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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冷却期法律制度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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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取号: 密级: 硕 士 学 位 论 文电子商务中冷却期制度的构建的思考研 究 生:李姗姗指导教师:倪斐 教授培养单位:法学院一级学科:法学二级学科:经济法完成时间:2013年1月10日答辩时间:2013年2月10日硕士学位论文 电子商务中冷却期制度的思考李姗姗南京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本论文中除引文外,所有实验、数据和有关材料均是真实的。本论文中除引文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声明并表示了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 期:学位论

2、文使用授权声明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南京师范大学。学校有权保存本学位论文的电子和纸质文档,可以借阅或上网公布本学位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可以采用影印、复印等手段保存、汇编本学位论文。学校可以向国家有关机关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和纸质文档,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论文,保密期限为 年。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 期: 日 期: 摘要冷却期制度作为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外立法中普遍而成熟。该制度赋予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无条件的解除合同要求退货而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和违约责任的特殊权

3、利。现阶段,随着网络交易的越来越广泛,设立冷却期制度对保护此类交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冷却期制度的建立的基础和价值等角度,系统的阐述了冷却期制度内涵,同时提出了关于我国冷却期制度建立的构思。关键词:冷却期制度,电子商务,消费者AbstractAbstract: Th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institution to protect consumer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Its a mature and universal syste

4、m in the legislation of foreign. This institution endow the consumers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without any condition and blame. At this stage, with the popular of e-business, Th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is needed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 the safe of such trade an

5、d the order of market. This article expou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by talking about its foundation and value so that in this respect put forward the conception of our national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s establishment.Key words: Th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e-business, con

6、sumer目 录摘 要 Abstract 目录 1第一章 市民社会与民法的概述2第一节 市民社会的理念与特征 2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与概念 3第二章 市民社会与民法相辅相成 5第一节 市民社会内在特质与民法的价值理念是相互交融5第二节 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的基础,并推动民法的构建 6第三节 民法的成熟完善推进市民社会的发展 8第三章 对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的思考 9参考文献 12第一章 冷却期制度的概述冷却期制度作为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外立法中普遍而成熟。该制度赋予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无条件的解除合同要求退货而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和违约责任的特殊权利。现阶段,随着网络交易的

7、越来越广泛,设立冷却期制度对保护此类交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节 冷却期制度的概念冷却期制度(Th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原因地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卖方的经营者必须无条件的接受这一后果的法律制度。冷却期制度以法律的强制性为消费者提供了特殊的保护,直接赋予消费者单方面的反悔权,因此、也被称为反悔权制度。冷却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这是立法者为防止消费者受经营者积极劝诱导致权益受损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这种单方面解

8、除合同的权利,一方面经营者不仅不享有,而且在消费者提出后必须接受;另一方面,消费者享有该项权利也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此外,与传统的可撤销合同相比,消费者取消合同原需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可直接取消。第二节 冷却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冷却制度的产生“冷却期”制度源于“冷却期”条款。英国的1964年租赁买卖法首先出现“冷却期条款”的规定。“冷却期”条款的实质就是给予债务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条款针对上门兜售而设立。上门兜售的销售员往往利用家庭主妇的无戒备之心,通过各种各样的口头虚假陈述诱导他们签订合同。这些销售员的虚伪陈述无人监督,而其代表的组织机构又只能根据他们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消费

9、者的利益就受到极大的威胁。于是,租赁买卖法就规定:若买方是在“适当交易所在地”(通常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和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会款合同,他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四天内解除该合同。这个4天的期限即为“冷却期”。这种规定“对于那些无良心节制的挨户销售组织来说是一个警告。” 1 二、冷却期制度的在各国发展与完善1974年,英国在继承消费信用法这一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冷却期制度,将适用范围扩大到除土地抵押外的消费信用合同。美国1974年修正的消费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接受者有取消合同的权利,该法第125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

10、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3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1975年伊利诺伊州欺诈交易法案(Illinois Consumer Fraud and Deceptive Business Practice Act)也规定了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的冷却期制度。1977年,又有六个州接受了“冷却期制度”立法。关于冷却期制度较完整、规范的规定出现于联邦诚实贷款法(Federal TruthinLending Act)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冷却期规则(FT

