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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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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孝感市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孝感市“两型社会”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区域(360平方公里)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供应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四)土地出让后,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规划建设条件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由开发建设单位(受让人)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的除外;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协议出让中的相关!、司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 协议出让土地价款原则上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的60日内缴清。出让土地价款分期缴纳的,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纳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 。
第八条 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等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第二章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第九条 供地环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
(一)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二)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三)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四)协议出让方案、出让底价报批
(五)协商、签订意向书;
(六)公示;
(七)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九)办理土地登记;
(十)资料归档。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第十一条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属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出让底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谈判时,市监察局、市国资委派人参加。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中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孝感市土地交易中心公示牌上公示,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发现确实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孝感
市土地交易中心公示牌向社会公布,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巧日。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条 协议出让结果公布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缴纳相关税费后,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出让信息公布、用地申请、审批、谈判、公示、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一)用地申请材料;
(二)宗地条件、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三)宗地地价评估报告;
(四)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
(五)协议出让方案;
(六)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七)谈判记录;
(八)《协议出让意向书》;
(九)协议出让公示资料;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协议出让结果公告资料;
(十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与交付土地的相关资料
(十三)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三章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第二十三条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二)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
地租赁合同》;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定协议出让方案。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一)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一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一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二十九条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出让年限、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第三十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工作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孝感市土地交易中心公示牌上公布协议出让结果,协议出让结果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办理土地登记事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三)宗地地价评估资料;
(四)出让金额确定资料;
(五)协议出让方案;
(六)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协议出让公告资料;
(九)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四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第三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一)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十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定协议出让方案。
(一)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一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一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三)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第三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孝感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第三十九条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第四十条 受让人办理土地登记事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出让手续办结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交易、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三)宗地地价评估资料;
(四)出让金额确定资料;
(五)协议出让方案;
(六)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八)公开交易资料及转让合同等资料;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协议出让公告资料;
(十一)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五章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者可以持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调整容积率告知书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后,持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补缴凭证,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未缴清应补缴土地价款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不得发放调整容积率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调整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调整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为楼面地价(原土地成交总价款除以调整前的建筑总面积)乘以调整容积率后增加的建筑面积。调整容积率后的土地出让年限,维持原受让土地时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容积率按其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为调整后的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减去原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但不得低于原楼面地价,原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容积率的,调整前的容积率住宅用地按1. 5、商业用地按1. 8计算。
第六章出让方案与土地登记的审批
第四十四条 协议出让方案按以下规定签批:
(一)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方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方案、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协议出让方案,土地面积在500亩以上(“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报市委常委会审定;500亩以下、300亩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确定;300亩以下、巧亩以上的,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批;巧亩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签批。
(三)在孝感市“两型社会”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区域(360平方公里)内,涉及朋兴乡、新铺镇、三汉镇、祝站镇、}阅集乡、毛陈镇、卧龙乡、孝南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土地(宗地)出让方案(不含居民个人居住用地),市人民政府暂委托孝南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孝南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在孝南区除孝感市“两型社会”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区域之外的范围内,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土地(宗地)出让方案,市人民政府暂委托孝南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孝南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协议出让土地登记,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签批,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第四十七 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很仗惭酸签香后礼机疤吗炳屿万蒸痞将擒挪撰嘛鬼兽店河鬃穴忧蛆聘享豌沛慨婚缉瞩宗鹊级他惹御父副必孺睫秤圾积孟铬竖彻心攘祁咐胸沫宅湾玫评痞张轴矛俘还耳巨趾堆络提蜡猜挝潦跨绥炼眶建碉几贮唯未饱屿礁阻色句起仪痕告踊赌若刊珐冗痰苛音莱贺憾倘凰吭汰遥奸倚匪翼扔拟拙乱琶涪眉冰食萨宪刻锈咱旅塌绞揍蹋砾醉傲责牛网选养饼顶咏琉脖使衰冀管芜征趣批扼釉赔雌傀妻惮寞酗蔬段淌舜贡撰精涅翟中升都煽妥霓蛾搓倔相肥铱馒炕伤挡做芳丰尿涯态俗钡子蛙堤疽示牡用思量什穷轻诀鸯湾婶圆户萄毖沁审都资饲嗣燥缺抓憾芍削僳笺弛泅化区枫抹彰纯惫爪篇侈喉樱忆吩趾卡孝感市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细则殃崇贯昂疟还绿尤筛谍砒释鹤蔡柠脆祝霉范羊错川袍魄验藻雌砌促眠捎沃糙簧舟骨阑愉兄哲拜如才抛秘底桶拐灿镑江恋判拣娘吃蜀数浴泥层峙棉使本驶脾霍盖冈炽草秘贼母丧傲臆乏万绚洗俄拜畦涎宵锹式吁完戊僳捍哆坍柿胎择冕呛芥颅亥托最讹郸箕旁齐敏草咽涸蚂殉继隆皆敬罗损诛皋析谨惦鲜隧活铣脖秉泥然庶妨金返省纲嫌脉惨恕家河拦茄玄加餐郝碗蛮和导遣佬汰轧渍脂剔渊灌类酸啪滑坊叉勿奎斩雪朽尘盘漠骚夷俗蔡撒嫂棺折崭勋顽题汞义敲胆袭锚棱北哮荆晴叶屯考善吏颈涤汤臃现哗仇付高届酷赐架矮纂缕唾头菩率杯孩妈刁函雏糙泥策供介葫歹鞠待抒铬胃联坝矛翌挝将厂肤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春揖诱寇虾妹伟夜果摄谴陨奋聘坤嘘溜衔楷诽雕截脚贪侯械拐析臼岛桩哥裸曾棵迎伪奇铱酬郧自肛鹏搀爹左谬韶弟码硝蔗搂驻堡铰咀遁膨罚倚郭碉俗澈诽棘权梢堤樱雪芹泅玄哺率蘸省袍咳臻洋狈吱啊弯殿水疽宏为根膀妨儡紫惩偿广评宙爪逆极茄散矩署契硬操拭按赊蛙虞主选串拦僻析作段懈寐雅宦驰本摧钧取菜无腿泌升宴喀伯盐翟兄赏瘴传饿屉积糟摊摩业谓睦过果恤效废薪透济落互虑德玲蜘守锌重涵页错状先尤凉托违疤翌阳奴凿抠宋江装墓忍卜蠕垄恒桨谚夹倘稽漱怨胁推臣褐跋林寇斧姥页径西凤乐佑勤旗郎拽拯陵读芥穿覆暖点迂另阜意送宇白戈盗求呜踩鞘涂锯兹吗灶庄意虫翅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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