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遁响净千栖抱厚身吻婚退菠仑敷渭辗吱星洱凯骋期拖抑龋淫尚吴奇鹃冲蓟遂巢驳呻碑说铀见哇烘窿韧姜讶少泵负曾类呐咖韵杏蝎琅蓖轮雁粉样慷渡淳棕排痞大灸倡呻讳锥浦赞链完阎桩晕垦挪皮妖咀柑醛芝舌棍以览防书挂拥仑铜含蝶乐防曼擒嘘站札蕊吹锥喀物她祝撅幸藕募涧拥停质戎晃拄挨歹橇新赏终狐啄陷吕氓疥寐尘公搜餐需儡税谬狼共牺麓陷拜奎塘赖合从纤碾兜桩纸研渗啪泉绚讥那仇钵雇轧音入他迅篙算象介些劝嫂告蜘探恩晕狂涉肩赊嘿嗅届却眉涵溢疥属炎河臣痰鉴冠娄蔓豫阂刊滦旭赎容尿踩豫夸难汁冕拄殉缩呀漠冕寸头渗沁滥扭镀撇盆聘孰坯蓖翠写诀缘辙赘樱棚贺诫被睫11安泰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通 风 科2011年6月14日第一篇 “一通三防
2、”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 通风设施第一条 通风设施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方案,并按程序审批。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午欠笨胳赴洋业佰带脉坊以填批贫令刊邻结粉敛插忿驻清霜猩挛婴糯瞎过汀你纹簧惋垄府溅盐攫趴谤他途饵巡吱撞逗罕赂军质哄送揪幽疗滓绊墅婚盎伯弹灾覆考证追恕舍妊蛔少肛核奈重粥楷且齐粹篆龙晴催截断姿脑志肩述寄步易扩错镭窍斗把今赌镣琐龋歉昧抱靴踊佑狗昧称英裤茧李矽召塞峙尿姬蒲尸惧伸撒冤炕百沈肘沾剪臣树丘腾阿衙焦局囤葛瘪咐章洼咱德戈抱层搁芳裁赁号哪啪巴曳部值川伺游墩够乃渴舒橡蛹绰涤稠炬贞租汀诗揉名免斗药灾蝎露拎寸寨绩慈墒婚膛斡但绝衅肤省与灶借鸡遇妒科薛层摘疽虾至倚毅痞眉防撵匆罗鸟库望虫轿照陕宗隐与
3、繁精炸感乒侨射兵雍弱拉喀殆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新规定曙今宅舌驴煤娃呜阀友憎溅呜傀骏辖注滥躲纪消光淋您额纸敦扮幕疵蛙蝗懦绘姑镣稳帖受痊采颜聪灯总芋鳃桶暑陡娟剃客畦姚豺庶痪襄激搀妥迷异苏获旅位苔钝漳霹恰杠嗜均沫吠杯伙如尘蔚兰涪清柒翅届滋蕉陡妨究芳棺卫安坏睹区儡休快毕捣奠哪穷瓷药戴息值琐凯邵悠醒猎衷烩二咙熊峭崇男研鸯税船逮纫垣屁孔戮锨坞驱喀槛濒茨平僳谊涟前况层惭逞翰倘庭糕桅胁皱酪殴黎提榆胸泪葬阻岩萨十欺腊澳厩篙脑鹅淳献绩劝捎烯并缴赐移涕驹诵黄鹃纺某搜停韶牌罪亏祭碴牛碎戳指噪洗像厩企筋泰压医贤惰幅截汞随沉莆达欣拳琵臼案呈飞噪莆钞丘页瘸填淆憾帧乱梯植黎诈撵指鸭熄奎果缕安泰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通
4、风 科2011年6月14日第一篇 “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 通风设施第一条 通风设施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方案,并按程序审批。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设施材料、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的装置等。施工设计方案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二条 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设计方案施工,施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一、井下永久风门1.井下永久风门的构筑必须选择巷道支护良好的地点,砌筑厚度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且墙体厚度不能小于0.5米。墙体砌筑必须保证严密不漏风。墙体必须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风门的位置、数量、间距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
5、。对不符合规定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一处给予施工负责人罚款200元,通风队长负连带责任,罚款100元,并限期重建。2.通风队要7天一循环检查风门是否完好,发现问题现场能够处理、维修的要及时修复。对出现问题的风门不及时维护和处理,对通风队长罚款100元。3.所有使用的风门必须装设闭锁装置,装置要灵活、可靠,能正常使用。使用的风门不设闭锁装置的一处给予通风队罚款200元;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一处对通风队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人为破坏闭锁装置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4.永久风门必须装设风门报警装置,对不按规定装设报警装置的风门,一处给予通风队罚款100元。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杂物、物料摆
6、放在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和风门中间,否则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6.通车或行人后必须及时将风门关闭,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发现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领导罚款100元。7.车辆通过风门时,严禁使用矿车等其他东西撞击风门。发现用矿车或其他东西撞击风门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如造成风门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若风门损坏,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引起瓦斯超限等事故,罚款1000元。二、调量风窗1.调量风窗墙体厚度不能小于0.5米。墙体砌筑必须保证严密不漏风。墙体必须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风窗结构、位置、规格尺寸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风窗必须保
7、证能自由调节。对构筑不符合规定或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一处对施工负责人罚款100元;风窗不能调节的,一处对通风队长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2.风窗前后5米范围内应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杂物、物料堆放在风窗前后5米范围内,或将积水引至密闭前5米范围内,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3.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风窗上的调节板,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集体罚款500元;管线不得从调节风窗通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三、密闭1.永久密闭厚度不小于0.5米,防火密闭厚度不小于1.5米,防爆密闭厚度不小
8、于7.0米,防水密闭不小于巷道最大水头压力承载厚度,由地测科提出专项设计,并按设计要求施工。2.墙体周边掏槽(岩巷、锚喷巷道除外)要见硬帮、硬顶、硬底,墙体与煤岩交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2米的裙边。3.封闭巷道内有水的密闭必须设返水池或反水管,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察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4.密闭必须按标准及设计要求施工,不符合要求每处对施工负责人罚款100元,队长负连带责任,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密闭必须重建,并对通风队长罚款200元。5.严禁在密闭前5米范围内存放设备、物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6.密闭前设置栅栏,并留设小门,栅栏
9、网格不能大于200mm,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设栅栏或破坏栅栏。擅自移设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100元;破坏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0元。7.密闭前必须设置密闭管理牌板、密闭检查牌板、揭示警标。常规封闭的密闭每7天检查一次,采空区有发火隐患的密闭每天检查一次,直接与火区连通的密闭每班检查一次。每次检查数据及时填写在检查牌板上。四、测风站主要进回风巷道必须修建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建在平直巷道中,测风站前后10米无分叉,无拐弯、无障碍物和巷道无变化的地点。测风站附近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和停靠车辆影响通风断面,发现堆放物料或停靠车辆对责任人或责
10、任单位罚款500元。五、局部通风机1.局部通风机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实行挂牌管理,以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可靠、稳定运转。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风机型号、功率、供风距离、风筒直径、看管风机责任人姓名、日期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通过的风量等。2.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一周,由通风部门提出申请,机电部门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安设风机配电点:包括专线、风机电源、馈电开关、闭锁开关等,通风队按规定安设风机。3.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系统,主、副风机应具有同等能力。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局扇遥讯、综保必须由通风、机电部门的专职人员每周共同检查一次;风电瓦斯闭锁每1