11、C ThreeDay CoolingOff Period Rule)中。目前,美国已经有超40个州在相关立法中规定了冷却期制度。德国1974年修订的分期付款买卖法规定买方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该法第l条d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一个星期内,得以书面撤销契约之权利。后来,“德国于1986年颁布的上门交易撤回法规定上门交易的买受人具有撤回权。” 2 日本在分期付款销售和访问买卖中规定作为买方的消费者有权取消合同,根据1976年的访问贩卖法(1988年修订,2001年改名为特定商业交易法)第6条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

12、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法国赋予远程买受人、上门储蓄的存款人、集资合同的投资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和某些贷款合同的借款人等当事人反悔权,根据1988年7月6日法律第l条规定,远程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我国台湾1994年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消费者在邮购买卖交易形态下购买的商品,不论是否已经付款,对所收受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7天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形式通知

13、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需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且“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款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欧盟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第6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经营者商品之日起或者与经营者缔结服务合同之日起7日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经营者必须在收到通知30日内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如果供应商没有以适当方式提供必要信息,犹豫期将延长为3个月。韩国2001年电子商务交易法第17条中规定了消费者在下列情形中可以取消合同:在收到有关合同内容的文件之日起7天内;在收到有关合同内容的文件之日,而送货延迟时,从送货之日起7天内;即使收到了文件,但由于通信销售

14、业者住所变更而无法申请取消合同时;商品的内容与公示和广告不同时,自送货之日起3个月以内,或者自知晓事实之日起30天以内。三、冷却期制度的发展规律由上,我们不难看出冷却期的发展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1)冷却期制度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由最初的适用租赁合同,到目前涉及到所有涉及消费者的合同;由最初的现实交易,拓展到邮购交易买卖形态,以及当下的电子交易买卖形态。(2)冷却期制度的冷却期间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化,合理化,满足交易的需求;(3)冷却期制度的立法模式越来越科学化。第三节 冷却期制度的特点纵观各国的冷却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出冷却期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其基本目标在于保护消费者一方的权益。“反

15、悔权可以是法定的,这种法律直接赋予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反悔权的情形,主要是出现在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之中。” 3对于防止消费者受销售者积极劝诱的出卖方式而受到损害,“各国对于这种情况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就是冷却期制度” 4。二、冷却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单方面取消合同的权利,销售者(或经营者)不享有这种权利。三、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权利可以是无条件的,不必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在允许消费者变更意思问题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和传统合同法的规定截然不同,消费者保护法律确认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权是合法的和无偿的,消费者单方面意思表示可解除合同,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5。四、消费者单方面取消合

16、同的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权利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该期限比较短,一般以保证消费者在该期限内,以发现交易是否满足其需要及交易是否损害其权益为必要。五、与传统的可撤销合同相比,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的,无需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第二章 在电子商务中建立冷却期制度的必要性和价值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MC) 2012年7月19日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仅次于美国和巴西。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0亿,使用率提升至39.0%,较2011年底用户增长8.2%。而美国200

17、6年8月网上购物的比例则已经达到了71。由此,可知网络购物,B2C(Business-to-Customer,即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C2C(Consumer to Consumer,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的规模的不断的扩大与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的规范与保障,其中,售后服务制度的完善,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因此,在电子商务中是否需要建立冷却期制度,以及如何构建冷却期制度,成为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问题。第一节 冷却期制度建立的依据随着电子支付方式安全性逐渐增强,物流方式的电子化、规模化,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促使了网民对网购的信赖,电子商务得到迅猛的

18、发展。然而,网络交易具有利益主体多元化、商品非直接接触、交易电子化、商品买卖物流化等特点,使得网络交易存在一定得不安全性,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因而,构建冷却期制度就成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安全有效的进行、减少网上消费者的交易风险,保障其权益的必不可少的措施。一、建立的现实基础冷却期制度的建立,主要是考虑网上交易的虚拟性的基础上,强调对消费者的保护,从而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秩序。1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只能通过商家对商品的描述、消费者的网购经验、卖家的信誉度及其他消费者购买后所做的商品评价,来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从而,使其其对商品信息的了解是残

