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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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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样本)2020年4月19日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一通三防”风险预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是事故的前奏, 消灭隐患就是消灭事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 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 结合本矿实际, 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从根本

2、上杜绝事故发生。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基建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 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二章 隐患认定 第三条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第五条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

3、令第446号)、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试行) 、 煤矿安全规程、 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组 长: 总工程师成 员: 分管副矿长、 通风区、 技术科、 安监处、 基建科、 机运区、 调度室等”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 全面掌握通风系统、 瓦斯管理、 防灭火、 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 地点及现状, 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2、 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组织优化通风系统、 实施瓦斯治理、 开展火灾治理、 有效

4、防治粉尘等工作。3、 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 协助制定整改方案, 根据审批权限划分, 审核治理措施, 评价治理效果。4、 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5、 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工作, 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6、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治理、 报告制度,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7、 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 治理方法和措施、 治理资金、 治理负责人员、 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

5、落实。8、 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 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完善整改方案。9、 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 发动员工发现和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 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 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四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第七条 要制定年度的”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 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八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 责任、 资金、 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第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 每周由矿通风区副区长对主、 副斜井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排查内容: 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

6、施、 管路设施、 监控探头、 线路的完好状态, 以及瓦斯、 风流状况, 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 提前制定预防措施, 排查结果通报通风区; 同时通风区进行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由通风区长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 分析隐患, 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隐患, 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 上报矿解决。第十条 每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 从通风、 防火、 瓦斯、 监测、 井巷、 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 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 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 分类, 排查治理; 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 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的隐

7、患, 由矿限期进行解决; 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 上报公司解决。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公司负责人详细汇报, 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一)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 二)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 三) 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资金和物质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 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第十三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8、员, 停止作业, 设置警戒, 并向主要要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汇报。第五章 隐患注销第十四条 隐患注销: 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重大隐患, 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 能够进行注销: 1、 隐患治理方案、 措施确定的工程量( 工作量) 全部完成; 2、 治理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 不会导致事故发生。第十五条 一般隐患由矿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 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先由矿组织预验收, 验收合格后, 由公司组织验收、 注销, 注销结果上报集团公司。第六章 考 核第十六条 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 实行月度、 季度考核。”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一

9、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446号) 、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试行) 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结本矿实际, 在原有的重大隐患基础上, 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 重大隐患: 1、 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 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 或虽有两个回路, 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4、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 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0、; 5、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 掘进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 风门、 风桥、 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 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8、 未按规定对盲巷、 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9、 使用3台(含3台) 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或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0、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1、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 存在漏检、 假检的; 12、 井下瓦斯积聚、 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3、 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4、 未配备专职人员

11、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 使用和维护, 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 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15、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 安设位置不当、 调校不及时,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6、 超层越界开采, 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17、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地煤层时, 未编制防治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 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 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19、 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20、 使

12、用非阻燃皮带、 非阻燃电缆, 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1、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22、 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23、 存在煤尘堆积的; 24、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它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二、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附: 一通三防风险预控管理表瓦斯检查及瓦斯员巡回检查和报告制度1、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 硐室、 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安设地点、 有人工作的地点以及能行走的通风的巷道都必须进行瓦斯检查。2、 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每小班至少检查三次, 无人工作时至

13、少检查二次, 涌出量较大、 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3、 井下瓦斯检查实行分地区检查管理, 瓦斯员要认真负责本地区的瓦斯管理, 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要求, 检查结果要记入原始记录本, 并填写瓦斯检查牌和瓦斯日志。4、 检查过的地点, 不得发生瓦斯超限和超限作业情况。检查中发现瓦斯瓦斯聚集和超限, 及放炮违章作业时, 有权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并进行处理。 5、 在本地区规定的现场、 时间交接班, 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在交接班牌上签字, 瓦斯大的地点逐头交接, 瓦斯超限和停风时要在上拐子或掘进头内交接班。 6、 瓦斯员不得在井下睡觉, 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区。 7、 瓦斯员若发现瓦斯超限, 积

