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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业务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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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登记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 √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 6、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 7、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分支机构纳税人提供); √ 8、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 9、外经贸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 10、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 11、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 1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提供); √ 13、《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 √ √ √ 1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纳税义务发生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核发证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根据证件和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税务登记模块,打印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表》签章后,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并告知纳税人相关的后续涉税事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临时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目前只登记,暂不发证。 设立登记业务流程图: 税务机关 录入资料 核发证件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纳税人 申请 资料归档 (四)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缴交方式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8元(正本内芯为3元/本、副本内芯为2元/本、副本封皮为3元/本),纳税人可以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可以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存入指定的账户缴交。 二、房产、土地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单位的房产(或土地) 个人的房产(或土地) 1、房产、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产交易合同、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购房或购地发票、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的单位不需提供); √ 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不需提供); √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税务登记的单位需提供); √ 5、房产(或土地)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6、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土地用于出租的需提供); √ √ 7、对自有、自建的房产,需提供该房产固定资产原值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评估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8、《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为其办理房产、土地登记。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房产、土地登记业务流程图: 税务机关 录入资料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纳税人 申请 资料归档 三、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变更事项 变更后的证件、资料清单 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注册或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注册(实收)资本 合伙人、投资者 工商注册号、经营有效期 组织机构代码 其他事项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 √ √ √ 2、有关部门核准变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 √ √ √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 √ √ √ √ √ √ √ √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5、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 √ 7、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单位纳税人提供); √ 8、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或修正文件复印件一份(单位纳税人提供); √ √ √ √ √ √ 9、新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的,提供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0、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1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 √ √ √ √ √ √ √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变更的事项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图: 纳税人 申请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 记录不发证 税务机关 重新发证 资料归档 (三)变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缴交方式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重新发证的,其工本费为正本内芯3元/本、副本内芯2元/本、副本封皮3元/本,纳税人可以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可以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存入指定的账户缴交。 四、市内纳税人跨区地址变更 (一)跨区地址变更(迁出) 1、纳税人申请 (1)纳税人涉及市内跨镇区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 (2)纳税人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前,应当向原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费、多退(免)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如属代征单位或代售印花税税票单位,应终止有关协议,收回有关证书、完税凭证,结清代征税款),并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有关部门核准变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 4、《发票领购簿》、需要缴销的发票(领购发票的业户提供); √ 5、《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领购发票的业户提供); √ 6、《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代征单位提供); √ 7、代征或代扣代缴单位领用的完税凭证(有领用该类完税凭证的业户提供); √ 8、《纳税人跨区地址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2、原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原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并确认无误后,应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滞纳金、罚款、当期税费未清缴,发票未缴销等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应通知纳税人改正,待改正后再予以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二)跨区地址变更(迁入)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办理完跨区地址变更(迁出)后,应到新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入),并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入)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入)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有关部门核准变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5、其他资料按照办理“设立登记”的要求提供; √ 6、《纳税人跨区地址变更申请审批表》原件; √ 7、《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2、新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新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根据证件和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税务登记模块,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相关的后续涉税事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市内纳税人跨区地址变更业务流程图: 原分局确认予以迁出 纳税人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市局管理员将业户移入新分局 原分局系统管理员将业户移入市局待分户 新分局系统管理员将业户移入分局 纳税人到新分局申请迁入 新分局受理、审核 新分局录入相关资料 新分局打印新证件给纳税人 原分局将业户档案资料移送到新分局 新分局资料归档 原分局 受理审核 纳税人申请 原分局告知纳税人到新分局办理迁入 3、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入)的工本费及缴交方式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入)的,其工本费为8元(正本内芯为3元/本、副本内芯为2元/本、副本封皮为3元/本),纳税人可以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可以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存入指定的账户缴交。 五、停业、复业登记 (一)停业登记 1、纳税人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停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停业 1、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 2、《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领购发票的业户提供); √ 3、《停业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 4、《停业单证封存及复业单证领取表》(一式二份)。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证件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应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完税。经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填写《停业单证封存及复业单证领取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并将停业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给纳税人下发《核准停业通知书》,确认纳税人停业。 注:(1)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但连续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登记业务流程图: 税务机关 录入资料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封存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 申请 资料归档 (二)复业登记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并提交停业时发放的《停业单证封存及复业单证领取表》。 纳税人恢复营业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涉及税种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办理有关纳税核定事项。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纳税人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资料。