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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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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系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科技成果,多出人才,促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公司各类专业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按照本制度,经评审或认定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聘任、待遇等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复合材料(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含特种玻璃纤维)、碳纤维、纤维制品、玻璃、陶瓷(含建材行业用耐火材料及其它烧结制品)及特种陶瓷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经营活动涉及领域中的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含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生产运行及经营、测试技术、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以及与其配套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五条 凡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凡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专业毕业以上学历。 第二章 技术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技术员: (一)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第三章 助理工程师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大学专科毕业,在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满四年。 4、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 第四章 工程师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工程师: (一)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满四年; 2、具有双学位的大学本科生或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满四年;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三年; 3、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三个月;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十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满五年,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二)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省级地方政府组织或认可的外语水平考试; 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出国留学取得国外正式学历; 4、近五年中有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译著; 5、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6、年满50周岁,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外语: 1、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 2、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3、取得发明专利; 4、符合国家、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免试条件。 (三)计算机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省级地方政府组织或认可的计算机水平考试; 2、参加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3、参加国家组织的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国家证书; 4、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5、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计算机: 1、年满50周岁; 2、符合国家、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免试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专业理论知识: (一)根据本专业内不同领域与不同技术工作的要求,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学历、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了解本专业中某一分支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了解本专业中某一分支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在本专业内不同领域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有独立工作能力,曾全过程参加一般难度的科研、设计、生产、施工等技术工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省部(或相当于,下同)级科研项目,或二项单项研究课题,或二项企业攻关课题,或从事检测标准、信息等技术工作,为科研、设计、生产做出成绩不少于二项; 2、参加过一项工程设计项目的全过程或担任过子项目的专业设计负责人,或参加过施工服务(包括工程承包、施工监理、生产调试等),并能解决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参加过二项新技术成果推广或新技术开发或产品质量改进或技术改造和设备调试等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4、参加过编写企业或地区规划二项,或从事过三项科研、设计项目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5、从事过本专业内不同领域的生产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曾解决生产技术或技术管理中二项难度较大的问题; 6、从事本条件涉及领域的企业管理或经营工作三年,并已做出成绩。 (二)具备对一般项目或小型项目设计方案、技术报告、成果报告等技术文件的编写能力; (三)在技术及技术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的能力; (四)具有指导与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进行业务学习的能力。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的业绩与成果要求 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具备以下业绩、成果与论著条件: (一)工作成绩显著,获得以下奖励或成绩之一: 1、参加重大研究课题或全国规划或大、中型工厂设计一项、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2、参加科研项目或地区规划或单项工程设计二项,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3、参加的科研、设计、生产、施工等项目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一项,或获地市(或相当于,下同)级奖励二项,或获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二项,或被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二项; 4、参与编写工程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与之相当的技术文件,经批准实施或经评审有实施价值不少于二项; 5、为科研、设计、生产提供有价值的科技信息四项或独立撰写有应用价值的专题报告二篇; 6、应用科学试验与测试技术解决了二项较复杂技术问题,经同行评议有较好效果; 7、能开拓进取,在计划管理或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中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取得较好实效不少于二项; 8、参与的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经过评议通过,不少于二项; 9、在对外技术谈判或技术引进工作中,提出积极建议,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不少于一项; 10、生产或施工建设中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在技术开发推广或提出技改建议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获得上级表彰、奖励一项; 11、获得发明专利或在实践中被采用实用新型专利一项; 12、从事的企业管理或经营工作,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有明显减亏。 (二)学术论著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科技论文已在专业刊物上发表; 2、独立或为主撰写的科技论文已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有关科学技术报告或总结,有学术见解、论点正确,并经二名同行专家评议,认定具有一定水平的。 本项“同行专家”是指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其中一名需现任或曾任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名专家的评议意见可合写一篇,但应分别签名,字数不少于300字。 各类标准的文本本身不属论著或论文。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 (一)具备如下情况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满五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满四年; 3、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满二年; 4、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 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大学普通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满五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六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满五年;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二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满五年。 (二)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省级地方政府组织或认可的外语水平考试; 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出国留学取得国外正式学历; 4、近五年中有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译著; 5、获得博士学位; 6、年满50周岁,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免试外语: 1、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十年; 2、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3、取得两项及以上发明专利; 4、符合国家、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免试条件。 (三)计算机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省级地方政府组织或认可的计算机水平考试; 2、参加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3、参加国家组织的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国家证书; 4、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5、获得博士学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计算机: 1、年满50周岁; 2、符合国家、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免试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专业理论知识: (一)根据本专业内不同领域与不同技术工作的要求,应全面、系统地掌握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学历、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中有深入的研究和较高的造诣; (二)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及技术法规; (三)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有关前沿科学的边缘学科方面的知识。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任工程师期间,曾全过程参加省部级项目或技术难度较大或规模较大的科研、设计、生产、施工等技术工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参加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二项地市级科研项目; 2、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完成二项中型以上工厂工程设计; 3、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参加编制并完成全国性规划项目一项或省部级规划,大中型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或国家、部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二项; 4、主持并完成二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 5、曾担任科技信息部门或生产部门技术骨干,并在科技信息或生产技术管理方面解决过二项技术难度较大的问题; 6、主持过一项工厂建设或二项工厂技术改造或三项产品质量改进工作的全过程; 7、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参加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工作,或负责过较复杂的检测技术,解决过二项重大测试技术问题; 8、从事本条件涉及领域的企业管理或经营工作三年,并已做出较大成绩。 (二)具备对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报告、成果报告等技术文件的评估能力; (三)在技术及技术管理工作中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的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指导与组织中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和进行学习的能力。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的业绩与成果要求 在工程师任期内,具备以下业绩、成果与论著条件: (一)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下列奖励或成绩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完成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规划或设计项目通过鉴定或评估二项,其中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完成的地市级或大中型企业集团的科研、规划或设计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二项,其中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完成的科研、设计、生产、施工等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一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二项,或经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予以表彰奖励二项,或被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二项; 4、主持的大中型工厂技改项目,经实施效果良好,不少于一项; 5、在解决生产或检测技术的重大难题中,取得显著实效并受上级主管部门奖励二项; 6、获发明专利一项,并在使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在技术引进中或国际技术合作中,提出重要技术建议二项并被采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负责组织编制的技术经济政策、现代化管理方法、经济或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等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的一项,本单位采纳的三项,或在实施科技项目、工程建设、生产等技术管理方面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取得显著成绩,不少于二项; 9、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或有实用效果,通过验收或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一项; 10、在科技信息的分析、综合、研究、开发、辐射、导向等方面的工作以省部级主管部门确认有一项起导向作用或有二项起重大作用; 11、从事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经营工作,连续二年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较大幅度减亏。 (二)学术论著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三万字以上的专著或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2、符合下列条件的论文不少于二篇: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科技论文已在专业刊物上发表; (2)独立或为主撰写的科技论文已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 各类标准的文本本身不属论著或论文。 第十七条 成绩特别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特别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一)任期内完成的科研、设计、生产、施工等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列入规定名单之中: (二)任期内完成的科研、设计、生产、施工等成果获中国建材集团科技进步一等奖,列入规定名单前五名;获二等奖,列入规定名单前三名。 第十八条 大学本科毕业者特别破格申报时,工程师最短任期不得少于三年。硕士学位获得者特别破格申报时,工程师最短任期不得少于二年。其它学历或学位获得者不得特别破格申报。 第十九条 特别破格申报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以及二名同行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书面推荐。 二名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应分别撰写并签名,字数均不少于600字。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 1、个人报名。 2、部门审核。技术开发部对个人填写《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经审核无误后,填写意见并将《登记表》报送至综合部。 3、审批。综合部应对《登记表》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并在签署意见。 4、制证。综合部将向通过审批的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是脱产到国内外院校进行学历学位学习、停薪留职、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一年以上者,专业累计年限和履职年限应扣除。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推荐申报: (一)上两年度内,有一年未参加履职考核或无考核成绩档案者; (二)近两年绩效考核其中一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三)在申报年度内,脱产到国内外进行学历学位学习或者带薪从事非本专业或者离开本专业技术岗位半年以上者; (四)伪造学历、学位,抄袭论文、剽窃论文和科技成果,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经查实后未满二年者; (五)受到行政或者党内处分,处分期未满者; (六)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或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补充侦察未有结论和犯罪嫌疑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做出判决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的申报条件和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为国家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学历、学位。 完成相应学业的修业,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未获得相应的学位者,按低一档学历、学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要求是指申报人员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如申报人员具有二个以上学历且以此进行申报时,按如下办法计算工作年限: (一)以大学本科为最高学历申报时,其毕业后的工作年限为标准工作年限,大学专科毕业后的工作年限乘以系数0.6为标准年限,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的工作年限乘以系数0.45为标准年限。 申报高级工程师时,其标准年限应不低于10年。 (二)以大学专科为最高学历申报时,其毕业后的工作年限为标准工作年限,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的工作年限乘以0.75为标准年限。 (三)不同学历毕业后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至个位数; (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后的工作年限不能进行折算。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技术岗位的非理工科专业毕业的人员,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属破格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所规定的项目、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级参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该等级奖荐额定的获奖人员。 第三十条 本条件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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