14、聚应立即处理, 并向上汇报, 处理不完, 不得离开工作地点。 8、 瓦斯员在井下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不得升坑后汇报, 否则按规定处理。 9、 瓦斯员、 放炮员经过探头时, 专职瓦斯员每班3次用检定器校对测报仪和探头, 并汇报情况。 10、 瓦斯员每到一个地区必须由本地区班组长和放炮员签名,并注明签到时间不得弄虚作假, 在规定签到时间内, 放炮员未见瓦斯员签到,放炮员要立即汇报. 11、 所有停头地区及采掘地区内, 盲巷要按规定设签到牌, 建棚栏, 挂警标(瓦斯大班长负责安排挂牌等, 瓦斯员负责汇报), 停掘头签到牌由瓦斯员挂在跟头5米内。 12、 无人工作掘进头, 所有人员包括瓦斯员, 放炮

15、员不得在独巷内躺、 卧, 更不得睡觉, 处理完问题要立即到独巷外。 13、 在半班前瓦斯员未见到放炮员, 或放炮员未见到瓦斯员,都必须立即汇报值班, 值班要立即安排处理, 查明原因, 属违章的要分析处理。 14、 瓦斯员要按规定时间每班汇报三次, 第一次要在半班前,第三次要在布置任务前, 末到交接班时间, 打完电话后要立即回到交接班地点。 15、 不得漏检假检, 检查后要立即填原始记录和签到纸, 末检查瓦斯填写记录, 签到时按漏检分析处理。 16、 瓦斯员升坑后要认真填写日志, 并保证”三对口”。 17、 瓦斯员必须按检查地点, 次数时间进行巡检, 检查时间允许左右10分钟, 误差时间10分钟

16、至一小时按签到时间不准处理, 一小时以上按漏检处理, 特殊情况要汇报值班室。 18、 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头每班必须检查签到两次, 但只要有人工作, 如开泵等, 每班必须检查签到三次。 19、 瓦斯员接班后, 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如属上班遗留问题, 且未交班说明, 则值班可让上班瓦斯员下井处理, 可是否下井处理, 都要对上班瓦斯员进行分析处理, 瓦斯员对本班发现问题, 不论属于哪个班的, 都必须听从值班安排, 立即进行处理。 20、 工作面上拐子瓦斯由放炮员和瓦斯员负责, 风帐由瓦斯员保管。 21、 掘进工作面跟头20米范围内瓦斯由放炮员负责普查和处理, 本地区属瓦斯员处理, 放炮员协助。 22

17、、 回采面放炮员不放炮时必须在上拐子管理瓦斯, 否则按脱岗处理。 23、 所有大瓦斯地区都必须按规定安设断电仪, 跟头5米悬挂测报仪, 配备专职瓦斯员。 24、 所有地区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检查附近20米内瓦斯, 超限不得放炮。附近20米指顶板、 底版、 两帮各20米内, 只要人能进入或交代能深入即必须检查其内瓦斯,确定其瓦斯浓度, 体积是否超限, 如躲避洞、 空顶、 老空等。 25、 掘进头停风期间, 放炮员或瓦斯员不得无故离开独巷口,并必须现场交接班。 26、 瓦斯超限时严禁一切作业, 特别是放炮、 电气操作, 应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理。 27、 瓦斯员要进入棚栏内检查瓦斯。

18、 28、 瓦斯员每班都要普查本地区瓦斯情况, 对下列地点要重点普查: 高瓦斯掘进头巷道顶部、 躲炮洞、 高冒区; 风筒离头远时跟头瓦斯; 高瓦斯回采面上拐子、 采空区、 煤帮、 溜槽下、 高冒区; 温度高、 有热气地区; 风量小、 风速低地点; 瓦斯涌出异常地点; 岩巷见煤前、 见煤时; 大断面巷道及机电峒室顶部; 野青掘进头见断层; 盲巷等。 29、 对冒顶区, 瓦斯员要详细检查顶部瓦斯。 30、 瓦斯班长至少每两天审查一次瓦斯日志, 发现的问题要用不同颜色的笔改正。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 一般巷道贯通, 必须有经矿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通风区派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进行贯通。2、 与已采区、

19、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 瓦斯尾巷贯通必须有经公司( 局) 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并探明积水、 瓦斯等安全隐患, 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3、 一般巷道(用放炮方法贯通)在相距20米前, 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 突出区域60m前, 矿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 同时通知矿调度室及通风区等有关部门, 及时下达贯通测量通知单。 4、 对于对穿贯通时, 一般巷道在相距20米, 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时, 突出区域60m前, 必须停止一头掘进, 由一头向另一头掘进贯通。 5、 对于停头巷道, 要切断独巷内一切电器设备电源, 在独巷口打上栅栏, 挂上

