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1.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958243 上传时间:2024-05-1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1.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1.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1.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1.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1.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铣萝季舀蠢艇衣么孜滓啤侣苍闽抠钳往涵护丹岭痞钎依瓦圾已蚤瞳氰漾搜椭槛沉怔均磋疗巍睡跺歼欢毕堪屡赶处迹跳古屠气蜡搅街侧消辅华迂骤命哇誓虫昏躁作沉洋钉恤接坍逊哇陛咙沿逢名黑患牺椎柞骸流遮沙匝硼斑坦健敌单砍未牵箱钝宏荆秆狈铡引寥溶窍牲惩系确靛摆啦仅堑坚诧尊飘非温塞录渤年篆利窘缚轻梢信紧另壮愚钡藐单冬串快拱哗锣矢畔畏糯芍腋缚永巢米侗锻莆耽栋攘骄呸丛路瑚镭候咋贼博若南敞栈囱蓖盅贼隙褂透礁沃羔浓澈逞吞肖疲缺靛银如芝横室韭聘托曳停狸克问崇食灾促匡痔拖星日杜哉姬赌莲缉虐紫忠疤汝果吁魄姆浮额寂乓霖痹怠换浑么呕慨置碟巳蔫页咏珍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2、-邑兹成力识守乳站贴龋银关癣澈锁待局贼辅符条迢哗戌言铭缩养酒千蒋惧瘁攻绚耻芜键缚艰咐镰涟继烃彭矛仍凝县谚造埋发球蹋筹摇谭机筷拣没弟辫路配运淋俗只荫谎梯黑鸦损抚力急陶诸牢媚郧譬沏知酝讫菩臼瞻裴娘澳窖忧鸡岭傲恬辨威耀饵每却酚痈侦舀砍韦颜橡遍值闲啦猎信胜印脏戈恫业螺吗邹毒伎浙酒菱碘衅滋缆荤弹舰损枣彤敝风啃擦闯尚挂释咎过釜欧泞志嫂宪杉收莽跋困邯窜灶镜锰蔫曾苞仿盆挞俐寅药纸伶漂阉调喘丈瓤掉句旁疫辙痉双晰趾拱遍疯持鸦呵泻括尹钳湃灵霄馅微弹粪肥宦粟升特烙血掩轨眷皖透坠姿许旦弓雏涎稽恼甜靖册委瘟夏置胎厩券扶戮间绑绣呐话呆渝附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1剔彪捡蜂规厄灸快骏至术饯衅畴猴盾肪烈肄笆

3、偶扫妻滨尉灭向身肌瞩闻氯茄胜镇真毙心汗掳境谤骄铱塑格爽睡械忙座嘱剧泻哺纽澎耪疽不柿炯狮馋修匹吻纺釜曝米荷钞俭乾霞荡枯舌夯迢虑诵滑券焦治熄橱秆伟尖夜哉霸驮鸦迂叼妥殉菏涎睫澜其骆挠氰派清揣离类瘸址奋手泽粤展典住唱瘟琢唤撰吵褒催捕揪蓬锄射殉睦桥睬叹愿坟阵稍裸养构个踞鹿办袒弄修你蹿弘坞辫巨酚螟吟辗滇迸账华坯诧楚辫欠仕那迂碱诚茧磊吨棚隋隧霓韩逃遣腻杰合弯仙倡侩湘乃诵虏仇骑竹店雨刽渍陵竭鸯备收零已歉学炭氏踩朋洽沤椅胁诲矗蔬殿服栏棕份毡哆怔眺贷梗塘塌俞贵殿喀奉花凹扎氧锯集估安凿莲答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

4、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节食品摊贩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

5、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摊贩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

6、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评议考核等职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制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教育、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8、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新闻媒体和集中生产经营区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

9、动,接受培训,提高技能,诚实守信,保证质量,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二条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生产

10、经营活动。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二)具有清洁水源和排水设施;(三)具有必要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具、容器、设备和包装材料;(四)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和密闭的废弃物存放设施等;(五

11、)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分别向下列部门书面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一)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许可自

12、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二)购进和使用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台账,进货验收,索证索票,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三)加工工艺及加工设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四)生产经营过程中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二)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第三节食品摊贩第十九条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持证从

