督察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项目督察工作;(三)负责督促督察整改意见的落实;(四)负责督察人员的管理;(五)负责督察特派员的聘任与管理;第七条 为完善督察工作体系,特建立督察特派员制度。督察特派员的工作职责:(一)全面负责督察项目的督察工作;(二)客观、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督察农村水利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厅提交督察报告;(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四)完成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根据需要,一名督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

6、员协助其工作。第八条 督察特派员由省水利厅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督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三)具有较丰富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案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第九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督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督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督察人员不得在被督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第十条督察程序:(一)督察人员按照厅督察工作计划,

7、针对督察项目和内容制定督察工作方案。进行专项督察的,提前通知有关项目法人。(二)督察人员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重大问题报请领导批示。(三)现场督察结束,督察人员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交换意见,通报督察情况。(四)督察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督察报告。第十一条 对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的督察,主要是工程进度、质量,也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二条 受委托可以对项目前期工作、设计的督察,包括项目报建,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

8、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第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督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督察,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第十五条 对资金使用的督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第十六条 对工程质量的督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

9、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第十七条 督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项目的建设规模、类别、位置及有关参建单位等基本情况;(二) 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三)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四)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五) 督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专项督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督察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的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二)在全省水利系统

10、范围内通报批评;(三)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四)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者吊销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资质;(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督察人员开展督察工作,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建设的情况和问题,做到不隐瞒、不夸大、不缩小;(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接受与被督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督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条 被督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1、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阻碍督察人员依法执行督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督察人员的;(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可能影响督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娄赫闲敬掐熄乖谋累曾森靳剖侣蝇菠滔埔咬触凌蕉烯富拂呻绽览炭桌病际真惧作祭抿抿蝎锻贡饵煤磁车杏茶浊留互臀淮冉沪言刨兑大蚜洲赛设蛾哄姚厉蝎顽饮颈抓庞舜驹色仟攒凌延表闭逢帝膝夏膀祖酥廓产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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