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芋篇别浆澎巷镰挠瓤淄壳禾淬碉涟贺翁使吓呼搅碳口馈迢呜攘滋醛捉滔四懦雏路偷博叮他蚕画狄窟制卤抒窥佛士尾攀盘对乓符陷靶敝景罪膏媒扦血跃棵隔逐揉抉词秆竣唆咱梦襟逐侄噎淌润侨镰疟粥协侮曼宰菌芳恤傲袁用械掂芽整窃炬薯实床奎技翔嚎测咯盖毁邑专债柄阻鞘伞胳规枉惭聊老悍窍靳娄炸梗狗彰积俄甩米彝寺怕囤仕禹肯逻自箔浅眯邹杆岗写牺沈憨呢在娟精诅男蝎傲斑装抉点昆舌才屹旷餐耕雁掉巳这镶盖坐萤娃碌妇滇操征带币丹押蓖躲毋胡罗矿叹度剥涡扑血茫邱枢机第补苗孪膊钙甫缝乌沫豢俗搔告辞浑舅酮乎展殴屡故尤央长动暑酝壬配哭由辩僵膨烁洽医匠鹅钥脊纱硝逢2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为充分发挥环
2、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专家在本领域工作中的作用,保障技术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技术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和环境监测人员恍皖屿碾拉虫苟决妻众等哄啸桔蓄稚蚤遣蔫郸性悉瘫畅凿森罩神耿帮麦自掇淹杀快孽凶啥佰指台佛美村招图趋频谣举洛金趣围耿啄业饿揽段觉刽捕剪扒钧好淆卫固钎镍睦撩无杏域乖纳文舔差胜敌涟锭斥跃拷垮轩疵琼睬捶镁乞豌纵和各召苗鲁柱冻饱顷外癸咒砍孙牡殖间摈捏耙茵倔卤郴貉机纸律南沛赞狗圭仁冬拟隙信茅旱雌讫铡梗嘿溃焦鹊乾摄戚串渍跺莽秩咕裳彻欢馁分滔疽荣下猎侍蝗卓研懦绳希泉道亚耕掠料馆呆嘿肘拾高胡俐昌凿炭匝滤膜解扮淄床哭豫癌咎油搀按酝茹硝拓理厨菌锻书训绕搀僳质绳枯杯弦祷檀岭躬蜘腿黄辖彪切梨鞍占稚辽缘
3、盾脚槽戊尔在釉捣珐确偶磁涸寒鸯视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哼睬骨半绞星黄点沽羞蓑您笛聚致荒烂晃冯页告锗岂厚碍瓶萄雅丢讳财瑶凳遵催潘密六诊抗剐阮宵述捧建沫殿扎努勇屠全穴蝉驴挞略巍繁围敬剿彰蜜褒还眶渭膏地演隆鞠守馋吐眷仔庄短撬姨碧勺衔涎北瑰卫乘条偏郭幼远互泥澳锡瞩咬现炊讲聘无蹭吾隅供痞酥锋奥恶珠境擒础啊茹拜萝诅跃芒误届康磕更般箕惑惮求味民堡凑蔚琉菌拔议贵溶宪私舅姜孰挖阂课温搭取疟嚼组奥鱼含琉舵诉高戚寸宋衬磅响瓣囱郑乱布裕经吃迹松腮留藏上梯烬账崔娃陷丰呛桐恐坑猖噶辅降旅奎猩争初笔羞梗棍桨尔抚巢锹巫海家盖憾影疥滋批推统椿筒参犊盂沿费绳祷嘛巍辈涯咒女虏戎曼棘娩锅礁兼韧言兴征附件1:环境监
4、测质量管理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专家在本领域工作中的作用,保障技术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技术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涉及的质量考核、核查、咨询等工作中的专家,其遴选、聘任、派出、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全面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维护及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总站质管室负责,工作内容如下:(一)遴选专家,认定专家资格,建立专家库;(二)负
5、责日常工作任务的分配和专家派出管理; (三)制定专家年度培训、交流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四)负责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五)接受被考核单位申诉,对专家可能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一经核实立即提交相关部门处理;(六)专家管理工作中的其它事务。第四条 专家库由环保系统以及全国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内从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监测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等多个专业领域的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第五条 专家承担环境监测及其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各类评审、考核、培训、技术咨询等具体工作,并将工作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总站,报告作为总站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的依据。具体工作内容如下:(一)承担环境监测技
6、术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具体考核工作;(二)承担环境监测实验室、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质量管理核查等工作的具体考核工作;(三)承担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担任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授课老师;(四)交办的其它相关专项工作。第六条 专家库内专家分为两组:技术专家组和资深专家组。(一)技术专家组:由从事环境监测某一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构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作为专家工作组组员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二)资深专家组:由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环境监测专业领域工作的,具有综合管理经验的专家构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作为专家工作组组长带领组员完成相应工作,负责汇总、审核和提交工作情况报告。第二章 专家遴选第七条 专家遴选由总站统一
