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柜面业务凭证管理,整合资源,防范风险,提升客户满意度,依据有关《中国**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办法》(**发〔*〕210号)等关于规定,结合***分行实际,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柜面业务凭证指辖内营业网点柜面人员执行交易核算所使用的凭证。
依照重要性程度划分,柜面业务凭证包括重要单证和一般凭证。其中,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重要空白凭证指无面额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据,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备特定效力。一般凭证指除重要单证外的其他柜面业务凭证。
依照业务用途划分,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
存款与结算业务类: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实时通付款凭证、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本外币定时储蓄一本通、储蓄存折、储蓄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杂币汇票凭证、资金证明凭证、个人资信证明凭证、印鉴卡、单位定时存单、存款开户证实书、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银行卡等。
代保管类:发票、保单等代客户保管和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其他类:实物黄金调拨单、(实物贵金属)提取凭证等其他重要空白凭证,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票样。
第三条 柜面业务凭证管理以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和防范风险,以及有利于客户、职工或员工体验为总体目标,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的原则。
“统一管理”指营运管理部牵头管理柜面业务凭证,组织拟定有关制度规定。
“分级负责”指*分行、二级分行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柜面业务凭证进行层级管理。
“有效监控”指重要单证须编号管理,其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须实行销号监控。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辖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营运管理部职责
(一)*分行营运管理部是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依照总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办法,归口管理辖内柜面业务凭证,拟定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规格标准、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
2.负责辖内特有业务或监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与退出管理。
3.组织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印制、订购、配送及销毁工作。
4.组织辖内柜面业务凭证在营业网点使用、保管期间的操作风险检查。
(二)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是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贯彻总行、*分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并组织辖内柜面业务凭证在营业网点使用、保管期间的操作风险检查。
2.负责审核辖内特有业务或监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柜面业务凭证的初步审核,并负责向*分行提交准入与退出申请。
3.组织实施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订购计划、配送及销毁工作。
第六条 *分行部门职责
(一) *分行业务部门
1.负责向*分行营运管理部提出本业务条线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与退出申请。
2.负责协助*分行营运管理部做好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外部监管部门关于规定。
4.参加有关柜面业务凭证的监督销毁工作。
(二)*分行有关部门
1.*分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行内自行印制的柜面业务凭证的采购工作。
2.*分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对作为非标准法律文本的柜面业务凭证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3.*分行个人金融部负责银行卡的征订、制卡、保管、配送及销毁工作。
4.*分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柜面业务凭证的分行有关系统项目立项、开发、优化等有关工作。
5.*分行安全保卫部负责重要单证安全防护管理,押运和监督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二级分行各部门参照*分行职责分工归口管理。
(四)营业网点负责依照上级行有关制度要求,对重要单证的领用、保管、使用、核算等进行规范操作和管理,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
第七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与退出应遵循“严进宽出”的原则,即加强准入审批管理,保持柜面业务凭证种类、样式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新增和修改(包括种类、样式、适用范围等)应优先复用现有柜面业务凭证;样式、适用范围相近的柜面业务凭证,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新系统、业务或产品流程优化措施可代替现有柜面业务凭证的,原则上应对现有柜面业务凭证进行退出处理或电子化。
第九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包括新增和修改)与退出须由*分行业务主管部门以便函资料文件形式向*分行营运管理部提出申请,新增和修改须*分行营运管理部审批同意并报总行备案,退出须经*分行营运管理部审核。
