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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征求《内蒙古医科大学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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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医科大学章程 目 录序言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3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5第四章 学院与附属医院12第五章 办学活动15第六章 学生17第七章 教职员工19第八章 校友会21第九章 经费、资产、财务与后勤保障25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训 校歌校庆日26第十一章 附则26xx医科大学章程序 言 xx医科大学创建于1956年,是新中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最早建立的高等医学院校之一,当时隶属于国家卫生部,1958年划归xx自治区管理。前身为xx医学院,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xx医科大学。学校以服务地方、区域百姓生命健康为己任,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

2、育发展规律,主动适应xx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民族地区高素质医学人才培养规律,开发利用具有地方特色的优质医学教育资源,培养造就了大批服务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高素质医学人才,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文化传承、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一所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地方高等医药院校,在国内外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学校将始终秉承“博学、尚行、精诚、至善 ”的校训,不断弘扬德才并举、群英荟萃的治校理念,朝着以医学为主体,突出现代医药学、中医药学、蒙医药学高等教育“三位一体”的办学特色,医、理、管、工、文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迈进。 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办学方向和任务,规

3、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xx医科大学;蒙文名称:;英文名称:xx;英文缩写为xx;域名为xx。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址:x。学校由x区三部分组成。x第三条 学校是xx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xx自治区教育厅。第四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4、务。第五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xx医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权,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调控和监督学院的工作。第六条 学校专业设置涵盖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门类,并逐步发展其他学科。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类型定位是:教学研究型大学;办学层次定位是: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发展其他层次教育;学科定位是:以医学学科为主,现代医药学与传统医药学并举,稳步发展与医药学相关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服务面向定位是:立足xx

5、,服务基层,面向全国,影响周边国家和地区。第八条 附属医院隶属于学校,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关心、支持附属医院建设,引导附属医院不断发展。附属医院的发展应以符合学校整体利益为前提,维护和促进学校发展大局。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关系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五)对学生进

6、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及收费许可范围内的收入和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九)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二

7、)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实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四)维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主管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第一节 学校党委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三)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作风、组

8、织、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干部人选;(五)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的重大事项;(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七)领导学校纪委的工作;(八)领导学校人民武装和保卫工作,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九)审议学校章程。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党委(扩大)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主持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四)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9、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的措施和任务;(五)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六)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第二节 校长第十四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四)聘任和解聘教

10、师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对外代表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讨论学校工作的议事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第三节 校务委员会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管理制度;(三)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四)学校对外交流及联合办学事宜;(五)校长委托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第十

11、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校专业、学科设置;(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等有关学术事项;(四)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六)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七)审议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位

12、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和授予硕士学位;(二)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三)批准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四)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xx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五)处理有关学位的争议;(六)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七)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六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咨询和监督的专家组织。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论证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二)研究、论证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并提出建议;(三)研究、论证教学改革、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13、,并提出建议;(四)指导学校的教学评估工作;(五)评定和推荐各类校级教学奖项;(六)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七)应当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能。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行使权利。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与教职

14、员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实施;(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员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定期民主评议干部。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第八节 学校群众组织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二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九节 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

15、需要,设定党政管理机构。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临时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第十节 学校决策程序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原则建立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的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实行公开,在决策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征求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委托校内有关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就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并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一)关系学校重大发展的;(

16、二)专业性较强的;(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四)涉及学生和教职员工重大权益的。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与咨询意见。第十一节 学校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秩序和工作生活、校园安全秩序的规则和办事规程。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第四章 学院与

17、附属医院第一节学院第三十七条 学院是以单一学科或相近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隶属学校的办学实体,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第三十八条 学院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院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代会工作,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二)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的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检查、考核、评估本院的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本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

18、和其他学术活动;(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并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协助做好本院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五)开展本院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事项;(六)根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院的管理制度;(七)负责本院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以及本院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八)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与服务,按照学校的奖惩条例提出实施意见;(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院的资产和学校核拨的经费;制定本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生学费缴纳的监督管理;(十)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党总支的全面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

19、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学院党总支对本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学院行政班子负有共同责任。第四十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生培养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第四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形式,由党总支书记、学院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组成。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学院下列重要事项:(一)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三)师资培养和引进的建议;(四)干部任用建议

20、;(五)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的建议;(六)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与服务,按学校的奖惩条例提出实施意见;(七)学院工作计划;(八)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九)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问题。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分工会,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本院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第二节 附属医院第四十四条 附属医院包括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性质为国有公益性医院,是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是学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十五条 附属医院应当依法执业,