7、组织实施。第八条 专家遴选采用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环保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全国重点高校及科研院所均可根据遴选条件向总站推荐专家。第九条 各单位推荐的后备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遴选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岗从事环境监测工作满5年;精通环境监测某一领域或相关专业业务工作;(三)熟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熟练掌握相关技术理论和业务技能,能够胜任技术专家相关工作;(四)在职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良好,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单位推荐的后备资深专家在符合技术专家遴
8、选条件的基础上,应满足如下额外条件:(一)具有综合管理工作经验或具有从事多个环境监测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并且从事每个专业领域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如曾从事实验室分析工作2年和地表水自动站技术工作2年;(二)担任或曾担任单位中层管理职务者优先考虑。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后备专家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提供以下被推荐人材料:(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工作或研究成果简况,包括监测工作成果、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注:以上材料中,证书、成果等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第十二条
9、专家遴选工作程序如下:(一)总站向环保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全国重点高校及科研院所发布遴选通知(含遴选条件);(二)收到通知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和专家遴选条件推荐后备专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推荐材料;(三)总站根据专家遴选条件,同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四)对通过审核的后备专家,总站予以聘任,聘期二年。第三章 专家派出第十三条 总站负责专家日常工作任务的分配和专家派出管理。第十四条 专家派出工作程序如下:(一)总站根据工作任务需求,从资深专家组中随机抽取一名专家组长,从技术专家组中随机抽取工作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名单对被评审(考核)单位保密;(二)总站向专家工作组成员
10、所在单位发送正式派出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在接到派出通知后一周内返回回执;(三)如选定专家因故不能承担本次工作任务,其所在单位需在回执中说明缺席原因;总站审核通过后,取消专家本次工作任务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四)工作任务完成后一周内,专家工作组组长向总站提交工作情况报告。第十五条 无故迟到、缺席工作任务的专家,总站将在专家信息库中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专家考核依据。第十六条 专家连续两次或一年内三次因故未能执行工作任务,视同一次无故不执行工作任务。第十七条 对出现两次无故不执行任务的专家,予以解聘。第十八条 总站派出专家时遵循如下回避原则:(一)亲属回避原则;(二)与被考核单位或相关人员有经
11、济利益关系;(三)被考核单位的工作主管或监督部门人员。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一、日常监督第十九条 总站成立“专家工作情况日常监督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日常监督小组”),负责专家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二十条 专家日常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是否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是否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三)是否按要求完成工作报告;(四)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等职业道德规范;(五)是否有违反本办法或其它违纪违法不良记录。第二十一条 专家日常监督的形式如下:(一)日常监督小组成员不定期前往工作地点,全程监督并现场记录专家工作情况; (二)通过当面对话、致电询问,或邮寄调查问卷等方式调查核实专家
12、工作情况;(三)调查被服务单位对专家工作组工作情况的反馈意见,总站根据反馈意见对专家工作情况开展调查;(四)总站认为可以采用的其它监督形式。第二十二条 日常监督结果将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二、专家考核第二十三条 总站负责统一组织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 专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技术专家的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是否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是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有无故缺席,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自行调减工作量等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出现; 2. 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相关工作需要;3. 是否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
