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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标准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YBJ218—89
主编部门:冶金工业部华北矿山建设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实行日期:1990年1月1日
冶 金 工 业 出 版 社
1 9 9 0 年 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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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标准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YBJ218—89
主编部门:冶金工业部华北矿山建设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实行日期:1990年1月1日
冶 金 工 业 出 版 社
1 9 9 0 年 北 京
关于颁发《冶金矿山井巷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89)冶建字第356号
根据冶金部(87)冶基字第54号文的安排,由冶金部华北冶金矿山建设公司负责修订编制的《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已于1989年1月审定通过,现批准为冶金工业部部标准,编号为YBJ218—89。本标准自1990年1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冶金部华北冶金矿山建设公司负责管理与解释。
冶金工业部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九日
修订说明
根据冶金部(87)冶基字第54号文通知,本标准由冶金部华北冶金矿山建设公司负责修订。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对原“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意见,吸收了冶金矿山系统有关井巷施工经验,于1988年8月写出了初稿。初稿发至冶金矿山系统的施工、生产、设计研究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于同年12月写出审定稿。1989年1月,冶金工业部召开审定会,对本标准予以审定。
本标准共分九章、四个附录,主要内容有井巷工程质量标准、井巷装备工程质量标准及其质量检验方法和质量检验评定等级标准等。
参加本标准修订的有华北冶金矿山建设公司赵义达、马文章和陈永新同志。
在标准执行过程中,请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华北冶金矿山建设公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华北冶金矿山建设公司
1989年8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原则 4
第三章 井巷工程、井巷装备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级标准 5
第四章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6
第五章 井巷工程质量标准 7
第六章 井巷装备工程质量标准 14
第七章 井巷工程质量、井巷装备质量检验方法 23
第八章 质量事故 28
第九章 附则 29
附录一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合格率和优良率计算公式 30
附录二 质量事故返工损失计算公式 31
附录三 质量检验评定表 32
附录四 本标准用词说明 31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统一矿山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包括井巷工程(掘进、支护)、井巷装备(铺轨架线、管道安装和电缆敷设、竖井井筒罐道梁、罐道、梯子间安装)等工程的质量评定。
第1.0.3条 本标准主要根据国家颁发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冶金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结合施工实际编制的。
第二章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原则
第2.0.1条 井巷工程、井巷装备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第2.0.2条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工程。如竖井、斜井(巷)、溜井(矿仓)、平硐(巷)、硐室(卷扬机硐室、破碎机硐室、装载机硐室、水泵硐室、变电硐室及其它硐室)、水仓、铺轨架线、管道(供排水、压气、供热等管道)、电缆敷设、竖井井筒装备等。
第2.0.3条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井巷工程如平硐(巷)包括平硐、碹岔、水沟等,竖井包括井颈、井筒、马头门、井底结构等。如按工序划分,一条巷道包括掘进、支护、水沟掘砌等分部工程;铺轨架线包括轨道铺设和架线等分部工程;竖井井筒装备可分为罐道梁、罐道、梯子间安装、管道、电缆敷设等分部工程;各种管道、电缆敷设可按干、支线或区段划分分部工程。
第2.0.4条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一部分,井巷工程(掘进、支护、水沟)可按每月实际验收量作为分项工程;井巷装备按用途、种类及各系统区段划分分项工程。
第三章 井巷工程、井巷装备工程质量
检验评定等级标准
第3.0.1条 本标准是根据工程的结构特征和试验要求,划分主要检查项目和一般检查项目(详见第五章、第六章井巷工程、井巷装备工程质量标准),每个检查项目检查若干断面或若干点,按标准逐项检查并评定标准。
