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一、受理范围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投诉热线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2、下列情况不属于房屋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的范围:(1)投诉人未先行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的;(2)因使用不当或第三者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4)违法违章的房屋建筑工程;(5)超过保修期规定的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6)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7)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8)涉及经济补偿和纠纷或提出退、换房要求的;(9)被投诉人(单位)已破产、解散、失踪、死亡等无投诉对象的;(10)房屋建筑工程以外涉及规划、环境
2、的部分;(11)法律法规明确不属于房屋工程质量范畴的。二、受理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投诉受理部门,对照受理范围受理投诉。投诉人应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告知下列情况,并填写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1)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时间;(2)被投诉工程名称、地址、幢号和室号以及建设单位。(3)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部位、情况简述及举证材料;(4)投诉人的具体意见。三、处理程序1、站投诉受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根据投诉的性质,书面指定责任科室或责任人承办,并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连同有关材料转交承办人。2、一般质量问题,承办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到所投诉工程的现场,会同责任单位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并核
3、实投诉情况,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承办人在处理投诉时应书面明确处理意见、处理时限和对相关质量责任单位的具体要求,并经相关责任单位和投诉人会签归档。3、涉及存在严重结构安全缺陷的或质量问题认定有困难的投诉,由站组织有关专家讨论确定投诉处理意见,报站长同意后执行。4、投诉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和投诉处理相关资料交投诉受理部门归档。5、对工程质量投诉中的质量问题不认真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敷衍了事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6、在投诉处理工作过程中,投诉处理人员应做到热情、科学、 公平、公
4、正,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了事,应把处理的有关程序以及其他的处理方法告知投诉人。对无理投诉、反复投诉和不了解专业知识的投诉应做好解释工作。金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
5、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