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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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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3.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4.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5.班前及班上不准饮酒; 6.不准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7.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8.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第二节 油气储存安全防火规定   第十四条 进入气站(库)管理规定 1.凡进入气站(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防火十大禁令。 2.非本公司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准进入气站(库)。 3.操作人员上岗时,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佩带工作证,上班时间不准赤脚或穿拖鞋,女同志不准穿裙子。上岗前不准饮酒,上岗时不准嘻笑打闹。 4.要严格执行凭“出入证”进站及外单位人员进站的登记检查制度。 5.进入气站的槽车必须带有公安消防部门开具的危险品运输有效期内的准运证、槽车司机驾驶证、劳动部门签发的容器检验合格证。 6.进入气站的槽车必须按顺序慢速驶入气站,并按指定位置停靠。进站前必须带防火罩,汽车驾驶员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贮罐区安全防火规定 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及消防部门颁布的安全防火管理的法规、法令,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重点部位责任人,负责该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火措施,并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 3.未经许可,不准拉接临时电源线。照明灯具必须为防爆型的。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罐区动火,必须在办理好全部手续,制订出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安排好现场监护人之后,方可实施。 5.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加强库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上报。 6.检修人员进入罐区检修时,必须通知本站值班人员,在检修过程中,液化石油气系统的设备必须由本站人员操作。 7.罐区的设备、仪表需建立技术档案,由使用单位与设备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8.每半月对罐体排污系统进行一次排污。 9.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完好有效。每半年由设备部检验一次并登记存档。 10.定期将分离器内残液输进残液罐内。 11.罐区内根据储量大小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建立档案,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及更换,确保消防器材良好有效。消防器材不得随意动用。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2.认真填写各种记录,严格进行交接班,严禁信任交接。 第十六条 气站钢瓶管理规定 1.新投入使用的钢瓶,必须具备产品质量检验证、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对其造册登记,按顺序编号,抽查自重、抽真空后方可投入使用。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十不充装”规定,即角阀漏气不装;无防护胶圈不装;钢瓶外表有伤痕、腐蚀、严重变形不装;钢瓶过于残旧不装;钢瓶使用期已过,未检测不装;钢瓶标志不清,未经外观检测的不装;钢瓶配件不全的不装;钢瓶内没有液化石油气余气不装;新钢瓶没有经过置换或未抽真空不装;残液超过规定范围0.5kg的不装。 3.灌装后的钢瓶必须逐个检查,确认无超装无泄漏,贴上合格标签方可装车、出库。 4.充装后出站的钢瓶要有放行条,交门卫检验后方可出站,出站瓶数、重量每天由统计人员校对。 5.要在灌装台建立重瓶区、空瓶区、待修瓶区标志,严格按类摆放钢瓶,以免混淆。 6.报废的钢瓶不得投入使用。 7.外单位来运气的车辆,必须符合易燃物品运输要求,具备“三证”。不符合要求者,应拒绝装车。 8.装卸车时,司机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七条 压缩机房安全管理规定 1.机房内的设备、仪表必须建立档案,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3.严禁用器具敲打、碰撞设备。 4.发现跑、冒、漏、滴及时处理。 5.严禁空负荷或超负荷运转。 6.压缩机运转时,机房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7.严禁用水冲洗压缩机等设备。 8.定期、定量、定点、定质给压缩机注入或更换润滑油。 9.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拿的地方。 第十八条 气化间安全管理规定 1.气化间内设备、仪表需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3.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4.发现跑、冒、漏、滴及时处理。 5.发现故障及时排除,难以排除时,停炉及时上报。 6.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第三节 油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汽车槽车装、卸气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烟火,禁带火种。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3.严禁雷雨天装、卸气。 4.装、卸车前应接好地线,槽车必须熄火,车钥匙必须交给操作工保管。 5.装、卸车时,司机和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6.加强检查,发现异常情况马上停止作业,排除故障后才能继续装、卸车。 7.装、卸车完毕,在确保装、卸车阀门已关闭后,应立即除下装、卸车软管和静电接地线、三角木垫。进行周边安全检查后,双方填写交接表,将车钥匙交司机。 8.装、卸车现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9.认真填写装、卸车记录。 10.禁止汽槽车重车长时间停靠在装卸作业区压车过夜。 第二十条 装油安全管理规定 1.油槽车必须缓慢进站,按指定地点停靠,司机关闭车辆发动机。 2.检查接地线连接是否良好。 3.作业时至少要有两个装油人员在场。 4.装油期间,不得脱岗,不得同别人交谈嬉戏,不得看书报,必须全神贯注,防止油跑冒。 5.严禁超装。 6.保持装油台清洁卫生,鹤管要摆放整齐。 7.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汽车槽车“五不装油”规定: (1)接地线不符合要求不装油。 (2)防火器不符合要求不装油。 (3)槽车漏油不装油。 (4)汽车槽车破旧严重不装油。 (5)司机不服从指挥不装油。 第二十一条 火车油、气槽车作业安全规定 1.严格遵守铁路部门有关规定。 2.保护好专用铁路线所有设备、路轨,发现设备损坏或路基下沉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值班人员应保证油、气槽车对位准确。 4.机车脱离油、气槽车后在最东边油、气槽车外侧合理位置放置铁鞋。专用线西头应放置固定铁鞋,应保持一对完好的备用铁鞋。 5.放置铁鞋后可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卸油作业。 6.不得擅自搬动除开口以外的油、气槽车部件,不得撬车对位。 7.卸油、气时应文明操作,不得用黑色金属敲击油、气槽车或有其他粗鲁动作。 第二十二条 残液处理规定 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2.严禁超压(10kgf/cm2),超量(85%)使用残液罐。 3.严禁用桶装残液。 4.严禁把残液当作溶剂使用。 5.残液定期用槽车运出销售。 第二十三条 进入容器、设备检修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3.