第3.0.2条 井巷工程、井巷装备工程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必须处理。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可重新评定等级;加固补强的分项工程,经检查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只可评为“合格”工程。
第3.0.3条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凡质量保证资料齐全,数据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主要检查项目实测点或断面的合格率在70%及其以上,一般检查项目实测点或断面的合格率在60%及其以上,其余虽有微小出入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二、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主要检查项目实测点或断面的合格率在90%及其以上,一般检查项目实测点或断面的合格率在70%及其以上,其余虽有微小出入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第3.0.4条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在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分项优良,则该分部工程质量为优良;不足50%应评为合格。
第3.0.5条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所含分部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观感质量合格。
二、优良:所含分部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优良(主体分部必须优良),质量保证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观感质量优良。
注:井巷工程主体分部指支护分部工程,不支护井巷工程主体分部指掘进分部;井巷装备中,铺轨架线指轨道铺设分部工程,竖井装备指罐道梁和罐道分部工程,管道、电缆敷设指主干管道、电缆分部工程。
第四章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第4.0.1条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
第4.0.2条 分部工程质量由相当于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其中主体分部工程质量由企业技术和质量部门组织核定。
第4.0.3条 单位工程质量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审核。
第4.0.4条 单位工程如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和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检验评定所承建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及资料交总包单位。
第4.0.5条 中间及竣工验收必须审查的技术资料有:
(1)、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
(2)、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
(3)、地质测量资料。地质编录,实测平面图,纵横断面图,井下导线点、水准点及标高、坐标、坡度、方向和中心线等有关实测资料;
(4)、隐蔽工程记录,中间质量检验评定表;
(5)、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等检验试验报告和合格证,原材料代用通知,混凝土、砂浆试块试验资料;
(6)、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7)、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和技术资料。
第五章 井巷工程质量标准
第一节 竖 井 工 程
Ⅰ 主要检查项目
第5.1.1条 井筒净半径:有提升设备的不应超过设计规定50mm,不得小于设计规定。无提升设备的不得超过或小于设计规定50mm。
第5.1.2条 采用喷锚支护的井筒净半径:有提升设备的不得小于设计规定,无提升设备的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但均不得大于设计规定150 mm。
第5.1.3条 不需支护的井筒净半径:有提升设备的不得小于设计规定,无提升设备的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但均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0 mm。
第5.1.4条 矩形井筒以对角线检查,其断面规格应符合同类支护形式的标准。
第5.1.5条 井筒壁厚(包括井颈、壁圈和壁座),浇灌混凝土和砌筑支护时,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局部(连续长度不超过井筒周长的1/5,高度不超过3m且累计不得超过井筒全长的10%),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
第5.1.6条 井筒料石和混凝土砌壁,每层砌体应保持水平,混凝土砌块水平允许偏差不得超过20mm,料石砌体水平允许偏差不得超过50mm。井壁砌体的灰缝宽度允许偏差:混凝土砌块,10—20mm,粗料石,小于20mm;半细料石,小于10mm。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5.1.7条 井筒为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砌壁,其模板(木、金属)要求光滑、平整,规格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支撑牢固。钢筋绑扎,纵向筋、环向筋间距允许偏差±20mm,钢筋保护层允许偏差+10mm、-5mm,钢筋层间距允许偏差±20mm。
