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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3
第二章 合同格式 -----------------------------------------8
第三章 招标工作内容--------------------------------------19
第四章 法律规范------------------------------------------20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
附:评标办法-------------------------------------------26
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
一、 总则
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此次 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标。
2 投标人合格条件:
2.1 投标人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业绩,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3 投标费用
3.1投标人承担涉及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 开标时间和地点
4.1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4.2开标地点:
5、投标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应于开标前1天送达招标人。
注:投标文件于开标时间截止前当面递交至招标单位。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组成
5.1招标文件、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5.2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份(页)数等方面应认真核对,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澄清更正,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后将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招标文件发出后,如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将以补充说明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8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有效性规定
8.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说明内容均以书面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为准。
8.2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否则,澄清(答疑)纪要或修改补充通知无效。
三、 投标报价
9 投标报价要求
9.1 投标报价是招标范围内全部服务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9.2投标报价只报调整系数,即招标代理费为按国家计委规定的取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费后乘以调整系数。
9.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或高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的范围。
9.4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9.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涉及此项的所有文件均以中文为法定文字。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 法人授权委托书;
(2) 投标书(统一格式);
(3)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近三年类似工程招标代理业绩;
(6) 针对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方案(计划安排、质量保证体系等);
(7) 招标工作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8) 本工程的招标代理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简历;
(9)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上岗证。
说明: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按废标处理。
12 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时间为30日历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投标文件。
13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编制(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
13.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书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填写投标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
13.4 全套投标文件若有涂改或行间插字,需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投标文件密封袋里。
14.2投标密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字样。
14.3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4.1条款、第14.2条款规定加写标记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5 投标截止期
15.1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日期和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15.2招标人可以按本投标须知第6条款、第7条款、第8条款规定以澄清(答疑)纪要或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5.3招标人将拒收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满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否则,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无效。
16.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六、开标
17 开标事项要求
17.1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部门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17.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代理人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17.3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第18条款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18 投标文件有效性界定标准
18.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作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18.1.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18.1.2 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或参加开标会议迟到的。
七、评标
19 评标会议
开标会议结束后,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封闭方式进行。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0 评标内容的保密
20.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项目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0.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1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和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3.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3.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4 错误的修正
24.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表述上的错误。
24.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后进行评审,评标后,中标候选人应予确认同意,修正后的内容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中标候选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内容,则招标人将有权废除该投标。
2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5.1 评标委员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5.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工程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审,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合同的授予
26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根据本项目评标定标办法产生的中标人。
27 合同签订
2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27.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7.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权,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形,招标人可以考虑向第二中标候选人授标。
27.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服务项目。
第二章 合同格式
LZ-2006-12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甲方(招标人,委托人):
招标人名称:
项目负责人: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受托人):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委托招标事项:
。
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名称:
招标事项核准文号:
项目总投资额(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为准):
资金来源:
设计单位名称:
招标项目投资总额: (大写)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地点:
招标项目规模:
代理报酬为 元(人民币)
甲方根据上述招标事项的需要,并按照国家在招投标方面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招标事项委托给乙方,并由乙方负责本工程项目依法组织的招标工作,通过【 】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中标人。为了更好地完成本项目的招标工作,规范招标服务事项,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 则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代理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代理事宜,无论结果如何,甲方都必须接受乙方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包括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和收益。
(二)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信守承诺,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但乙方不负责承担中标(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以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优势和技术实力做好技术方面的配合工作,并积极协助乙方实施招标工作。双方应紧密配合,相互信赖、相互支持,确保本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条 承 诺
本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以下的承诺:
(一)双方承诺:甲乙双方之间均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投资或股权关系。
(二)乙方承诺:凡与本机构有附属联系的,或与本机构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机构,在本项目上不存在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也不存在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的供应;
(三)乙方承诺在核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作到即不越权代理,也不越位代理,更不能违规代理;对于从事的代理事项,保证作到不转让、转包、出借和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乙方符合下述【 】的代理权限。
乙方代理权限:
【壹】甲级资格代理无限制;
【贰】乙级资格的代理权限为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叁】暂定级资格的代理权限为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
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规定。
(四)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并愿意为此承担违反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双方任何一方如有违反上述(一)、(二)、(三)、(四)项承诺的,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并自愿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处理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按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乙方承诺:作为代理方应完全熟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相关程序,熟知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深知违反这些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范围为:
招标(包括按规定重新招标和评标)。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下列授权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一)拟订招标方案,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咨询;
