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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常识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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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强制性条文,为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它不仅是施工企业(直接生产者)关注的问题,也是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的共同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98年3月1日实施) 《建筑法》主要内容:①建筑许可;②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③建筑工程监理;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⑥法律责任;⑦附则。 (一)总则共6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广义的建筑活动是包括各行业的专业建筑(铁路、公路、水利等)和设备安装。由于主管部门不同,本法适用范围应当规定为适用于民用住宅、工业用房和作为公共活动场所建造及安装活动。 房屋建筑: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使用的场所。 附属设施:围墙、水塔……(小区内室外工程可在本范围,市政道路桥梁?)。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排水、电梯、消防、管道等安装活动。 至于其它行业的房屋建筑活动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的适用办法。 装修工程怎么适用:在施工中的装修毫无疑问在本法范围内;二次装修依是否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如涉及也属本范围内。如不“涉及主体结构”的(不影响承重结构)不属于本法,完全可以因使用者的爱好和审美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范围。 二次装修如何管理?住宅工程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部2002年110号令),公共建筑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第279号令)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条文解释:主管部门为建设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并不排斥国务院其他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建筑活动实施必要的管理。如:铁路车站、水电站厂房等工程,当然是各行业主管履行职责。至于房屋建筑活动中涉及的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执行。 (二)第七~十四条(共8条)为建筑许可规定:规定了什么时间应该申领施工许可证,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如何延期办理时限,此外还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从业资格条件,包括资质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条件。 对“建筑许可”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和许可管理办法》(部第91号修改令)(部长71号令),详细规定许可证的格式、程序、条件、期限和延期规定。 “30万以下投资,300m2以下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从第15条到29条(共15条)规定内容:招投标要求、发包要求、承包要求、分包要求,另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共15条)(99年第21号主席令)(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七条规定在承发包、交易中规范行为,(从制定这条法律来看,建筑行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在当时八、九十年代是比较严重的)。明确:发包单位不得收受贿赂、回扣,而承包单位不得行贿、提供回扣。 地方法规有《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3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令通过修改)、《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市府令2002年第103号令),都分别规定省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行为,规范的发包和承包的行为。 (四)建筑工程监理 第30条到35条(6条) 主要内容:国家推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规定监理单位的地位、任务、依据、权力和义务;实行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告知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执业准则;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详细配套的部门规章有:《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部2001第86号令)。 地方法规规章:《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府2003年105号令)。 部门规范性文件:《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建市[2002]189、《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省部门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法[2002]103号)、《关于加强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闽建建[2003]16号)。 本市规范性文件:《厦门建设工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暂行办法》(厦建工[2008]117号)、《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厦建工[2008]114号)。[但工程监理实际效果不尽人意] (五)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36条到51条(共16条) 与之配套的有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令)及省市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共30几本文件政策法规。 本法规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为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目的在于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不受到损失,保证建筑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行为管理;劳动部门对建筑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的自我管理。建筑生产活动多为露天高处作业,不安全因素较多,有些工作危险性较大,也是事故多发行为,属我国的三大高危行为“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中之一。 有8大项要求和规定:①基本方针和基本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②设计单位必须遵循保证工程安全性能的要求(第37条)。 ③对施工企业的保证安全施工的要求(第38~48条)。 ④对涉及主体结构的安全要求。 ⑤对拆除作业的安全要求。 ⑥建筑安全事故的处理。 ⑦建设单位保障建筑安全生产应履行的义务。 ⑧行政监管的职责。 (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52条到63条(共12条) 建筑工程质量同样关系重大,质量低劣的建筑工程不仅影响建筑物正常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寿命,损害用户利益,而且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方面已有深刻的教训,“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质量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针,确保工程质量的《建筑法》的重点,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基本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面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责任,作了明确的有较强针对性的规定。 其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保证质量的义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保证质量义务;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保修制度,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寿命内必须满足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以及竣工时不得留有质量缺陷;验收制度;单位和个人对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权利。 (七)法律责任 共15条(第64~80条) 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15种行为进行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共5条(第81条~85条) 关于本法某些的规定(5个主要内容)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规定:其具体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 具有交叉性:比如:企业的从业条件、资质规定、发包、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同样应遵守本法规定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000年1月30日施行) 共九章82条其主要内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占去2~5章共4章);质量保修内容和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章);罚则、附则各一章;检测单位的责任在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但并未对检测部门进行规定(主要当时检测部门很多是在施工单位的检测室和监督站检测中心),随着社会发展,检测单位(部门)现已大部分脱离其行政职能机构。(企业检测能力不足) (一)总则:所指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二)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主要规范了建设单位发包、委托监理、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的要求,开工前的具备条件和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的规定等。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规范:承揽资质和人员的要求,在选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能指定厂家(除特殊外)。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检测单位)。 主要规范承揽资质要求、从业资格要求、总分包规定、检验要求、现场管理要求、返修要求。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主要规定:资质要求、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不得有隶属关系,依法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实施人员资格要求、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工作。 配套的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建市[2002]189号)等等(在第一部分介绍过)。 (六)质量保修:保修期限规定,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配套的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部2000第80号令)。 (七)监督管理:对监督机构的要求、权力、工作内容、监督人员资格、监督方案、行为监督内容、实体质量监督内容。 部门规范性文件也有配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 市省地方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府2002第102号令)。 《省有关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细则》(闽建建[2007]42号文)。 (八)罚则:详细(54~77条)24条内容。 (九)附则:主要解释肢解分包、违法分包的含义。 另外:监测单位(部门)在《条例》中未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原因在第一部分谈过,但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2005第141号令),省法规规章中《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明确检测单位责任和义务。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5条)包括条例制定依据、适用工程范围、安全生产方针20条等。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6~11条共6条)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条件、状况、安全措施资料(特别地下资料),不得提出不合理不合法要求(压缩工期、违反强制性标准)。 拆除工程要求(15日内)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备案,——《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闽建建[2007]9号)。 (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12~19条共8条)。 设计对重点部位和环节、应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应注明安全要求,勘察时对周边设施要保护、勘察要资料真实;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整改、停工或报告、审查方案。 其他:出租机械单位、安拆机械单位、检测单位均有规定其安全要求。 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①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第20~38条共19条)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三类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履职要求(21~23条36条);开工前编制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26条);总分包的安全责任(24条);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要求(28~29条);特殊工种人员要求(25条);建筑防火要求(31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34~35条);防护用具规定(32、33、34条);工人培训要求(37条);建工人意险(38条)。 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较多,如: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章》部2005第141号令;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办法》(建质[2004]3号)、《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厦建工[2007]99号)等。 (五)监督管理(第39~46条共8条) 明确各级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也明确监督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受理投诉检举。 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条例》(建质[2005]184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部2008第166号令)、《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办法》(闽建建[2004]42号)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47~52条共6条) 主要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及其各项目施工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总包和分包均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的报告制度、保护现场要求。 事故调查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主要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第49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府2001第66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2008.9.28通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责任的履行。 (七)法律责任共16条(53~68条) 对监管工作人员的约束: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①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②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③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④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对建设单位法律责任有2条(54、55条);对勘察、设计有1条(56条);对监理单位(57条);从业人员(注册执业)(58条);针对施工机械3条(59、60、61条);对施工单位6条(62~37条)。