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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户联保助业贷款操作规程模版.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939343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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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商户联保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商户融资需求,防范商户联保助业贷款风险,根据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个贷担保操作规程)和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户联保助业贷款,是指银行以商户联保方式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商户联保是指由(含)至名(含)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体”),对联保体成员向我行申请信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式。第三条商户联保助业贷款实行“高端定位、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相互监

2、督”的原则。第四条商户联保助业贷款纳入“个人助业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人贷款子系统“个人助业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担保方式为“保证多户联保”)。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商户联保助业贷款对象为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第六条联保体基本条件(一)联保体各成员家庭名下应至少拥有一套房产,且至少半数以上(含)联保体成员家庭在贷款行当地拥有房产;对户籍与贷款行在同一行政区域(地级市)的,该成员须在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拥有房产。(二)同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体。(三)所有联保体成员之间不得为关系人,具体指: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

3、关系;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或控股关系;名下企业存在相互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同被第三者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存在商业纠纷或长期拖欠款等影响相互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其他关联关系,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四)贷款申请、发放时,借款人在他行不得有联保贷款余额(以我行贷款置换他行贷款的除外)。第七条联保体成员基本条件(一)年龄在周岁(含)以上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从事特种行业的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三)联保体成员及配偶、贷款投向企

4、业符合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无黄、赌、毒等不良嗜好;(四)联保体成员及贷款投向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企业管理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较好,盈利水平较好,受经济波动影响较小,经营周期稳定;(五)在注册地从事本行业年以上,或贷款投向企业成立年以上;(六)原则上为同一市场或商圈商户、同一商会商户或同一企业的上下游客户;(七)各成员家庭净资产(仅包含房产、汽车等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对已经抵(质)押的资产,要扣减相应负债)均不得低于万元;(八)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并承诺由我行贷款支持产生的结算

5、资金往来应通过我行进行结算;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或基本账户;(九)除低风险信贷业务之外,贷款投向企业在我行无信贷余额;(十)达到规定的信用评分标准;(十一)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八条贷款额度联保体整体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万元,联保体成员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万元。第九条贷款额度核定(一)单个成员贷款额度。根据需求测算法和担保测算法分别测算可贷额度,并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单个成员最终贷款额度。需求测算法。按照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周转资金测算法及家庭资产负债比测算法分别进行测算,并根据孰低原则核定单个成员可贷额度。其中,银行流水仅限定为联保体成员本人、

6、他人或贷款投向经营实体名下近个月的银行经营流水;家庭资产仅限定为房产、汽车和金融资产。担保能力测算法。可贷额度联保体其他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根据个贷担保操作规程第十五条核定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其中“年债务性支出”、“净资产”要相应核减单个成员本笔贷款。(二)联保体贷款额度。联保体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联保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第十条贷款期限联保体成员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第十一条还款方式商户联保助业贷款可采取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方式归还贷款,或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季)分期偿还贷款。第四章联保体管理第十二条联保体由借款人自愿组合,我行各级机构不得强制借款人组建联保体。第十三条联保体

7、应确定一名成员为组长,作为联保体主联系人,并明确约定贷款行信息送达主联系人即视同送达联保体其他成员。第十四条借款人须缴存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保证金,并纳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保管。任一联保体成员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时,贷款行有权从联保体任意成员保证金账户中扣收应还未还款项。保证金因扣划或其他原因不足的,联保体成员应在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或归还部分贷款,逾期未补足的,贷款行有权宣布联保体贷款提前到期,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第十五条联保体成员及其所控制企业增加新的负债或为联保体成员以外的个人、企业提供担保的,须取得联保体全体成员和贷款行书面同意,并相应扣减授信额度,否则贷款行可提前收回所有贷款。第十六条联保

8、体项下所有贷款全部清偿前,所有成员不得退出联保体。联保体如需解散,联保体成员应偿还联保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债务,并经贷款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解散。第五章贷款申请、调查和审查审批第十七条贷款申请联保体成员在贷款行当面签署商户联保承诺书,填写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联保体成员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二)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明;(三)生产经营证明;(四)还款能力证明;(五)商户联保承诺书;(六)贷款使用计划或符合个贷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证明或声明;(七)贷款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的,还应提供企业贷款卡;(八)视评级需要提供其他材料。第十八条贷款调查商户联保助业贷

9、款实行双人实地调查制度,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联保体成员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联保体成员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三)联保体成员、配偶及贷款投向控制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联保体成员为小微企业主的,核实贷款投向经营实体当前与我行是否存在信贷业务关系;(四)联保体成员从业年限、贷款投向企业经营年限以及在本场所经营年限;(五)调查联保体成员是否为关系人,以客户诚实告知、调查人员调查确认为主,调查人员可通过面谈、实际走访等多种方式核实,并结合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综合判断联保体成员是否为关系人;(六)联保体成员是否对彼此的经营和品行熟悉;是否自

10、愿组成联保体;(七)联保体成员及贷款投向企业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是否具备担保能力;(八)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调查人员就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信息输入信贷系统管理群并提交审查。第十九条贷款审查审查人员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基本要素审查。审查提交的信贷业务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完备。(二)主体资格审查。联保体成员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联保体成员、配偶及贷款投向控制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联保体成员为小微企业主的,核实贷款投向经营实体当前与我行是否存在信贷业务关系。(三)信贷政策审查。申请贷款的金额、期

11、限是否符合规定,利率定价是否合理;联保体成员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是否具备担保能力;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和审查意见及时输入信贷系统管理群,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第二十条贷款审批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将审批意见及时输入信贷系统管理群。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客户经理应召集联保体成员共同面签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第六章用信管理第二十二条用信审核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前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落实发放条件;(二)查询联保体全部成员个人征信报告,核实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任一

12、成员存在不良记录的,停止发放新贷款;(三)与借款人电话核实身份、贷款金额、期限等贷款基本要素;(四)与其他联保体成员电话核实身份,告知借款人的贷款金额、期限等贷款要素,落实保证责任;(五)是否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是否以保证金专户保管;(六)核实信贷管理系统中借款人、保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是否准确。审核通过的,放款岗从系统打印借款凭证、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人审核签字后,送交会计结算人员办理会计放款。第二十三条支付管理按总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四条贷后管理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组织实施贷后管理。第二十五条贷款检查、风险预警、催收管理、档案管理分别

13、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逾期处理联保体任一成员发生贷款逾期,贷款行应停止对联保体发放新的贷款,并向联保体任一成员进行追偿。第二十七条风险监控贷款行应动态监控联保体贷款使用、生产经营等情况,至少每季度对联保体全体成员进行一次实地贷后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联保体成员是否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是否有为联保体以外的自然人或企业提供担保等情形;(二)查验联保体成员的银行账户,核查联保体成员及所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由我行贷款支持产生的结算资金往来是否通过我行进行结算、是否发生不利于我行债权安全的重大变化;(三)查询联保体成员个人征信记录,检查借款人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对出现以上问题的,贷款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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