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商业银行“融易贷”个人创业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创业贷款业务行为,促进我行个人创业贷款业务健康延续发展,大力开展创业带动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全面促进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人民政府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建议或意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建议或意见,结合我行实际,特拟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融易贷”个人创业贷款(以下简称个人创业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称我行)向我*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并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发放的用于合法创业的
2、人民币资金贷款:(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二)复员退役军人;(三)就业困难人员(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周岁及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四)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五)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六)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创业妇女。第三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我行不予发放个人创业贷款:(一)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环境污染、浪费资源、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三)无按时还本付息能力,经营情形恶化且难以改善;(四)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或近三年曾有不良经营、
3、违约违法记录;(五)借款人或家庭具备吸毒史;(六)其他不符合我行规定的情形。第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各支行开展个人创业贷款业务应遵循本办法。第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创业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第六条 向*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创业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在*辖内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户口;(二)借款人应属于我行个人创业贷款对象(须持有有效证件和有关有效证明);(三)借款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其经营实体已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完毕,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借款人为独资经营或
4、合伙经营的,借款人须为其经营实体或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负责人(法人),且该企业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四)借款人从事的经营项目明确、合法,具备可延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五)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以其创业的经营实体申请的创业贷款为第一次申贷;(六)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七)贷款只能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七)原则上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个人创业贷款用于该实体经营,也不得同时申请法人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及个人创业贷款;(八)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个人创业贷款应用于创业和经
5、营,是以购买或租赁店铺、购买机械设备、支付货款、购置原材料等明确合法用途的人民币贷款。借款人应承诺接受客户经理对其经营资金的监管。第三章 贷款担保第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创业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第九条 采用抵押担保的个人创业贷款,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名下合法、有效、足额、易变现的*辖内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经我行同意的其他类资产。禁止以存在所有权纠纷、不易变现或转让的房产作抵押,原则上不接受借款人及配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住房作抵押。第十条 抵押物应由*农村商业银行批准准入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应依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
6、则进行,并充份考虑抵押物变现能力及变现难易程度,且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第十一条 质押担保。采用质押担保的,质物范围应执行我行关于个人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保证担保(一)由*政府指定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二)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专业担保企业或符合我行个人信用贷款条件的具备保证能力的自然人作担保。第四章 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一)借款人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其担保贷款人均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其中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高校毕业生人均最高
7、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申请非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经办行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前景、财务状况、借款实际用途、经营行业状况、预期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第十四条 个人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60年。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一)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且在贷款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协议签订日商定贷款利率执行。(二)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的个人创业贷款利率在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视客户详细风险性确定。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含
8、)以内的,可采用按月、季度付息、分期还本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应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方式。第十七条 个人创业贷款可按规定展期一次。贷款期限在年以内(含)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年。贷款展期后达到新档次利率的,按相应期限利率执行。第五章 贷款受理及调查第十八条 贷款行在受理借款人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时,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文件资料:、属于我行个人创业贷款对象的有效证件和有关有效证明;2、个人创业贷款书面申请;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等
9、);4、已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或其他证明材料;若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需提供企业经营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如证照、章程、合伙协议等)及企业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借款人收入证明、个人(家庭)资产证明等;6、借款人创业的可行性计划、实施方案、以及收益分析;7、贷款用途证明(如购货协议、租赁协议等)或贷款使用计划和承诺等; 8、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能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有关材料;、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包括资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资料文件,以及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原件;10、保证人出具的证明自身保证资格/资质和能力的材料、有权部门或机构出具
10、的对外担保决议及有效担保承诺资料文件;11、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创业贷款申请内容和有关情形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估建议或意见。第二十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核验借款人提供资料文件资料的原件,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进行查询核实。审阅要点包括:(1)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申请是否自愿、确定,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我行规定;(2)借款人创业自有资金是否充足,并达到我行要求的比例。(3)抵(质)押物是否真实、足额、有效。抵押物评估报告是否真
11、实,评估价格是否合理。抵押物是否存在已出租、抵押或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形,抵押物已出租的,应要求抵押人将抵押事宜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物现状是否与所有权证书注明的要素相符;(4)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能力,保证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和可靠,是否符合担保关于规定,借款人反担保是否合法、足值;(5)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6)借款人信誉是否良好,经营是否正常,详细了解其融资、对外担保、资产负债等情形及是否有严重财务问题或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问题。2、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了解借款人资信状况;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是否拥有经营实体,以及该实体在
12、我行有无法人客户贷款及其融资情形、信用状况。3、与借款人面谈,判断借款申请是否自愿确定、贷款用途是否合理,并告知借款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经营情形并贯彻贷款用途投向。5、对借款人经营项目进行*场、行业情形调查,分析借款人可行性计划、收益预测是否合理,审慎预测借款人经营前景以及收益,确保借款人收入能足额还本付息。6、对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贷款担保进行双人现场核实。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审查人对贷款申请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人须对贷款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审查调查人调查建议或
13、意见是否客观。审查人应在调查审查审批表中就授信额度、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抵押成数、利率等事项,签署审查建议或意见,并报审批人审批。审查要点包括:1贷款资料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文件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借款人是否符合创业贷款条件、信用是否良好;3.借款人创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经营活动所属行业是否由较好的发展前景;.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收入测算是否合理;.若借款人有经营实体,其经营实体在我行有无法人客户贷款,经营实体是否已有其他出资人或股东在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个人商用性抵押贷款;6.贷款用途合理、合法性;7、抵(质)押物是否合法、充足和有效,权属关系是否明晰,是否易于变
14、现。抵押人的主体资格/资质是否合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保证人是否有充足担保能力,保证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和可靠;8、贷款授信额度是否合理、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创业贷款业务审查审批应严格依照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批流程暂行规定以及我行关于贷款审查审批的有关其他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个人创业贷款实行受托支付,其有关详细操作应严格依照*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授信出账及支付操作规程的关于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创业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应严格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我行关于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和贷后管理的其他有关管理办法办理。第七章
15、贴息及认定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人均贷款额度在8万元(含8万元)以内的由中央和*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人均贷款额度超过万元的部分由借款人(用款人)承担。符合条件的妇女贷款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微利项目,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利息由借款人(用款人)支付给经办银行,财政贴息后另行返还。展期不贴息。第二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第二十七条 建立个人创业贷款台账。小额担保贷款按季计算应贴息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申请流程依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0号)关于规定办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金融部是个人创业贷款的贷前管理以及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我行个人创业贷款的贷前管理以及业务指导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