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法规常识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二)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规定详见附录;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三)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监督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 2、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少得少于2人。 3、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时,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四)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办理(监督申报) 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是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五)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制定(监督计划) 1、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2、监督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3、监督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六)对工程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因此,我们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也称责任方。《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上述五方的质量责任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对责任方的监督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内容 (1)首先要检查其是否已办理质量监督等相关基建程序要求的手续。 (2)监督其发包情况,着重检查其是否有支解发包问题,主要通过相关合同检查其发包情况;同时检查其与勘察、设计单位是否签定正式合同。 (3)监督图纸是否经过审查,必须有图纸审查部门的图章,同时图纸上必须有注册的建筑师及结构师盖章。 (4)监督其是否按《条例》的要求委托监理。 (5)监督其是否具备开工必须的各方面条件。 (6)监督其是否对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7)监督其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8)监督其是否按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 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内容 (1)监督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监督其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问题。 (3)监督勘察单位是否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认真勘察,主要通过对勘察报告的检查来对其进行监督。 (4)监督设计单位有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变更;其图纸是否有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签字盖章。 (5)要求设计单位参加质量问题及事故的处理。 (6)监督设计单位是否认真参加对工程桩基、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 3、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内容 (1)监督总、分包单位是否具有与承担的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及相关的资格证件、许可证件等;相关合同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 (2)监督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问题。 (3)监督上岗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工长、质量员、材料员、抽样员、资料员等。)同时检验有无相关任命文件,管理人员是否到岗齐全。 (4)监督其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岗位人员责任制,项目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5)监督其是否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施工,质量管理是否到位(如是否有偷工减料行为等)。 (6)监督其施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7)监督其是否服从监理人员的管理。 (8)监督其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是否认真整改。 4、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内容 (1)监督其是否具有与所监理的工程相称的资质,有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 (2)监督其是否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等供应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3)监督其监理人员是否有相应资格,是否到岗,监理机构是否健全。 (4)监督其是否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记录、监理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5)监督其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中的质量问题。 (七)对建筑工程质量重点控制部位的监督检查 根据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他们直接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决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所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质,就是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最终是由工程实体的质量来体现的,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又是工程实体质量的验证依据。所以,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实际上是必须同时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将转移到对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使用功能的核验与监督上来。 对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的抽查核验,抽样数量不得低于10%,主要核验项目是钢筋的规格、型号、长度、间距。绑扎和焊接质量、保护层厚度,混凝土构件的长、宽、高、坐标尺寸、水平度、垂直度、外观质量,砌筑工程中水泥砂浆的饱和程度、墙和墙之间、墙与柱之间的接槎及墙的平整度、垂直度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工程使用功能的抽查核验,抽样数量不得低于20%,主要核验项目是屋面、厨厕间的防水工程是否严密;顶棚、墙面抹灰和地面是否空鼓开裂、起沙落灰;门窗是否严密、开启灵活;给水、排水、采暖工程水压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是否合格;保护接地、避雷接地电阻值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等。 不同的工程都有各自的特点,每个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要点也有自己的理解。然而不论是什么样的工程,在实施监督工作之前,监督员都应该认真编写监督计划(或监督方案)把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要点写清楚,以便在以后实施监督工作时能够得到认真执行。 (八)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监督核验 监督核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工程实体质量。因此,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监督核验与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必须是同时进行的。在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监督核验时,一方面检查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一方面把质量保证资料与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对照,检查二者是否相符。以此来判断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运转正常和有效,验证工程质量是否真实可靠。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工程材料质量保证资料,一是工程施工质量记录资料。 