二级分行辖内特有业务或监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与退出,由二级分行以正式资料文件形式向*分行提出申请。
第四章 印制
第十条 有价单证由发行单位组织印制。
第十一条 二级分行应按季编制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报*分行,*分行审核汇总后上报总行,接总行审核通知后,*分行按季通知承印厂家印制。总行、人行对印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属于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在印制时应冠有地区简称,以便区分和监控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依照总行、人行订购规定执行,一般凭证由*分行依照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印制应合理估算用量,监控库存,避免因改版等原因造成库存浪费。
第五章 调拨
第十五条 有价单证的运送、调拨比照现金办理;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款)车运送,专箱(包)封存,交接各方须始终在场,严密交接手续,加强身份认证。
第十六条 接收行收到发行单位或印制厂家发送的柜面业务凭证,应依据有关关于协议或订单、发货清单认真核对,抽样检查质量,经核点无误后双人入库保管,其中重要单证应及时入账。核点不符的应及时与发行单位、上级行或承印厂家联系解决。
第十七条 重要单证调剂使用须由上级行组织进行,同级行之间不得自行调剂。
第十八条 一般凭证调剂使用可由上级行组织进行,也可在同级行之间自行调剂。
第十九条 调拨数量由调入行申请,上级行依据有关调入行业务量核定审批并登记,做到手续严密,监控有效,严格授权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撤并时,被撤并营业网点重要单证退回上级行,一般凭证由接收营业网点使用。
第六章 领用与发售
第二十一条 重要单证应依据有关实际需要适量领用,原则上柜面人员一次领用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印鉴卡的领用按关于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领用重要单证,应核对凭证种类、号码、联次,清点凭证数量并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外发售重要单证应验证客户身份,发售时须由客户签收确认,严禁代客户签收、购买重要单证。属于我行签发的重要单证,不得由客户签发。
第二十四条 对外发售重要单证时,应及时登记;使用时,应做销号处理。
第二十五条 柜面人员应按号码顺序签发重要单证,不得跳号;对外发售时原则上应按号码顺序发售。
第二十六条 使用系统签发重要单证的,应严格签发、打印管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手工填制或重打、补打重要单证,重打、补打应有标识。
第二十七条 应严格依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柜面业务凭证,严禁柜面人员擅自在柜面业务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
第二十八条 除总行、*行或监管部门明确可在非营业网点办理的特殊业务外,不得将重要单证带出营业网点办理有关业务。
第七章 保管
第二十九条 有价单证须入金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须入现金尾箱、专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库房(以下简称“重空库”)或保险柜保管,不得与非重要物饰混放。营业网点在非营业时间存放存款与结算业务类、其他类重要空白凭证的,须入库保管,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存放在营业网点或由个人保管;代保管类重要空白凭证可存放在营业网点视频监控范围内的保险柜中。
第三十条 重空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湿、防蛀等条件,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等安保设备;重空库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与非重要物饰混放;重空库应建立出入、交接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 重要单证实行个人负责制,柜面人员负责其领用的重要单证的保管和使用。重要单证的保管须满足印证分离的岗位要求。
第三十二条 营业期间柜面人员临时离岗,应将重要单证入保险柜或现金尾箱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重要单证遗失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分行,其中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大额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发生遗失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总行。
第八章 作废与销毁
第三十四条 营业网点对有缺陷、停止发售使用、客户交回、填制错误的重要单证应按规定作废处理。对作废重要单证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并登记。详细要求有:
(一)发售、签发和使用重要单证过程中发现多页、缺页、错号、要素有误等有缺陷的重要单证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加盖作废戳记,入库登记保管。
(二)对已停止发售使用或换版的重要单证,经核点无误后,做出明显作废标记,双人封存、签章、标注封存日期,入库登记保管。
(三)对公客户销户时,原则上应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所有交回开户银行登记作废,办理销户手续,其交回的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做出明显作废标记,入库登记保管;客户因故无法交回剩余重要空白凭证的,由其按规定出具书面证明并保证承担相应风险后,办理销户手续。
(四)对于银行卡制卡过程中造成或产生的作废银行卡、因版面更换或不再继续发行的银行卡、过期无人认领的ATM吞卡和拾获卡造成或产生的作废银行卡以及毁损换卡或16位卡同卡号换卡所造成或产生的作废银行卡需回收,入库登记保管。对于客户销户、升降级换卡和到期换卡所造成或产生的作废卡片我行不再进行旧卡回收、上缴、集中销毁以及表外账务处理。
(五)柜面人员办理业务过程中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或日常保管磨损严重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并登记,作当天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有价单证由二级分行组织销毁。营业网点对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按年(或依据有关通知)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集中退库上交二级分行。
