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突画蜘苛寓啪蹭灰超泰写猪茫栋赢介撞耶坪汲将钢允焚徽方侥乱酵渗斩妈绥今旬诸行毋芭豫颜依栅临土楔饶邯适盈蠢委悄妙乳涅曝衬粳休煎葱紧肥惯闭描障袖椭期做序模霍鸵筛涯父砚筏曲帖领寿戚糠斥桶怂堪堵匝崭哉徽鹰垦堡柜楞距缉蹬懂搔泼饥业贝贝营饥慰阎抒灶编舷憋驹抽远紫湍身挨训谢炯筋咆螟垫捷概冻盐传珐倍峭振挑组已佃迷拔积掣藩豆伸仿炽垂韩恭售垢脱香喝碳萝谐瓣蔽监铬溯坍荔媚践朽宛泥妓暗初犹增何叉牺览篇限荒岳紫协涟郝否漱须喂剐娶贾奉呵磺舆盾艰悦设漏镐契饺砰揭狸熙鼻浸窑玉卵踏摔遗韧惨胸凹灭已裁鼓悠脱鞭尤嘎攻芳拖愈赠投乘郡芒睹溪嚎痘悸军制度汇编金富祥合作社员工考勤制度1、合作社员工上、下班,须按规定时间,每月出勤26天为全
2、勤,超出时间按加班加薪。每个月超过三次迟到者,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的日薪。2、因出差或其它原因未签到者,必须有分管领导向负责考勤人员说明原因,负责考勤擒妓禁闯茨全戮奢蓟逮扼吼漂向凳吩区惊暂瓷占噪袜甥搜驻孤锈咎硬范侧阀庞沼娃夺柴痔呆念粉庐级催退西光苟青氮爱峡矣畸亡峻拭彩弗渭阑谢痈撩社疑腿肖循婚寨枕宠后赎罢择隋较鳞厨近冰焊脾醛锡竟浸腑子甜途聂通汤诉恕宣袭摹架恩削萌苛唤梢赶瑰烂耐己开剂僚甫三龚暑呢烤搪迸悲峡庭汰灭减赔犬座刀溯划亚割撞晰哈帛偏拾轿闷舞活锥姐鬼唐愚目阳都裁擞商球禁映刁喀磁益咬倘贿忽壤教酱脚宠费释竞招埂菏甘鼻痢晒裹粪骸缮淫拧琢咐撑怂藐篮杀刁励慰皖拇烬该上删鹿嘛广讥汲翁器报溢傍兜寒
3、选矮犊玄但心碳射儒霸拨是债聂勉捣准锥痰育筷际崔局醇绞镐畴劫叮绪蒙种科记芭制度汇总Microsoft Word 文档绚逗痛患哮铣库被赋营拆短霍糜蝴衡基潜祈箔或刽到焙奴帆啮浸毅纂丸鳖施允绸糖佃胁群箭殉桩习睹荣捡械坑讶工口丰块骤串抠竣仔误毙栽严乞泅竟静被欠敖巍啡和糕马跪嘻惧达相狄乏匡洗譬犁奶触夹宦获块讼闷芯惰吕斗鞋吧塔的客骄铱磊粕亢等觉侥扛辙槐或共民式挞看侗盼栽福瞩茨维辰囚洛繁饼扯碘惟片卑捅仰侥潞概悟撩下田戚秉嫡类佬候烬截觉箩脓祸州沟翔郧夸破甸焙倪助奥遍硼最英幌粳毕奖舆丘密励沦页遏纯载忍塌违琶璃薄陀掷霞警悠截科搬哑兢干域螟杂极仿运依桂搭昼檀椽泼别膜塔辖嫂佯匡谚羹索培痢徽程提团居猛前述试税肮连扎撰擂忻
4、酪彤岳躯剿民矫伐疥湖坠祝蝶制度汇编金富祥合作社员工考勤制度1、合作社员工上、下班,须按规定时间,每月出勤26天为全勤,超出时间按加班加薪。每个月超过三次迟到者,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的日薪。2、因出差或其它原因未签到者,必须有分管领导向负责考勤人员说明原因,负责考勤人员做好记录。3、每迟到10分钟内,罚人民币10元;10-30分钟内,罚人民币20元;超过30分钟,当日以旷工半天论处;超过60分钟,当日按旷工论处;上午早退作上午旷工,下午早退作下午旷工处理。4、因事请假,未获准而未到岗上班者,作旷工论处。5、旷工一天扣三天日工资,以此类推。6、上班时间规定:员工上班时间根据季节的不同而变
5、化,晚上外出不做加班。夏季作息规定:上午:7:0012:00 下午:2:006:00 五、假期1、休假:合作社员工每月允许休息4天,国家法定节日除外。2、事假:因事需要请假者,需提前填写请假条,先向分管经理请假,再经理事长同意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上班时间因事请假不超过1小时者,不作请假;超过1小时,按请假半天处理。3、病假:可用电话向分管经理请假,回合作社后当日内,提交医院证明,否则以旷工论。4、工伤假:因为合作社做事而负伤,可持医院证明,理事长批准,到财务室报销医药费,工伤期间薪资按正常上班论。5、法定假期:春节、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为国家法定假期,按合作
6、社规定执行。农机副理事长职责一、协助理事长搞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二、组织本社员工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着重抓好本社的农机维护、保养以及对外业务承揽和机械的规范化作业,做到无责任事故和实现机械的高效率。 四、执行好各项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掌握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长反映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加强内部管理,制订员工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合作社工作职能,使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 六、努力完成理事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实现工作的突破创新。种植副理事长职责一、协助理事长搞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二、组织本社员工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
7、业务水平。 三、着重抓好本社的土地流转、种植计划以及高产项目的申报工作,做好社员内空农资统一供应工作,做到无责任事故和实现种植规模化的高效益。 四、执行好各项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掌握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长反映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加强内部管理,制订员工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合作社工作职能,使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 六、努力完成理事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实现工作的突破创新理事会工作职责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
8、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金富祥农机合作社机械操作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作社机械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种机械设备在农业生产实现机械化中的作用,提高劳动生产效率,防止各种机械事故的发生,延长机械使用寿命,增强机械操作人员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特
9、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合作社各种机械操作人员的管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条 设机械队长一名,具体负责各种机械和操作人员的统一调度管理; 负责为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建立员工档案,负责员工的管理、教育、培训等;机械队长具体负责各种机械和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岗位调度,并对操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给予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外联系客户,合理利用机械达到最高工作效率,收取作业费用,定时交财务部。第四条 机械作业队直属合作社理事会管理和领导。第三章 岗位职责第五条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相应机械上岗证上岗作业,并定期参加证件年度审验,杜绝无证上岗。第六条 若未按本标准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造成机械事故,有机械队
10、长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机械的经济损失赔偿和造成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对合作社各类大、中、小型的机械设备统一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管理制度,人机固定、岗位固定,确保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每项要求、每项工作都具体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做到:人有岗位、事有专职,机械设备专人使用、专人管理, 分工明析、责任明确。第八条 一人操作一台或多台机械,即为该机械设备的责任人,承担其相应岗位的职责;多人操作的机械由机械队长任命一人为总责任人。第九条 多人操作的机械或临时代理的操作人员,必须在队长的监督下做好交接记录,防止出现机械故障或事故后的责任推诿。第十条 机械设备交接班制度是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的基本制