21、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保障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第四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的医疗工作、财务经济活动与往来独立开展,定期向学校呈报财务报表,接受学校监督。直属附属医院为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进行定期考核。第四十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直属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会核准。第四十九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必须接受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指导,具有全程教学能力,承担学校的全程教学任务,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教学

22、会议、培训等。 第五十条 学校对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非直属附属医院领导定期向学校汇报教学工作。第五章 办学活动第五十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第五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及非全日制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发展其他层次教育。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工作,并提供招生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招生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3、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于具有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业完成情况,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学校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按照规定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学位条例的规定,向符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位。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在保持临床医学学科、蒙医药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优化专业结构,发展学科门类,积极创办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专业,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

24、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并为科学研究提供充分的条件和保障,不断优化科研管理机制,提高科研水平。第六十条 学校以优势学科和创建博士学位授权点为重点,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发挥科学研究对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支撑与促进作用。第六十一条 学校重视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孵化具有学科特色的科技成果,创造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重点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等活动。 学校合理有效地引进外国智力,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促进教育、科研国际化。第六十三条

25、 学校依法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第六章 学生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第六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项目;(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顺利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

26、体育等活动;(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以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申请减免学费;(九)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三)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27、;(五)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项目的相应义务;(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事务申诉制度等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完善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拓宽就业渠道,通过双向选择积极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第七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

28、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确定。第七章 教职员工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学校逐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第七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

29、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晋升的依据。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

30、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四)尊重和爱护、关心学生;(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八章 校友会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的中文名称:xx医科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IMMU Alumni Association 。第八十条 学校校友会旨在加强校友之间、

31、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与交流,宣传校友、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激励校友发扬学校优良办学传统,传承内医精神,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友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xx医科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xx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二)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三)沟通校友与母校、校友相互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四)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办学投资,促进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第八十三条 校

32、友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是xx医科大学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1.xx医科大学各个时期的毕业生(含研究生、本科生、夜大、函大)、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含干部培训班)及各类留学生;2.各个时期曾在xx医科大学任教、任职者;3.xx医科大学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第八十四条 国内各省、市校友可根据校友分布情况,成立当地校友分会,作为学校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各地校友会吸纳的会员即本会会员。海外校友可成立不同形式的校友组织,如海外校友会、同学会、校友联谊会等。第八十五条 对言行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

33、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辖地校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八十六条 校友会会员的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校友总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的改革和发展的建议或意见;(三)阅取本会送发的有关母校的资料和学术刊物等;(四)向母校各种刊物的投稿,可优先予以发表;(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八十七条 校友会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宣传本会宗旨;(二)关心校友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本会和校友服务;(三)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母校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四)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第八十

34、八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推荐,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二)理事会的职权:1.对外代表本会;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商定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及理事名额的分配;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4.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三)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四)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五)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领导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第

35、八十九条 本会设校友总会秘书联络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联络处设正、副主任和秘书若干人,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拟定校友总会工作计划;(三)处理校友来信来访;(三)编辑出版校友通讯;(四)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十条 校友会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一)校友会经费来源:母校提供;校友捐赠;校友会基金利息;其他合法收入。(二)各地校友会应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自筹资金开展活动。(三)校友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四)校友会

36、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经费、资产、财务与后勤保障第九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第九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合法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九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第九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

37、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包括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财务处定期向校长提交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财务预算方案及上年度财务执行报告。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九十六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下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九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九章校徽校旗校训 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八条 校徽:为圆形图案,由红

38、、绿、蓝三色组成。外环由“xx医科大学”的蒙、汉、英三种文字构成;核心部分是用软笔草体书法写成的“内医”首字母N、Y;数字“1956”,代表学校建校时间。(校徽由学校党委委员、宣传部部长张立东设计)第九十九条 校旗: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长方形。旗面正中缀校徽,校徽下面为蒙中英文校名。校名文字颜色为蓝色。中文校名字体为郭沫若手书体,蒙英文校名字体为仿宋体。第一百条 校训:博学 尚行 精诚 至善。第一百零一条 校歌:理想之歌。李红作词,邢长江作曲。第一百零二条 校庆日:每年9月23日。学校每逢十周年举行大庆,庆典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章 附则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党委会审

39、议通过,报xx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备案。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章程委员会是负责学校章程实施、解释、修订的专门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章程委员会对本章程的解释,以书面形式为准,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四)其他符合章程修订的情况。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一百零七条 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提出,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章程修正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xx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xx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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