必须进行置换连通; 4.必须按时间要求实行安全检测; 5.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6.容器外必须有人监护; 7.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8.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第四节 售气门市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售气门市部安全管理规定 1.经营瓶装液化气的门市,必须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消防水带等消防器材。 2.营业场所内严禁烟火。禁止倒残液。 3.严禁摔、砸、滚、敲打钢瓶,禁止野蛮装卸。 4.必须设立重瓶区、空瓶区,并明显有标志。各类钢瓶必须分类整齐码放。15KG重瓶最多不得超过两层。 5.禁止向高层建筑用户供应瓶装气。   第五节 燃气管网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管道供气安全管理规定 1.投入供气的管网需经消防局、质检总站、燃气处等验收认可,必须资料齐备,凭有关部门签发的供气通知书方可供气。 2.管网投入运行时,各种检测合格,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齐全,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配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备用设备及抢修工具,配置有相应的通讯设施。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3.运行设备等有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 4.对需供气的管网制订有安全措施的应急方案、管网巡检制度。 5.操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落实安全检查人员。 6.通气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有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第二十六条 管道停气、降压作业安全制度 1.非紧急情况下,供气管网如需停气、降压维修作业,其规定如下: (1)停气范围在100户以内,由抢修中心批准报管道气公司备案,可进行降压、停气维修作业。 (2)停气范围在100~500户范围内,报管道气公司防火责任人批准,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案。 (3)停气范围在500户以上的降压、停气维修作业,需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批准,并报集团公司第一防火责任人。 (4)不论哪一级批准的降压、停气维修作业,须经管道气抢修中心通知用户有关停气的时间、范围。 2.停气、降压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有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在场。 3.必须配置相应的通风设备、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作业要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 4.非紧急情况的停气、降压维修作业,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如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的,应组织临时瓶组供气等措施,保障用户生活用气。 5.作业完毕,经验收合格,确认可以正常供气的,施工单位必须报抢修中心,办理恢复供气登记手续,由抢修中心通知供气部门和停气用户,方可恢复供气服务。 6.用户需改变户内管走向(改管)必须按管道气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按非法改管处理。非法改管的,供气单位可以拒绝供气,待管网恢复安全状态后,方可供气。   第六节 燃气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燃气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交底 (1)由设计人员、工程队长、地盘工程师进行技术交底,制订合理的施工工艺及方案,落实设备、人员、材料、安全规程、措施。 (2)工程进场前,由地盘工程师、队长对施工现场实地勘察,针对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3)每天上班前,由队长、安全员结合当天的作业特点,向施工人员指出危险作业区域,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2.施工人员持证上岗 凡进行燃气工程施工的特种工种人员都应持证上岗,焊接人员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焊工考试合格证”及消防部门的“消防培训合格证” 3.办齐开工手续 燃气施工的工程必须手续完善,资料齐备方可开工。(市消防局、市建设局、市质监总站备案,并同意开工。) 4.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延误、歪曲、隐瞒真相。 5.施工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安全检查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三级安全防火检查规定 1.以班组为单位,班组长和职工每天班前班后对本岗位自行安全检查,对设备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各油、气经营单位对灌装车间的灌装设备、贮罐等每天还必须定时巡回检查,在各灌装、储存油、气站开展创建无泄漏区活动,消灭跑、冒、滴、漏等不安全隐患。 2.各站、库、门市、车间防火责任人每周应对站、库、门市、车间检查一次,检查设备、电源、火源等安全情况。 3.以各基层部门为单位,防火责任人每月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4.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设立安全检查登记表,将检查情况逐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巡回检查规定 1.各管道气公司要加强供气管网的巡回检查,市政管网二天巡检一次,阀门井、凝液缸十天翻盖检查一次;对阀门井、凝液缸等建立档案,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发现有压占、损坏燃气设施的情况,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对新投运的燃气管道和设备以及建筑施工频繁的地区要加强巡查。 2.油、气库区,中转站、气站的管网、罐区每天进行巡检,安全附件等每周巡检一次,将巡检情况登记备查。 第三十条 定期安全大检查 1.每年元旦、春节、“五一”节、“十一”国庆节前半个月为开展重大节日安全大检查时间。 2.每季度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组织,对安全考核单位进行综合性的安全大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比评分。 3.各供气单位每年对用户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项检查规定 1.铁路槽车、汽车槽车、储罐、钢瓶按劳动部门规定,定期检测。 2.每年二次(每半年一次)检查校验压力表。 3.每年二次(每半年一次)检查校验磅称。 4.每年二次对避雷设施进行测试。 5.每年二次对储罐及管路接地设施进行测试。 6.每年二次检查测试电机接地设施。 7.每年二次检查电梯使用维修保养情况。 8.每年定期检查校验液位计。 9.每年定期检查调试安全阀。 10.每年定期进行储罐外观检查。 11.每季度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 12.供电线路、配电屏每月检查一次。 13.静密封泄漏点每月检查统计一次。 14.每星期对钢瓶的充装抽查三次,防止超重。 15.每天对钢瓶进行充装前的外观检查。 16.每次铁路槽车进专用线后进行检查。 17.台风雷雨季节要做好防风、防汛、防雷电工作。雷雨后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的全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 抽查及夜间检查 1.安保部每周对供气管网、供气设施、灌装设备等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2.安保部每周二次进行夜间检查,重点检查夜间值班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章 用火动焊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临时动火作业等级的划分 临时性动火作业等级根据动火作业中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程度划分如下: 1.