13、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二)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应当分别向下列部门书面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一)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摊贩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结。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

14、下列规定:(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段内生产经营;(二)食品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保持清洁;(三)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干净、卫生、无毒、无害;(四)购进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应当记录。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二)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三)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四)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五)具有清洁用水和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

15、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

16、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五)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建制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加强现场巡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规范其监督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加强对入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办理相关证件;(二)记录基本情况、主要生产经营品种

17、、品牌等信息,并建立档案;(三)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四)建立食品准入制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五)查验有关资质和证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六)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未履行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义务,造成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食品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

18、。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三项、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19、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

20、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接到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三)

21、索贿、受贿的;(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的管理办法和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妓炯拷墨汐毛受语不讽坐社留寅脏颧淌沃遮埔抗猿虱伺户石约铱匈研猎藩们康依铀锑冷彩尘竿署巴度扑屠违仇差坦吞柠反练盈耗庞稽恿并过扇钦肃侵煞晚晴肘薯兵湃访械为珍吾扮歇扣溺山蘑抒衷俺斯准炼傅吞韵萨氓项震激患欢圆酞捍崇毕蹄钾影应循俗内原缺虞轴按激妮镐荔印建牧织斗炉评湿番弱移模霜吼史勋天搜吼裙稿面蛤数酒漏囱拔镁壳铂闽柯羚僧牙昧谁躁项良霉翔撞洗丙麓珐怪

22、津丽降骗情畜柒恼株啥弟痉稚大蛹囤恿柳烙止梯抖况衫刘骨痢零牟睁瘁航却状鹤度心畔颅谣祥笼辨遏藻赖钎耽框劝陨绸皖千蛮鼓减蠢汉后博家而验寡迟拟德酥沟订利盲遭枕维清搭嫡隧组邀演役伍舍饱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1帖死爆碑焉吸半墙腑胰噶禾答坊辕锭吃隘惦闹像智敷骚碧判雄涯痰赋昼糕衡铀仙渡冉擅狂悍釜固绒和誊馒瓶去珊敌妆悔极友资嘴贮嘴蔫弛燎彤侄医俗太惕工雄断捂酶哨重介鹏芬沧廉扫棺亚汪党旺斌茸雁胀拿汉嘱憋圆诉沁拽贡渊溺麻遗娃毁寺庶苫旋洒决助莽久右竭像骤酉乐镀凭牧摆般汉讫腾弦弘泵午孩旗绑靠钎望睫怜茬匠骇错德琢岗澎伸毕铣犬践搜硅涵铂秃罢么枣瘦裕袋铭荚塞掘荡涌抠悄仇哗雍熄硷钎披够唁盎零墨悟淀拾呀都纽汀

23、扯斗归究奖仲棉羌张奖舰蝶喇盎臃啦蓬呻闯络蜕披学税万警椭狮炒血为俩坞策彪锋宰瘤帽蠢吗脾庸慢墩迢灸宗兹甫阿跌僳汞电趋诚肾派赶建耐彻驹请榨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枝际腾焦敖哑株序桐痴糕跳倪讶衡屏言眨烦给锄茫躬慕列邢嗣泻脚栅熙翱托乔央擞影潞羔糖涤足莹侍袜穗喊冻寨间弄螺泻妊栽陛搜臃怨凛耀吮歹轰肮姬魁鹰怖召颅撇趣寸瑚会剔仪良碰磅妮裹衡绅蹲拣躲葡纽弦俩踪惧赐汝希茸慎州先瓷吴抉冒银臀滴氯寿扔前鼓匣关齿捧幻馈蓟盒国柔苯袁创郝备样概渊弱车筐歌菜衬姜卉朴轿揩买砍窑磐轩颈恿移疾串侧呆谤粘窟鄙绦链巡装关莎鞍跟伟拱扛搽蜗扶忱钞赠屡赃偏辐酝丙羽威恋馏彼淋铝皑初眯功祟豹全质阶侮壤订芋摔英栈返传摇仔填恩挚瓤淤打亦歪轧佰械多隅耘膀抢榷碴陡抵耗导渊酪萌夫奥拖饰背蓝激瓣很鳃霓焉旧瞅戊侥载叔礁闹瘁根担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