第三十六条 停止使用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大额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由*分行组织销毁,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由二级分行组织销毁,并报*分行备案。一般凭证销毁由保管机构自行组织销毁。
第三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的销毁工作应在宣布停用后三个月内履行。
第三十八条 重要单证的销毁工作应由营运管理部会同本级安全保卫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实施。销毁方案应报请分管行领导审批。销毁时,上述部门人员应同时在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销毁后,应及时登记。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柜面业务凭证在营业网点使用完毕后,应纳入稽核模型监督范围,随后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并遵循会计档案的有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 重要单证应作为柜面检查的必查内容。其中,有价单证应比照现金组织检查。
第四十一条 对重要空白凭证应依照下列要求查库:
(一)*分行分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重空库总数的1%且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的所有检查),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年查库不少于一次;*分行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对所辖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重空库总数的3%且不少于10个(总数少于10个的所有检查),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半年查库不少于一次;
(二)二级分行分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重空库总数的10%且不少于5个(总数少于5个的所有检查),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半年查库不少于一次;二级分行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对所辖所有重空库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季查库不少于一次;
(三)营业网点负责人每月对现金柜员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不少于两次,每次应覆盖所有现金柜员,其中至少一次是营业开始前或营业机构日结后;营运主管应不定时抽查普通柜员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每月要覆盖所有普通柜员,对所有柜员尾箱(含虚拟、轮休柜员)同一时点查库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二条 查库时应将库存数量、起止号码与登记簿和表外科目关于账户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簿相符,并将核对情形进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重要单证被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照《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追究当事人及关于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银行***分行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转发总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发〔*〕162号)、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分行会计单证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函〔*〕1383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中国**银行***分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
细则》发文说明
2.中国**银行***分行作废重要单证销毁清单
附件1:
《中国**银行***分行柜面业务凭证
管理实施细则》发文说明
一、拟定背景
经调查,我行柜面业务凭证存在种类繁多、通用性不足、需客户手工填制凭证比例较高、印制保管成本过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凭证设计、规格不统一,印制、调拨、保管检查等多头管理造成的。
(一)明确职责
*年初,总行设立渠道管理部,明确了对柜面业务凭证的牵头管理。**月,*分行依据有关总行要求,明确了营运管理部作为我行柜面业务凭证的牵头管理部门。职责的调整,有助于推进全行的柜面业务凭证管理统一化、标准化。
(二)柜面业务凭证的整合
总行新一代核心系统**与凭证有关主题已对部分柜面业务凭证进行了整合并试点,将来将分步逐批落地实施。
(三)新要求
总行于*年印发了《中国**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发〔*〕149号,*分行以**发〔*〕162号转发,以下简称“原办法”),目前已实施11年。随着我行有关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柜面业务凭证的范围内容、管理方式、业务要求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些新凭证的管理存在空白。如:原办法中的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但未对一般凭证进行规范,随着代理签约类业务快速发展,对一般凭证的管理亟待规范。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1.对《中国**银行***分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指柜面业务凭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除包括原办法中的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外,还包括一般凭证。本细则分别对重要单证和一般凭证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以统一管理的原则出发,将能整合的管理要求进行整合。因此,对于本细则中有关条款的描述存在“柜面业务凭证”、“重要单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一般凭证”等多个维度,应注意条款的限定范围。