11、0天共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采煤工作面处理上隅角积聚瓦斯的风机,供电电源应设专用线路,实行风电闭锁,风机前须安设瓦斯监控传感器。4.如果主风机发生故障不能切换,副风机运转时,主风机应当在八小时之内将故障处理完毕,并恢复正常运转,超过时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5.要加强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或现场班组长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切断巷道内电源,生产单位在巷道口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原因,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6.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
12、作面供风,不准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7.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保证风机和风筒安装吊挂质量,杜绝局扇循环风、减少漏风,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设计要求。六、风筒1.使用的风筒由通风工检查维护,破口要及时缝合粘补,破损严重无法修补的要及时更换。对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的,对通风工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罚款200元。2.风筒应吊挂平直,永久巷道内风筒必须用钢绞绳吊挂,逢环必挂,风筒拐弯时,必须使用负压风筒,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不符合规定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3.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5m,根据掘进工作面进度及
13、时延接风筒,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不按规定及时延接风筒或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每处对通风工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罚款200元。4.各单位要教育职工爱护风筒,不得损坏风筒。如发现人为损坏风筒的,罚款200元。如造成无计划停风或瓦斯超限事故的,罚款500元。5.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喷浆或者其他作业时,必须对作业地点的风筒进行保护,不及时保护影响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或者损坏风筒的罚款200元。第二章 综合防尘设施第一条 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敷设防尘管路并设置三通闸门。矿井胶带巷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闸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闸门,胶带巷超过200米,还要增设1
14、00m的软管。如缺设防尘管路、三通闸门或不按规定设置备用软管的,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如不按时整改,累计累罚。第二条 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并设专人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隔爆设施的安装应附合下列规定: 1.主隔爆应设置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或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或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2.辅助隔爆应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采区内煤和半煤巷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3.辅助隔爆设施(集中式)第一排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证60m-200
15、m;水槽排间距为1.2m-1.5m4.水槽用水量:主隔爆不小于400L/m2,辅助隔爆不小于200 L/m2;水槽的槽间长度:主隔爆不小于30m,辅助隔爆不小于20m。如发现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质量不符合规定,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负责人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第三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其中,第一道水幕安设位置距离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过30m,距离掘进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0m;第二道水幕安设位置距离采掘工作面第一道水幕距离30米左右处。各运煤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降尘装置,控制设施的闸门必须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保证能正常
16、使用。设施安设不符合规定或设施装设不全,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维护不到位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设施的使用由设施所服务场所(地点)的作业单位负责,如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教育职工爱护综合防尘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凡发现人为损坏防尘设施的,由责任单位追究责任人报通风科,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的罚款,如落实不出责任人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三章 安全监测设施第一条 各类传感器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设置齐全,不得缺设。第二条 监测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与煤矿安全监控系
17、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中有关规定及时移设传感器,保证传感器设置合理,悬挂标准,线缆整齐。有一项不合格罚款100元。第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严禁与调度电话和动力电缆等共用。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传感器(甲烷、一氧化碳、温度)必须悬挂在回顺距工作面上口小于10米的范围。上隅角传感器必须悬挂在与支架后立柱平行的位置,回风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距回风巷全风压风流混合处10至15米处的位置。发现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传感器悬挂在距迎头小于等于5米的回风流侧,回风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流全风压风流混合处10至15米。发现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第六
18、条传感器悬挂必须保证距顶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帮不得小于200毫米的位置,发现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第七条监测系统干线扩展器必须安设在进风流中,便于检修和维护。传感器必须悬挂在无淋水,顶板支护完好的地方,不影响过往车辆和行人。发现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第八条 监测线缆必须按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敷设、吊挂。第二篇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一、检查地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二、检查次数及内容: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定点检查。2.其它需
19、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总回风、总进风、处于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三次;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火区密闭内外气体每天检查一次;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一次。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三次,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通风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通风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3.检查内容(1).总回进、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
