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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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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推动本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全面拓展,根据《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融资是指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受权管理的、为国际、国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分为国际贸易融资、国内贸易融资二大类。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进口代收押汇、汇出汇款融资、海外代付、打包贷款、备货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汇入汇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出口退税池融资、福费廷、外汇保函(包括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和融资性对外担保)等。 国内贸易融资是指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国内订单融资、国内保理、国内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指本行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分支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涵盖的有关业务定义见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 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贸易融资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负责贸易融资业务权限内的审批、境外金融机构同业授信管理、单证的集中处理及业务培训、推广和指导。贸易金融事业部会同总行其他部门负责对经办行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检查、指导。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贸易融资业务会计核算规范。经办行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市场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贸易融资发放、贷后业务跟踪和风险监控及业务档案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授权开办贸易融资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管理原则 第七条 贸易背景的真实、合法、合规性原则。 客户向本行申请叙做贸易融资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贸易项下的回笼货款是本行贸易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 经办行应审查客户贸易资格的合法性;查明贸易方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审查贸易交易方、关联交易方应不在人民银行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名单内,应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审查保证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贸易方过往是否有违法行为。如为限定性、敏感性贸易商品,还应审查是否取得必要的批准文件。对于远期(90天以上)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应依据规定,加大审查力度、有效甄别虚构贸易背景、涉及交易可疑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报告。 第八条 统一授信原则。 除第九条(二)中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的业务以外,其余贸易融资业务均纳入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银行授信管理办法》及总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办法。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的贸易融资业务,需增加对贸易融资申请人的“基础授信”。 第九条 区别对待原则。 (一)区别对待不同客户: 1.对于财务状况好,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的本行优质客户,应优先给予贸易融资支持; 2.对财务状况一般,年出口量较大,出口渠道较稳定的客户,本行应积极支持其出口贸易融资; 3.对于财务实力较弱,但某些贸易项目或产品较好,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上下游客户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还款来源确定,无债权、债务纠纷的客户,对这些特定项目或产品,本行可给予专项贸易融资支持,封闭运作。 (二)区别对待不同业务。根据贸易融资品种的风险度及担保条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1.以下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但须占用开证行或担保行或承兑行在本行的同业授信额度,如开证行或担保行或承兑行在本行无同业授信额度或同业授信额度不足时,须相应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如客户授信额度不足,应按授信审批程序报批。 (1)符合单证相符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 (2)信用证付款期限在90(含)天以下经银行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 以上(1)、(2)两项出口押汇业务,信用证的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的承兑行或付款行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已与本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或根据最新银行年鉴(The Banker’s Alamanac),资产规模世界排名在前1000家以内;或已获得国际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穆迪投资(Moody’s)或者惠誉国际(Fitch)的Baa1/BBB或以上的评级,以上各项信息出现冲突时,以最新的信息为准。但列入总行警示范围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银行除外。 (3)代理福费廷、票据贴现及买入业务; (4)国内信用证付款期限在六个月(含)以下经银行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 (5)以本行可接受的银行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足额担保的贸易融资业务; (6)本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业务。 2.已经核定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专项授信额度,信誉优良的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但须占用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的额度。 3.低风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额保证金、国债、本行存单、理财产品、结构化存款等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业务)无须占用客户授信额度。 4.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贸易融资业务须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根据风险控制办法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三)区别对待不同客户、不同业务项下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 1.