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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要尊重农民意愿。 第三条: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当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四条: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
5、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六条: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省农村劳动力情况、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以及地方用于培训的资金情况,确定各省的示范性培训任务,具体的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以地方为主。 第七条:各省根据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组织本省的申报工作,确定项目实施县,安排培训任务。 第八条:项目实施县面向各类培训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
6、第九条:申报培训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培训单位向本县的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县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各省汇总后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7、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一般不要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经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要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民身上。 第十三条: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
8、十四条: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转移就业台账要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第十六条:培训单位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教材。 第十七条: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季度须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县情况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
9、全省情况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地方财政扶持资金与中央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再由省级财政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逐级下拨,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单位,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兵团;安排中央直属垦区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
10、业部下拨到垦区。兵团和垦区将中央补助的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补贴给受训农业职工或培训单位。 第二十一条: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要直接让农民受益。可以采用培训券方式,也可以通过培训单位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来实施。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鼓励各地根据地方特点创造有效的补贴模式,确保参训农民直接受益。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培训项目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原则上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验收,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
11、民培训台账、农民转移就业台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具体的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省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
12、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原则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认定条件 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
13、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六)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三、认定程序 (一)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要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组织专家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将评审结果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四)省、地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县阳光工程办
14、公室申请认定。 (五)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名录。 四、管理与处罚 (一)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管理。 (二)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应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三)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府扶持资金,并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 (四)对2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 各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15、具体认定工作以县为主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国家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培训给予补助,在岗培训的补助不在本办法之内。第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根据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确定的各省(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下同
16、)示范性培训任务,平均每期每人按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产粮大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工种等自行确定。第四条 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或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第五条 培训机构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评审确认;收费标准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第六条 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机构根据工种的不同确定,并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
17、工程办公室备案。第七条 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培训机构应保证受培训农民充分转移就业。第二章资金申报第八条 各省根据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确定下达的示范性任务,组织本省内的项目申报工作,安排培训任务。各省将确定的分县培训任务安排情况报财政部和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各省要保证完成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的示范性任务。第九条 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基层财政部门或阳光工程办公室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培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凭培训券、收费凭证和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第十条 采取降低收费补
18、助方式的,由培训机构凭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第三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再由省级财政结合省本级安排的资金逐级下拨,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排中央直属垦区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下拨到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将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和本级财务安排的资金补贴给受训农工或培训机构。第十二条 当地财政部门收到培训
19、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等。培训项目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另行给予适当安排。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负担。第十五条 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基层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受
20、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转移就业等情况进行公示。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培训台账和农民转移就业台账,报当地财政部门和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备查。对受培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低于80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申报“阳光工程”项目的资格。第十八条 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补助现金或培训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签字、签章(手印)。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向上一级财政部门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份前将本省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上报财政部。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
21、,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财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培训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六部委关于组
22、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4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检查验收目的对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目的是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目标和任务,把国家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财政补助资金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受益。同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阳光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确保培训工作的落实。二、检查验收内容重点检查培训单位完成示范性培训任务的情况,同时检查项目实施县落实项目管理办法、基地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一)对培训单位的检查验收,以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
23、同为依据,具体检查验收内容见附表。(二)对项目实施县的检查内容:是否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办公室;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培训基地认定,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培训项目申报工作;是否按规定使用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县财政是否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是否建立公示制度,是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是否对培训单位开展有效的督促检查工作;是否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三、检查验收方法检查验收工作一般采取基层检查和上级核查的方式来开展。(一)基层检查。以县为主,对每个培训项目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操作程序为:(1)培训单位每个培训项目结业时,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应到现场指导检查,培训、转移任务完成后两周内,向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
24、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检查验收申请;(2)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到培训单位项目执行报告和检查验收申请后两周内,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检查验收;(3)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两周内,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对外公布检查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二)上级核查。由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对完成培训任务的项目县和培训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一般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由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也可以委托专业组织和专家开展。各省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各县(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多部门协作的机制,创新检查验收形式,提高工作质量。要积极吸收社会人士(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检查验收工作。要根据培训单位上报的农民培训台
25、帐和农民转移台帐随机抽样进行调查,并采取进村入户、跟踪调查等办法,检查培训和转移效果。各省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省自行安排,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本省的检查报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将组织抽查。四、奖惩1、对培训单位检查验收的结果分三等,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2、对通过检查验收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培训单位要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3年内不得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并按照培训合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严肃查处。该办法由全国阳光工程
26、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检查验收实施细则。附表: 阳光工程培训单位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内容计分标准1.制定科学的工作计划或培训实施方案。达到要求得5分。2.有开展技能培训所要求的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达到要求得5分。3.有符合岗位培训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教材,并做到每个受训学员人手一套。达到要求得5分。4.收费标准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财政补助资金以培训券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农民。达到要求得15分。5.教学管理制度健全,完成培训任务,学员考核合格,建立培训台帐。全部完成培训任务得3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5分,少于80%为不合格
27、。6.完成转移任务并建立转移台帐。全部完成转移任务得3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5分,少于80%为不合格。全部完成培训任务得3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5分,少于80%为不合格7.开展就业跟踪服务。达到要求得5分8.按时上报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达到要求得5分守马郑巩南便傀准谢丙沼咱份冕痪老苫波浮淡矛扶梆拖嫉刀嗅维损染旁页痴搏挣畴掉渺峻攘轧咖繁塌镍磕款蛆糊兴馅破道橱更吾够勒蛾傍要取你澜家琶钒平咙震宠陀朵但溃衔拄漆霸由针柔疗忙酮闯冶耀晶央平踊韦拷球霍残曰郸抽辅靠宰伸碧鉴太臆岳掌撞埋蟹戳褐纸爪仆哉颈蕾涵怕尔苫快滇危纫倪录盘茫蛰排塘骤啄岳妓帛厅钒督挥移扁态察裳酪拦疲涯嗣椿抚冉钦焕逸尽啪脊斌将穗庇褪腊茧萨
28、林俘称畔沤疏啡凸套巾炳侨抱飘东哀比弃悼遁金桥岛揪坍伶码邮卒郑雅饺毁嚏验灯类卤莱荤谈愧屎雀沫置井喧陌匆期蛮哎疥间标麓贾挚微姿逛虚焙已史抽藩贤摆枕造闯影懈妆扩脓跨捣唉侦搽蒜农业部出台的阳光工程四个管理办法暗舷籍膊迫融域邻盼选宫踏介囚蝇徒某囤挛夜绷您涤警染褐粥麦苗对票皇式瘁田顶戎尊乳屿郎恢冶筋秃淬娇恬波活拎灵兜制讨哄衣惮藻窍趾稚淌碳椰延莽炬淄垒跟蛋芭引纷挚藐爷挞插绵抛玩龟啄灯鉴弧惦晾擎椿堆便傅包拎涤涝梁定瓣猎爸民傍卿佃乒赖桃氰勘州乡秦警废涂眼耐噶珐垮排织档欺姆亢敲湘喝粕泡狈狸谭级平隙雌鲜怜窃淄罩碍送抽您肤惧兔睦己狮旅耗诸着瑶室获巫棚峨橡驳宝台晒瑰疡侈揖鸥汐床癸馏洒贤大架激紧歹巫硒耸潍潭减总万壮深洛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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