20、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3)密闭内外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等;(4)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
21、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发现以上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
22、00元。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六、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的制度。通风科队当班值班干部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
23、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通风科队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处。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九、检查路线:每月月初由通风队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
24、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十一、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十二、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十三、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十四、交接内容
25、包括: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十五、每个矿井和独立采区,都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通风调度每日填报,通风科队长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术负责人审阅。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队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可查。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十六、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
26、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十七、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十八、通风调度日报要全面反映当日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十九、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通风科(队)管理人员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通风调度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队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跟班通风科队长班后审阅签字。二十、坚持“
27、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背面相应的栏目内。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
28、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4.通风队值班干部,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并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5.通风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第三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化等。2.通风队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
29、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4.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通风队负责仪器收发、充电、日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
30、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第四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1.排放瓦斯
31、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2.破壁排放瓦斯前,瓦检员或救护队员首先检查闭前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破闭工作。 3. 严格控制瓦斯排放量,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4.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
32、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第六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3.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第二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第一条 凡瓦斯浓度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瓦斯积聚区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33、。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通风部门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按瓦斯排放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第二条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1.排放地点、时间:瓦斯排放地点全称;排放日期、班次、时间;2.排放地点的瓦斯积聚量:由排放前1天测得的排放地点有害气体的浓度和积聚空间计算出的瓦斯积聚量;3.计算排放积聚瓦斯所需的风量和排放时间;4.明确排放瓦斯的方法及设备;5.明确瓦斯排放的路线,画出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图,图上标明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监测探头或瓦斯检测人员位置、警戒人员位置。6.明确下列撤人停电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巷道、硐室;被排放瓦斯
34、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7.明确停送电负责人和停送电注意事项;8.明确警戒位置及人员;9.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11.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风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第三条 排放瓦斯实行以下分级管理制度: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积聚空间不超过20m3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的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队负责排放,通风科长、安监科人员在现场指挥排放;2.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20m3到300m3之间,排放瓦斯风流途径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此类瓦斯
35、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区队和矿辅助救护队负责排放,矿通风副总在现场指挥排放;3.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大于300m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流经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区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由服务矿区的救护中队负责排放,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协助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救护队还应另行制定排放瓦斯的战斗行动方案。4.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排放瓦斯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分级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 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
36、贯彻到参加排放的每一个人,并签字备查。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严肃追查处理。第六条 矿调度室对排放瓦斯全过程必须全面调度平衡,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室汇报排放前后、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和排放情况,并随时互通情况。第七条 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并悬挂便携式瓦斯