若无特殊规定,对于普通客户或一般业务,贸易融资业务敞口部分必须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原则上以抵押、质押为主,贸易融资对应的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参照《银行授信抵、质押规定》的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本行重点优质客户(结算量或综合贡献度排名前50名的客户),贸易融资业务敞口部分可提供本行认可的保证担保即可,对抵(质)押物可不做硬性规定。 3.对于本行优质客户或第一还款来源稳定充足的特定业务,贸易融资业务敞口部分可提供本行认可的保证担保与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担保组合。此种情况下,对于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本行可在其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内办理以下贸易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打包贷款、备货融资、订单融资等,对于抵(质)押物不能覆盖的敞口部分应以保证担保覆盖。 第三章 贸易融资业务的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客户(以下称申请人)首次在本行办理业务,应审查申请人主体的合法合规性,按本行要求的格式,出具《客户有效授权印鉴卡》。经办人员应审核申请书或有关法律文本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并在经审核的印鉴旁签字确认。 申请人申请办理第九条(二)中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的业务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根据申请的业务品种,申请人须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包括业务申请书、信用证和商务合同等具体贸易背景资料。 (二)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资料,了解有关贸易背景真实性、合法及合规性。 (三)按照第九条的有关办法进行审批。 (四)经有权人审批后,经办行落实相关的担保条件: 如申请人提供全额保证金,应落实保证金入账手续;如以本行存单、本行可接受的国债或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出质方应与本行签妥有关《质押合同》。 (五)签署贸易融资合同(协议)。 (六)按照贷款发放程序发放贸易融资款。 第十一条 如申请人申请的贸易融资业务按照第九条的办法须占用客户授信额度,申请人应先向本行申请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是否可循环使用,根据审批意见掌握。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的申请、核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次申请、核定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授信额度申请书; 2.主管部门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国际贸易融资需提供)(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3.经营证照(“三证合一”实施前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4.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文件(如法人授权,原件); 6.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需要由公司章程的有关办法确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和设定抵押、质押的一律需要,原件);以共有财产抵(质)押的,还需提供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抵(质)押声明; 7.中征码; 8.验资报告(如有必要须提供); 9.前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集团公司需提供年度合并报表及本部的财务报表); 10.抵(质)押品(如有)产权证明(验看原件),必要时提供经本行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原件); 11.申请人在本行叙作相关业务的记录(如有),包括国际结算量、存贷款、账户变化等。 在涉及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也应同时提交以上3~9项资料。 (二)变更授信条件(包括延期、增减额及审批条件变化等)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章程未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相关声明书,如有变化须提供变更后的新材料; 3.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文件(如法人授权,如有变动,须提供); 4.上年度(或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有关科目明细表; 5.中征码; 6.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7.抵(质)押品的变动情况; 8.申请人在本行叙做业务情况记录。 在涉及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也应同时提交以上2~6项资料。 (三)经办行应认真审核资料,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存货、长期投资等科目数据应依企业提供的明细及分析剔除呆账和坏账部分; 2.如为合并报表,应审查其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办法编制,合并范围是否规范,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办法进行调整,各项准备计提是否合理等; 3.剔除或有资产形成的事实上的负债; 4.应关注无形资产、资本金、资本公积和待摊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并相应调整。 经办行应负责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签字、文本和数据的真实性。 (四)经办行进行实地查访。 经办行对客户和担保人进行实地查访,现场查看抵(质)押品物理状况和权属状况,调查抵(质)押品的价值,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与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交谈,做好记录,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五)经办行撰写授信评估报告。授信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授信申请概述: (1)申请人名称、本行受理申请时间、受理行名; (2)申请授信总额度、期限及额度构成; (3)担保条件。 2.申请人背景情况: (1)申请人组建及演变过程、主要股东、股权构成及变化; (2)申请人管理层主要来源及构成; (3)申请人的总公司或主管部门对其管理方式; (4)申请人的公众形象等。 3.申请人与他行及本行的往来情况: (1)主要往来银行; (2)与本行往来历史、主要往来业务品种及现状; (3)在本行叙做业务记录:国际结算量、存贷款量、目前余额、不良记录等。 4.申请人经营情况: (1)申请人经营的产品、市场分布及竞争能力(包括进出口总额及变化); (2)主要经营方式及结算方式(包括进出口比例、进出口业务主要结算方式); (3)贸易背景分析; (4)所属行业情况及申请人在该行业中的影响; (5)近3年来经营产品、销售收入、效益、市场等变化情况。 5.财务情况: (1)资产及主要资产构成(包括近年来变化); (2)负债及主要构成(包括近年来变化); (3)流动性指标分析(包括近年来变化)、资产负债率(近年来的变化); (4)对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的补充说明(如总分公司财务独立性及控制、资金划拨及利润分配方式等)。 6.现金流量分析: 现金流入、流出构成及变化。 7.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风险度测定。 8.担保情况分析: (1)担保的条件、类别; (2)担保能力分析; (3)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或追索难度; (4)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9.授信风险分析: (1)政策和法律风险; (2)市场风险(主要产品竞争能力及变化预期、行业风险等); (3)财务风险(坏账风险、投资项目风险预期及流动性风险); (4)还款来源预期(本行融资按时归还的可能性和可靠性判断)。 