第5.1.8条 井筒浇灌混凝土和喷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所用水泥、水、骨料、外加剂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5.1.9条 井筒采用锚喷支护时,锚杆的毛固力、喷射混凝土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锚杆间距允许偏差不得超过200mm,金属锚杆深度允许偏差不得超过±50mm。
第5.1.10条 井筒壁后充填要求严密饱满,充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1.11条 井筒井壁防水程度:建成后的井筒总淋水量不超过10m3/h,永久井壁表面不得有涌水0.5m3/h以上的集中喷水或泄水眼孔。
Ⅱ 一般检查项目
第5.1.12条 井筒掘进荒半径: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0mm,也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局部(连续长度不超过周长的1/4,纵向高度不超过3m)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50nn。
第5.1.13条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表面不得有露筋、裂缝、蜂窝等现象;在1m2内,井壁的凸凹不应超过25mm;混凝土接茬严密,不得有裂隙。料石,混凝土砌块压茬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4,纵横向不得有通缝和瞎缝。
锚喷混凝土喷射前,必须清洗岩帮,清理浮渣;喷射要密实,表面无露筋、干裂、离鼓现象,锚杆不得外露(除设计有规定外)。
第5.1.14条 梁窝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垂直允许偏差不得超过±25mm;同层各梁窝允许以标定的一个梁窝为准,水平允许偏差不得超过±25mm;梁窝垂直中心线以各自的梁窝设计中心线为准,允许偏差不得超过±20mm。
第二节 平硐(巷)、斜井(巷)、水仓、硐室工程
Ⅰ 主要检查项目
第5.2.1条 平硐(巷)、斜井(巷)、水仓、硐室净宽,从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主要运输平硐(巷)和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巷道和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mm,但均不得大于设计规定的100mm;平硐(巷)、斜井(巷)、硐室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100mm。
第5.2.2条 平硐(巷)、斜井(巷)、水仓、硐室采用锚喷支护时的净宽,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主要运输平硐(巷)、斜井(巷)和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巷道和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但均不大于设计规定的150mm;采用锚喷支护时的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得不大于设计规定150mm。
第5.2.3条 不支护的天(溜)井,其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不得小于设计规定10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0mm(深孔分段爆破法施工除外)。支护的天(溜)井,其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100mm
第5.2.4条 不支护的主要运输平硐(巷)、提升斜井(巷)和机电硐室掘进断面,其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0mm;其他巷道、硐室掘进断面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0mm。
第5.2.5条 巷道架棚支护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支架构件规格质量:坑木直径不小于设计规定,金属支架零件齐全,规格、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支架规格、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无开裂露筋现象。支架木垫板应作防腐处理。
二、平硐支架(包括木、金属、混凝土)应垂直底板,前倾后仰不超过40mm,斜井(巷)支架应向上倾斜,不准后仰,倾斜不超过50mm。
三、棚梁位置:垂直巷道中心线,梁端前后偏差不得超过100mm,两端应保持水平,最大高差不得超过40mm。
四、背帮背顶:背板、撑木、拉杆材质质量和布置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刹紧背牢。
五、柱窝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到实底,水沟一侧的柱窝应深于水沟底板。
六、棚梁接口应严实合缝,无错牙现象。两棚梁中心距离,混凝土及金属支架允许偏差±50mm,木支架±100mm。
第5.2.6条 混凝土支护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碹墙的基础挖深达到设计要求,局部不浅于设计规定30mm,碹好的基础面不低于50mm。