19、缺、片面、不对等的。同时,卖家,为了扩大销售量,很有可能夸大商品的实际功能,标识虚假产地、生产日期、价格等信息,以次充好,甚至以“卧底买家”非正常评价等方式混淆消费者的理性判断,侵害了网上消费者的知情权。2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C2C在交易平台下固化的交易模式,虽缩短交易谈判的流程,提高了交易效率,达到节省了交易费用与成本的目的。但同时,卖家凭借其交易优势,利用格式合同设定“霸王条款”。隐形侵害消费者的利益。首先,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契约自由。以淘宝网为例,淘宝旺旺聊天工具为提供两者的磋商建立了平台,但卖家特别是信誉高的卖家,根本不给买家在价格、发货时间、试用服务等关键点留有余地,仅为快递

20、公司的选择等细节上进行协商。其次,由于网上交易合同的电子化,消费者通常情况下不会完整阅读电子合同文本的内容,而是盲目点击同意,往往容易出现误签。再次,电子化合同由卖家一方单独拟定,其条款通常会,排除卖家本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如采用快递运输的商品,卖家要求先验货再签收商品,而快递公司只能是先签收再验货,两者相互推诿责任,都不承担商品损坏的责任,给消费者的维权推向两难的境地。 3保障消费者的救济权C2C交易模式中经常出现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退换货难,售后服务程序复杂且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对消法明确规定的“三包”提出了明目张胆的挑战。卖家与消费者几乎是异地交易,消费者自费邮费,另外,对于产

21、品的修理,只有确实修理不好的,才给予退还退换,时间长,程序繁琐,增加了消费者时间和经济上的负担,维权也因此变为一纸空谈。更有甚者,卖家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对商品的质量负责,甚至在网上店铺贴出免责声明:“以买家的点击购买即同意卖家取消对商品瑕疵担保”,或者利用格式条款明文规避退货义务。在实践中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往往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或因举证不能,或因诉讼成本过高,放弃维权的机会。冷却期的构建,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是实现权益的自力救济,低成本、高效的举措。二、建立的理论依据冷却期制度之所以被经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是基于较充分的理论基础。1冷却期制度

22、真正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说上,主要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6,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经济实力、信息占有、专业能力和谈判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如果按照传统的合同法对消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赋予相同的权利和机会,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交易结果通常也有悖于消费者的真实意图,经营者也会利用这种形式上对等的权利,达到一些不正当的利益。由于经营者的恶意诱导,消费者可能购买了一些本不需要的东西。建立冷却期制度,消费者便可以不受传统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的严格限制,轻易废除自己所不情愿的合同或使自己利益受损的合同。这样既实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公平,又规避

23、经营者的不法行为。2冷却期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1)市场经济的终极目标在于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正是基于此,1985年的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第l条(b)将其目标之一界定为“使生产和分配形式适应消费者的需要和愿望”。根据冷却期制度,即使消费合同已经成立,甚至已经履行,消费者也可以毫无代价地退掉自己觉得不合适的商品,从而保证消费者所购得的商品真正是消费者所需要的,也使市场经济满足消费者需要的作用发挥至极。(2)市场经济的效益价值决定了交易过程简化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简化交易过程,从而降低交易行为的成本。根据冷却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可以在网上购买到不合适的商品的反悔权,可以大量的削减消费

24、者在交易前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进行调查、咨询,从而减少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冷却期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事后保障,会增加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的信心,从而加速交易的速度。3冷却期制度顺应了限制合同自由的趋势和要求。“近代债权契约原则,为促进社会经济活动,固因承认其价值,但却过分强调抽象形式的契约自由,忽略了具体实质的契约自由,以致就现实而言,在社会及经济地位不平等下,个人对订立契约之本身,虽有其自由,但并不表示其订立契约完全出乎自由意志而为”,“此种不平等议约力现象,只要因经济地位不平等所致,不但为社会本位的法律观念所不允许,亦非国家综体经济秩序所能容忍,因此,形式的契约自由,不得不借怯律规范

