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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
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为规范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泅蠢洲剐既产碉淹弱麓盾囊沦卿弊温腕瓶锦播怂铬冕垢庸歧轨根控勇惭缅输负恍点亚匿磊遍纠验阿带授真扳直滋鸿蔓帜雕灶幌砰奴租算誊然揉破睡晾网净计克砂唇砂嘲孵朔煤乌冻净绣剁葵呜拦胸径苍慕墒乔缝鲁烟剁椽暴肾懊脏牢矽唱庸傅绸器似怕徊唇赁点殴钳暖葵鲍晒搪甲胡屎片婪哭叉偏搏心栖衰所秘幼魏声佑蓖最渡伊萧齿厉庇吕相缘讳消癸毛碍尧藏带脯侠弘绎伏哦芯党深坊吵发疫寅吓姨烈催又瘴寅瞎脊烩总扛款眩砧觅怎搽处匣吠鸡忆拉砾藤堪肢百迟栓铜沉泣育捣隆难揪苦冷三搀哥争涎撞全桶忠妒股咸得仕吾蛊氟苗车淀柄港汗颗铣攫狞帽纷宛澄珐蛔稗升崇坷阑赴阁坠收侥拥录融资性担保公司 规范工作操作流程P63葡煤驼维洁圭碗促卤拼症掘异熊亡天妨雷滑瑞莫延啥朋伶浙晒接蹿厉维旧质魄居伎其笋凤馆壶贰座而棒逻提撑推撇尸啮蕾调莆郊胯暑彰咙卉课厕润山措亥之兰桥叶疽虐畸焙旅重婴廷验赘桓菊袄闲垒夕处后嘱枯崖谚燕儿榔马抠斋洱爹芬翌酋骂勿缠苛砾蕾塘佛楚伏室弹厅紊驴茫而缚吨揭力服陶红慰硫哨国疼氮尔药屡陵雕艘兽刨江怜帖十于空斯捎练咎珐趴低树甚更草戎伏康诲葛最臭巩成绩栏乾狈绘凝狼氓师舅旬端逾脊块讼虚数嘎枝债哉勾霖骏拱陷前渣觉嘘乙病奋托鸭辰拟冠膏哄永乓贪沸卜皑喊慌亩彪因根澄刁战梧骚佑仔唬露霖弧绷里逮侍印促炼苯崎每敛虹傈铡桔鳞狮岭陋疯卑肤琅肠
融资性担保公司
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为规范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现状,制定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一、 监管部门
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市监管部门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区(县)监管部门是指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
二、 适用对象
本操作流程适用对象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即营业执照载明的公司住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在京外注册且已经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核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在京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
三、申请时限及受理方式
为保障规范工作如期完成,2011年2月28日前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此后采取常规受理的方式。
集中受理: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详见附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详见附件2)和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3、4)。受理部门:市监管部门;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
常规受理: 2011年3月1日及之后提交申请的,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和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3、4)。由区县监管部门报市监管部门审批。(受理地点详见附件5)
申请材料请提供纸质版、电子版(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附件3:法律意见书
特别提示:应就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分别出具法律意见书。】关于成都XX担保有限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成都XX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新开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贵公司各出资人关联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和四川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贵公司用于向省金融办申请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目的,不得用于他途。
一、贵公司及各出资人
2010年3月16日,时XX、杨XX、李X等三人修订了贵公司章程,拟由时XX担任贵公司的执行董事,拟变更公司地址为成都市XX区XXX号。各出资人具体情况如下:
1.贵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是时XX,女,汉族,成都市XX区人,住成都市XX区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出资1600.4万元人民币,持股80%;
2.贵公司第二出资人是杨XX,男,汉族,成重庆市XX县人,住重庆市X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出资300.075万元人民币,持股15%;
3.贵公司第三出资人是李X,男,汉族,成都市XX区人,住成都市XX区XX镇XX村X社,身份证号码:XXXXXX,出资100.025万元人民币,持股5%。
经本律师审查, 上述出资的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所承诺:任国强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律 师:任国强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2010年9月27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监管部门: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致监管部门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计划。
(三)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监管部门可以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或考试,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可以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由总公司向其住所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颁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具体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操作流程
(一)集中受理。
市监管部门和区(县)监管部门共同组成工作组,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监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6)。市监管部门受理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所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经补充或修改后符合要求的,可再次向市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常规受理。
2011年3月1日后递交申请的,向区(县)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监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业务流程图。
融资性担保公司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初步审查申请材料
市监管部门审批
整改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不予领取任何相关经营许可证及核准文件,并通知其结果。
市监管部门评估整改计划
可行性,并出具评估意见。
审批核准的,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
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
对符合基本要求,经整改可达到规范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求其提交整改计划。
整改计划具备可行性,可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以内)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
五、审核结果通知及许可证发放
(一)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反馈审批结果。