二、砌碹的支模中心线与碹墙两侧模板外缘的间距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30mm;碹胎应按照中腰线架设,碹胎起拱线不抵于设计规定,也不得高于设计规定30mm。同一架碹胎的左右两边拱基点应在同一水平上,其高差不得超过10mm。碹胎架设后必须呈一平面,并与巷道、硐室中心线垂直。模板的拼接必须平整严密。
三、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绑扎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主、副筋间距均为±20mm,主筋保护层为±10mm,钢筋层距±20mm。
四、混凝土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局部(连续长度不超过1m)的厚度不小于设计规定30mm。
第5.2.7条 料石、混凝土砌块砌筑支护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石、混凝土砌块砌筑符合设计要求,每层应保持水平,水平允许偏差不超过20mm,灰缝宽允许偏差:混凝土砌块,10—20mm;半细料石,小于10mm;粗料石,小于20mm。直墙压茬不小于砌块长度的1/4,墙、拱不得有通缝、瞎缝,相邻墙间接茬不得有明显的缝隙。
二、倾斜巷道砌墙时,料石(砌块)可与底板平行,但倾角大于30度时,则应水平放置,起拱线处用三角砌块或混凝土找齐。
三、封拱时,应由两侧起拱线同时向中心对逢,最后封顶的料石(砌块)应位于正中。各块料石必须挤紧,不得干砌。
四、砂浆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第5.2.8条 锚喷支护的质量标准为:喷射混凝土的强度、厚度、锚杆的锚固力符合设计要求;锚杆布置符合设计规定,其间距偏差不超过150mm;钢筋网随岩石面铺设,其间隙不应小于30mm,网格符合设计要求。
第5.2.9条 壁后充填时,砌体与岩帮之间充填严实饱满,充填材料符合设计要求;碹顶与岩帮之间的空隙,高度不超过0.8m时直接充填,高度超过1m时应先砌筑0.8m厚的缓冲层,空隙部分用压浆或其它材料充填接顶。冒顶部分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措施处理。
第5.2.10条 巷道、硐室内的各种机械设备基础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到实底,局部(连续长度不超过1m)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其模板支撑和钢筋绑扎质量标准同钢筋混凝土支护。
第5.2.11条 硐室防水程度的要求:炸药库、变电硐室无渗水,卷扬机硐室及机电硐室无滴水,其它硐室无渗水、流水,水仓隔墙不漏水;
当要求在有地下水地段施工时,其设计及施工必须采取预防措施。
第5.2.12条 巷道起点标高与设计标高相差不得超过±100mm,起点与终点之间的坡度总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10%,局部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20%,且超过部分不得大于全长的20%。
Ⅱ 一般检查项目
第5.2.13条 平硐(巷)、斜井(巷)、水仓、硐室掘进断面中心线至任何一帮、腰线至拱顶的距离:需支护的主要运输平硐(巷)、提升斜井(巷)和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局部(连续长度不超过3m,宽度不超过1m)不得小于3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0mm,其他巷道(井)、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的200mm。采准切割巷道、疏干放水巷道,有支护的同其他巷道标准,无支护的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50mm。(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岩石层理裂隙发育个别掉块引起局部超挖可不计入,但大面积冒顶片帮应采取措施处理)。
第5.2.14条 混凝土浇灌要求里实外光,无裂隙、露筋,蜂窝累计不超过总面积的1%,局部不超过0.5m2;料石砌体表面凹凸不平度每平方米面积内最大不超过25mm,混凝土砌块砌体表面凹凸不平度每平方米面积内不应大于15mm。
底板应平整,局部凹凸不应超过设计规定100mm。
锚喷支护的规格、型号、材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零件应齐全,锚杆安装封孔应严密,托板应紧贴岩面,螺母必须拧紧,外露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喷射混凝土前必须清洗岩帮和清理浮渣,喷射后钢筋网应无裸露现象,喷射要均匀、无漏喷、无离鼓、无裂隙、无“穿裙赤脚”。
第5.2.15条 水沟深度和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30mm,上沿(包括盖板)高度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20mm,水沟的坡度须保证流水畅通,水沟盖板应平整稳固。
第三节 观 感 质 量
第5.3.1条 井巷工程采用混凝土支护时的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混凝土振捣密实,表面基本平整,施工缝无杂物,无露筋、孔洞,基本无蜂窝,起拱线平直,水沟流水畅通,盖板平稳。
优良:混凝土振捣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露筋、孔洞、蜂窝,接茬严密,起拱线平直,井壁、墙面、拱顶整洁美观,无污染,底板平整,水沟流水畅通,盖板平稳整齐。
第5.3.2条 井巷工程采用料石、混凝土砌块支护时的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竖无通缝,横无瞎缝,灰浆厚度基本符合规定,井壁、墙面、拱顶基本平整,勾缝密实,粘接牢固,水沟流水畅通,盖板平稳。
优良: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竖无通缝,横无瞎缝,料石(混凝土砌块)放置平稳,灰浆厚度符合规定,勾缝密实,粘接牢固,砌体表面洁净,缝条光洁整齐,清晰美观无污染,水沟流水畅通,盖板平稳整齐。