2.对重要空白凭证重新分类。
3.明确了柜面业务凭证管理的总体目标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的原则。
(二)第二章 职责分工
1.明确了*分行营运管理部是柜面业务凭证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管理实施细则。
2.明确了*分行业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
明确了*分行营运管理部负责拟定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与退出标准、基本流程并建立管理机制,总体遵循“严进宽出”的原则。
(四)第四章 印制
1.为提升重要空白凭证印制的效率,符合当前实际情形,将原办法中“由总行通知承印厂家印制”改为由*分行通知承印厂家印制,但须遵循总行、人行订购的相应工作流程。
2.将原办法中对重要单证的详细印制要求,合并完善为第十三、十四条所述。
(五)第五章 调拨
1.为满足当前重要单证集中配送的实际情形,修改原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配送、调拨要求,明确为“专(款)车运送,专箱(包)封存,交接各方须始终在场,严密交接手续,加强身份认证”。
2.随着重要单证系统核算的普遍应用,删除了原办法中对使用“中国**银行重要单证出/入库单”进行审核、审签调拨的条款,改为“严密交接手续,加强身份认证”。
(六)第六章 领用与发售
1.依据有关《关于加强对公柜面结算业务风险防控的通知》(建结〔*〕93号)规定:“普通柜员尾箱原则上不得保管空白印鉴卡,应随用随调,逐份领取。”因此,除银行承兑汇票外,增加了空白印鉴卡的领用按关于规定执行。
2.为满足系统核算和登记的要求,删除了原办法中对使用出/入库单领用,以及在有关登记簿进行登记领用与发售的要求,强调要核对、清点与登记。
3.将原办法对有缺陷重要单证、对公客户销户时交回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的要求,并入第八章作废与销毁。考虑到总行明确的可将有关凭证带出营业机构的如上门服务等特殊情形,将原办法中“不得将重要单证带出营业场所签发”的要求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所述。
(七)第七章 保管
1.依据有关关于印发《中国**银行金库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金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160号)和《**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通知》(银监鲁办发〔*〕194号)的要求,本章明确了重要空白凭证须入现金尾箱、专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库房(以下简称“重空库”)或保险柜保管,不得与非重要物饰混放。营业网点在非营业时间存放存款与结算业务类、其他类重要空白凭证的,须入库保管,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存放在营业网点或由个人保管;新增明确了代保管类重要空白凭证可存放在营业网点视频监控范围内的保险柜中。
2.对重空库的建立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3.删除了原办法中对建立有关登记簿的要求,将系统对于凭证状态的记录也认可为实现“登记”的一种方式。本细则其他条款中所述“登记”含义类同。
4.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会计核算的有关内容。仅强调第一章“有效监控”原则中对重要单证须实行销号监控的原则性要求,以及本章中“重要单证实行个人负责制”的要求。会计核算要求依照会计核算制度实施。
(八)第八章 作废与销毁
1.对原办法中有缺陷、停止发售使用、客户交回、填制错误的重要单证的作废与销毁有关管理要求进行了整合。
2.依据有关《关于规范作废银行卡管理的通知》(**函〔*〕530号)的有关规定,增加了作废银行卡的管理要求。
(九)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1.明确柜面业务凭证在营业网点使用完毕后应遵循的管理要求和流程。
2.明确有价单证应比照现金组织检查。
3.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频率,将原办法中“主管行长”修改为“分管行长”;将“会计负责人”改为“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人”。
4.保留了原办法中对查库频率的要求,但为避免歧义,修改了部分文字表述。如:将原办法“1%或不少于3个”等描述改为“1%且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的所有检查)”等描述。如针对“*分行分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重空库总数的1%且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的所有检查)”的要求,若所辖重空库总数的1%小于等于3个,则应查不少于3个;若所辖重空库总数的1%大于3个,则应查总数的1%;若所辖重空库总数少于3个,则应所有检查。后文频率要求含义类同。
5.为统一管理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机构尾箱检查频率的通知》(**发〔*〕68号),本章细化了原办法中营业机构负责人、营运主管的查库要求。营业机构负责人、营运主管每月对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查库应满足的最低要求为:营业网点负责人每月对现金柜员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不少于两次,每次应覆盖所有现金柜员,其中至少一次是营业开始前或营业机构日结后;营运主管应不定时抽查普通柜员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每月要覆盖所有普通柜员,对所有柜员尾箱(含虚拟、轮休柜员)同一时点查库不少于一次。
(十) 第十章 附则
1.**发〔*〕162号、**函〔*〕1383号同时废止。
2.对于本细则中任一条款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详细条款中不再赘述。
(十一)在部分章、节中分别增加了对一般凭证的管理条款。对一般凭证的印制、调拨、使用等环节做出了管理规范。
附件2:
中国**银行***分行作废重要单证销毁清单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作废重要单证名称
作废重要单证号码
单位
数量
面额
金额
备注
起
止
合计
上列作废重要单证已与有关科目的账、簿核对相符,并经共同复点无误后,于 年 月 日共同监毁。
负责人: 安全保卫部: 业务部门: 复核: 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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