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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x自治区分行员工从业禁止行为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员工从业纪律,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x银行的资产安全和声誉,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xx银行员工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x自治区分行辖内的全体在职员工。
第二章 禁 止 行 为
第三条 严禁员工实施以下行为:
(一)员工行为管理方面
1.参与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不含)以上的民间高息借贷以及非法的融资、集资活动。
2. 参与非法博彩活动或单次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或单月累计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的大额博彩活动。
(二)员工账户管理方面
3.员工账户转出资金帮助客户注册验资。
4.员工账户转出资金为本人或关系人以外的信贷客户归还贷款本息。
5.员工账户接受从贷款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转入的资金。
6.出租、出借员工个人账户、银行卡给客户办理业务。
7.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归集或过渡收贷收息、资产处置、出租资产、代客理财等银行或客户资金。
8.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包括办理银行卡、折)。
(三)员工岗位履职方面
9.柜员当班期间自办业务或客户经理为本人或关系人办理贷款手续等。
10.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或代客户保管身份证明、存折(单)、银行卡、印章、有价证券以及结算凭证等重要物品。
11.未经客户同意并出具相关手续,违规将各类存款在科目之间相互划转、调整的。
(四)其他方面
12.非会计差错原因将发放到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工资或奖金全部或部分收回的。
13.盗取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
14.伪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资信证明。
15.违规获取或私自留存作废重要单证。
16.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电子银行签约。
17.使用本人信用卡套现。
18.强迫、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上述从业禁止行为。
第三章 奖惩及程序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实施从业禁止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元-3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是指符合《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或《处理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已经形成风险、造成资金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或者虽然尚未形成风险或事实损失,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行为。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移交派遣单位做相应处理。
第六条 员工实施上述从业禁止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理后,还应按照《xx银行x自治区分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给予相应的积分处理。
第七条 员工检举他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的,按照《xx银行员工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八条 员工自查自纠本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书面报告和登记的,经本级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不予经济处罚。
第九条 员工所在机构和部门应当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本规定。员工违反本规定,其主管机构、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追究其主管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员工实施上述从业禁止行为之一的,需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对违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其中:内控合规部门依据本规定可以直接作出前款经济处罚决定,也可以责成违规责任人所在行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被责成行必须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或抄送内控合规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发现员工违反本规定从事禁止行为需给予前款处理的,必须提交行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必须填写《经济处罚通知单》,所处罚款必须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未纳入本规定但上级行文件明确禁止的从业行为,按照《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如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总行规章制度有类似规定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总行的规章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xx银行x自治区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制定《xx银行x自治区分行员工从业禁止行为若干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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