第5.3.3条 井巷工程采用锚喷支护的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混凝土喷射均匀,锚网无裸露,基本无裂缝、漏喷、离鼓、无裂隙、“穿裙赤脚”等现象,表面整洁,水沟流水畅通,盖板平稳整齐。
优良:混凝土喷射均匀,锚网无裸露,无裂缝、漏喷、离鼓、无裂隙、“穿裙赤脚”等现象,表面整洁、美观,无污染,底板平整,水沟流水畅通,盖板平稳整齐。
第5.3.4条 井巷工程采用架棚支护的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架棚材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支架前倾后仰、架棚位置正确,棚梁接口严实合缝,背帮背顶刹紧背牢,高度基本一致,水沟流水畅通,盖板平稳。
优良:架棚材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支架前倾后仰、架棚位置正确,棚梁接口严实合缝,背帮背顶刹紧背牢,架棚、支架排列整齐平直,高度基本一致,、美观无污染,底板平整,水沟流水畅通,盖板平稳。
第5.3.5条 不支护巷道、硐室的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规格、断面符合设计要求,两帮、顶板基本平直,无浮渣,水沟流水畅通,盖板平稳。
优良:规格、断面符合设计要求,两帮、顶板基本平直,无浮渣,无污染,底板平整,水沟流水畅通,盖板平稳整齐。
第六章 井巷装备工程质量标准
第一节 轨道铺设及电机车架线工程
Ⅰ 主要检查项目
第6.1.1条 轨道中心线与设计规定偏差不得超过±50mm;双轨中心距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mm。
第6.1.2条 直线段的轨距与设计规定偏差不得小于3mm,也不得大于5mm;曲线段轨距加宽及外轨抬高,均不得超过设计植的5%。
第6.1.3条 曲线段钢轨铺轨时,轨枕应与曲线半径方向一致,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第6.1.4条 钢轨接头应平整,其高低及内侧均不得超过2mm,接头间距在直线段不得超过5mm;在曲线段不得超过8mm,;架线电机车轨道接头处的导线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1.5条 道岔基本轨起点与设计位置允许偏差±300mm,岔尖趾部与基本轨间隙不得超过2mm,岔尖不得高出基本轨,也不得低于基本轨2mm。
第6.1.6条 轨道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其局部允许偏差1%(即50m内高差不超过±50mm)。
第6.1.7条 电机车架线的吊挂高度不得低于设计规定,也不得超过设计规定高度的3%。当巷道高度允许时,可放宽至5%。
第6.1.8条 电机车架线左右偏移:板式和环式集电弓,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mm;滚轮式和滑环集电弓,不得大于设计规定10mm。
第6.1.9条 导线架设不得有扭绞、死弯现象,连接应紧密牢固,弛度正确,拉线架设两帮应固定牢靠,连接紧密,与绝缘子绑扎要牢固。
Ⅱ 一般检查项目
第6.1.10条 道渣应为20—60mm的碎石或卵石,不得混有软岩和杂物,木枕应按设计要求作防腐处理,钢筋混凝土轨枕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断裂和漏筋现象。
第6.1.11条 道床必须铺平咂实,轨枕埋入道渣深度为轨枕厚度的2/3,轨枕底面的道渣厚度不应小于100mm。
第6.1.12条 轨枕间距与设计规定允许偏差±100mm,轨道中心线与轨枕中点应一致。
第6.1.13条 铺设钢轨的配件零件如鱼尾板、螺栓、道钉、扣件等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数量要齐全,安装要严实有效。
第二节 井巷管道安装工程
Ⅰ 主要检查项目
第6.2.1条 管道及附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及加工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6.2.2条 管道位置,竖井井筒管道垂直允许偏差,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与设计位置相差不得超过30mm,斜井及主要平巷,其管道安装与腰线的垂直距离偏差不得超过±30mm,与轨道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设计规定50mm。
第6.2.3条 井巷内管道支架、吊架和托架位置与设计允许偏差:间距±200mm,高度±5mm,水平±3mm。支架、吊架和托架安装要牢固,埋设平直,与管道接触应紧密。
第6.2.4条 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焊接: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烧穿、结瘤和严重的焊渣,气孔等缺陷。螺旋钢管对接焊缝应错开100mm以上,直线段相邻两环形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
二、丝接:连接应牢固,管端应清洁不乱丝,并留有2—3扣螺纹。
三、阀兰连接:管口翻边的折弯处应为圆角,表面不得有皱纹和损伤等缺陷;外径应等径,与中心线的偏差不得大于1mm,阀兰对接应平行,与管道中心线应垂直;螺栓露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1/2。
第6.2.5条 管道安装后应分别进行下列实验:
一、供排水管道的供排水试验;
二、压气管道按额定压力的压气实验;
三、洒水、消防管道的灌水实验;
四、供热管道的水压和供热实验;
试验方法按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
Ⅱ 一般检查项目
第6.2.6条 各种管道及附件以及梁、支架、吊架和托架应进行除锈和防腐处理,油漆涂刷应均匀,无遗漏,附着良好。并有光泽。
第6.2.7条 管道安装要求横平竖直,排列整齐;阀门安装应紧固严密,与管道中心线应垂直,操作机构应灵活准确。