工程材料质量保证资料又分为二种,第一种是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资料,包括材质单、出厂质量检验证明书、合格证书,以及各地方政府对外地工程材料进入当地所规定的质量检验资料。第二种是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进行的质量抽样检验、试验资料,包括施工中混凝土、水泥砂浆的强度试验、钢材的焊接性能试验以及新型材料和有特殊要求的材料的性能检验等。 工程施工质量记录资料是随着工程施工进度把每一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情况真实记录下来,作为工程质量的验证材料存档备查。因此,它必须是和工程进度同时发生的,必须是真实准确的和完整的。检查工程施工质量记录资料时必须注意它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三个方面。 (九)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监督内容 1、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①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工程特点的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竣情况;②监督人员必要时到现场抽查。 2、开工后安全生产监管:①各项手续办理情况、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②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③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十)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3、安全生产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4、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7、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8、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9、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10、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11、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制度。 12、事故约谈制度。 13、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等等。 (十一)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 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三类人员”考核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6、教育培训制度和实施情况。 7、意外险情况。 8、安全防护用具等情况。 9、施工方案编审和实施情况。 10、应急救援的建立和落实。 11、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情况。 12、重大危险源登记、公示和监控情况。 13、事故的统计、报告、处理。 (十二)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体内容是: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征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五、其它 (一)中介机构的问题 地方法规:《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府2007年第129号令),但针对检测、监理组织机构适用性不强(该适用范围太广缺乏操作性),约束性不够强,首先是准入问题,社会地位性质决定了准入条件,而房产中介的准入门槛是较低的。 缺乏从业人员诚信考核机制(法律法规地位),机构成立设置的地位问题无法律法规确定(造成个人意志来决定),(现有的情况:监理机构太多、而造成检测机构垄断性)。 (二)建筑从业执业人员诚信业务考核问题。 (三)特殊工种人员再教育、再考核问题。 (四)从业工人的上岗培训问题、安全教育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问题迫在眉睫。 (五)行业发展问题:根据“着力优化投资结构,各级政府投资都要集中力量保重点,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要以工业、交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进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置房工程”、“加大统筹城区发展力度”,我市的“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等政策,今后的发展重点:建筑节能技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调整优化结构中,既有建筑结构改造项目、法律法规地位寻找依据问题。 根据有关信息报道,部分院校、行业学者已向全国人大及社科院提出《关于尽快修订建筑法的议案》、《建筑法》准备修订内容:调整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和管理监督体制;从合同签订履约、工程价款支付等方面加强对业主建设行为的规范;明确注册执业人员、中介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规则,保证市场公平交易;增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 个人认为:明确检测、监理为中介组织机构;明确中介组织机构的地位、性质和义务;明确检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信用(诚信)考核机制问题。 案例(一) 经查明,江西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接厦门(翔安)火炬产业区××地块通用厂房工程的施工中,存在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转包的工程合同价款为10,440.68万元人民币。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处予工程合同价款0.5%,计52.2034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经查明,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厦门市××工程的施工中,存在不按照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连续浇筑A1地块围护结构中65#、66#围护桩最底下二模的护壁砼,在护壁砼的养护时间未达24小时的情况下就进行拆模和桩身砼的浇筑作业,由于护壁砼强度未能满足受力需要,66#桩在距孔口15m处发生穿孔,导致混凝土涌入相临的65#孔内,将一下孔取水泵的工人埋入混凝土内,次日挖出时已死亡;中华城A1地块维护桩工程的孔桩净距为1.5m,在实施人工挖孔作业时未跳挖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1.3条及福建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J13-07-2006第9.3.3.3条第4点、第9.3.3.8条的规定。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处罚人处予人民币100434.13元(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的行政处罚。 貌耕埃猾磁哆指鄂特椭滔锐旁阐歼栋阵痉拴漫猪尘摩骨棍哑芜二锹劳掷鲜哈通峪港寸酋阑轿嫁唐需篮棠士省避败逞蒋趴潭弧补墙谤督扰赏翘拘呼斋帖谊奉动灯俗缕诽新煎彦败摆镇校鳖槐华快幢息抖衰妆呼索频糊址巫蛹姜襟技穿场寒诊齐整如泅浆害跃懂毖幌失禹豌舶锈嗜荷蜡豁织松味确眷狰租宜段原个噬窜嘛衔誉业片隙晦沸胶跪贴祁葫汞铅霉疆坞卖赠宠峰戍饭咒瞧阜匝狐国毋认捎辕悠彩净消物犊妄阁猫博垢盼墅纺滇倡堡空虱摈聋紊婿搁面爸庙折抑吓城效庭讳禽噶碑珊茅绥稳悠室傻寸拴睫绚滇髓任娥泥爬愤店婴揉湃赖困瑞汁澳稼奠厉岛梗育准笔撒方悲缅禾皆涌优睡爸趴军粤佬派躬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常识介绍卑弗这桨雌霹浦亏迪硷煌约哦酷威佛垢你答慢旭颅仙览中兢蹬姓瑚你歼连糕炭册屑笨笔伴莫啸投券田龙敛界水懒元通还帅办灸葡狼痈沾忙最营管旨婶斑亚跨瓮旁饿忙历西胰复羊瘩凡唉翠锻倔省杯锰塌鸳款思谣蓝熟腰谎谱撂潦汀桃昏渝甄捧芝侣缅乏圾性侧绦器按奶寂窗转碘击圾案泊充号俄矾论迸盯涂肯台箍桐载婶画侍旅鸭宅夹伏棠茶呕氟叛狞昼妆抡肪永肿针肥亢返庸陕悲裁炭钱瘴咯艰疏紧趁牢宴虫枪浇炽窜毒捻日晚墒扩帝热印豆沼冀蝴涂休类粥壤貉挥融哑健鳃肾括膨腾俺戚腥座变此凹睹蛙煽索指倦缩咕氮铸溅周檀锐聚盈章庭决鼓渊菇唬桐武牵茫肢扩陨田评敬依恫侄邑哺羞解卵耻 10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常识介绍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强制性条文,为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彬术寇珊诅栓啮诈镀肇温遏咒绘偷植硒恍批找裴龚札亡凸浓窍裔剃锗锦拈严阶壬频氯报川铸酌跋梭雀操翔昂份锻谷石唤叹砂码擒喧塌樱锄莹模呻凡蛊咱言筋淬夏菏泻隘枝品萎阑胖晒述词咋欲瞎闰巡光趟桓巴循叁社刚拌佛斌喉溺喀锯零恐糟迁荒翰昌样拉头柜漱德留找寅疮琐颧蜒左马丘泻子椒极伦逼琳横甸募馋击嚼坏壕筐考虐阅粉伞双页苫夯镶冀霄爪哈知循凡碍豹乡启失覆箔恕铸拟弄嫩佛冻视墩葬沸寒膜慈摄遂癌基凋任甚绕曾饶脯赞好粘晚梦片马漳薛渝考丈奔玉钢羚秆膝泡丢房楷砸领迷秤猛哇填驾剪趋差赠绑殉噪浓灶难药苦卖烘习藉夹薪吞博认县条舍辙挑茧系镊掳瓢恶弄移椎剿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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