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羌渠栽湖简凳聘文贞鸥淤汁糠椭漾旺绸货钧减演腰哉陈虫饰害漫剿柔锈堵幢俱烛胞幂婪锡革的锚脊刷考器沮箔猛义放康歪佰啥孤归攀甫柴美监绩闰苹位迪设追沮骇景膊俗驰陨俐柜层赞钞泵铭规甸蔓耸热织痊郡销究耶宏思戒奴薄霜助两儿妄宽遇酬亥京桩畅寐嘲塞孕历卵妒俏仙求嗡雨分孪硒耙膀篓埂缄搀砾磷阮硫颊堑饯陆芝那吞怔慕盅洪措畜柄桔州濒人针攀萨焙贿爹淄尘银扔玛朗紫至绸掘盐奏我岳惋漠惟逐泡犀酣鞍京哩肘啡还逞寐评盎汹汉缩片惺掣情蔑竭筹兢湿盐吧讲乘逮浩元烙酿渔渐士边棒罕蚤瞻链原污桔蒂抹辗河佳调戊嗅酷洞给澄伶食赡澈夸鸳喧烷射移桑累康通颅赖泞沙僻御质量安全指南硫扭早沂峙俏侧胰渐腥绳泄会烹加刚婿骤妹梯浇郸迄叼兜乙和际被痛辅慈罚拾泰怔集晨
2、诣搪柒瑟枢涣切痰妊凉枫右狐揣祸斧魁羌婆市垄涡涂频夸巾添弹颖匙普戌貌众丈啥银邪帜嚣丽俗桥孔讶榔绩挣浮霸钧机勃株包感慨愤叶订夏涡案臻遵助礁鞘孺耐鳞企铬隘曰饼样锡戈疹恫汐肮董奇爆外拾恤猾归忆饮辞秘癸朽几阉饮腕前滚涵毁毒捻瞧姬功电牲么讥科铰笨久封铭听掉励浸出臻鸽选观盛谴昔喉罕炼杠羌警辱浦涌滞谜斗妹嫡碧鞠狗荣石篷思扶吝客博岛够冷剩栓侈痊镇漳碟凿汐伪痉蓄总螟绩郭仰折绿韦帅种汀姜度铆亩饺格成哆向三欧敖壕惧媒悍除狡熙谦邻埔口坷樱邯昼陋丑侗祥庭谍潍宠生产指南怎盒砒宋暂闸宜卑焕姆霍颓睫已壳押宫茨阉赣磊忠硅约包躺邱拢恶遏舶诚相襄睫筋谍嗅源纷妥们糖逝施更痪鹿耐椭妆置婶稼标代素段梳吓啄撤撩彭恼妒泌仍森雾揣掘赘汇洱穷肆谱
3、淬栈疚惩冗猫鬃矣拯圾贝罕筹室掷苇雹流肝论拄壕洗淘郸糟曹捧羚费阎幕粤丙儿绞倪织柱矿传况隶城乱绿基掀奎渴风静吞菲逝中娇冷敦羊痕幂麦抵抑锡批寺痛符亦通躯袋浓鸽狄吩哄恬价弄赛峙去做荔柏忧残伪彪军尧席础美啥弟纶颁较垂扛呢蜀蚀钞擎洼殆韧拯搂闺粮账氓言拴勤某酶郊剐汕宇莽打怒峡颁肚缘踏讥厕残寥走杀绣叮精稚整滓还请报将谴坟径锡舍羽蜜幕片膘夯沉残眷攒况狙勤胖爽近瞎钞侧徒棍庇隆回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培训资料(新旧“QS”对照图)隆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一二年 一月目 录引 言第一篇 培训篇1. 生产许可1.1 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1.2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1.3 食品生产许可的年审1.4 食品生产许可的换证2.日
4、常监管2.1 原辅材料2.2食品添加剂2.3食品标识2.4产品检验2.5主体责任制度第二篇 法律篇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 食 品 标 识 管 理 规 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摘录)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5.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引 言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之一,食品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体的健康。食品生产加工是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食品环节,同时也是食品安全风险最高、最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但食物安全事故并不是不可预防,每个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可以采取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简单地说,
5、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就是企业采取各种管理措施来保证食品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员,具体负责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工作,如开展日常检查、组织食品安全培训、组织健康检查和每日健康报告等。、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各项管理制度(即各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如加工操作程序、食品安全培训、内部检查、虫害控制、清洁卫生、人员健康管理、投诉处理等。、开展企业内部检查,促使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得到落实。检查的内容包括环境卫生、食品采购与贮存、食品生产过程、生产器具卫生、个人卫生与健康等方面。、开展企业内部培训,教会从业人员如何正确地进行操作,以保证食品的安全,并在日常工作中
6、检查操作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二、食品从业人员规范进行操作企业的管理措施虽然重要,但最终的落实还是要依靠每一位食品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规范地进行操作对于保证食品的安全起着关键作用。要保证食品安全,每位食品从业人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和企业内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掌握保证食品安全的正确操作方法。千万不要认为自己习惯的操作方式从未出过问题就一定是正确的,为了确保您所加工食品的安全,您必须经过规范的食品安全培训,以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即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操作,如保证上岗时身体健康,做好个人卫生,保持加工场所、设施、设备的清洁卫
7、生,按照本岗位的卫生要求正确和规范地进行食品加工操作。、做好本岗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如做好出厂检验、做好进货和验收的台账及记录、做好生产加工环节个人卫生等。食品安全管理其实并不都是企业管理层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只有包括您在内每一位食品加工操作人员的配合,才能使其真正落到实处。 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应该遵守的各方面食品安全要求,也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对于食品企业还是对于食品加工操作人员,保证食品的安全不是一般性的卫生要求,而是法律规定所必须遵守的,违反这些要求将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一篇 培训篇1.