20、警标, 而且要保持正常通风。 6、 巷道贯通前相距5米时, 要打探眼, 执行先探后掘制度, 而且要探2米进1米, 探透后要立即停止掘进, 并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 7、 通风区在接到地质测量部门的测量通知单后, 必须提前考虑通风系统的调整, 并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8、 贯通后, 通风区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防止瓦斯积聚, 受风量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断电撤人, 停止作业, 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且瓦斯正常后, 方可恢复工作。 9、 一般巷道在贯通前相距20米, 对方停头巷道在每次放炮前必须派人站岗警戒, 并设专职瓦斯员负责对方停头处的瓦斯检查工作。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三次, 而且每放一炮加检

21、一次瓦斯, 要在瓦斯签到牌和原始记录本上同时记录。 10、 一般巷道在贯通前相距20米时, 每次放炮前, 放炮员必须让报信人拿放炮记录本到对方停头通知专职瓦斯员检查停头瓦斯情况, 符合规定专职瓦斯员在放炮记录本上签字, 然后由报信人通知放炮员开始放炮, 放炮员不见专职瓦斯员本人签字, 不得放炮。 11、 在没有专职瓦斯员时, 放炮员必须亲自到对方检查瓦斯。 12、 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时, 技术员和值班人要随时掌握生产进度情况, 以便对贯通及时采取措施。 13、 贯通后及调整通风系统后, 要对贯通的相关区域的风量及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14、 开掘巷道与已

22、采区、 老空、 瓦斯尾巷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 最后2米不得放炮, 必须用铜制工具刨透, 而且必须配带呼吸器做贯通工作, 其它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15、 开掘巷道与密闭巷道贯通时, 一般巷道在相距20米, 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时, 必须先排除密闭内的瓦斯, 恢复正常通风。16、 对于未经公司(局)、 矿批准, 或没有地质测量部门的测量通知单而误穿贯通的, 要按重大事故进行处理。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 对于被封闭的巷道启封复用, 以及开掘过程中与已采区, 采空区和不明真相的巷道贯通, 必须首先进行瓦斯排放。2、 对于有计划或无计划临时停电停风的开拓掘进工作面, 在恢复通风前,

23、首先必须检查瓦斯, 按规定进行瓦斯排放。3、 在进行瓦斯排放时, 必须严格遵守由外向里, 先进风后回风的排放顺序, 特别是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 必须严格按顺序排放瓦斯。 4、 瓦斯排放必须实行分级排放: (1)、 因临时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积存, 时间不超过8小时, 或时间超过8小时, 但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 实行一般排放制度, 由瓦斯员、 放炮员和采掘班组长三人共同进行排放, 但排放前必须打电话汇报值班室, 值班必须详细说明停电、 验及撤人站岗措施。 (2)、 对于瓦斯积存时间超过8小时, 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 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由通风区管

24、理人员负责进行排放。 (3)、 对于启封密闭的瓦斯排放, 必须制定专门瓦斯排放措施, 并经公司( 局) 批准,由救护队进行排放。 5、 实行三人排放时, 瓦斯员、 放炮员及采掘班组长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 互相配合, 由瓦斯员统一指挥。 6、 瓦斯排放期间, 必须采取控制风流措施, 严格控制排放量, 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 7、 瓦斯排放的回风区域内, 瓦斯浓度可能达到1.0%的所有地点, 都必须将电器电源切断, 撤出所有人员, 并在所有能够进入该区域的通路上设置岗哨, 站岗警戒。 8、 站岗必须执行签字制度, 包括报信人及所有站岗人必须全部签字

25、, 而且严格执行谁派岗谁撤岗制度, 严禁私自撤岗, 否则按事故处理。 9、 排放瓦斯时, 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测试报警仪, 排放瓦斯期间必须悬挂在分区回风中。 10、 对于启封密闭排放瓦斯、 必须用铜钎或铜锤等铜制工具启封密闭墙, 而且启封密闭墙时, 要开动局扇, 风筒出口距墙不得超过5米。 11、 采用局扇风筒排放瓦斯时, 严禁一风吹, 严禁用断续停开局扇的方法排放瓦斯, 独巷口必须采用风筒三通控制风量瓦斯浓度的方法进行排放。 12、 排放瓦斯时, 严禁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地点的瓦斯。 13、 排放瓦斯时, 必须使用抗静电、 阻燃风筒。 14、 采用局扇风筒排放瓦斯时,

