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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领导班子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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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局有限公司领导班子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局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局领导)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资委、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通知(财字20121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局领导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局领导包括:(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局领导不包含总

2、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等人员,这些人员的职务消费管理在*工程局有限公司机关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另行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第五条 局领导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局领导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局领导的日常公务用车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第七条 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一)局按照不超

3、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局领导配备公务用车。其中局领导正职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他局领导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局采取统一调度、租赁、使用抵债车辆等方式保障局领导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其配备公务用车,与购置公务用车一样进行编制和标准等规范化管理。局领导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租赁车辆租赁合同未到期)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新任局领导配备公务用车或现任局领导更新公务用车,局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标准,从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若无适合车辆的,可以为其购

4、置(租赁)。(二)局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局领导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三)局领导退休或者调离局后,局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四)局为局领导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其发放交通补贴。(五)局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转嫁购置租赁费等任何方式为局领导配备公务用车。(六)局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局领导配备公务用车。(七)局领导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八条 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一)局应当对局领导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

5、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油费、停车和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二)局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三)局领导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四)局领导自愿驾驶公务用车(包括私家车)的,公司应加强自驾管理,不得发放自驾补贴。(五)局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第九条 公务用车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局应当在正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评估作价后出售,处置收入交财务处入账。第十条 局应加强局领导公务用车预算管理、内部审核和监督,接受上级管理部

6、门的监督检查。(一)局应每年编制局领导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二)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明确公开期限、方式和内容等,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第十一条 对违规为局领导配备的公务用车,应当参照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局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监督各级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局管控能力,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第三章 通信管理第十三条 通信管理是指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局领导的日常通信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第十四条 通信费用主要是指局领导履

7、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第十五条 局领导移动电话自备。第十六条 局领导的通信费用采取限额内据实凭票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发放通信补贴。移动通信费原则上局领导正职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副职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第十七条 通信费用中可包含一定流量的网络使用费用,但对于明显超出正常使用额度的套餐或单独的网络费用,局应当严格审核其用途,不得超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且要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调低报销标准。第十八条 局领导退休或者调离后,局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

8、理。局领导的日常招待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应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严格宴请、接待、礼品等标准。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的业务招待费用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宴请(含酒水)、接待、礼品标准视来宾的级别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般来宾200元/人,重要来宾500元/人,高级来宾600元/人,宴请时应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陪同人员。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进行业务招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也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第二十三条 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

9、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第二十四条 局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局领导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局领导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第五章 差旅管理第二十五条 差旅管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局领导到局属国(境)外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差旅活动纳入差旅管理。第二十六条 局领导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伙食和补助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一)出差审批:局领导副职出差,行政副职由总经理批准,党群副

10、职由书记批准;(二)乘坐交通工具:局领导正职可乘坐飞机、轮船头等舱,火车软卧,高速铁路(G字头列车)商务座,动车(D字头列车)特等座或软卧,城际列车(C字头列车)一等座;副职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高速铁路(G字头列车)一等座,动车(D字头列车)一等座或软卧,城际列车(C字头列车)一等座。局领导副职自带内部汽车,到北京以外地区出差,行政副职由总经理批准,党群副职由书记批准;(三)住宿费标准:局领导正职在经济特区、省会直辖市、沿海城市住宿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其他地区不超过800元;副职在经济特区、省会直辖市、沿海城市住宿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其他地区不超过600元。经济特

11、区为:深圳、珠海、汕头。沿海城市为: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湛江、北海。(四)出差期间不分在途和住勤,不分一般地区和特区,每人每天补助50元。(五)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据实凭票保销。(六)局领导副职的差旅费报销单,行政领导由总经理审签,党群领导由书记审签。总经理、书记的差旅费报销单,由总经理、书记互相审签。第二十七条 局领导到本企业国(境)外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出差,出差标准参照第六章的相关条款。第二十八条 局应当按照企业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局领导差旅费用。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局领导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局领导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第六章 国(境)外考

12、察管理第二十九条 国(境)外考察管理是指对局领导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境)外考察活动及费用的管理(仅指局领导到除局属国境外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或部门进行的差旅活动)。第三十条 局领导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和费用支出。局领导赴国(境)外考察,所花费用凭票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只发放临时出国人员零用费。具体标准如下:(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局领导可乘坐头等舱、公务舱。(二)住宿费标准: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住宿,据实报销。(三)伙食费标准:局领导每人每天不

13、超过80美元。(四)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须的小费等项目):每人每天不超过20美元。(五)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参加政府机构举办的赴国外学习、培训及参观等,按举办单位统一规定支付各项费用。第三十二条 局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国(境)外考察活动,制定国(境)外考察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第三十三条 局应严格国(境)外考察计划审批,从严控制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国(境)外考

14、察时间,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第三十四条 局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局领导国(境)外考察费用,不得报销局领导国(境)外考察期间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第七章 培训管理第三十五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局领导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局领导的日常培训管理由人力资源处负责。第三十六条 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局领导岗位职责的要求,按照*和有关部门培训、企业培训,以及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分类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培训费用管理,据实报销。第三十七条 局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培训费用,也不得报销局领导自行安排的培

15、训费用。第八章 预算管理第三十八条 预算管理是指按照*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局领导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局领导年度职务消费水平做出的预算方案及安排。局领导的日常预算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编制,财务处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局领导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二)符合职务消费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三)保证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第四十条 局应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局领导岗位职责等为依据,从严控制局领导职务消费

16、预算水平,按年分项合理编制局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局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主要包括备案报告和备案手册两部分内容。(一)局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局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二)局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手册,主要包括3张报表:局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方案(含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各项职务消费预算)、局领导公务用车预算方案、局领导公务用车预算执行情况。第四十一条 局和局

17、领导应当严格执行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对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第四十二条 局领导职务消费预算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如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局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报*备案。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局领导的日常监督管理由监察审计处负责。第四十四条 局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局领导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局内部建立局领导个人诚信档案。第四十五条 局应将局领导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制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向职工公

18、示,接受职工监督。第四十六条 局领导应将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四十七条 局应建立健全局领导职务消费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如实列支局领导职务消费费用,保证局领导职务消费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第四十八条 局领导应当勤俭节约,依据相关规定和企业制度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主要包括:(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

19、。(五)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六)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四十九条 局领导不得有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资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215号)规定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一)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

20、个人住宅。(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五)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九)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构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十)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第五十条 局应当加强对局领导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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