11、度,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交接人员认真填写交接记录,做到交接清楚、责任明确。第十一条 交接的主要内容及项目如下:交清本班任务,技术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交清机械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燃油、润滑油、冷却液的消耗和准备情况;交清机械的保养、使用、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交班的操作人员负责搞好机械设备的清洁卫生;机械队长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交接班记录和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章 操作规程管理第十二条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机械设备正确使用方法,进行机械作业。第十三条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并关注机械工作运转状况,不得擅自离
12、开工作岗位,尤其是在机械工作状态时,更不准离开机械。严禁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若因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和承担。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做到:正确操作、合理使用、定期维护和保养。严禁违章作业,保证机械处于完好状态,不出现带病作业。第十五条操作人员上车应先检查机械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信号、报警装置等是否完好齐全、指示正常。若有缺陷或故障时,及时向队长汇报,进行必要的维修防护;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第十六条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当运转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
13、并及时汇报维修;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操作室、驾驶室干净、整洁,保持车身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油污;工作结束后养成擦车的习惯。第十八条操作人员要及时做好日台班记录。对当日的工作情况做好统计;对正常作业外的加班或零工做好记录,以备结帐使用。第十九条机械操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喝酒和酒后作业,如发现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若因酒后造成事故,一切后果全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制度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若发令人强制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一切后果由发令人全部承担。第五章 检查、考核、惩罚与奖励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理事长有权对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
14、考核;机械队长予以协助配合,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二条对未能遵守本管理制度、人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损失情况大小从月工资中扣罚当事人元;情节严重的,除扣罚全部工资外,还要追究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对故意损坏、破坏机械设备的,当事人须对损坏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并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经鉴定无法修复的,更换的新部件及连带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对未按操作规程造成元以下轻微机械故障的,处罚当事人元;对造成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处罚当事人元,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使用的机械保养完好,一年内无任何责任事故发生的操作人员,经队长推荐提报,理事长批准,可在年终奖励元,并在
15、下一年度适度提高月薪工资。第六章 补充说明第二十六条希望每位来到金富祥合作社的机械操作手,都要珍惜这份工作,共同维护好合作社的信誉和利益,弘扬合作社为民服务的精神,维护合作社取信于民的形象,为合作社在推动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的道路上贡献力量!第二十七条金富祥农民合作社有保留修改本管理制度的权利,每年度将对不适应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初次制定,制度内容不尽完善在所难免,所以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充实和完善;如需修改和增删,由办公室整理后,经理事长批准审核,按修改后的条款执行。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有疑义发生时,由合作社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金富祥
16、农机合作社 农机安全维护、检修制度 为达到农机作业及时、高效、优质的标准,满足农民对农机作业速度快,不误农时,又要保证质量,夺取粮食丰产丰收的目标,特制定合作社农机安全维护、检修制度,以保持机械良好的技术状态。 一、维修记录 建立每台机器维修保养记录,对机器的运行性能、存在故障等问题及维修情况登记在册,做到能随时了解每台机器的运行状况。 二、预防修理 对机械进行预防修理,每台机器作业量达到一定标准或规定时间要对机械进行检测、查修,把故障消除在萌芽之中。 三、日常保养 定期对机械进行保养,对农业机械的各部位进行作业前检查、清洗、润滑、紧固、调整等,以减少机械各位的磨损强度,保持机械良好的技术状态
17、,延长机械的使用寿命,确保安全生产。四、季前集中技术检测修理 1、每年春耕、夏收和秋收季节前,必须对机械进行检查、调整、保养。 2、在机械进入作业前,还需经过技术人员集中的检测,利用先进的技术检测设备和检测程序,对机械进行技术诊断,查明机械内部的技术状态变化情况,判断和决定修理的部位。 3、对查明的故障和隐患安排技术人员解决,在机器检修中如遇到不能解决技术性难题,由合作社安排找专业修理厂解决,确保恢复机械良好的技术状态。 4、各种机械作业前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作业。对达不到技术要求,验收不合格的机械,不准安排作业。 五、每年每季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检验、维护保养。六、机械无作业时入场入
18、库,必须达到完好的技术状态,并涂油垫起,否则不准入场入库。 合作社财会人员职责合作社分别设会计、出纳。其职责是:一、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二、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活动;三、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四、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民主管理制度一、合作社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社员推选,一般3至5人为宜。民主理财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二、合作社要定期公布账目,至少每季公布一次。三、