26、 风筒必须接牢, 吊挂必须合格, 防止风筒断开事故。 15、 利用全负压自然排放瓦斯时, 必须先从回风侧打调节孔, 然后再从进风侧打调节孔, 调节孔要逐渐扩大, 不得将密闭墙一次全部打开。 16、 排放瓦斯期间, 回风区域内瓦斯浓度达到1.0%的所有受影响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 切断电源, 撤出人员。 17、 排完瓦斯后, 必须对排放地点及回风区域内的瓦斯情况, 作一次全面检查, 证明无瓦斯积存超限时, 方可恢复工作和送电。 18、 排放瓦斯前后, 都必须向通风值班室或矿调度室请示和汇报。 19、 所有参加瓦斯排放人员, 都必须认真学习瓦斯排放措施, 否则不得参加排放, 由技术员或负责人组

27、织学习贯彻。矿井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及火区管理制度1、 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建全防灭火措施, 加强日常检查。2、 对于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或区域时, 必须采取下列一系列防灭火措施: (1)对采空区、 突出和冒落的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和注阻化剂或惰性气体以及均压技术等措施, 防止自然发火。(2)采区设计时, 必须保证尽量少留煤柱, 而且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3)掘进和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的煤柱, 回采过程中不得丢顶煤, 保证最高的回采率和最快的回采速度, 而且尽量减少采空区漏风量。(4)回采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 必须采取措施使之冒落严实。(5)回采工作面回采结

28、束后, 必须尽快进行拆除放顶工作, 并在45天之内进行永久性封闭。3、 矿井在延深新水平时, 必须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采取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5、 对有自燃发火危险煤层的采掘工作面, 应详细掌握其采煤方法、 通风系统, 及时掌握采掘进度和采掘过程中的各种变化等情况。6、 对于有自燃倾向性的采掘工作面和高温火区, 必须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而且要留有记录。7、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火灾束管监测系统, 而且保证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8、 对于高温火区及火区密闭墙, 必须设高温火区检查记录牌, 按规定检查火区温度、 一氧化碳浓度、 二氧化碳浓度等气体参数的变化

29、情况, 而且认真填写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处理。9、 高温火区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成份和空气温度必须至少每周抽取一次气样送局通风处实验室进行化验分析, 而且留有记录。10、 高温火区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成份和空气温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而且要同时记入原始记录和签到纸, 升井后必须填写检查日志。11、 测风员必须认真填写高温火区检查日报, 内容主要包括温度、 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 瓦斯等数据, 并按规定逐级审批。12、 火区启封前, 必须采取火区气样送局通风实验室进行化验, 确认火区已经熄灭后方可进行启封。启封火区完毕后的3天内, 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 只有确认火区完全熄灭而且

30、通风等情况良好后, 方可进行生产工作。13、 井口房和井下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 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 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时, 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并报矿长、 总工程师批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严禁电气焊。14、 井下皮带输送机必须设置明火烟雾报警装置。15、 井下主生产水平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 而且配备足够的防灭火器材。16、 地面必须设置消防水池, 而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17、 地面井口房和抽风机房附近20米内, 不得有烟火或用炉火取暖, 井下严禁吸烟, 严禁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进行干燥, 否则按事故处理。18、 井口房和井下不得进行电气焊, 如必须在井下主要

31、峒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时, 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井下采煤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和回风巷内严禁电气焊。 19、 井下所有机电峒室和火药库内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器, 沙土等灭火用具, 井下不得存放汽油, 煤油和变压器油。 20、 井下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并且熟悉本职工作区域范围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 较大通风系统调整、 巷道贯通、 瓦斯排放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管理等措施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二、 一般技术措施的审批要由技术员由基本单位领导先审再找基层相关单位审批, 最后按主管领导和矿领导进

32、行审批, 不得越级审批。三、 对于牵涉矿井地区较大的技术措施, 由技术员向主管矿领导申请, 由主管矿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矿领导进行集体审批。四、 无论是集体审批还是由下级到上级逐级审批, 技术员必须保存好底稿, 并将所有人员的鉴署意见写到措施中。五、 技术措施必须在施工前24小时审批完毕并下发有关单位, 所有单位必须向职工进行贯彻留有签字后, 方可施工, 技术员发放措施要建立档案备查。瓦斯超限责任追查制度一、 总 则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 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 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 杜绝重大瓦斯、 煤尘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规定。二、 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成立以瓦斯超限事故分析

