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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客户经理办理交易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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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客户经理办理交易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硬件环境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四章业务范围第五章 风险监控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客户经理交易行为,防范业务风险,向个人中高端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依据有关*银行个人客户经理办理交易暂行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客户经理是符合零售网点转型二代指引(01号)理财中心岗位设置与职责要求的专职服务于中高端客户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个人客户经理办理交易的对象为操作型个人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RM系统)中的中高端客户,办理交易的系统平台为网点零售业务销售门户系统(以下简称PBCS系统)。第

2、二章 硬件环境第四条 个人客户经理办理交易的服务区域为网点理财区及理财中心。第五条 个人客户经理办理交易的服务区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视频监控的独立理财室或理财专用低柜;2.办理交易所需的有关计算机设备;.保管印章及重要单证的专柜。第三章 用户管理第六条 个人客户经理办理交易的用户权限由*分行在总行确定的业务范围内统一设置。二级分(支)行负责所辖网点的个人客户经理交易权限开通的有关审批工作。第七条 个人客户经理在核心业务系统(以下简称CBS系统)、BCS系统和OCRM系统中的操作员号、证件号码等用户信息应保持一致。第八条 个人客户经理在使用PC系统办理交易前,需按有关业务规定在CB系统中

3、增设实体柜员操作员号、在PCS系统中增设个人客户经理岗操作员号、低柜终端号(针对新增终端)、采集指纹,并进行PBC系统(52)指纹关联,不得进行CCS系统(01)指纹关联。第九条 个人客户经理在S系统里只能设置为“个人客户经理”岗位,不得兼岗。第十条 个人客户经理发生岗位变更时,必须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变更或删除其在PBCS系统中的用户权限。第四章 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个人客户经理严禁办理现金业务及涉及重空支用的业务,不得以银行交易处理人员身份办理本人或亲属的业务,不得违规代客办理业务。第十二条 在不涉及现金及重空支用的情形下,个人客户经理可为中高端客户现场办理以下业务(详

4、见附件2:网点零售业务销售门户系统个人客户经理用户权限参数及业务范围表):.基金、国债、理资产品、黄金、CTS、保险等理财类产品的销售(包括赎回和兑付);2.各类签约服务、查询业务;各类转账、结算业务;4.挂失、密码修改等特殊业务。第十三条 涉及转账业务的,个人客户经理仅能办理客户本人名下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不得办理客户对他人名下账户的转账业务。第五章 风险监控第十四条 个人客户经理办理交易必须进行全程监控,监控资料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第十五条 严禁个人客户经理代客户保管现金、储蓄介质、业务凭证、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所有和银行业务有关的凭证及物饰。第十六条个人客户经理办理交易所涉及的风险监控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办理的各类交易必须纳入全行风险检查范围。按现行的制度规定定时对个人客户经理办理的交易情形组织检查和自查。第十七条 个人客户经理必须参加系统操作、风险合规培训,熟练掌握系统功能,提升个人客户经理风险防控意识。第十八条 个人客户经理办理业务所涉及的业务用章、凭证等的保管、使用等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九条 个人客户经理办理交易中,如有违规行为,依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现行关于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银行*分行负责说明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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