25、加以限制,以免浪费社会财富,并避免财富的不当分配,此亦为法律进步之必然趋势”10。限制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合同的大量出现、形式主义的悄然“复兴”、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运动及合同解释原则的重大变化。其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范围内的根本性否定11。冷却期制度就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中否定合同自由的重要表现,它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对自由意志的结果的否认。“作为合同自由原则的另一个侧面,如当事者协商同意的话,在裁判上就认可了这个协商的效力,即必须保护合同合意的实施。然而,在消费信用法中却规定了冷却期制度,即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反悔,可以解除合同,这又是对合同自

26、由原则的一个修正”12。第二节 冷却期制度建立的价值一、对消费者的作用正如上文所言,消费者在网上交易中的具有弱势性,无论是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还是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都会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资源禀赋差异、能力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消费者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实现甚至遭受损害的情形。而冷却期制度的设置则能够在降低消费者的非理性行为,减少特定交易环境下的垄断势力以及缓解信息不对称三方面来提升消费者的地位,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降低消费者的非理性行为。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一方面,消费者在其购买商品的喜好问题上具有显著的不稳定性,短期的追求当前的满意的倾向并不能够和长期的喜好相一致,

27、 另一方面,对于网上交易的格式条款的审视的欠缺,也往往会容易盲目签订,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协议。由于冷却期制度能使得消费者重新审视他的短期决定,基于这一点来看,冷却期的条款的制定也应当是合理的。2减少特定交易环境下的垄断势力在上文提到的消费者的弱势,在经济学中可归咎为市场缺陷的存在。冷却期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压制网络销售商在特定交易中所使用的特定销售策略或技巧,从而有效地减少因为这种特定销售策略所产生的暂时的垄断势力,最终矫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实质不平等。更好地促进双方的利益平衡,实现公平交易。3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谓非对称信息是指这样一种情况,缔约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甚至第三方也无

28、法验证,或者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花费大量的物力、财力和精力,这在经济上不符合效益的原则。在网上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和销售者是分隔开来的,消费者一般缺乏对商品性能、用途、质量等方面的充分的信息,无法在购买之前对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查,这也反映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信息能力的弱势性。而冷却期制度的设计,一方面可以产生一种激励机制,让拥有信息的经营者为避免消费者在冷却期内解除合同,而主动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从而实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真实信息的有效交换。另一方面,冷却期制度也赋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甚至是收到商品之后)的一段期限内,来审视、鉴别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等各方面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消费

29、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二、对经营者的作用冷却期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有利于提供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经营者的更好保护。如前文所述,冷却期制度可以产生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让他们对消费者自动地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真实信息。在这种方式下,经营者因为考虑到消费者退货将增加额外成本,因此将会被激励更加关注商品的质量,从而提高经营业绩和交易成功率。2007年3月,淘宝网宣布推出“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第一期适用范围除了化妆品和虚拟物品暂不推行外,其余绝大部分商品类目均覆盖。经过一年多的运行,这一类似于“后悔权的”制度受到了众多买家的欢

30、迎,淘宝卖家的信誉度和顾客忠诚度都得到了大幅的提升,并因此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从而增加了网上购物的交易额。 (三)对市场秩序的作用因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竞争性的价格信号就不能对资源有效配置。如前文所述,冷却期制度的介入无形中会提高信息的准确程度以及商品的质量水平,从而使得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得以大幅度提高,而这也反过来吸引与诚信商家缔约的消费者不断增多,使得诚实守信的经营者获得更大的利益,而相反地,违法欺诈的经营者则需要增加更多的违法成本或不断减少违法收益,从而最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相反,如果在特定的交易领域内没有冷却期制度,消费者可能因为无力辨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从而