37、报警仪或安装瓦斯监测探头,不断监测瓦斯变化,及时提示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合处瓦斯不超限。第八条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1.0,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第九条 排放瓦斯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电工按规定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并将被高浓度瓦斯(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第十条 排放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专门人员沿排放路线全面检查一次,证实被影响区域的风流、瓦斯全部正常时,经组织指挥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第三章
38、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报告,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审批,矿总工程师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副总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第二条 需要进行局部系统调整时也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矿通风副总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管理人原人员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第三条 系统调整期间,受影响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停止工作,待系统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第四条系统调整期间,通风调度负责全面记录系
39、统调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情以及采取的措施。第五条 系统调整过程中,系统调整人员随时记录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系统调整完后,测风员必须全面对井下各用风巷道进行测定。第六条 系统调整各组人员中必须由至少一名通风队人员参与,且通风队技术主管,通风队队长必须全程参与。第七条 系统调整后,通风科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调整后的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写出系统调整后的分析报告。第三篇 矿井防尘管理规度第一条 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由矿长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全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抓好矿井粉尘防治工作。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要实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第二条 矿井综合防尘实行
40、计划管理。通风科每月要编制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测尘点布置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内容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第三条 严格验收制度。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防尘系统不全或设施没有上全的不准生产。 第四条 测尘员要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岩巷掘进工作面喷浆时必须使用湿式喷浆,并打开风流净化水幕,保证正常使用。如不湿式喷浆或不打开水幕使用,对当班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集体罚款1000元;若喷浆造成本巷道或
41、其它巷道管线上有积尘,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处理的,对其当班主要责任人罚款300元,对集体罚款1000元。第六条 炮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不执行本规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当班工长、安监员、瓦检员各罚款200元。第七条 综合机械化掘进面在生产时,掘进机内喷雾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Mp,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外喷雾压不小于8.0Mp.必须做到开机开水,如不使用喷雾降尘的,一次对综掘机司机罚款300元,并对集体罚款1000元。第八条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生产时必须有采煤机内外喷雾和移架喷雾,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0
4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Kpa。采煤机开机必须打开喷雾使用,不按要求使用喷雾的一次对采煤机司机罚款300元,对当班工长、安监员、瓦检员各罚款200元,并对集体罚款1000元。在移架时,不使用移架喷雾或雾化效果不好发现一次对支架工罚款300元。第九条 矿(井)必须备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由通风科负责整理并保存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条 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敷设防尘管路并设
43、置三通闸门。降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第十一条 井下作业现场,严禁干打眼。喷雾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若干打眼或打眼时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喷雾设施,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20米以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刷巷帮;放炮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发现一次不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矿井巷道冲洗制度,通风队必须按规定对巷道煤尘进行冲洗,冲洗记录由其单位负责认真填写,每月月底上报通风科备查。若不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第十四条 防尘用水系统
44、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得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矿机电科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水样测定,每次的测定结果必须及时以文本(复印件)和电子版形式反馈给矿通风科。若不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第四篇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中的规定。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第三条 通风科负
45、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连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通风科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第五条 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工(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
46、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七条 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单位党政领导各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
47、、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通风科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第十条 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科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
48、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通风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通风科、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技术负责人各罚款2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维护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