33、处理小组组 长: 总工程师副组长: 通防副总 通防部部长 安检处处长成员: 调度室、 技术科、 机运区、 通风区及各区队主管队长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 分管领导。副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第二条 通防部是瓦斯管理的业务部门, 通风区及施工单位都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 安监处是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三、 瓦斯超限的预防第三条 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 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四条 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 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 不采突出

34、面”的理念, 对于采掘工作面必须由矿统一组织验收, 瓦斯抽放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 坚决不准投入生产。第五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采掘作业面风量充分, 监测探头的数量、 安设位置、 断电值、 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 安全可靠。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根据收集整理的打钻资料, 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 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防止瓦斯异常涌出。第七条 施工单位班、 队长、 瓦斯检查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 遇断层、 煤层突然变厚、 变薄、 倾角变化较大时) 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第八条 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和上隅角瓦斯管理。

35、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的发生; 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 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 杜绝局部瓦斯积聚现象的发生。第九条 加强瓦斯抽放工作。防突队要确保打钻质量和瓦斯抽放效果, 杜绝瓦斯超限。第十条 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确保局扇的正常运转, 杜绝因局扇无计划停电、 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第十一条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确保掘进工作面风量充分。瓦斯探头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必须挂在距迎头5m以内的位置, 否则, 要追究班、 队长的责任。第十二条 凡井下局扇停电、 停抽( 影响抽放效果) 、 更换风筒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经审批后执行。第十三条 机运区、 通风区必

36、须对采掘面通风系统及各种监测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核, 防突队对瓦斯抽放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核, 并做好检测记录。四、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第十四条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 切断电源并向调度室汇报。瓦斯是否超限以探头监测值和瓦斯检查员现场测定值中较高值为准。采掘面生产单位每小班由队长以上干部跟班指挥, 通风队要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现场瓦斯情况, 严禁漏检、 假检。第十五条 瓦斯超限汇报流程监控中心、 瓦斯超限地点知情人当发现瓦斯超限时, 向矿调度室做汇报, 监控中心并做好详细记录; 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 立即通知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 结合瓦斯超限地点生产实

37、际情况, 简单分析瓦斯超限原因, 做好记录, 并向董事长、 总经理、 总工程师、 值班矿领导、 通风副总、 通风区区长汇报, 并通报通风区、 安监处, 通风区、 安监处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接到矿调度室通知后, 立即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斯情况进行检查, 并向通风区值班室进行汇报, 并做好现场情况记录。瓦斯超限汇报流程图第十六条 瓦斯超限后排放工作1、 瓦斯超限浓度不大于1.5%时, 由瓦斯超限地点的瓦检员、 安检员、 通风工、 班组长就地组织排放工作, 瓦检员做好现场排放瓦斯工作记录。2、 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5%3.0%时, 由通风区值班人员口授排放瓦斯措施, 瓦检员、 安检员、

38、 通风工、 班组长就地组织排放工作, 值班人员、 瓦检员做好排放瓦斯工作记录。3、 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0%以上时, 由通风区制定排放瓦斯措施, 并经通风、 机电、 技术、 调度、 安监处等有关部门审查, 公司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 由公司总工程师、 通风区总统一指挥, 通风区及超限地点相关区队负责排放瓦斯具体工作。五、 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 井下发生瓦斯超限时, 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工程师和矿值班领导, 矿值班领导要及时组织通风区、 安监处、 技术部等部门以及现场施工班、 队长、 当班瓦斯检查员、 放炮员、 安全员进行追查分析, 找出超限原因, 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

39、单位, 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并将追查情况向总工程师汇报, 由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消除超限的措施。第十八条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1、 凡瓦斯超限, 均按事故进行追查。2、 瓦斯超限分级原则1)一级事故: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2.0%( 含2.0%) 时, 由总工程师主持、 通防副总、 通防部部长、 安检部部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 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2)二级事故: 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2.0%时, 由通防副总主持、 通防部长、 安检部部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 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3)三级事故: 瓦斯超限浓度达到0.8%1.0%( 含1.0%) 时, 通防部部

