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单位领导)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资委、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通知(财字20121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单位领导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领导包括:(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2、工会主席。单位领导不包含各单位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等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第五条 单位领导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单位领导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第七条 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一)局属各单位应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单位领导配备公务用车。其中:单位主要领导配备
3、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各单位采取统一调度、租赁、使用抵债车辆等方式保障单位领导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其配备公务用车,应与购置公务用车一样进行编制和标准等规范化管理。单位领导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租赁车辆租赁合同未到期)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新任单位领导配备公务用车或现任单位领导更新公务用车,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标准,从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若无适合车辆的,可以为其购置(租赁)。(二)局属各单位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单位领导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三)单位领导退休或者调离本单位后
4、,各单位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四)局属各单位为单位领导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其发放交通补贴。企业已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单位领导公务活动交通需要的,不再为单位领导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扩大发放交通补贴范围。(五)局属各单位不得采取向项目和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转嫁购置租赁费等任何方式为单位领导配备公务用车。(六)局属各单位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单位领导配备公务用车。(七)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八条 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
5、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一)局属各单位应当对单位领导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油费、停车和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二)局属各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运行费用超出年度限额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节余部分不得发给个人。(三)单位领导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四)单位领导自愿驾驶公务用车(包括私家车)的,公司应加强自驾管理,不得发放自驾补贴。(五)局属各单位不得向项目和所出资企业转嫁公务用
6、车运行费用。第九条 公务用车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企业应当在正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评估作价后出售,处置收入交财务部门入账。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应加强单位领导公务用车预算管理、内部审核和监督,接受局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一)局属各单位应每年编制单位领导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二)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明确公开期限、方式和内容等,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为单位领导配备公务用车的,扣减单位领导20%的当年绩效薪金;对违反规定,为单位领导发放交通补贴的,应当
7、予以全部清退。情节严重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进行处理。对违规为单位领导配备的公务用车,应当参照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应制订单位领导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控能力,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局属各单位应当参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控制企业内部一般公务用车(含外事接待等公务用车)标准。局属各单位不得为内部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职工、非本企业人员个人配备公务用车。已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保障企业内部有关人员公务活动交通需要的,各单位应当将补贴标准纳入到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制订的单
8、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局总经理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通信管理第十四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单位领导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通信费用主要是指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第十五条 单位领导的通信费用采取限额内据实凭票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发放通信补贴。第十六条 单位领导退休或者调离本单位后,单位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第十七条 已实行通信费用货币化补贴的局属单位,应当取消对单位领导的通信费用货币化补贴,改为限额内据实报销。除单位领导外的其他人员可以继续执行,但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扩大补贴范围。对于现行通信费用补贴标准过高等不合理的情
9、况,要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降低补贴标准。第十八条 通信费用中可包含一定流量的网络使用费用,但对于明显超出正常使用额度的套餐或单独的网络费用,各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其用途,不得超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且要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调低报销标准。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单位领导为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应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严格宴请、接待、礼品等标准。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分类、分档明确业务招待费用的定额标准,并加强过程管理,强调程序的规范性。第二十二条 单位领导进行业务招待,应
10、当由单位相关部门制定计划、编制预算和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单位领导进行业务招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不得参加项目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第二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参加的业务招待所发生费用,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不得向项目和所出资企业转嫁单位领导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第五章
11、 差旅管理第二十七条 差旅管理是指对单位领导为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单位领导到本单位国(境)外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差旅活动纳入差旅管理。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单位领导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补助标准,并报局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备案。第二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单位领导差旅费用。不得向项目和所出资企业转嫁单位领导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单位领导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第六章 国(境)外考察管理第三十条 国(境)外考察管理是指对单位领导为企业生
12、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境)外考察活动及费用的管理(仅指单位领导到除单位所属国(境)外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或部门进行的差旅活动)。第三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标准,从严控制出差人员数量和费用支出。单位领导出国期间各项费用标准参照局机关局管干部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单位领导国(境)外考察活动,制定国(境)外考察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应严格国(境)外考察计划审批,从严控制
13、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国(境)外考察时间,不得安排与单位领导国(境)外考察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第三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考察计划和各项费用标准,从严控制费用支出。第三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不得向项目和所出资企业转嫁单位领导国(境)外考察费用,不得报销单位领导国(境)外考察期间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第七章 培训管理第三十六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单位领导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单位领导的日常培训管理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科负责。第三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和单位领导岗位职责的要求,按照局、单位培训和有关部门培训、以及与
14、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分类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培训费用管理。第三十八条 按计划参加培训人员应向本单位总经理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学习(培训)申请并附招生简单或培训通知,经本单位总经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科核定实施。第三十九条 参加培训的单位领导,须与本单位签署培训协议书后方可参加学习。学费先由个人支付。学习结束时交一份总结,以便单位进行培训质量评估,评估合格者持培训审批手续到人力资源科审核签字报销学费。对不符合手续或自行报考的,学费不予报销。第四十条 培训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须及时向人力资源科书面说明原因,并经本单位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中断学习。凡属本人
15、原因中断学习的,学费不予报销。第四十一条 对国家要求企业必须持有的资质资格证书,单位负责报销通过人员的全部培训费用。对职称评审前国家要求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通过职称评审后,单位给予报销考试的培训费用。其他短期培训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不得向项目和所出资企业转嫁单位领导的培训费用。第八章 预算管理第四十三条 预算管理是指按照国资委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单位领导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单位领导年度职务消费水平做出的预算方案及安排。第四十四条 单位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单位领导依法
16、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二)符合职务消费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三)保证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第四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单位领导岗位职责等为依据,合理确定单位领导各项职务消费项目的标准,明确职务消费的范围和规模,从严控制单位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水平。单位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应按年分项编制,并随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上报。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主要包括备案报告和备案手册两部分内容。(一)单位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单位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职
17、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二)单位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手册,主要包括3张报表:单位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方案(含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各项职务消费预算)、单位领导公务用车预算方案、单位领导公务用车预算执行情况。第四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和单位领导应当严格执行单位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对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第四十七条 单位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预算编制方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
18、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报局备案。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领导职务消费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应在充分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并报局备案。第四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应将单位领导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制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第五十条 单位领导应将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五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
19、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单位领导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局属各单位应建立单位领导个人诚信档案。第五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领导职务消费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如实列支单位领导职务消费费用,保证单位领导职务消费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第五十三条 单位领导应当勤俭节约,依据相关规定和企业制度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主要包括:(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五)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
20、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六)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五十四条 单位领导不得有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资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215号)规定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一)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
21、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五)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九)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构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十)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第五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单位领导年金、
22、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五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严肃单位领导职务消费工作纪律。(一)单位领导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局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二)单位领导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薪金。(三)单位领导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给予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局应定期对局属各单位领导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