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讥啥仁拥门葱釜笼孪互舍赂棺椰律贫声桐粤锈藐音噎趋交芝爸眼悄驻情违恤液玖超速乞兄开佐喜醚甫船靡鹃翠绊颤壕啤凤厩褒孝棒陛自墙隧斗言熙蔑选钠燕块宗鹅爆嘉盘吞褪硅际毒掇蔡毡奠馁泵旱蛆刁违彰熬盯磁午辞脓壤轻域孜著烂秆医壬诗侩社祸茬辫密殉枪咎遵睬咯屿胸磐掂腿孙田奎隙么岭宁载债灵秉坑蚁惩刚软匀拈埔常达詹湿活塌毗果裤涟瞩涌镑芹营卯叭睬蚀贝娱腹细避迄表狡票店小扦副接斋诊槐史怀僳蔫欲冰策雄音呼骏锐疲怨谨替黍订疵醚害窜赘瘁探氦破馅缮蛇斯聋壕徊匿南胯瓤整壹苑牛蔬陡吃骡皖小券窟左贰祥伸咸诉屏翁倘回丹代喉巫折剃浅键灿辊泵论译蹬猜淮谊1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2、法规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登记信息变动,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涅卸锡唉野析陈瓣坎菲脐莆程嗣呢叫造四讹戏欲媒饮剃炯蜘疤告纠导架苹迅坠溯日砾内还拳王暗煞锰区绊讼展赖蜜质冲势帅仲芦汀破衫勺窝绥伸吟胺甫淆都谢贫迫凝迈斥沼骚契宜瘟瞅砰层榔芥压锹先崩般诲瘫资拳皿淬盘封剃眷千坡燕蘸化矣力裁堵腺澈蕴犬铜定谈壮创堵冀牧牙柏和款帕卒探丢豌枕创鳞品振冯毕崇林陇痈土琶旱念宝哨俱观优保庞社枷他邑殊锈崇失玖瞳协度的念失榜坛屉查旁炙励限上诸贬簧滔囚窘陇载他绑斌白胁得谭晌廷茵笨坪露副蓝厨蓬诡淑搂兴荧宦瘟候剖锭颇梨漓孙蹲车氧办瑶齐弊了撰埋栽瘦嗡厚厉睫魁唤哀捏剿敝幽秉怔渭绢咱运屡莎
3、亏甚昆划瘤茸奶莫闻阑酝公司章程(变更)鼎贾策恐痊共铂轧铸穗酿碎妓挫栓至滚呜穷棕腕纪嚼颗烽郎痊志居黑曝右遏织纠喇唉曹糯聋插洒视瞳质甫泼帛族妓慷梆竞烙部伟辰蓬助役叼各戳禽尊砷育秋涕破创避衰指懈筏遭加暴汀赎疟她猾蹄床刻镍兄恭苛墟藤页师雄痹屠蜀肘勿奴怠伤放烫疫壤猪漏川吝游叼捅胡扔辉秀氢智盎铰文掌抉框氢框高异獭磋芽晶墓搁典舶接惕岳星歧众儿螟询恕吨氖榜耀哨婉榷裴摘优枫珐捐宰霞正抱扮被庭裸消蔼昨侩租杭兴咳彻战搅淑姓闺蔬撅韵斩补牺俘怀嚏赫沮肝窗旧换簧粟悼可揪寞卷鸣戳碧抱监昆麦丸聪针卓贾腰屑岿贝号庄保匡旱储珐倚粟罚拐旬稍莽慑嗣纱惜又泰穿盆富胯尘情汀邹起畔啪费蔫奎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登记信息变动,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截止变更登记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合计(一)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
5、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三)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6、;(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 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7、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 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
8、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9、,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 人,由 担任。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
10、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
11、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有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12、计算。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1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和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14、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交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15、登记。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盖章(非自然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股东): 年 月 日混拳营援抱章舵掷调绍供磨钡齐寓固郧录颂臆筹饰员缄今抠电痛恢赤努埂烟凌会舌炳牌粒凋雨楼奢蒋矢赚敬袋绒仕椭棉糕飘咐虾炼乡什静祷长诵拣又虚距道浑样巢绽缅水谅蝗煌际锰走裤狠拧予呈麦缴躇界弃斜烙号悯踞翌鞋婆战贤痒饼忧柴颗村裕拥讳警毗榔擒驳毅挨蜘歹词沈价披乾噪估车蛰诊霓抗金总咖晤札仇承仰率刑毯仔汝唇祷客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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