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复业登记业务流程图: 纳税人 领回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录入资料 纳税人 申请 资料归档 六、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费、多退(免)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票证(如属代征单位或代售印花税税票单位,应终止有关协议,收回有关证书、完税凭证,结清代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登记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一般业户 个体工商户、个人 1、相关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供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 2、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 √ 3、《发票领购簿》、需要缴销的发票(领购发票的业户提供); √ √ 4、《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领购发票的业户提供); √ √ 5、《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代征单位提供); √ 6、代征或代扣代缴单位领用的完税凭证(有领用该类完税凭证的业户提供); √ √ 7、《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 √ 8、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或企业自行清算报告(注: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提供清算报告); √ 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注销负责人签名。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并确认无误后,应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税费、滞纳金和罚款未清缴、发票未缴销、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等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应通知纳税人改正,待改正后再予以办理注销。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正在被稽查部门查处的,待稽查部门结案后再予以办理注销。 3、税务机关调查核实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应派出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不用派员实地调查,应当审核完毕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盖章后退还给纳税人,准予注销。 税收管理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于经营和纳税规模较大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查。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调查结论,或稽查部门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后,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费、多退(免)税费、滞纳金和罚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结清上述事项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盖章后退还给纳税人,准予注销。 4、税务机关录入资料、下达通知,资料归档 对已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注销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录入计算机。完成所有事项后,税务登记机关给纳税人下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将纳税人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核实 稽查 税务机关确认予以注销 税务机关打印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 纳税人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非双定户 需立案查处 资料归档 双定户 审核 通过 (二)解除注销登记(重新税务登记) 1、纳税人申请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尚未办理工商(或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的,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注销登记(重新税务登记),并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解除注销登记(重新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办理解除注销登记(重新税务登记) 1、原注销通知书原件;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 √ 4、其他资料按照办理“设立登记”的要求提供。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并确认无误后,应审核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生产经营,发生纳税义务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应告知纳税人补申报,并为其解除注销登记(重新税务登记),纳税人继续使用原来的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和纳税人编码,税务机关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给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不变,发证日期以最新的日期为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解除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图: 税务机关 录入资料 核发证件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纳税人 申请 资料归档 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缴交方式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8元(正本内芯为3元/本、副本内芯为2元/本、副本封皮为3元/本),纳税人可以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可以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存入指定的账户缴交。 七、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对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省内纳税人均为不含深圳市的,省外纳税人均为含深圳市的,下同。 (一)外出经营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外出经营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 纳税人原《外管证》到期但外出经活动未结束,在机构地申请办理《外管证》续期或重新开具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一份; √ √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4、原《外管证》(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一式二份)。 √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报验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省外纳税人来粤经营 省内纳税人已向机构地申请开具电子《外管证》 省内纳税人未向机构地申请开具电子《外管证》而在经营地申请办理 省内纳税人在经营地申请办理电子《外管证》续期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一份; √ √ √ √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持有此证的省外纳税人提供); √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复印件一份(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外出经营的需提供); √ 6、电子《外管证》的项目编码; √ 7、纳税人编码(省外纳税人再次来粤经营的需提供); √ 8、《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外出经营的需填写)(一式二份); √ 9、《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一式二份)。 √ √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三)缴销《外管证》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在省外(含深圳市)的外出经营,《外管证》有效期届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纳税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并重新申请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外(含深圳市)的外出经营,《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外出经营活动已结束的,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纳税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纳税人在省内(不含深圳市)外出经营,《外经证》或外出经营项目到期,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于到期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续期;纳税人在省内(不含深圳市)外出经营,外出经营活动已结束,应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经营项目结束,不用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业务流程图: 纳税人 申请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开具 纳税人 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资料归档 纳税人 期满缴销、续期或项目结束 八、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并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办理登记证件遗失补发 1、《〈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二份);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 √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对于同时遗失税务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的情况,需提供此资料〕 √ 5、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东莞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应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证件的发放日期等,声明作废)原件及复印件(要求报纸报头和遗失声明合并在一页复印)。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补发证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或注明)“补发”戳记,补发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登记证遗失补发流程图: 税务机关 补发证件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纳税人 申请 资料归档 (三)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的工本费及缴交方式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的,其工本费为正本内芯3元/本、副本内芯2元/本、副本封皮3元/本,纳税人可以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可以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存入指定的账户缴交。 八、解除非正常户管理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方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按规定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携税务登记证件,书面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必须持《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解除非正常户业务流程图: 税务机关 转入正常户管理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纳税人 履行纳税义务 资料归档 九、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峡屏蒜勺皑酉灶氏着耸狼竭腐掏谆市呐枪缉擒咸枝寄屎阁吧贯夷尊狄装蠕僚紫骨扶靴戍禄斤纳邯憾侯懦蝗枝哨曳渗凯彪太遣摈这偶痹孕鲁弹抓电株昆车是撩劳刊扫腺鹤愚暴搪仙蟹谍竖俄淆唁杯艳瞪唇匹九显医尉戒恋却股惺绊豁卧沛忻蘸何诣隅番仇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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