第三节 电缆敷设工程
Ⅰ 主要检查项目
第6.3.1条 井巷内电缆敷设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其型号、规格、敷设方式、吊挂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6.3.2条 电缆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和耐压试验,并测量泄露电流,其结果必须符合规范规定。
第6.3.3条 电缆严禁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产生严重划伤等缺陷。
第6.3.4条 电缆敷设应牢固,排列整齐,在直线段和转弯、分支处不应有紊乱现象,弯曲半径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规定。
第6.3.5条 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牢靠,封闭严密,不得有渗油,芯线连接应紧密,相位一致,包扎严密,绝缘带涂漆均匀,灌胶饱满,铅封均匀,表面光亮,无沙眼。
第6.3.6条 电缆保护管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固定牢靠,防腐良好,弯曲处无弯扁现象,其弯曲半径不小于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出入口保护管应封闭严密。接地线连接应紧密牢固,防腐处理应均匀无遗漏。
第6.3.7条 井下电气照明电缆(线)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灯线不得承受压力,灯具应安装牢固,排列整齐,间距允许偏差500mm,灯具进线口胶圈要齐全,不用的口应堵封严密。
照明变压器安装中,螺栓及弹簧垫圈应齐全紧固,密封垫圈严密完整,隔爆面应完整无锈。
Ⅱ 一般检查项目
第6.3.8条 电缆支、托架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规定,连接可靠,固定牢固,油漆完整,间距均匀,排列整齐,做到横平竖直,成排安装的支架高度应一致,高度允许偏差不大于±5mm。
第四节 竖井井筒装备工程
Ⅰ 主要检查项目
第6.4.1条 井筒装备的主要原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试验证明,其型号、规格、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第6.4.2条 罐道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质量标准:
一、罐道梁缺口板中心对井筒平面十字中心线的位置允许偏差: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不得超过±2mm;装设木罐道的梁不得超过±3mm;其他钢梁不得超过±5mm。
二、同一提升容器两侧的罐道梁缺口板中心在平面位置上的距离允许偏差,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不得超过±2mm;装设木罐道的梁不得超过±3mm。
三、同一条罐道上下各层罐道梁缺口板中心应与罐道设计中心线相一致,其允许偏差不得超过1mm。
四、每根梁的上面,应保持水平,其允许偏差:安装罐道的梁不得超过梁长的2/1000;不安装罐道的梁不得超过梁长的3/1000。
五、罐道梁层间距允许偏差:
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不得超过±10mm;装设木罐道的梁不得超过±12mm;每节钢轨罐道、组合罐道长度内的累计偏差不得超过±30mm;每节木罐道长度内的累计偏差不得超过±30mm。
六、梁埋入井壁内的深度不宜小于设计值。
第6.4.3条 罐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质量标准:
一、罐道应保持垂直,不应有弯曲和扭转现象。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的位置与设计规定允许偏差:钢轨罐道不得超过±5mm;组合罐道不得超过±7mm;木罐道不得超过±8mm。
二、、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在井筒全深任一处的间距允许偏差:钢轨罐道不得超过±5mm;组合罐道不得超过±7mm;木罐道不得超过±8mm。
三、在井筒全深任一处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平面中心线应在同一直线上,其允许偏差:钢轨罐道不得超过±4mm;组合罐道不得超过±6mm;木罐道不得超过±6mm。
四、两节罐道接头处的间隙:钢轨罐道2—4mm;组合罐道2—4mm或符合设计要求;木罐道不大于5mm。
五、两节钢轨罐道接头应位于罐道梁中心线上或符合设计规定,其允许偏差不得超过50mm。
六、罐道卡子与钢轨底板的斜面接触必须严密,卡子前爪与钢轨腰板的间隙和卡子内面与钢轨底板外侧的间隙为10—20mm。
第6.4.4条 井筒内管道安装、电缆敷设按本标准第六章第二节、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6.4.5条 树脂锚杆固定井筒装备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锚杆、树脂锚固剂的质量要求
1、锚杆杆体
(1)、杆体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2)、杆体弯曲度不大于2mm;
(3)、杆体端面尺寸要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1mm;
(4)、杆体挡圈焊接位置要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2mm;
(5)、杆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
二、锚杆施工
1、锚杆眼的方向和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定位,其深度不得小于设计深度,也不得大于设计深度10mm。
