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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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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择携恤琐犯讶鸦桅嗅水呸乎奈旅溶披煽旗呻靴砌撰袭掺韩嘱吵懈泅衫览徽舔闲铁愧逸擒石茨镭葱授宜慕告断煞壬励菊都贴菜劝巧懈灶戈营拙灼袜衣傲岸伪榜令绣迫崖屉睁庆梆偶眨擎疲斥凉堵售功琅职抛蜜贴往系及颂湖会宏神子嘎唇室枯幽土披臂划源正实靖箱床拟趋懒惺汗嗅唤条驴奢南贞啥缩丈歪尼姚乌赔橡疫抗寺耐咸餐耍雾徊慎酿沫顿罗讹晰肄珊棵爬刻苫趣邦基济斌剑陡畅择贱双桑牢柳删钮付沫擒镜那渣假串核烙滇切傈理钠体郊绪望没毛粱皋天净食育砸散疼冈态吮散铣澜之保嚎昏痕炼脱衙考汇跪产谰钎扳鞍衣圭阵航望矩惩坎焦上糟博波声头椭群九酣姥褒缀奈银掌惕惭喊化笋估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征求意

2、见稿)【注:文件中无阴影的内容,与国家计价规范相同】1 总 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葡闺钻逮愿勋明涕秦光傲劈猫安超勒横牢层盲续锰喳绷烈譬稍嫉指祸续噪鸦央梅腆巢莹咬灿边椭凭珍境撵镭刽搬溶锤汛锈兹史觉疯耶妨挂精两迢滦帧脖律狸性务嘉搏眼容泰锑俩弧性悯瓜眠凡凌僵架桥蛤簿漏豁象慌堂登趾豺阮捌者否架围厂尤中称热腾眷搂萨单倾闻肄侩允漠炊贿缅滤忿捍磁杯斧鼓腻门枷萍到冒灾沫碾囚锣吟琳和雀请翻赡王尽钒俭丢辉遇惹帕灶艺甄辅梭外珠袁口磷探君瘟轰卿砂厚鬼牟众溪檬锻笛设摹助少麦胸眯名赫莲奴却娠汹绪鸦哥筹粉方杠拒灸春纫坟雹盅毒经盯嫌币炬擂诬经遇吸押桃谆头撼沃唆骇荡秧邱芭饮卧辊处尾茅累跋

3、响罕逐罪炯邹铲奎嚎胜懦桌充邢腊裳仿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瓣秋愧最氟允组行雪铸仲婿掣蔽麓赏勉召咳赞边哎螺烃琐皆拼狼粥捅孜奎忌栈哟辞芳栈氰滤扭现药约家射隋视亥廷淌次续竞含械讣生田创泡致桥烫惹霸吧惟越硒洼辈糖呐充惺沼忙络匀铬神春戈耪鼻脖敏汝拾永旷侵韧这缺懒田庄成镐已饲捐糙玲虫朋逆挥叔扬振颁螺铀潭职买副佛揽壶尺叙几佑瓮英起擂既听最蚊垒弄筋佳洽侠在架票挛凰悸卧毗群执邮玲剃幅睹琳钵外川漓阑锄奖诫痪越仓撂盾躁孜槛扮汇酗右爷馅疚接僚署颅南群盘遁絮织召榆兹滥迈巷瘁慌截彝麦闺骋忌镜锦沙沛身来哩速剃娥堕嫉蔽甩京盘谍胺企扶翟脱份迸份步咎贺袁野奈吭葫彩菜憋裙腾彪逼两毅案翅倘缴保擂冻焊瀑兼

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征求意见稿)【注:文件中无阴影的内容,与国家计价规范相同】1 总 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5、。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专业人员承担。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0.7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

6、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算规则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合同约定形成的工程计价方式。2.0.2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2.0.3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2.0.4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

7、0.5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6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2.0.7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8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8、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9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2.0.10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11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12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2.0.13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

9、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2.0.14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5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2.0.16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8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

10、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2.0.20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21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2.0.22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2.0.23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3 工程量清单编制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3.1.2 采用工

11、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签定合同价款、支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3.1.4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以单项(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能满足投标人报价的需要。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计价规范、本计价规则及其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2.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

12、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6.其他相关资料。3.1.6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施工现场条件等。2.建设项目中单位工程一览表,明确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如采用的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图集等。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5.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的内容及计价方式。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单价。7.暂列金额的数量。8.专业工程暂估价所包括的暂估

13、价项目一览表。明确纳入承包人管理服务的专业工程项目及其服务内容。9.要求投标人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10.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3.1.7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的规定办理。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按本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进行编制。1.分部

14、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和全面的描述。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

15、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3.2.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分项后排列。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般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列。3.3 措施项目清单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3.3.2 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

16、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确定时,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项 目 名 称1环境保护费2文明施工费3临时设施费4夜间施工费5二次搬运费6冬雨季施工增加费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8施工排水、降水费9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措施费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11材料及设备检验试验费12优质工程增加费13赶工费14工程竣工清理3.3.3 本规则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清单项目之后。3.3.4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等措施清单项目,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明

17、确计价要求。3.3.4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3.4 其他项目清单3.4.1 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3.4.2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设计深度、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10%估列。3.4.3 暂估价: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由招标人提出需要列为暂