40、长主持, 安检部部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 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3、 瓦斯超限追查主要内容1)瓦斯超限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的分析( 措施漏洞、 管理漏洞、 措施执行情况、 责任落实情况等) ; 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 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 经验总结。2)因地质条件变化等非人力能掌控的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 主要分析超限原因、 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 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4、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必须做好追查记录, 记录内容有: 日期、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 瓦斯超限事故的经过、 瓦斯超限事故的原因分析、 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 防范措施、 经验教训总结。5

41、、 经追查分析瓦斯超限事故原因后, 相关责任人、 相关单位主管一周内需到通防部进行瓦斯治理工作内容学习, 学习后有心德体会, 并以文字形式报通防部存档。八、 瓦斯管理第十九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 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 脱岗、 漏检、 假检、 睡觉, 瓦斯超限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汇报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100300元处罚。第二十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使用风帐处理瓦斯时, 上隅角无风帐, 罚施工单位1000元, 主管队长300元。施工单位损坏或擅自拆掉风帐的, 罚施工单位500元, 主管队长200元。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认真使用好便携仪, 采掘工作面, 班、

42、 队长必须携带便携仪,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 否则不准生产, 并给予主管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否则给予施工单位队长或跟班管理人员行政降级、 撤职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 并给予当班的瓦斯检查员、 安监员开除留用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从重处理。第二十三条 局扇运转不正常造成瓦斯超限的, 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理。第二十四条 因巷道断面不畅影响通风造成瓦斯超限的, 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理。第二十五条 因支护不良, 挤压风筒造成瓦斯超限的, 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第二十六条 因通风系

43、统管理不善, 风量分配不合理造成瓦斯超限的, 给予通风队罚款1000元处理。第二十七条 因风筒出风口至迎头的距离超过规定而造成瓦斯超限的, 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给予瓦斯检查员、 当班班( 队) 长罚款200元。第二十八条 因风筒人为脱节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责任单位主管罚款200元, 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二十九条 因风门打开不关造成风流短路引起瓦斯超限的, 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0元。第三十条 对于不执行瓦斯超限排除措施, 违章蛮干, 超限作业者, 一经发现, 罚款1000元, 并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4、第三十一条 因放炮造成瓦斯超限对责任单位罚款 元, 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0元, 跟班队长500元, 当班放炮员、 安检员、 瓦检员、 跟班队长各罚款200元。第三十二条 因人为对监控线路、 甲烷传感器等监测监控设施损毁, 故意封闭、 移动甲烷传感器等经追查对相关责任人、 责任单位处于 元以上罚款, 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0元, 跟班队长500元, 情节严重者除名。第三十三条 以上罚款根据瓦斯超限严重程度不同, 按超限级别加大罚款力度。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第1条: 为适应煤炭工业的发展, 加强矿用设备、 器材的使用管理, 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 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

45、行, 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井下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第2条: 矿用设备、 器材的使用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 坚持设计、 制造与使用相结合, 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 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第3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 政策、 法规和规定, 制定和审批本企业和所属单位设备管理的规程和管理制度。第4条: 负责所属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监督、 检查和协调服务。第5条: 组织所属企业设备维修和配件生产的专业化协作, 协同公司所属单位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等工作。第6条: 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先

46、进经验和新技术, 为矿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第7条: 负责引进技术装备的审查、 报批工作。第8条: 负责组织本矿所属单位设备管理、 维修和职工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第9条: 负责本矿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设备的报废审批工作第三节 设备的前期管理第10条: 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 设备科必须做好设备规划、 购置(或设计、 制造)、 安装、 调试和验收工作, 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1) 需要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 由使用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 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 在机电副总工程师主持下, 由工资企管科、 调度室、 技术科、 财务科等有关科室使用单位参加进行技术、 经济论证, 做出租

47、赁, 购置或制造的决策; (2) 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 标准化, 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 有生产许可证、 国家规定有关煤矿通用设备使用的”MA”标志和非淘汰型产品。购置计划由工资企管科、 设备科、 技术科、 经营调度、 财务科共同编制, 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设备到货后, 由设备科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3) 自行研制设备时, 应由矿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和研发部门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图纸的审查工作。设计方案批准后, 制造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制造。设备制成后, 应保存完整的技术资料( 设计图、 试验记录等) , 并需经过技术鉴定方可投入使用; (4) 公司有关部门参与企业新建、 扩建、 技术改造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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