一级动火作业:即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元以上,死亡或重伤一人。 2.二级动火作业: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一次死亡三至五人,伤十人以上。 3.三级动火作业: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死亡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 第三十四条 临时动火作业审批权限 根据需要,由用火动焊单位提出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填写“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呈批表”一式四份逐级上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审批权限如下: 1.一级动火,由二级公司安全主任签署意见后,经二级公司防火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安保部备案。 2.二级动火,由二级公司防火责任人或安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安保部审批。 3.三级动火,由二级公司防火负责人和安全主任共同拟定安全方案,经集团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安保部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市消防局审批,并视情况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联合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临时用火动焊安全规定 经批准临时动火的部位,在实施临时动火作业时,应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1.动火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遵守“三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作业呈批表不动火;没有安全措施不动火;没有安全人员在场不动火。 2.凡在生产、贮存、输送液化气的设备、容器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液化气来源,并加堵盲板,经彻底置换、吹扫、清洗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正常使用的贮罐设备及工艺管线上,凡遇可动火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拿到安全地方去动火。 4.凡在燃气管道上施行带气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控制上游阀门,并有专人监视放散阀。 5.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要清除地面的可燃性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不得离开现场。 7.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8.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9.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10.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六条 防止违章动火的六不准: 1.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不准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不准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不准动火; 4.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不准动火; 5.没有消防措施不准动火; 6.系统接管没有防火责任人在场,不准动火。   第七章 用电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用电管理规定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懂得安全用电常识,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 2.注意节约用电,合理用电。要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要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做到人走机停。 3.空调、电扇及电视机要有专人负责,按规定时间使用,做到人走机停。 4.配电柜必须有专职人员管理,定期巡回检查,维护检修。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电、防台风、防误操作,保证用电系统安全。 6.凡外单位需用电力,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动用。 7.计量仪表必须经常检查,确保计量仪表准确好用。 8.除供电局定期或紧急停电外,全公司拉闸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 第三十八条 电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2.气站(含瓶组站)内严禁用非防爆型电器。 3.经常对电器进行维护,保证接触良好,正常供电。 4.消灭老鼠、蛇之类动物,以防短路。 5.配电间应设置消防器材,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和水溶液灭火器。 6.严禁超负荷运转。 7.严禁带负荷合闸启动。   第八章 消防及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经营气、油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义务消防队应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初期火灾。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各公司,应根据防火灭火的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对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具体写明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编号、名称及规格、安放位置等。对于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和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上或安放点也应挂牌标明编号、名称、规格、安放位置及检查人员等。 第四十二条 消防器材、设备及消防设施每季度必须检查一次,及时更换、补充过期或损坏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喷淋装置定期检查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第九章 隐患整改及事故处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隐患整改规定 1.各单位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隐患,要进行“三定”,即定隐患项目和消除隐患方案,定消除隐患完成时间,定消除隐患的负责人,由本部门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 2.每次节日前安全大检查和季度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隐患,由安保部下达整改隐患通知或会议纪要,由本单位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3.对于发现的隐患,本单位自身力量无法解决时,应及时报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解决。 4.凡不认真检查或不及时处理隐患而造成的事故,按责任事故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整改单位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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