10.结论: (1)对申请人总体评价; (2)对本次申请额度的可行性评价; (3)具体结论(包括金额、期限、具体品种构成); (4)额度使用条件。 (六)贸易融资风险审查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并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 1.申请人主营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企业在本行业的经营经验,履约能力,其上、下游企业的相关情况等; 2.申请人与本行及他行业务往来情况,包括结算方式及以往业务记录等。 3.对于单笔授信业务还应审查项目的具体贸易背景情况: (1)了解贸易项下产品的市场情况,包括市场行情、销售前景、变现能力等,如为管制商品,是否能提供有关许可证明; (2)了解有关单证情况,确认单证条款是否合理。如付款期限是否与贸易周期吻合,价格条款与要求的单据是否矛盾,有关条款是否将影响正常的贸易收汇。 (七)贸易融资审批会委员进行授信审批。审批会委员根据风险审查人员提供的材料,结合贸易融资特点提出独立、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按办法提交有权人或有权机构审批。 (八)授信审批。按贸易融资授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具体权限参照现行《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表一览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贸易金融事业部审批权限内的审批通过后将贸易融资审批记录及意见表通知分支行客户经理,超过贸易金融事业部审批权限的,由贸易金融事业部出具初审意见表再报总行授信审批部进行审批。 重新核定授信额度的程序也应按照(三)~(八)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 使用时,经办行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落实授信额度审批条件: 1.落实保证金并办妥入账手续; 2.落实担保条件,担保方须签署有关担保文件并办妥对保书; 3.落实抵(质)押条件,与抵(质)押方签定《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或《抵(质)押合同》,并办理有关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和保险手续; 4.落实审批时的其他条件,由贸易金融事业部对审批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管理额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设立额度台账。在银行对公信贷管理系统中(以下简称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的信息。对于信贷管理系统中没有涵盖的贸易融资额度种类或额度的附加要求,应另行手工建立额度台账; 2.启用额度。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在使用前,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交的业务申请书(按本行办法格式)及有关具体贸易背景资料结合对该客户日常业务的监督和考核,详细了解当次融资的具体贸易背景和还款来源,确定是否受理其融资申请,并按有关审批程序签批。 第十四条 以人民币发放的贸易融资,贸易融资利率参照人民币贷款的有关办法执行;以外币发放的贸易融资,贸易融资利率参照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同期基准利率,根据风险情况浮动执行。逾期贸易融资的罚息应在贸易融资的有关业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贸易融资业务的放款货币原则上应与结算货币一致,如不一致,经办行应采取措施,防范本行可能面临的汇率等风险。 第十六条 贸易融资放款的期限要根据贸易合同上约定的付款期限合理匡算,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但低风险业务和某些特定业务的融资期限可适当延长,具体以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为准。 第四章 贸易融资业务的过程控制 第十七条 坚持全过程跟踪。 贸易融资从授信核定、使用至执行终结是个连续操作过程,经办行必须认真做好贸易融资业务发放后的跟踪、管理工作,必须紧跟业务进程,实现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结合具体融资业务品种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跟踪管理。 发生具体融资业务后,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根据不同贸易融资的不同特点,参照以下内容,进行跟踪: (一)进口业务: 1.进口到货处理情况,包括到货日、到货地、到货量;提货日、提货人、提货量;存仓日、存仓人、存仓地等; 2.货物使用情况,包括生产自用、销售、销售量、购货人、预收款、发货日、预期收款日等; 3.货款回笼情况,包括通过本行回笼款项、形成应收账款金额等; 4.还款情况,如已归还融资的总金额、余额,到期日等。 (二)出口业务: 1.备货情况,如了解出口商品的供货情况、预期交货时间等; 2.出货情况,如装船日(或交货日),交单日,出运货物量,交单金额,交单方式等; 3.收汇情况,如收汇日期,金额等; 4.还款情况,如已还款金额,日期,余额,到期日等。 (三)国内业务: 1.备货情况,如了解商品的供货情况、预期交货时间等; 2.交货情况,如交货日,交单日,货物运输量,交单金额,交单方式等。 3.到货处理情况,包括到货日、到货地、到货量;提货日、提货人、提货量;存仓日、存仓人、存仓地等; 4.货物使用情况,包括生产自用、销售、销售量、购货人、预收款、发货日、预期收款日等; 5.货款回笼情况,包括通过本行回笼款项、形成应收账款金额等; 6.还款情况,如已归还融资的总金额、余额,到期日等。 第十九条 随时关注企业的经营变化,认真做好对授信额度使用的监控。 授信额度审批后,经办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信贷管理的要求,对企业进行贷后检查、预警和防范风险。随时记录授信企业变动情况,如管理层或财务经理变动、申请人重新评估其资产值、债务大幅增长、资产大量抵押、销售额及利润大幅度变动、坏账增多、无法解释的存货和应收款增长、重大项目投资变化、股票价格大幅调整、合并分离或重组、其他往来银行退出,以及在与本行结算往来中出现资信不良如无理挑剔不符拒付、不及时付款等。如出现以上情况,应及时向贸易金融事业部书面报告,并依据逾期的具体原因、实际情况,对其授信额度进行及时调整或暂停或终止使用,防范本行融资风险。 第二十条 还款通知。 融资到期前7天,经办行应通知申请人到期及时还款,申请人还款后,凭进账通知,根据授信额度是否可循环,恢复或注销其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展期管理。贸易融资原则上不允许展期,特殊情况只能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后,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展期后的利率不得低于展期前的利率。 第二十二条 逾期管理。出口押汇逾期5天以上,转入相关逾期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其他贸易融资一旦逾期,立即转入相关逾期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额度内融资逾期后,由指定人员在额度台账上作逾期记录,发出《逾期贸易融资催收通知书》,收回回执 ,及时将逾期贸易融资转入相应的逾期科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查与监督。 (一)经办行应妥善管理、定期完善贸易融资业务档案材料,做到经常性的自查自检。贸易融资业务档案应严格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办法保管,并在相应的贸易结算档案中留存必要复印件或将有关贸易结算档案编号标注备查。 (二)经办行应定期对申请人在本行的业务往来情况进行总结、综合评价,并根据有关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疑难问题和超过权限无法决定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行汇报。 (三)贸易金融事业部会同总行其他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经办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 (四)在具体经办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本行有关处罚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部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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