31、产生逆向选择的风险,最终导致市场的崩溃13。因此,立法者将冷却期规则纳入法律的范围推广实施,一方面有利于有关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传递以及市场整体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将大大减少低质量商品驱逐高质量商品的风险以及市场崩溃的可能性,总体上有利于规范新类型的营销方式和市场整体经济秩序,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第三章 对我国构建冷却期制度的思考目前,我国关于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分散化,散见于各地自行制定的办法或条例,如2000年北京市制定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上海市制定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浙江省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除此之外,其适用范围也不一致,

32、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适用的冲突。因此,应合理构筑我国统一的冷却期制度,而不是通过商业规则、交易惯例维系消费者与卖家的权益,同时也因防止冷却期制度的滥用,过分打击了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反而丧失了制度设置本来的原始目的。第一节 明确冷却期制度的法定性从国际立法惯例来看,大部分国家都以全国统一立法的形式明确冷却期制度,但我国的全国人大颁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法上均未提及冷却期制度的构建。在确立消费者主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情况下,在即将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单独增设一节或一章,对冷却期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尤其是对交易额巨大的C2C交易模式的适用范围明细化。这才能彰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

33、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实质公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另外相应修改合同法,加入“可撤销的消费信用合同”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配套实施。第二节 明确冷却期制度的无因性为降低网上购物的风险,不论是欧盟模式,还是美国和台湾,都不约而同地贯彻了冷却期制度的无因性,或者写明“无需说明理由”取消合同,或者写明取消合同的条件就是“不愿买受”、“不满意”等。从我国立法上看,虽然没有明确冷却期制度的立法,但消费者保护法依然有类似冷却期制度的退货换货的规定,来保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但是这种制度,却往往被附加了各种条件,而难以真正的发挥其效益。如 “不合格商品”、“尚未使用过”,

34、及消费者“承担相关费用”等条件冷却期制度失去存在的现实基础。可见,明确冷却期制度的无因性是其适用的核心条件,否则将因附加各种条件而名存实亡。第三节 禁止冷却期制度的滥用既然冷却制度,赋予了消费无条件,无理由的得取消交易的权利,这就在某种程度上也为恶意的消费者提供了可称之机,如一些恶意的消费者可以在冷却期内试用商品,然后再以商品质量问题将其退还销售者,这样一来,投机行为就会大量出现,从而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破坏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应对冷却期制度进行合理的限制,防止消费者滥用此项权利。一、明确冷却期的期限既然冷却期制度的无因性赋予了消费者 “无理由”的退货权,即可解除相应的

35、交易合同,那么,禁止权利的滥用就应把冷却期视为除斥期间,如果消费者不在此期间内行使相应权利,则该权利自动丧失。关于确定冷却期起算的时间点,根据商品一般情况下采用快递公司的送达,笔者认为冷却期的起算时间应以消费者收货时间为准,即以消费者签收快递的时间。同时,借鉴国际惯例,参照我国C2C交易平台制定的通行规则和消费者的诚信状况,冷却期的期间为7天。特殊商品的交易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二、行使权利的禁止规定,即除外规定。除了冷却期的期限的限定外,为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外,在推行冷却期制度的同时,还应该考虑以下的因素: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特性是否适于取消合同;商品能否再行销售;经营者能否举证消费者撤销合同有

36、较大过错并造成经营者重大损失而显失公平。第四节 明确退货费用的承担以淘宝网、百度有啊、拍拍网等制定的商业规则来看,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买家需承当非因商品质量问题退换货行为所产生的所有邮费。笔者认为有失公允,买家往往因卖家的不当的促销手段,如利用由图片,视频、产品描述、用户评价等构筑的营销手段,而作出错误、不当的购买行为,因此卖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过错。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应明确在网上交易模式下,消费者应只承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退货的单程邮费,也是交易公平的体现。参考文献1See RMGoode,Consumer Credit Law,London Butterworths,1989,P427;2

37、周显志陈小应试论消费信用合同中的“冷却期”制度法商研究2002(5)813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444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0.5Gerain Howells, Comparative Productive Liability,Dartmouth,19931436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37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4668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559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467 10林诚

38、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131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72912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213AKERLOF,GThe market for lemons:Quali乜曲e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JQuartedy Journal of Economics,1 970,84:487-500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

39、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

4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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