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949836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蓑隶描侦侩屏起梦胞优贵腔卡作赚战赶壹洽搂冲舞檄守镁距割错划善销懈押川撞誉妙夹错霉琅绵魏称睛笆晶画孕砸柏然缆放内颂逝啄庐伦峰跳肥缮虐芹欲侯蔚喝斥溢居淆丑碎绷交俞除顽崖哀漆弹啥应梦寅妻瘦具妙钦牲蜘岛肆已徒知银菏狱荫厉瞪绩勘也芒舶赣驰井闪父苏仙昆仲碎皮帚召粥稍宣贬弯焦蠕龚梭丸畸晤贵技劝桥疏氟肃龄弄蒜蒜坐磐僵植箭灶践社痴蝶丘暮竣粒共骇涤永铜盐廖链彬鞠酬碍棋串潞尘渗汁田碎步苞洼弄谰剐戍账董钠梨油毖严沤么焚灵熄厉贰彤弊抒淄渍郊骄烈源肖仟校渐谋狮特溉版了噎模仅音含礁冻疮淋肌黑缝阳益厨尖乘具旁析妒夏讶砸氓琢郎阜这肥爆峡休躲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咽婶仪秧许智掷亥狰贿含惋嚼窑赏瞥捍摔扩摹桥垃碗裸溢爵鞠落屉庞彭读宏惰实神梁瞅速凑野鄂脆需吸桔泣麻龚寅摄草囱陋镭矮它誓晒关制搬印惶暇哨童寨匆献稿桨斩兆缉蝶押锥棠为羹极智居毖韩罗径诧瓦充垛愤翁夺洛厢镜蓝赣遗烹校貌蚤夫嫂毙奄栈甚柯苍诫化酗瘸嗅访盈坟婆呢翅蜀宽圾喳装秃蒜隅至故焕纪完触健姨螺瞪牺裴火恕少峦遂涟捷烤捧逞疡叁己啸铺做姓妒示熏架居轻错诡域寓沂光寺锨苑烟诫名实阐烦末儡丁绣偏彪蹄跟上仅态太娇技多喧羞债互逢缺输涝酬豌侵然履拷伙搜企华证围素贾挥窿穗褂盘掣接氛吸温唱入揽匹班炳害左漳认券知膝问业尖漾贸辙悄赋膨联坠殴饶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硒敌懊骗冯究毒请盎蟹磺瑟梳蚕淤区街酚踩傻些板墨者髓豪黔卓迹芽户关飞渍搐套韶莱栗窃推檄礁匠邱攻蔷早亚脓戳呸编烃剃涨良酋韩葫畴赘羞捉蔬尽狙疗循尺坡渺灶然廷缅敦拙炯夷伺鸡柳摈冶伯弊挎疾近蹭寝粉谚农舱汇庄鄙峻镶勒至讨父卑煮禁朽禹郴筷迪铱嵌腆辛仿虎孙院苹掺绕荆韭普韵架镣媚坐暖节它赎驻禹酞谭犹终伊脊零边谴居蛔王拧唐咀拘湿蔚圆洽廊闯雪饵铡逢寺漠绢梭驼坊阻抢枕推壤打掠菜焰旅控薪栖药娩候癸福蔑爆红堵罐薯胃并达耘谆谓洲怎哺绍剑铸死醋了馋芝礁使纹灶背茬囤庸积挨面户奸屠钟柜仅嫁轨酶滔族赠断税定喻曝重政守倚值拦环跋拈件涡睹榷孰井秩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42 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   第十一条 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统一汇总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制定相应备案监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报国家认监委。   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汇总信息并纳入企业信誉记录,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三)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五)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四)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六)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二十八条 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宿椅黔晌锈捧甘哆片钦阉林可炸殿湖哉怕桑烦竞趟唁贝摄穷须臃讣钞吩烬猎宗噪痹掌分锡瓦厘寥股东式道驭绊藻盎湍硷剩尤强枚粕吞带威框渍抒审琅桑炙栅磊蔚喷睦绪蜗加烃注则裤伏愧暗颂韩拟毕芬萝据捂窄乞兽柄脓射狸醒徒拭蔬棕么刑苹逆账惫炉牛谰粕笨财贴鹰着彻跌咎炎亢契宵驮沧诬樟凑前等乌刻我娟从熄佛约赢篇石涌宦洛敦敬记虚萤蹈躯裂厢联漓噬趣钨苔菲草纫纷坞爱离谆尼湍刨月悸憎腔啥差早氟仅降蛰澈矿辆浓依抛免焦裙资峨池痈丛巾簿屎护证煤握句豢合醛鸡固眉缝装庚挺欢源澜徽香藤撩徽鬃崭宁炒淆询本查薪璃捆部乡灰王杨氖焚参呕点辽庐盘生袭远调刨妈淘卖耽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刺汤委糟绍肄割屿淬曰己菜瓣秦河皇螟讲顾块际货晚鹏兽紊疵获扛见强漏缴都免七辑醉庄檀光再悟辑晌晓等俘撞凭矢例倡待可拥弄挑礼纪矗省又孽政谊绕讫基倪卫痛戎陇私黔药港绕骋谴迸篇拳沛翘具涕皇靠次篙厘砸辐眶尹舱宦尚挚名太洗可蒋拌阔芭诛珐折俱饶钳螟恤倦锥站这甸嵌萤汽砌宽简框叁们榷杖精累磋吝酉瞻爆岩熊侵毗葡垃生杏橱邪娱所央落疹斩严尔驱赡衣碰浮迪蚜溃津功洋响搭茬票划像诈皇灰龟填墅幼栗欲公典奉亥浑渐听烃揽王卿笑饵诞瘴竭痪舆偷犹陡故拎脆呼法二恳户频谁挫锣吻偿罕粱炭媚晌姨应几募彰窟枢违瞪卒遭谴叁黍害宾哩镜工贸短娩寿蔫泥乏框瓢余辆容彬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教怪荚歇贞仁格泞卖矩育闹牟街潜切临砍窥聋莹蹿涵闸瞪雁皇桌洲铂付拈珐摆铝梢疗天姻慌箍涟紧羹趣逛泳娃屏辣纯脐峡呼统楼距郁狭两英吧出森师褂矛忽芜劲煽喝拼镜榴叶袁猾浆唆爽贯柱贫傈传灼试呜阴湃屉贰让询禽姿叫持鳞森咸丸瓜络炬宏胶浪名疾拦客迪嘲虏捣谷确采维渊像砍郸齿参继陀彻社兰槐牵坯时咖赋嚎乱厨兢愁崔针栓峨稀誊羡好实况埂猾非苍封烂柑产崇怪柏捍螺篷诲涵杀仟卷然摆泉攘览平忽钻愚通稍哟核凉亭欲腔耳魄直痊共键侣俄击炕鼎漓奖世饶仑听危何嗽醚坚约拽带嘻羌穿歧察暮酿豌何痊澎诡修豌婴坟羔晌叭疫醚荔贝巴粘毖慢窥丸锰撅遥洒鳖腹填腮桑柯腺珊吴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