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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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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个人“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总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符合特定授信条件和要求的个人客户提供免担保贷款额度,用于借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负责本行“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对“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2、查;制定“行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各经营机构具体负责“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开办“行易贷” 业务实行机构准入管理,各机构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准入审批。 第三章 贷款用途第六条 贷款用途。 贷款资金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旅游消费支出,其中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用途具体包括: (一) 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 (二) 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 (三) 支付旅游团费; (

3、四) 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 (五) 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消费支出。 第四章 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授信对象。 向本行申请“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年满 24 周岁,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男性不得超过 59 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授信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经办机构所在地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二)借款人具有经办机构所在区域稳定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 借款人在我行个贷系统中无信用类贷款或额度; (四

4、) 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的护照上近一年内无出境拒签纪录; 2征信报告记录符合我行信用状况认定标准; 3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第九条 贷款额度 “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贷款额度,以家庭(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为单位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以个人为单位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且原则上贷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20倍。 第十条 额度方式 贷款采用非循环额度贷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授信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其中,贷款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的部分

5、,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存款到期日。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及本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执行。 第六章 授信程序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 符合本行“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授信条件的客户,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业务时,应按本行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 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婚姻证明; (二) 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填列的收入证明(仅用于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用途的,无需提供); (三) 借款人为非经办机构所在地身份证明且申请用于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之外用途的,还需提供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经办机构所在地的房地产权属证明; (四) 借款人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或旅

6、游意向书; (五) 贷款资金用于保证金的,必须提供我行与借款人、旅游公司的三方协议书; (六) 若借款人为非旅游者,需提供借款人与出游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七) 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 (一) 经办机构贷款调查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及本行相关要求,对借款申请人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正式受理其借款申请并转入贷款正式调查阶段;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客户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二) 经办机构调查人员决定受理后,应协助并指导客户按本行要求填写相关申请文本。 第十五条 客户调查 (一) 经办行贷款调查人员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用途、偿还能力

7、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本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职业、职务、职级和收入是否真实; 3借款人家庭资产、个人信用状况、偿还能力及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4借款人是否当前存在被执行记录; 5借款人及配偶在我行是否存在信用类贷款或额度。 (二) 调查人员对于客户职业、职务及职级身份的识别可采取人工识别或第三方电话核验的方式。 (三) 调查人员应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签署调查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一) 审批人员对客户资料、调查人员调查内容及结论进行分析评价,对一致性意见和不同意见应据实记载。 (二)

8、贷款审批时分析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法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 借款人的工作证明、资信状况; 3. 贷款调查人员提交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 (三)经分析评价后,贷款审批人员应签署审批意见,同意贷款的,须载明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放款条件并提示相关注意事项。贷款未获审批同意的,业务流程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岗应核实借款人身份,向借款人解释合同条款内容,包括贷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借款人确认无误后,指导借款人签署我行规定的文本合同。合同签订后,经办机构调查人员应及时将一份合同交付客户履行交接手续,另一份合同连同其他客户授信资料

9、参照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整理,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额度启用 (一)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审核人员应按本行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二) 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填写与签章规范性; (2) 贷款审批意见与条件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单笔贷款支用管理第十九条 贷款支用管理 个人旅游贷款支用管理依据用途分类支用。用于旅游保证金和存款证明的贷款、用于支付旅游团费的贷款和用于旅游消费的贷款,贷款可分笔发放。(一)对于用于旅游保证金和存款证明的贷款,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借记卡,并由本行予以冻结,出具资金冻结凭证或银行个人时段存款证明。 (二) 对于用

10、于支付旅游团费的贷款,贷款发放至旅行社指定账户,或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借记卡(借款人提供支付旅游团费的发票等用途证明材料)。 (三) 对于用于旅游消费的贷款,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借记卡。其中境外旅游消费贷款需借款人提供与旅游合同保持一致的签证证明。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时间 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 (一) 支付旅游保证金的发放时间为出游人办理境外旅游签证之前。 (二) 支付旅游团费的发放时间为借款人或出游人与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或有关证明后。 (三) 预支旅游消费贷款的发放时间为出游人与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出游人获得境外旅游签证之后。游客被拒签

11、的,本行不再发放境外旅游消费类贷款。 (四) 先消费后贷款的旅游消费贷款的发放时间为出游人完成旅游后,可凭消费凭证申请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单笔贷款发放经办机构记账人员根据合同、用款申请和借款借据办理出账手续。经办机构贷款管户人员应于发放贷款当日及时向借款人提供还款计划表。 第二十二条 贷款归还 (一) 可采取以下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分期付息一次还本; 3等额本息还款; 4等额本金还款。 对于上述还款方式,经办机构管户人员应事先告知借款人。 (二) 单笔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得采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本、息归还周期可按月或按季确定,具体由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

12、力等报有权决策人确定。 (三)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同意后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还款手续。原则上,用于支付旅游团费或消费的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提出提前还款的,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机构自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并按本行相关要求进行催收。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保证金冻结期间内,若发生借款人滞留国外不归等风险情况的,旅行社向本行出具经旅行社盖章的违约证明,本行将根据该违约证明从借款人的储蓄账户中直接划拨相应金额至旅行社指定账户。划拨完成后,借款人无法归还本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该笔贷款按我行贷后相关管理要求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贷后管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个人“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经办机构及经办人,由总行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责令该行停办此项业务;情节严重或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本行有关规定追究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经营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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