2、锚杆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锚杆的锚固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5mm,其挡圈应进入井壁;
(2)、锚杆螺栓露出螺母不应少于一个螺距。
3、锚杆安装后,每层梁应选取三根锚杆作锚固力试验。其锚固力应符合设计规定,无规定时,每根锚杆锚固力不应低于5t。如有一根不合格,则同层梁锚杆应全部作锚固力试验。对不合格的要重新安装和试验。
三、托架加工和安装
1、托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托架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焊条材质和焊缝高、宽、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3)、托架焊接后,支撑面弯曲度不大于3/1000;
(4)、托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
2、固定在井壁上的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托架应紧贴井壁,如有空隙,应充填密实;
(2)、托架的水平支撑面应保持水平,允许偏差不大于3/1000;
(3)、同一根梁的两端托架的水平支撑面应位于同一平面,其高差不大于5mm。
3、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托架的层间距允许偏差:装设钢轨罐道的托架不超过±7mm;装设木罐道的托架不超过±12mm;每节钢轨罐道长度内,托架层间距累计偏差不超过±15mm;每节木罐道长度内,托架层间距累计偏差不超过±20mm。
(2)、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以及固定罐道的螺丝孔中心线与井筒十字中心线的距离:安装钢轨罐道的托架允许偏差±2mm;安装木罐道的托架允许偏差±3mm。
(3)、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应垂直,不垂直度不大于2/1000。
Ⅱ 一般检查项目
第6.4.6条 梯子间的全部构件、各种管道及其附件,均应在安装前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梯子间平台、梯子和梁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隔板安装或金属网的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节 观感质量
第6.5.1条 铺轨架线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轨道铺设平直,接头平整,曲线半径和坡度符合设计规定;轨枕铺设间距符合设计要求,木轨枕经防腐处理,道渣规格和轨枕埋入道渣深度基本符合设计要求,道床咂实;架线高度一致,导线松弛正确,无扭绞、死弯,连接紧密,拉线架设两帮固定牢固。
优良:轨道铺设平直,接头平整,曲线半径和坡度符合设计规定;轨枕铺设整齐,间距均匀,木轨枕防腐处理完整,道渣规格和轨枕埋入道渣深度符合设计要求,道床咂实平整;架线高度一致整齐,导线松弛正确,无扭绞、死弯,连接紧密,拉线架设两帮固定牢固,距离均匀,整齐美观。。
第6.5.2条 管道安装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管道、闸门安装符合设计要求,支架、吊架、托架和托架安装牢固,埋设平直,与管道接触紧密,焊接表面无裂纹、烧穿、结瘤和较严重的焊渣、气孔等缺陷,丝接紧固,管端清洁不乱丝;阀兰对接平行,与管道中心线垂直,各种管道和附件以及梁、支架、托架经除锈、防腐处理,油漆均匀,附着良好。
优良:管道、闸门安装符合设计要求,排列整齐美观,横平竖直,阀门安装紧密,操作机构灵活准确,表面整洁;支架、吊架、托架和托架安装牢固,埋设平直,排列整齐,与管道接触紧密,焊接表面清洁,焊波均匀一致,无结瘤、夹渣和气孔等,各种管道和附件以及梁、支架、托架除锈防腐完全,油漆均匀光亮,附着良好。
第6.5.3条 电缆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电缆无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电缆终端和中间接头封闭严密,填料灌注饱满,无气泡、渗油现象,电缆安装固定牢靠,相序正确,弯曲半径符合设计规定,支、托架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可靠,油漆完整,电缆保护管管口光滑,无毛刺,固定牢靠,防腐良好。
优良:电缆无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电缆终端和中间接头封闭严密,填料灌注饱满,无气泡、渗油现象,电缆安装固定牢靠,相序正确,敷设排列整齐美观,弯曲半径符合设计规定,支、托架安装横平竖直,排列整齐,连接可靠,固定牢固,支、托架油漆均匀光亮,附着良好,电缆保护管管口光滑,防腐良好。
第6.5.4条 井筒装备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罐道梁、罐道及各种管道、电缆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钢材、木材及各种管道、构件经防腐处理,油漆完整,附着良好;梯子间平台与梁连接牢固可靠,安装正确。
优良:罐道梁、罐道及各种管线安装符合设计要求,达到横平竖直,管道、电缆排列整齐美观;钢材、木材及各种管道、构件经防腐处理,油漆完整均匀,光泽一致,附着良好;梯子间平台与梁连接牢固可靠,安装正确;整个工程整洁无污染。
第七章 井巷工程质量、井巷装备
质量检验方法
第一节 井巷工程质量检验方法
第7.1.1条 井巷工程掘进和净断面几何尺寸的检查以断面为基础。断面的取定采用等分法或距离法,分项工程的巷道长在50m以上,每10m取一个断面;10—15m取3—5个断面;10m以下酌情选定。但工程重要部位和设计允许偏差最小部位,必须选1—2个断面。
第7.1.2条 每一个断面的检查点数,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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