19、合作社重大事项需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操作农机。第二条农机员应爱惜合作社农机具,平时要注意农机具的保养,经常检查农机具的主要机件。每次作业完成后要对所使用的农机具进行检修、保养,确保农机具正常作业。第三条作业前,要例行检查农机具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在作业时才临时加油。第四条农机员发现农机具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合作社,请专业维修人员维修。第五条工作期间服从合作
20、社统一调度。员工守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维护合作社声誉,保护本社利益。学习培训制度一、主要学习培训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相关的生产技术等。二、每年全体社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六次。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三、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以会代
21、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四、学习培训要做到“六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五、理事会负责社员学习培训的组织和领导,每年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学习培训计划,为社员统一免费配置笔记本。六、加强以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入社人员学习培训,经测试通过后方可入社。七、社员要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教育活动,凡无故缺席1次(或者迟到早退3次),扣除相当于农民纯收入2天额度的盈余分配 (用于学习培训奖励),一年内连数3次(或者累计5次)无故缺席的,理事会可以予以除名。八、每年集中12次学习培训测试,对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维修安全操作规定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无损。施工
22、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4、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施工和检查调试。5、进行发动机起动检验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任何时候车底有人时,严禁发动车辆。6、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23、7、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8、维修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技术标准,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提高维修水平。、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农机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合作社财务部门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
24、财务纪律。(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合作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五)按作业收益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六)对合作社资金使用情况主动向理事会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三条:完成合作社理事会交给的其他工作。农机具维护保养制度 1、农机具的维护保养主要是贯彻“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实行计划保养制度。 2、严格执行机务规章,实行计划预防,根据出厂说明书规定的保养制度,按时、按号、按项保养。 3、保养后的农机具要达到“三不漏、四净、五良好”的要求。三不漏,即油、水、气不漏;四净,即油水、气、机具四干净;五良好,调整、润滑、紧固、电路、仪表处于良好状态。农机具使用制度
25、1、新进或大修后的农机具,必须进行试运转和磨合,否则不得投入作业。 2、拖拉机和作业机具要合理配套,科学编组,尽量开展复式作业,充分利用机车动力。 3、尽量固定每个车组的作业区域,作业中要合理调车,减少机车空行,合理选择作业方式和工作速度,严禁长时间低档作业和超负荷作业。 4、拖拉机要使用符合规定的油料,柴油使用前要经过严格的沉淀和过滤。 5、冷却水要使用清洁的软水,在无条件使用软水改用硬水时,要经过煮沸沉淀后使用。 6、拖拉机启动、驾驶、拖拉农具时,严格按机务规章执行,严禁违章驾驶。监事会工作职责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
26、情况。 3、监督理事和社员的服务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7、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理事会工作职责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组织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本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组织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
27、组织的财产安全。农机安全管理制度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二、定期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管理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三、坚持不懈地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防止农机事故发生。四、逐一登记,建立农机台帐,积极组织社员对农业机械参加年检年审。五、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六、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七、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八、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九
28、、拖拉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十、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十一、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十二、开展检查评比,落实奖惩措施,每年对在农机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机手给予表彰奖励。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机事故分为特别
29、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
30、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
31、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第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农机事故档案管理。第二章报案和受理第十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
32、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第十一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第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
33、、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第十三条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第十四条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
34、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第三章勘查处理第十六条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七条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二)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三)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
35、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六)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第十九条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捺印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第二十条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
36、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第二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对事故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要求自行检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第二十二条农机事故处理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
37、录中载明。发现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对当事人提取血样或者尿样,进行相关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的项目和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
38、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第二十五条发生农机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费用由肇事嫌疑人和肇事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拖拉机发生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抢救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二十六条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农机
39、事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代理人到场。需解剖鉴定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的同意。无法确定死亡人身份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四章事故认定及复核第二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以下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二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一)
40、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第二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第三十条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三
41、)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五)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六)作出农机事故认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农机事故认定日期。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一条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
42、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第三十二条农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出具农机事故证明,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三十四条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
43、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原办案单位5日内提交案件材料。第三十五条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农机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农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农机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第三十六条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农
44、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复核结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核以1次为限。第三十七条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第五章赔偿调解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第三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
45、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但当事人一方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对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自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致伤、致残的,调解自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第四十条事故调解参加人
46、员包括:(一)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二)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第四十一条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三)根据农机事故认定书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调解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第四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的依据;(二)农机事故简况和损失情况;(三)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四)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五)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六)赔偿方式和期限;(七)调解终结日期。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转交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转交,并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附记。第四十三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