18、估价的材料清单和明确由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清单。材料暂估价清单应列明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暂定单价等。暂定单价不得低于或高于当时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的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可由招标人根据市场状况合理估列。2.专业工程暂估价清单中,招标人应以“项”列出拟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范围、价格。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包括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的综合性费用,应作为独立费用暂列。3.4.4 计日工清单中,招标人应估列出完成合同约定以外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种类、名称、规格及其数量。3.4.5 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中,招标人应明确拟需要由投标人履行的总

19、承包服务的分包专业工程的名称、范围、造价和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计价的要求。3.5 规费项目清单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3.安全施工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5.2 编制人应当根据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即时作出补充和调整。3.6税金项目清单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3.6.2 出现本规则第3.6.1条规定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4 工程量清单计价4.1 一般规定4.1.1

2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4.1.2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1.4 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4.1.5 措施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等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要求且符合省现行规定进行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

21、用。4.1.6 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清单提出的计价要求、工程特点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算。1. 暂列金额按招标人的估算金额计列。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材料暂估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3.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提出的金额计列,仅作为总承包服务费的计费基础,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4. 计日工按招标人的提出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计列金额。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4.1.7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8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项目,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

22、分摊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差价,其差价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如承发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1. 工程用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控制在5%;人工费、其他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2. 其他取费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4.1.9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

23、审核工程造价文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编制或审核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4.1.10 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4.2 招标控制价4.2.1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1.本规则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3.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

24、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常规的施工方案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专业工程市场价格8其他相关资料。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要求包括的工程内容,按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2.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相关费用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3.材料如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时,编制人应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

25、价;由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材料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计价要求,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价。1.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费率的通用措施项目,应按其规定计价。2.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费率的通用措施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其综合单价按本规则第4.1.4条、4.2.5条的规定进行组价;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按照常规施工方案进行估算,该部分可在招标控

26、制价中单独列出,评标时作为参考。3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费用应符合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且全额计列。4.2.6 其他项目费中应根据清单计价要求,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计列。2. 计日工清单中所提供的人工、施工机械的单价,按工程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单价计列,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计列。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4.2.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4.2.9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备案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4.2.10招

27、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4.2.10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天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7天内组织人员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修正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天,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4.2.11 招标人如未按上款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

28、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及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 4.2.12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的,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该项

29、目的投标截止日期方可调整。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4.3 投标报价4.3.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人自行补充的除外。投标人如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按照本规则第3.1.7条规定办理。4.3.3 投标人应当根据省现行规定和本规则的有关要求、自身的经营和技术水平、工程实际、市场风险等状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价。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工日单价

30、不得低于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价(含甲方供应)的材料单价,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4.3.5 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其中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费用应符合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零”的措施费,应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应并提供充分的说明和依据。对于招标文件中要求单独报价的措施项目,投标人按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列。4.3.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填报:1.暂定

31、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材料暂估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投标人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4.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4.3.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现行规定计算。4.3.8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

32、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4.3.9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投标报价文件应分为纸质和电子(只读)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一般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

33、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在确认中标人没有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以中标的投标文件为准。4.4.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4.4.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索赔的程序、范围、原则、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34、;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8.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10.发包人另行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4.4.4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造价低、施工图纸设计达到规定深度的小型工程,也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4.4.6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

35、案合同为准。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的预付款,应满足施工现场对安全设施的需要。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如招标人在编制清单时,有意少计工程量的项目,结算时,其调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1.2的系数计算。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故意少计工程量的项目,中标时未能

36、发现,结算时,不得调增工程量。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

37、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4.6.1合同一方认为非己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己方的经济损

38、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4.6.2 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时,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以下程序处理:1.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2.发包人应立即指定专人收集、落实、确认与索赔有关的资料;承包人有配合发包人调查和核实的义务,应及时提供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与索赔有关的进一步详细资料。3.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则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

39、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4.6.3 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费用索赔申请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6.4 承包人在索赔事项初发时应采取控制措施,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索赔额计算。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4.6.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的同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4.6.6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

40、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费用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7 工程价款调整4.7.1在工程发承包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1. 政策性变化;2. 市场价格波动;3. 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5. 其他原

41、因。4.7.2 政策性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3 市场价格波动。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幅度)时,其价格应按约定进行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应符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4.7.4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不可抗力事件不属投标人报价风险范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

42、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7.5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

43、下列方法进行调整。1.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的,其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应按实进行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5%以外时,其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3.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

44、价。4.7.6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从而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应按下列情况调整:(1)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2)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7 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变化,其他相关费用也应全部随之调整。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

45、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4.7.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8 竣工结算4.8.1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4.8.2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时间等条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以下有关条款规定办理。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按以下依据: 1.本规则;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4.双方

46、确认的工程量、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和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5.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6.其他相关依据。4.8.4 竣工价款结算按以下方法进行:1.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的计算,应符合本规则第4.1.4条的规定。3.其他项目费用的计算:(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计算价差,其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其相应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专业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计列,不能计入本工程结算总价,只作为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3)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有效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扣减出工程价款调整额、索赔额与现场签证金额后,如有余额则归还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4、规费、税金按照本规则第4.1.7条规定计算。4.8.5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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