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般 规 定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第2.1.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 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
2、,可采用分层空气 调节。第2.1.3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第2.1.4条 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第2.1.5条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C)Kcal/m.h.c 表2.5.1围护结构名称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节室温允许波动0.10.20.5=1.0 屋 盖 - -0.8(0.7)1.0(0.9) 顶 棚0.5(0.4)0.8(0
3、.7)0.9(0.8)1.2(1.0) 外 墙 -0.8(0.7) 1.0(0.9)1.5(1.3)内墙和楼板0.7(0.6)0.9(0.8)1.2(1.0)2.0(1.7)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C时.2:确定围护结构 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2.1.6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C)0.10.2 0.5外墙 - 4屋盖和顶棚 4 5第2.1.7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
4、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表2.1.7室温允许波动范围(C)外墙外墙朝向层次=1.0宜减少外墙宜北向宜避免顶层0.5不宜有外墙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宜底层0.10.2不应有外墙 -宜底层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以北的地区;北纬23.5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5、大于或等于1.0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注: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第2.1.9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1.0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第2.1.10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1.10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门和门斗 表2.1.10室温允许波动范围(C)外门和门斗内门和门斗=1.0不宜有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时,应设门斗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7C
6、时,宜设门斗0.5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门两侧温差大于3C时,宜设门斗0.10.2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1.0C的邻室 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时,应采用保温门.负 荷 计 算2.2.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一、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的热量;二、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三、人体散热量; 四、照明散热量;五、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室内热源的散热量;六、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七、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热量;八、伴随各种散湿过和产生的潜热量。第2.2.2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
7、质以及房间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宜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第2.2.3条 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2.2.10)计算;二、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tzs=tsh+(J/W)(2.2.3-1)式中tZS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C)tsh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
8、计算逐时温度(C),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的规定采用;-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能总辐射照度(W/m),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C。注:舒适性空气调节屋间和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C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zp=twp+JP/W (2.2.3.-2)式中tz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C);JP-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温度(C),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C),按本规范第2.2.9条的规定采用;、
9、W-同式(2.2.3-1)。三、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间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tls=twp+tls (2.2.3-2)式中tl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C)twp-同式(2.2.3-2)tls-邻邦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C),宜按表2.2.3采用。温度的差值 表2.2.3邻室散热量a很少(如办公室和走廊)121.0=151.06102.0361.00.223注:生活区或工作区处于下送气流的扩散区时,送风温差应通过计算确定。第2.4.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
10、房间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二、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表2.4.8所列的数值.换气次数 表2.4.8室温允许被动范围(C)每小时换气次数注1.05高大房间除外0.580.10.212工作时间不送风的除外第2.4.9条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就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消声要求较高时,宜采用25M/s,喷口送风可采用410M/S。第2.4.10条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二、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断面风速不宜过大。第2.4.11条 回风口
11、的吸风速度,宜按表2.4.11选用。回风口的吸风速度 表2.4.11回风口的位置吸风速度房间上部4.05.0房间下部不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3.04.0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1.52.0用于走廊回风时1.01.5空 气 处 理第2.5.1条 冷却空气时应根据不同的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以下处理方式:一、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二、条件允许时,利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或山涧水等天然冷源冷却;三、采用人工冷源冷却。设计时,应尽量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自然冷却方式,当其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注: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等冷源时,应尽量做到回水的利用。第2.5.2条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2、:一、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或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山涧水作为冷源时,宜选用喷水室;二、采用人工冷源时,宜选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或喷水室,有条件时,亦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注:当要求冬季或过渡季节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增加空气处理的饱和度时,可采用有喷水装置的水冷式表面冷却器。第2.5.3条 利用氟利昂直接蒸发或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空气与氟利昂或冷水应逆向流动;冷却器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2.3 3.5kg/(m.s)。第2.5.4条 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于球温度至少低3.5C ;满负荷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0C ;低负荷时,应防止其表面结冰。第
13、2.5.5条 冰冷式表面冷却器的冷水进中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于球温度至少 低于3.5C ;冷水温升宜采用2.56.5C ;管内冷水流速宜采用0.60.8M/S。第2.5.6条 采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盐水作冷媒;采用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时,严禁氨作制冷剂。第2.5.7条 采用喷水室处理空气时,若以人工冷源作冷媒,其冷水温升值宜采用35 C 若以天然冷源作冷媒,其温升值应通过计算确定。第2.5.8条 当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考虑挡水板的过水量对处理后空气参数的影响。第2.5.9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泪盈眶水或蒸汽。当某些房间的温湿度需要单独进行控制,且安装和选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装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室温调节加热器可采用电加热器。对于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1.0C时,室温调节加热器就采用电加热器。第2.5.10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和回风(不包括二次回风)宜过滤,过滤设备宜采用无纺布或泡沫塑料等作滤料的过滤器。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宜按终阻力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