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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复习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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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及将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 ③及时向买方提供各种单证。 买方义务:①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支付货款。 注意问题:①风险划分点:出口国装运港。 ②费用划分地点:进口国目的港。 ③卸货费用:CFR三种变形: 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CFR Landed-卸到岸上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 CFR注意点: (1)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 (2)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否则可能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3)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 CIF 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运费 含义: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保险: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 适用:海运、内河运输。 卖方义务:①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 ②将货物装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 ③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自办保险并支付费用; ⑤办理货物出口所需海关手续; ⑥单证与信息传递。 买方义务:①接受单据,受领货物,支付货款; ②承担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注意问题:①办理保险:卖方代买方办理。 ②费用负担:卖方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③卸货费用:CIF四种变形: 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 CIF Landed-卸到码头 CIF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④象征性交货: -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FOB/CFR/CIF术语比较 相同点: 1、风险转移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即货物一旦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三个术语的交货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3、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而且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4、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 5、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船费的负担问题,也为了让复杂的交易简单化,这三种术语都有其相应的变形。 区别: 1、后面跟的地点不同,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名称, CFR(Cost and Freight)和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目的港名称 2、运输、保险工作的承担方不同。 FOB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和投保;CIF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投保;CFR运输由卖方负责,保险由买方负责 3、价格构成不同 FOB是成本价; CFR=FOB+运费(F); CIF=CFR+保险费(I)=FOB+F+I 实际交货类与象征性交货类贸易术语的区别 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要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凭单索款,买方凭单付款。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6种:FOB、CFR、CIF、FCA、CPT、CIP。 “实际交货”时卖方应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卖主凭货索款,买方凭货付款。 实际交货贸易术语7种:EXW、FAS、DAF、DES、DEQ、DDU、DDP 关于FOB,CFR,CIF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价格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划分 出口报关 进口报关 租船订舱 运费支付 保险办理 运输方式 FOB 装运港口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水上运输 CIF 装运港口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水上运输 CFR 装运港口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三种贸易术语: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 ,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 ) 特征:其后都跟交货地点,都属于象征性交货(装运合同) 三种属于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分别对应于FOB、CFR和CIF。风险划分界限以承运人为界,货交承运人则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FCA是成本价;CPT=FCA+运费(F) ;CIP= CPT+保险费(I)=FCA+F+I 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无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手续) 区别: 1、 FOB, CFR,CIF仅适合于水上运输,FCA,CPT,CIP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交货地点不一样, FCA,CPT,CIP交货地点可能是内地或装船港口,风险在卖方交由第一承运人接管时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3、卖方提交的单据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 L/C L/C的基本定义: 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信用证的3个特点: (一)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三)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只凭单据,不问货物。 表面严格一致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有关当事人的好处: (1)出口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障。并且可向相关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办理押汇。 (2)进口人:采用信用证,较少占用资金。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控制出口人的交货时间,以及所交货物的数量与质量,并按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和所需的单据和证件。 (3)银行:开证行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对跟单汇票偿付前,已经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风险一般较小。议付行可从押汇业务中获得手续费等收入。 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两个主要作用: (1) 安全保证作用 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通过信用证方式就可缓解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2) 资金融通作用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不仅提供信用和服务,还可向进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1 对出口商:打包贷款、叙做出口押汇(议付)等; 2 对进口商:凭T/R借单、叙做进口押汇等。 采用信用证方式收付货款存在的缺陷: (1)对出口商: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 (2)对进口商: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款项,使进口人成为受害者。 (3)手续烦琐,费用较高。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1、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购买或销售商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询问各项交易条件的表示。 多由买方发出,无法律约束力 2、发盘 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货物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照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又称报盘、报价和发价。 发盘在其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任意撤消或修改其内容。发盘人一经对方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发盘人将受其约束,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发盘构成的四个必要条件 向特定的人提出 表明发盘人有订约意图 内容必须确定:完整的、明确的、终局的;必须具备:品名、数量、价格 送达受盘人(发盘未被送达受盘人前,即便通过其他途径获悉该发盘,仍不能接受) 发盘的有效期 有效期:可明确规定也可不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有效期时,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至限定期限为止。三种规定方法: 口头发盘的有效期:《公约》规定,如无期限约定,视为受盘人立即接受有效。 发盘的失效 (1)生效前被阻止未能生效:如发盘的撤回,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要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 (2)有效期间的失效:条件: A:拒绝B:还盘C:法律实施:行为能力丧失或标的物灭失 D:撤销:与撤回不同之处?《公约》规定,撤销的条件是在受盘人发出接收通知之前发出撤销通知。两种不可撤销的情况:①写了有效期或写明不可撤销; ②受盘人有理由认为该发盘不可撤销并采取了与业务相关的行动。 (3)有效期满的失效 发盘的撤消是指发盘人将已经为发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撤消的行为。 各国法律对已送达受盘人的发盘是否可以撤消的规定: 公约:如果撤消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消。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撤消: (1)发盘是在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消的; (2)如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3、还盘 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说明: 1)一笔交易有时不经过发盘即可达成,有时要经过还盘,甚至往返多次的还盘才能达 2)进行还盘时,可用“还盘”术语,但一般仅将不同条件的内容通知对方,即意味着还盘。4、接受 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说明: 1)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订立;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2)接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口头或书面,或行为如发货、付款等。不存在默认的接受方式。 3)必须在有效期内接受。逾期接受被视为一项新的发盘,除非原发盘人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一般无效。 4)接受必须与原发盘相符。实际操作中,《公约》对有条件接受分两类并区别对待: A:实质性变更:视为“拒绝发盘并构成还价” B:非实质性变更:要求增加单据等,“发盘人不在过分延迟的时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时,仍构成接受”。“合同的条件以发盘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的更改为准。” 5)接受的撤回: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者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盘人,才能撤回接受。 逾期接受 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 公约对逾期接受处理的规定: 1、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 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2、一项逾期接受,从它使用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延误,这种逾期接受仍可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 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第三章 国际物流系统与网络(5分)过一遍书 物流节点(Nodes)或称物流结点,是物流网络中连接物流线路的结节之处,所以又被称为物流结节点。 国际物流结点的功能 1.衔接功能:国际物流结点将各个物流线路连接成一个系统,使各个线路通过结点变得更为贯通而不是互不相干,这种作用我们称之为衔接作用。 2.信息功能:国际物流结点是整个物流系统或与结点相接的物流信息的传递、收集、处理和发送的集中地。 3.管理功能:国际物流系统的管理设施和指挥机构大都设置于物流结点之处。 4.商业服务功能 为金融业务、海关业务、边检业务和海事服务业务等提供配套服务; 为过往车船提供补给和维修,并为相关人员提供居住、餐饮和娱乐等生活服务; 5.经济辐射功能 可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 第四章 国际物流业务与组织(5分) 装卸搬运货物的活性指数 搬运活性:物料的存放状态对搬运作业的方便(难易)程度。 装卸次数少、工时少的货物堆放方法称为搬运活性高。 活性指数:表示各种状态下的物品的搬运活性。 搬运活性指数:最基本的活性是水平最低的散放状态的活性,规定其指数为0。对此状态每增加一次必要的操作,或者与此操作后的相同状态,其物品的搬运活性指数加上1。活性水平最高的状态活性指数为4。 理残及其处理 理残是指理货人员对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装卸时,检查货物包装或外表是否有异常状况,剔除残损货物,记录残损货物的积载部位、残损情况和数目,亦称分残。 1.货物残损的类型及责任划分 (1)原残:指卸船货物起卸前在船上发现的残损和装船货物装船前在船边发现的残损,统称为原残。卸船货物起卸前在船上发现的残损由船方负责;装船货物装船前在船边发现的残损由港方或货方负责。 (2)工残:指在装卸船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残损,由港方负责。 (3)意外事故残损:在装卸船过程中,因各种潜在因素造成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残损。这类残损责任比较难以判断,容易发生争执,对此理货人员就不要轻易判断责任方。 (4)自然灾害事故残损:指在装卸船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自然灾害给货物带来的残损,称为自然灾害事故残损,如突降暴雨、台风等。对此理货人员要慎重判断责任方。 2.理残的任务 (1)查明残损货物的受损情况 发现残损货物时,首先根据装货单或进口舱单核对残损货物的标志、件号和包装,查明其归属哪一票;其次仔细检查残损货物包装外表受损情况;最后,确定残损货物的受损范围和程度。 (2)理清残损货物的数量 理清残损货物的数量,尤其是对受损面积比较大的货物,要区分清楚好货与残货,理清残损货物的数量,以供有关部门办理海事理算的参考。 (3)明确残损货物的责任方 理货人员通过深人细致的理残工作,查明残损货物产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按照货物残损的类别和责任划分的规定,明确残损货物的责任方。 3.理残货物的处理 (1)分清原残和工残。 (2)确定原残货物在舱内的部位、数字和残损情况,编制现场记录,取得船方签字。 (3)确定工残货物的数字和残损情况,编制现场记录,取得装卸工组签字。 (4)根据原残的现场记录,由理货长汇总编制货物残损单,取得大副或船长签字。 (5)出口货物发生残损,原则上不能装船,应由发货人换货或整修;发货人无法换货或整修的,理货人员对货物的外表状况要如实批注装(收)货单。 (6)进口货物发现原残,可随时通知船方验看,也可集中验看,但都要编制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记载残损货物的数目、积载部位和残损情况,并以舱单数目为准。 (7)卸货过程中造成的工残,要取得责任者的签认,如责任者拒不签认时,可将情况记录备查。未经理货人员确认而卸下船的残损货物,原则上按工残处理。 (8)货物包装发生轻微残损,但不可能危及内货质量或数量时,可不作为残损货物处理。 溢短货物及其处理 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装货港以装货单数字为准,在卸货港以进口舱单数字为准,当理货数字比装货单或进口舱单数字溢出时,称为溢(over)货;短少时,称为短(short)货。 货物溢短的原因 (1)发货人发货数字不准确或发货标志不符。发货人没有按装货单上载明的数字或标志,将货物运送到港口库场或船边。 (2)港口漏装或错装船 在港口应装船的整票或部分货物遗漏未装船,称漏装;将不该装船的货物误装上船,或将货物误装到其他到达港的船舶,称错装。造成货物漏装和错装的主要原因是货物的运输标志不清、港口库场管理不善等。 (3)装舱混乱或隔票不清 由于货物装舱混乱或隔票不清,积载位置与积载图不相符。卸船时造成这些货物漏卸船或错卸而混入其他港口的货物。 (4)船舶运输途中错卸、漏卸、被盗或发生海事 船舶在中途港装卸货物时将舱内货物搞混乱,致使错卸或漏卸;船上货物被盗、意外事故(触礁、失火等)导致船舶承运货物短少。 (5)收货人收货数字不准确 收货人没有按进口舱单或提单上载明的数字在船边接收货物,理货人员也没有发现,以致造成船舶承运货物产生溢出或短少。 (6)理货数字不准确 由于理货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业务素质差,造成理货数字不准确。 溢短货物的处理 (1)对出口溢出的货物不能装船 如发货人坚持要装船,应由发货人通过船舶代理人更改装货单数目,如发货人既不更改装货单数目,又要坚持装船时,理货员应按理货数目批注装货单。 (2)装船时发现短少的货物,应要求发货人补足装货单数目 如发货人无货补足,应将整票货物退关,或由发货人通过船舶代理人更改装货单数目;如发货人坚持不退关,又不更改装货单,理货员则要按理货数目批注装货单。 (3)对进口溢短货物,应编制货物溢短单 散捆的货物,应尽量折合成捆,否则按短捆溢支处理;无标志或标志不符的货物,按溢卸货物处理;不同票的相同货物,可联系收货人进行溢短相抵,再按溢短货物处理。 (4)对舱单上未列明的货物,原则上不能卸船 如主标志完全不符、副标志的目的港不对,或货物包装不同的货物。如船方要求卸货时,应通过船舶代理人提供书面凭证,方可卸船,并按溢卸货物处理。 第五章 国际物流报检报关 (6分计算题) 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到岸价格(海关能够审查确定成交价)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 一般包括:货物本身的价格、特许权使用费、交易佣金、交易经纪费、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其他劳务费等。 一般不包括:购买佣金、商业折扣、基建费、安装费、装配费、调试费、技术指导费、品质数量方面的赔偿金、进口税费等。 2.一般进口货物: 海关估定完税价格(海关不能审查确定成交价)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能确定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2)倒扣价格方法; 即:完税价格=境内销售价格-(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佣金+起卸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国内销售税) (3)计算价格方法; 即:完税价格=原材料价值及装配等加工费+一般利润和费用+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其他合理方法。 3.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后复运进口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3)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4)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5)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要补税的。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月数 /(监管年限×12)]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1.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及该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为基础审查确定,不包含出口关税税额、销售佣金、境外运输费、保险费。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可以扣除。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则依次估定: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 按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加工费、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按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应纳税额计算 1.从价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十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小汽车,成交价格为1280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30万元,保险费12万元,装卸费8万元。关税税率40%,计算该进口商品应纳关税。 关税完税价格=1280+30+12+8=1330万元 应纳关税=1330×40%=532万元 某水产进出口公司4月进口一批速冻水产品,进口成交价150万元,起卸前的保险费2万元;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鱼苗出口,货物出口离岸价格115万元。假设进口货物关税税率25%,出口货物关税税率15%。计算该公司应纳的进出口税额。 进口关税=(150+2)×25%=38万元 出口关税=[115/(1+15%)] ×15%=15万元 第六章 国际海运物流(30分) 国际海运的特点 政策性强、运输线长、涉及面广、环节多、情况复杂、风险较大 、主要货运单正的通用性 船舶的性质: 1. 船舶是一个整体2 . 兼有动产和不动产的性质3 . 船舶的人格化性质4 . 领土性特征 海上运输的经营方式之一: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船舶在固定航线上和固定的港口之间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从事客、货运输服务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服务形式。 