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广厦福”个人房产抵押消费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居民消费性需求,完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规范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厦福”个人房产抵押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房产作抵押,用于购房(住房除外,如有变化,按国家新的有关政策执行)、子女教育、房屋装修等消费性用途而发放的贷款。本办法所称“房产”主要包括商品房和商业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机构办理“广厦福”个人房产抵押消费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在经营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应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职业或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信誉良好,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三)具有经营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及固定住所;
(四)同意以借款人自己或第三人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抵押房产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
(二)原则上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三证齐全;
(三)所剩房龄不得超过贷款期限;
(四)单户面积应大于80㎡。以单户面积80㎡以下的商品住房做抵押担保的,须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以单户面积60㎡以下的商品住房做抵押担保的,须谨慎办理;
(五)房改房、别墅以及自建房应审慎办理,房改房、别墅和自建房抵押原则上必须具有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抵押人(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要求提供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婚姻状况为未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无法提供未婚证明的,应要求其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未婚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核实其婚姻状态:未再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再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三)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对个体、私营企业主应要求核实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等材料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屋所缴契税证明或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商业用房抵押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如自用的提供营业执照);
(六)提供购房合同、装修合同、大额耐用消费品发票等明确的消费用途证明资料;
(七)我行要求的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我行发放贷款额度及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对个体私营企业主可放宽到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各经营行可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自身职业收入或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70%。但以商业用房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的50%,且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年租金的20倍。
第九条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办理贷款需填写《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贷款材料。
第十一条 经营行应指定专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贷款的可行性的调查、评估。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依据调查、审查结果,按我行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根据审批结果进行业务操作,对不能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否决的原因。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后,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经营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按规定办妥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采用委托扣款还款的,应签订《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生效,且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经营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取按月还息、到期本息一次性偿还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银行“广厦福”个人房产抵押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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