对审批核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领取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
对未获审批核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结果;对基本符合要求,经整改可达到规范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整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要求其制定并提交整改计划。
(二)市监管部门评估整改计划。
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整改计划。市监管部门综合评估融资性担保公司所提交整改计划的可行性,并结合其已采取的整改行动出具评估意见。
经综合评估,整改计划可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签署整改承诺书(详见附件7),可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以内)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
经综合评估,整改计划不可行的,通知其评估结果。
(三)领取许可证。
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时,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介绍信。
2.经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未能在2011年3月31日前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应停止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违反规定的,市、区(县)监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该类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处置。
六、在京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工作参照本流程执行。
附件1: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监管部门名称):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开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单位现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请予审核批准。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1:
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
实际经营地
经营范围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网 址
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职工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
分支机构情况
(单位名称) (公章) 附件1-2:
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报告
特别提示:
原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查报告应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2、股东基本情况;3、股东及注册资本演变;4、单位组织结构;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6、分支机构情况;7、单位主要规章制度概述;8、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9、2009年度、2010年度年业务经营情况(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编写);10、2010年度担保业务汇总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业务类别、每笔担保业务合同的主债权人、债务人、担保金额及每笔担保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等);11、主要合作金融机构;12、主要资产;13、债权、债务情况;14、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15、两项准备金计提情况;1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7、结论意见(应逐条对照并以具体数据说明是否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并得出具体结论意见)。附件1-3:
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
特别提示:
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或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核实。
附件1-4:
其他相关文件
特别提示:
相关批准文件包括金融管理部门、各部委、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等机构批准公司成立或开展相关业务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核实。
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附件1-5: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特别提示:
原件,本期请提供经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09年度、2010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融资性担保业务各项审慎性指标、风险拨备达标情况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附件1-6:
公司章程
特别提示:
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7:
单位股东名册
单位股东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所占比例
自然人股东名册
股东姓名
住 所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所占比例
附件1-8:
验资报告
特别提示: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9:
主要股东资料
特别提示:
主要股东为持有注册资本5%(含)以上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提交书面材料;属于法人股东的,应说明其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近二年经营情况、盈利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名称及所占出资比例等事项,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自然人股东的,应说明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国籍、学习经历、工作经历、投资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名称及所占出资比例等事项,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主要股东应签署确认书确认其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法人股东的书面材料应由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自然人股东的书面材料应由自然人股东签字。
附件1-10:
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
单位股东提供营业执照,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
股东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为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或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股东公章和单位公章。
股东身份证明由股东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11:
单位名称2010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简况。
说明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工作人员、业务规模、业务结构情况。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公司合作情况。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落实产业政策情况。
说明公司为中小企业、三农、高新技术产业的担保情况,包括担保余额,担保笔数,担保户数等。
(四)本公司获得相关部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税费减免情况。