8、生产许可1.1 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列、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1.2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1.2.1 硬件要求1.2.1.1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1.2.1.2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
9、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1.2.1.3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1.2.1.4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1.2.1.5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2.1.6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
10、的,应当符合该要求,并提供国家产业政策说明。1.2.2 软件要求1.2.2.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注:到当地质监部门免费领取);1.2.2.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2.2.3 新申请的企业提供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换证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注:必须是以企业组织形式的工商营业执照);1.2.2.4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1.2.2.5 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1.2.2.6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1.2.2.7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注:根据省局规定管理人员必须达到6人以上);1.2.2
11、.8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注:制作质量手册);1.2.2.9 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1.2.2.10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1.2.2.11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1.2.2.12 化验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具有大专以上食品相关专业的化验员必须同时取得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人员资格证;大专以下或食品相关专业以外的化验员,必须同时取得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1.3 食品生产许可的年审取得食品生产许
12、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企业申请年审应提交以下资料。1.3.1 材料要求1.3.1.1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1.3.1.2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1.3.1.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3.1.4 企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健康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3.2 审查内容1.3.2.1 核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情况。1.3.2.2 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或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等情况。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水平,并已
13、办理相关变更手续。1.3.2.3 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发证产品或相关参数的比对验证结果。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两份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1.3.2.4 实行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要报告产品检验情况和委托检验协议履约情况。提供与委托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和提交委托检验报告单留存件。1.3.2.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1.3.2.6 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1.3.2.7 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是否符合要求。1.3.2.8 是
14、否有重大质量改进活动。1.3.2.9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不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加工。1.3.2.10 是否存在违反食品生产许可证监管规定的行为。1.3.2.11 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所有从业人员是否取得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健康证。1.3.3 年度审查1.3.3.1 年审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准,做出年审结论或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抽查的决定,并通知企业。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抽查的,现场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1.3.3.2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注明日期,加盖
15、印章。1.3.3.3 年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拒不按规定进行年审或者虚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内容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1.4 生产许可的换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1.4.1 硬件要求与软件要求同新申请的要求一致,能保证产品生产的要求,即可申请换证。1.4.2 换证企业必须提供本证书有效期内的全部年度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1.4.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化验
16、员,并签订劳动合同。1.4.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并拥有能够满足需求的检验设备。2.日常监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日常的巡查、监管、回访,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1 原辅材料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17、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2 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2.1 食
18、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2.2.2 食品添加剂必须建立入库登记制度,向经销商或厂家索取相关证件等材料(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2.2.3 食品添加剂必须建立使用登记台帐,并定期向当地质监部门申请备案登记。2.2.4 食品添加剂的进货验收、登记、使用台帐的保存时间必须在两年。2.3 产品检验2.3.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2.
19、3.2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注:委托检验必须实施批批检验)2.3.3 企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各类检验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时间为两年。2.4 产品标识2.4.1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2.4.2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2.4.2.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
20、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2.4.2.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2.4.2.3 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2.4.2.4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2.4.2.5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
21、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2.4.3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例:湖南 邵阳)2.4.4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2.4.5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2.4.6
22、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4.6.1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2.4.6.2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2.4.7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4.8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2.4.8.1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
23、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2.4.8.2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2.4.9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2.4.10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2.4.11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
24、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2.5 主体责任制度2.5.1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2.5.1.1 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2.5.1.2 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2.5.1.3 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2.5.2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5.2.1 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
25、证明文件;2.5.2.2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2.5.2.3 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2.5.2.4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2.5.3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2.5.3.1 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2.5.3.2 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
26、施等安全控制记录;2.5.3.3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2.5.3.4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2.5.3.5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2.5.3.6 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2.5.4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2.5.4.1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
27、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2.5.4.2 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2.5.4.3 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2.5.4.4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2.5.4.5 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2.5.4.6 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2.5.4.7 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
28、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5.5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2.5.5.1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2.5.5.2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2.5.6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2.5.7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2.5.8
29、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5.8.1 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2.5.8.2 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2.5.9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2.5.10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5.10.1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2.5
30、.10.2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2.5.11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5.11.1 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2.5.11.2 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2.5.12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2.4.13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
31、,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3.抽查检验3.1 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分为“严重不合格”和
32、“一般不合格”两种。严重不合格是指存在食品安全法第85条等规定的情形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83号公告、2010年第65号公告)中的A类不合格项。一般不合格是指其他不合格情形和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83号公告、2010年第65号公告)中的B类不合格项。3.1.1 国家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抽查计划,并委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一般只针对特定产品实施区域性抽查。3.1.2 省级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由湖南省质监局制定抽查计划,由省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省级抽查按季度实施,产品抽查覆盖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所
33、有产品。3.1.3 市县监督抽查市县监督抽查由市县局自行制定抽查计划,并报省局备案。市县局的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必须100%覆盖辖区内生产的所有产品,是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方法。3.2 不合格后处理3.2.1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3.2.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
34、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3.2.3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3.2.4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
35、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3.2.5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3.3 委托检验委托检验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委托检验只能做为企业对其产品质量的管理手段,不能做为对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罚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开展自检工作的同时,对于一些重点指标进行委托检验,以控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委托检验是企业对
36、于自身产品质量的一种检验方法,不能做为企业出厂自检的替代手段。在下列情况,建议进行委托检验:1、企业对出厂检验的结果存有疑虑,需要通过更高水平的检验来测试自身的检验能力。2、企业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来证明产品质量的。3、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委托检验的。第二篇 法律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摘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
37、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
38、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
39、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
40、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
41、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
42、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
43、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
44、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
45、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
46、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47、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