(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发布有关招标信息;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确定合格的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报告;
(四)按规定编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并组织发售;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及书面补遗;
(六)会同交易中心组织开标活动,做好评标(评审)的服务和后勤工作;
(七)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定标,协助评标(评审)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
(八)办理中标候选人的网上公示;
(九)受招标人委托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通知义务;
(十)完成招标投标情况的所有备案及存档手续;
(十一)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十二)做好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乙方不负责为甲方补办未经过招标,已实施项目建设的招标备案手续(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供应)。所须备案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
乙方在实施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委派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方面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选派适合与本项目的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1、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2、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人员:
1、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2、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3、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4、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5、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第四条 代理期限
(一)乙方的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乙方全部完成本合同委托代理事项所规定的全部事项止。
(二)在本工程建设的范围内,合同中未包括的招标项目,甲方应根据乙方前期代理情况,可委托乙方继续从事招标代理事项,并在续签的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办理招标前的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包括向乙方介绍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并做到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3、有权了解招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可要求乙方提供招标阶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的书面报告。
4、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5、对乙方拟订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他各种文件提出修改、予以审核、批准或认可;
6、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7、有权参与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会议以及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定标全过程。
8、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9、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签订承包合同;
10、在本合同生效执行期间,双方未依法解除本合同前,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11、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12、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3、甲方应有的权利:
14、应尽的其他义务:
。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代理行为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和公正;
2、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的代理事项和要求予以拒绝并作出合理解释;
3、完成本合同双方所约定的委托事项,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质量、工期)要求;
4、及时将委托事项的开展情况和招标投标备案情况反馈给委托人(甲方),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5、甲方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时间等发生重大调整时,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6、与招标有关的各类文件在发出前,须征得甲方审查同意;
7、严格履行招投标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招标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8、乙方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资料;
9、乙方为招标项目所提供技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应属乙方专有。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乙方也应留存一份,以备检查;
10、乙方负责提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所发生的费用由 负担。乙方必须保证工程量清单的质量。
11、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向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收取。不得收取合同规定以外的费用。
12、乙方拥有的其他权利:
。
13、应尽的其他义务:
。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 】收取。
【壹】规定收费标准;
【贰】规定收费标准上浮 %;
【叁】规定收费标准下浮 %;
(收费的依据为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 支付。
(二)本合同签定生效后,甲方先支付 %招标代理预付款,余款在中标通知书签发2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逾期支付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代理费酬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一次性付清。
(四)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乙方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不得再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六)招标文件出售标准按【 】收取。
【壹】中标价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每套收费不超过500元;
【贰】超过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每套收费不超过1000元;
【叁】3000万元以上的,每套收费不超过2000元;
乙方不得在以上规定收费标准外加收图纸费、技术咨询费等其他费用。
收费的依据为辽价发[2003]91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辽建[2003]151号转发省物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代理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招标公告及信息(指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国家指定的相关媒体,其他形式的信息发布除外)的发布费用;
2、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定标活动,处理和协调与招投标有关的投诉事项等费用;
3、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费用;
4、招标会务、资料、(外地评标专家的食宿、交通费用由
支付)等费用,甲方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开标、评标的场地及交易费:
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的,其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照辽价发[2003]21号文件执行。未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所发生的场地及交易费由 支付。
6、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包括招标失败)所发生的费用,按其原因由招标人的过错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等违法行为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乙方垫付,待招标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向责任方收缴。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代理有效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向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备案: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消的;
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相应资格的;
5、因招标代理机构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
6、乙方被市场禁入的;
7、有证据证明招标代理机构损害(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招标人利益或给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除上述7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但应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三)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合同终止后,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甲方也可采用其他的方式另行确定招标代理。
第八条 违约、赔偿责任
(一)甲方违约: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支付了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不得收回;尚未支付的,由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乙方。
(二)乙方违约: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将代理服务费按 %责任全部退还,并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责任部分 %赔偿甲方;乙方尚未收取的,则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责任部分 %进行结算。
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三)双方都有违约损失的,按其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四)不可抗力;
1、因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可协商延长合同履行的期限或解除合同。
2、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 日内(如三日、五日)通知对方,若因延时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一)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友好原则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二)如对合同的条文理解发生分歧,双方约定由《代理合同》规范文本制定部门作出解释(甲乙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三)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端,双方同意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壹】双方自愿提交 行政机关进行作出裁决;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无效或解除的,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文的效力。
(四)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端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双方也可以签订不与本合同相抵触的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二)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报经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后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招标管理机构备案一份,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如双方发生争议,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的为准。
(四)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条款与正文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正文为准。
(五)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
甲方(招标人):
地址:
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
地址:
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六)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只能就本合同未尽事宜作出约定,但补充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补充条款之前的正文条款相抵触,否则该补充条款无效,以正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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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项目负责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项目负责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 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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