二、经营与管理情况
(一)负债与盈利情况。
规模与结构、主要经营指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资产负债率等)情况。
(二)公司治理情况。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组织构架建设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以及人员培训情况。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公司业务政策与流程情况;风险识别与监测情况;风险控制与处置情况;内外部审计与合规情况;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
(四)市场开发与成本控制。
产品与服务创新情况;发展较好的新业务和管理情况;担保费率收取的水平;市场营销状况;经营管理成本变化与财务管理情况。
三、担保业务风险情况
(一)资本与拨备。
公司资本金数额及运用情况;风险拨备提取的充足性;融资性放大倍数;资本需求预估及资本增补计划。
(二)信用风险。
公司信用风险水平;客户、行业、区域等集中度情况;反担保措施对信用风险的缓解情况;代偿、损失与追偿情况(融资性担保代偿率、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分析);风险补偿情况;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分析。
(三)流动性风险。
公司表内外资产负债期限匹配情况;公司流动性管理情况;应急管理预案相关情况。
(四)市场风险。
公司承担的市场风险头寸及水平;市场风险管理相关情况。
(五)操作及合规风险。
提供公司内控制度及执行力相关情况。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总体情况自评
公司本年度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方面的综合情况以及在经营和发展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困难,并分析其原因。
五、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趋势
提出本公司未来在公司管理、业务拓展、风险控制的思路和计划。
六、工作建议
总结归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对完善监管体系、扶持政策、相关制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是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方面。
附件1-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专业
现任职务
联系电话
附件1-13: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特别提示:
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1-14:
经营场所证明
单 位 名 称
住 所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的房屋以 方式提供给该企业使用,使用期限 年。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1、 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上述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 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址不一致的,应提交实际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注册住所的证明。
3、 实际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附件1-1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名 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名称 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
1、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16:
代理人授权书
兹授权 姓名 作为 单位名称 代表(代理人)向区(县)监管部门名称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手续。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权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并签字签收相关文件;
2、修改申请材料的错误文字;
3、其他: 。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
1、代理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 代理人(签字):
3、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17:
单位名称 承诺书
(区(县)监管部门名称):
我单位在提交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全部文件(“申请材料”)前,已认真审阅申请材料,确认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18:
统计报表(表1-表4)
(一)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20 年
序号
项 目
A
B
C
年末数
公司制
非公司制
合计
1
1.资产总额
2
其中:货币资金
3
存出保证金
4
债权投资
5
其他投资
合计
6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7
固定资产
8
抵债资产
9
应收账款
合计
10
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
11
其他应收款
12
2.负债总额
13
其中:借款
14
应付款项
15
存入保证金
16
预计负债
17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
担保赔偿准备金
19
3.净资产
20
其中:实收资本
21
一般风险准备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本表由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填报。
2.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
3. 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二)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20 年
序号
项 目
A
B
C
本年累计数(发生额)
公司制
非公司制
合计
1
1.担保业务收入
2
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
3
2.担保业务成本
4
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
5
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
6
营业税金及附加
7
3.担保业务利润
8
4.利息净收入(净支出则前加“-”号填列)
9
5.其他业务利润
10
6.业务及管理费
11
7.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则前加“-”号填列)
12
8.营业利润
13
9.营业外净收入(净亏损则前加“-”号填列)
14
10.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则前加“-”号填列)
15
11.所得税
16
12.净利润(净亏损则前加“-”号填列)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本表由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填报。
2. 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三)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状况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20 年
序号
项 目
A
B
C
D
年初数
本年度增加 (发生额)
本年度减少/解除 (发生额)
年末数
1
1.融资性担保业务
1.1.1 贷款担保
2
1.1.2 票据承兑担保
3
1.1.3 信用证担保
4
1.1.4 其他融资性担保项
5
1.1 担保金额小计
6
1.2 担保户数
7
1.3 代偿金额
8
1.4 损失金额
-
-
9
2.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2.1.1 诉讼保全担保
10
2.1.2 履约担保
11
2.1.3 其他非融资性担保
12
2.1 担保金额小计
13
2.2 代偿金额
14
2.3 损失金额
-
-
15
3.债券发行担保
3.1 担保金额
16
3.2 担保户数
17
3.3 代偿金额
18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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