班轮运输的特点可归纳为: (1)“四固定”,即固定的航线、固定挂靠的港口、固定的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 (2)货物装卸、配载由班轮公司或承运人负责,装卸费用包括在运价内,双方不计滞期、速谴费; (3)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班轮运输的优点 1 . 能及时、迅速地将货物运达目的港 2 . 特别适应零星小批量的件杂货对运输的需要 3 . 能满足各种货物对运输的要求 4 . 班轮公司通常负责转运工作,以满足对外贸易的特殊需要。 班轮货运程序 1.货物出运 班轮公司的货物出运工作包括揽货、订舱和确定航次货运任务等内容。 货运代理人的货物储运工作则包括安排货物托运手续、办理货物交接等内容。 2.装船与卸船 1)货物装船: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由于班轮公司基本上都是以CY/CY作为货物的交接方式,所以集装箱货物的装船工作都会由班轮公司负责。杂货班轮运输中,除另有约定外,都规定托运人应将其托运的货物送至船边,如果船舶实在锚地或浮筒作业,托运人还应用驳船将货物运至船边,然后进行货物的交接和装船作业。 2)货物卸船: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同样由于班轮公司基本上都是以CY/CY作为货物的交接方式,所以集装箱货物的卸船工作都会由班轮公司负责。在杂货班轮运输中,理论上卸船就意味着交货,是指将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在提单上载明的卸货港从船上卸下,并在船边交给收货人并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 3.提取货物: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由于大多采用CY/CY的交接方式;而在杂货班轮运输中,由于实务中多采用“集中卸船,仓库交付”的形式;并且收货人必须在办妥进口手续后,方能提取货物。所以在班轮运输中通常是收货人先取得提货单,办理进口手续后,再凭提货单到堆场、仓库等存放货物的现场提取货物。而收获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及航运惯例的前提条件下,方能取得提货单。 提单 提单的性质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证明承运人已经接管货物或者已经将货物装船; 提单构成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目的地交付货物的保证 。 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B/L)指整票货物完成装货作业后,由船长或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凭大副收据所签发的提单。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又称收妥待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接管托运人送交的货物后,装船之前,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提单。银行结汇不接受备运提单。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Named B/L):原则上不能转让 。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仅凭交付转让,手续简便,流通性极强 。 指示提单(Order B/L):指示提单可以凭背书转让。由于既转让方便,有一定的流通性,又比不记名提单的安全性强,所以它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提单。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 指在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对提单上的货物说明无疑议,对所记载的“外表状况良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未做相反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 指承运人明确地对有关货物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情况加以批注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银行只接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提单的签发和转让 提单的签发:是承运人义务,一般正本提单一式三份,各份提单效力相同,可独立使用。以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他各份失效 。 提单的转让: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提单的转让就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由原提单持有人转移到提单的受让人手中,这一过程通常通过背书实现。 班轮运价 班轮运价即班轮公司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而向货主收取的运费价格。它的基本特点包括 以运价表的形式公开发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一般包括装货港到卸货港的运输费用,含装卸费用;由班轮公司或班轮公会发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采取运营成本加成和运费负担能力原则制订;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一般会分别列出。 计费标准 • 按重量计收,表示为“W” • 按体积计收,以“M”表示 • 按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计收,用“W/M”表示 • 按货物的价格计收,又称从价运费,表示为“Ad Val” • 按混合标准计收,“W/M or Ad Val”或“W/M plus Ad Val” • 按货物的件数计收 • 按协议价格计收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运费=班轮运价×货物数量 总运费 = 基本运费 + 附加费 附加费的种类 班轮附加费(Additionals 或Surcharge)是承运人针对向货主提供的特殊服务所收取的除基本运费以外的额外费用,或者是班轮公司由于运营环境变化导致运输成本大幅度增加,为弥补损失而额外加收的临时性费用。 班轮附加费主要由两种方法给出 以相对数表示,即表示为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比。 以绝对数表示,即规定为每运费吨若干金额 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转船附加费、直航附加费、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等 。 起码运费:运费计算单位一般以公吨或立方米为准。 对于既不够1公吨也不足1立方米的少量货物,船公司规定有最低标准。按最低标准计收运费的就叫起码运费。 在进行运费计算时一般应按照以下步骤: (1)选择相关的运价本。 (2)根据货物名称,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到运费计算标准和等级。 (3)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找到相应的航线,启运港,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 (4)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出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 (5)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 (6)运费=运价×运费吨 。 例:某批仪器从上海出口,货物等级为10级,计费方法为W/M。货物毛重12吨,体积为10.9立方。10级货物的基本运费为200美元/运费吨,本批货物增收选卸港附加费30%,港口附加费为每运费吨20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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