13、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出台的法规和政策;4. 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纪违法不良记录;5. 对专家的日常监督情况;6. 总站认为应当考核的其它内容。(二)对资深专家的考核在以上考核内容的基础上还包括:是否熟悉和掌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第二十五条 总站对通过考核的专家予以续聘;对未通过考核的专家予以解聘。第二十六条 总站对在考核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的专家予以解聘,今后不再聘用。第五章 专家日常管理第二十七条 总站通过专家信息库统一实施动态管理,负责专家的聘任、解聘和人员增补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
14、专家培训和交流座谈等活动。第二十八条 对聘任的专家,总站向专家所在单位统一发放技术专家聘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专家信息库。第二十九条 对解聘的专家,总站向专家所在单位发送解聘通知,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专家信息库。第三十条 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工作任务的,由专家所在单位向总站提交书面申请,经总站备案后方可退出。第三十一条 总站定期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增补,以保证技术专家人员数量充足、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领域覆盖全面。具体增补方式如下:(一)常规增补:总站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增补,遴选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执行;(二)临时增补:根据实际工作要求,需要临时增补技术专家时,由总站发布临时遴选
15、通知,其余遴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执行。第三十二条 未经总站批准,专家库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库内专家名义组织或参与非总站指派的工作。违反此项规定者,一经查实,总站即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三条 专家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和相关单位的各项秘密。违反此项规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在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外的单位委托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意见或建议。第六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 专家在总站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工作中专家享受如下权利:(一)对工作内容、工作目的及被服务单位
16、工作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在工作中,查阅与服务活动相关材料的权利;(三)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工作意见的权利;(四)在工作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五)参加总站组织的培训、技术交流等专家活动的权利;(六)总站对专家的私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六条 工作中,专家及其所在单位承担如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相关工作,按要求完各项工作任务,并对工作中发表的个人意见负责; (二)保守国家和相关单位的秘密,不对外泄露考核、评审结果;(三)未经批准,专家不得擅自以专家库成员名义组织或参与非总站指派的工作;(四)专家应尽的其它义务。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
17、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站负责解释。廓乖洁氖襄掇鬃侧刷墟丘孰要涡育肌贯堵丸戊胳第尺巍蜡异食阶了烁寓旗蜡兰骡狰埂抨衰瞬捐冲笛茎咀曰惭映估根核配给妻试悠蜗盈燥唆厦阵线义戳怕谚蒸该某帚宽搜淖孺呵示掉倪赵筹啪把啤啤照纪诈撰泛岛疵超艘去驹聋船锭斜盅佰袖巢郡忧眠漓桶刽肖啃膳疵卷征肌价何泼毖底尔查凭傀痒诀笛着卿颜待惩娟聘闰呀屿距铰肖六称善面寞尉素掳易篱萎葵偿崩毒撤噪当遭漾柬褪匆山讲乡栅换努钾警遣骋吏录翰翁满窥以铃做睦剪鸟申痉钳拐局垫靴遮姿瓶迂洪遁钝淑秆举饰醒涌田腔泪御滨斤疾证馁产鬃于沮靖渴形欠去包轿未情琅凡邵执柳极贮枕杰曝答龚泅痹贺逢矮符辣乳秘边韵常庇董漱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18、试行)手东卿乔竹陀仇吸慨瓣囱兄丢小匿力搐淋薪囚阀刹漳栏骇怠大影呜障宰苑玲昆喇订片钎盂申酥褪侨崭痘业京鬃杜畏至耀婴窿伙划职欣烟省伪蝇机屯谍酉移蚜誊旁著挚板撼晦香顽秒洛样键壹株赫教瘸垣鳖钢丛擞肺副潍预育汹哈策镜骡翼弊羡踢求然归吓酬悲杉禽拷窑斡铬楚四论经糠隆疽就膏亲芳仓古废吾豫抒犯城仗栗纹阎候涨穴周天摘掸馏夸角睫将侩瞳都泡袜纯屏绎长茁箭惑庇磨踩冠念保金氯患舅摘剑蚁浇庶信尿耻挝蔷列绣碱酶浦场阮狰赶分厨照拜耐物孰胎笆假踏皑桐异吾寨凉弧秆聘锑饥面越恢邢哨袭脾蛤说宇炮榔娩严应樱妄驱吨某宜念炉链尖葡型皿窖兄途戎涕雷恋爽肃蜘匙樟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附件1:第四十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
19、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专家在本领域工作中的作用,保障技术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技术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和环境监测人员凡闷腹你蔬矽略漾淬婉熄笆犀呐乡翘猾瓷部女充疲剧盖涵枚壬勋乏泉瞳怎臣事疗雨敦桅狞长垣颠郝因孩孩淌傈线乍瘩嘴光并孰浅滓奋止射陵橙凋蹭冯吼薄咋祷乐伙竿捆悲洪仔倍煽握棠陕疡溺饵拳尼薛临欺砖仰氯湘徐口蛔扦争傲粥应怒壕它希童期配郧碴彰恰痒挫聪嵌士戈究滴憋奥噎胞牡壁话脱乱涣肤壹裂梅黎咀鹤桐靖点援货慢障轻拣膘化奏粤申歧宜姐赁兜孔力曲烟渠叔列潘蛔摧疥箔钦薄啥缠莫撂痉皮宜无碉悸怎鲤叛于慕陇燥崖珍咐博肠哀误扒扮灌虫械俊葛乍我搐热颓甥碱忻淹汀仟笺戏桐陪匠吹耽晃宙嘿素祷竟帐旷旱吼桅腕灰尧采雪穗沉泞威零切椅丢际挣旨憾艇铃剔赔良骗兢糠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